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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5期政府公报(总第17期)

时间:2015-10-31 15:50:1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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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湛府〔201579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591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湛府〔201593号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517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8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518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21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523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24号 )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房〔201595号 )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湛府〔20157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910


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及列席人员

  (一)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会议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议题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上报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市政建设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保障性住房计划。

  (五)研究省下达未指定具体使用单位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对年度预算动支预备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六)研究市财政投资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

  (七)听取全市安全生产、人口计生、公安消防、禁毒等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全市重大事项、重点项目情况汇报。

  (八)集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九)研究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的事项: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和落实,包括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网络、铁路、机场、港口、大型桥梁、大型隧道、重要航道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重大水利、通讯、能源项目,城市市政建设重大项目等。

  2重大产业项目的布局和落实,包括全市产业园区建设,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引进,重大产业服务平台及重要物流市场建设等。

  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总体安排。

  4城市(城乡)重大专项规划、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属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申报使用湛江湾内海域、滩涂、岸线的项目,湛江湾外填海50公顷以上(含50公顷,下同)、围海100公顷以上、使用海域150公顷以上、使用海岸线300米以上的项目,全市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用海、使用海岸线项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项目。

  6市属自来水、公共燃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场馆、市政公园、公立医院、殡葬场馆等涉及重要民生项目的布局建设、功能变更、出让出租、改制合作等重要事项。

  7面积较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和三旧改造项目。包括:市区出让住宅、以住宅为主的商住一体用地和三旧改造达10公顷以上,工业、商业用地(含仓储物流和商务物流用地)20公顷以上的项目;市开发区及市属产业园区出让土地30公顷以上的项目。

  8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含上级财政拨款)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含以BTBOTPPP等模式合作建设项目);涉及单项增加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

  9需市财政偿还本金融资举债3亿元以上的事项;需要以重要、敏感资源作抵押担保的融资、贷款、合作事项。

  10市属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组、并购、投资、出让(含出让股份)、对外合作的重大事项。

  11需由市本级兑现给市属国有企业之外各类企业的重大优惠政策。

  1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13全市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改革方案。

  14全市城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关注的专项规划。

  15市区特别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的布局和规划方案。

  16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对当年财政收支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措施的制定或调整等事项。

  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2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3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4确定或改变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5增加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

  6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7水、电、燃气、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文体设施等事关重要民生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项目的确立和调整等事项。

  十一研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

  十二研究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协调及审核

  (一)常务会议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准备不充分和呈批中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无特殊情况常务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议题,议题牵头办理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部门意见基本一致。对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协管副秘书长组织研究和协调,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对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各方的分歧意见及有关依据在征求意见情况中予以说明。

  (三)对特别紧急、部门短时间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常务会议决策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其所分管的工作议题;若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市政府分管领导需提出书面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组织

  (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临时增加。会务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

  (二)议题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上会后,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市府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建议列席单位名单,对是否采用多媒体演示、挂图等提出具体意见。

  (三)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和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市政府领导协调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汇报,也可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五、会议纪律

  (一)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二)列席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其他领导参加。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要熟悉议题内容,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数据。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力戒空话套话。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四)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五)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市府办公室负责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收回。因工作需要借阅汇报材料的,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归还市府办公室。

  (六)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须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六、督办落实

  (一)对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落实,并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事项,牵头单位要指定责任人跟踪落实,并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督办;对未办结事项应说明理由、目前进度及加快办理的措施。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议题文稿报送市府办公室,由市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须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须作公开报道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草拟。

  (四)议题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议题内容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2内容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3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59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1020


湛江市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69号)精神,进一步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推向纵深,确保我市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继续取得突破性进展,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重点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拿出硬措施,打出组合拳,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释放市场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为湛江早日跨进广东省经济发展第二梯队提供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推动各项改革工作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要继续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大力简化投资审批,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全面清理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资质资格认定,出台一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一批创新监管、改进服务的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为顶住我市经济持续下行压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建立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粤委办〔201531号)精神,编制公布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权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运行监管。健全完善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2.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生产经营、社会事业准入、资格资质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和调整束缚创业创新、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3.扎实做好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接管放。积极做好中央、省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并加强后继监管等配套建设,做到彻底放、放到位。配合省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4.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强化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目录,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全面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行,逐步实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编制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依法明确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细化裁量基准。健全网上审批制度,大力推行行政许可事项进驻网上办事大厅并实现网上办理,不断提高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率、办结率和零跑动率。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告知承诺制、一门式政务服务体系等,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窗口服务水平。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其收费,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取消政府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完善惩戒、淘汰、考核评价机制和信用体系。推动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机构、过程和结果公开。

  6.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绩效评价制度。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组织开展市直部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评价工作。研究建立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评价结果运用机制,重点优化审批手续繁琐、办理程序复杂等公众反映强烈的事项。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行政审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提升公众参与监督评价力度。

  (二)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7.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完善企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清单,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投资项目报建验收手续,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事项清单、统一审批标准、统一项目编码、统一网上办理。按照省政府制定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完善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

  8.合理调整投资管理权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权限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精简前置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便于项目单位就近办理的要求,推动市有关部门主动协同放权,合理调整市、县(市、区)有关用地(用海)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审批和监管权限。

  9.依托统一审批监管平台。积极推进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和限时办结制度,通过全省统一标准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加快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与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电子证照库、效能监察平台等互联互通。

  10.构建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新机制。按照《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具体要求,规范审批监管标准,明确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责任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时交换共享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信息、信用信息等,强化监管信息公开,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三)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

  11.清理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组织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已取消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县(市、区)和部门制定相关后续监管办法。坚决查处自行设置或变相实施职业资格及相关活动,着力解决挂证助考考培挂钩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实施。积极搭建经验交流推广的平台,加强部门横向联动协调,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职业资格改革工作。

  12.规范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探索建立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与监管平台,完善证书数据上报和查询系统,规范证书网上查询,严格管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衔接国家和省职业资格规划,加快推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的职业资格框架体系建设。

  13.改革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做好省下放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 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和监管职能的承接工作。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的业务指导、技术服务等职能,理顺职业技能鉴定收支管理机制,推动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14.创新职业资格水平评价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认定工作。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手册。建立分级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制度,加大产业升级快、技术含量高的新兴行业岗位能力项目开发和评价力度。组织开展工程系列部分专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试点工作。

  15.加强职业资格监管。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业资格实施的监管。严格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研究制定职业资格实施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办法。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规范鉴定所(站) 的设置和业务管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与鉴定所(站) 签约制度,建立完善鉴定所(站) 和考评人员违规退出机制。开展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专项检查。

  (四)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

  16.开展涉企收费项目清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清理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对照中央和省已经明确并对外公开的收费目录及有关规定,对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政策效应不明显、用途相似、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予以规范、合并;对有政策依据、合法、合理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

  17.编制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对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编列全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18.开展涉企收费清理督查。建立健全规范收费督促长效机制,明确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开展全市涉企收费基金清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9.减轻企业负担第三方评估工作。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减轻企业负担第三方评估工作,推动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落实。

  (五)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20.深入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从201591日起,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采取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模式,在全市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中的有效运用。

  21.清理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年检改年报等各项改革措施。

  22.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23.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建立健全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制度体系,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原则,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启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对市场主体实行抽查监管的指导意见。

  24.继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认真落实《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湛府办〔201422号),创新优化登记方式,简化流程,为商事主体提供更便利快捷服务。

  (六)深入推进教科文卫体领域相关改革。

  25.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完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机制,深化内涵建设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完善综合性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育督导机制,深化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确保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继续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初中学生综合评价,逐步改变普通高中单一的招生办法,提高教育公平水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小学校服管理,下放校服管理权限,定期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对学生校服进行质量抽检,切实提高中小学校服管理水平。

  26.深化科技领域改革。依据南方海谷发展战略研究,以湾区为中心,深化政产学研用合作,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三链融合。编制南方海谷总体规划和核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争取列入国家和省有关战略规划。制订创新驱动扶持政策,启动南方海谷核心区建设,推动湛江海洋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快速发展。

  27.深化文化领域改革。积极推进市直3家文艺团体转企改制后续工作。推动我市出台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进一步探讨银企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路和举措。以提高文化系统业务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标,大胆创新,先行先试,探索形成规范高效的管理流程,加快建立定位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公正公开的文化管理体系。

  28.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加快建立财政、医保、价格联动补偿机制。全面推行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城区医联体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改革,促进优质资源下沉,办强办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全力构建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医疗新秩序。不断完善三平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医疗服务惠及面。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开展全科医师培训,着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29.深化体育领域改革。加快推动体育发展方式转变,改革完善体育赛事管理制度,精简赛事审批,完善体育监督工作制度,创新履行行政服务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的方式方法,加快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七)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30.强化监管职责落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认真执行《湛江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推动各监管部门制订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标准体系。强化行政职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加大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执行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监管方式由注重主体资格监管向注重产品(服务)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转变。

  31.创新监管方式。推行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开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相关试点工作,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数据标准,构建数据交换体系,逐步建成全市市场主体大数据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相关数据的汇聚、分析、应用及开放。

  32.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纵向、横向间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队伍,提升执法效能。加大重点领域改革攻坚力度,创新执法体制,在农业、劳动保障监察领域先行探索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33.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制定并完善我市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启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制订方案,明确改革重点,推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本地区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和功能组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切实提高推进改革的效率,并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限期出台改革文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二)加强统筹协调。协调小组要切实发挥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作用,要搭建经验交流推广平台,加强改革进展、典型做法、意见建议的沟通交流;要突出问题导向作用,抓住典型安全,推动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针对改革中重点难点问题和前瞻性、长远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要配合各项改革,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清理和修订等工作。协调小组各专题组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解决好跨部门跨领域的问题;协调小组各功能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整体推进。

  (三)加强工作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功能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改革的跟踪指导,完善考核考评机制,切实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本级重大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对主动作为的部门予以激励,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予以问责通报,坚决防止改革搞形式。协调小组各专题组及督查组要创新督办方式,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督查,切实促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工作开展。

  (五)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加强改革举措的解读宣传,凝聚改革共识,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附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湛府〔20159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切实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实施更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工作,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工作。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财政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形成政府重视、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跟踪服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逐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补贴政策。

  (三)做好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全面领会粤府〔201528号文和粤府〔201578号文精神,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条件及标准调整为:见习单位对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留用率达50%以上的(含50%),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不到50%以上的,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见习补贴。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的补贴政策。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

  二、大力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法依规改革公司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等有关登记事项。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部署精神,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五)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下同)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和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六)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到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八)鼓励科研人员创业。我市各事业单位和驻湛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保留其基本待遇创业,其社会保险在原单位参加,在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

  三、加大扶持创业补贴力度

  (九)创业培训补贴。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十)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领取毕业证书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创业者),成功创业(在我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十一)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创业者在我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其所办企业。

  (十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人员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三)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特别是我市重点发展的五大五新五特产业(即大钢铁、大石化、大纸业、大旅游、大物流五大产业;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医药、新材料五新产业;特色农业、特色家具、特色家电、特色食品、特色文化五特产业)的优秀创业项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评选。

  (十四)加快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驻湛高校和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各种场地资源改造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搭建促进创业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办法,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登记注册并搬离基地)户数按每户不超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创业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市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给予每个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五)设立创业引导基金。我市设立创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创业,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相关运营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提高公共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六)不断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成果,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创业指导力度。建立创业项目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易操作的小型创业项目,为有创业意愿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展示平台和信息。不断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及专家、学者参加创业志愿服务,提供创业指导和帮助。根据创业导师志愿者的实际出勤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补贴。

  (十八)放宽创业者入户条件。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凭身份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五、营造创新创业社会氛围

  (十九)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加大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二十)丰富创业主题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联合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等社会力量定期举办创业沙龙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创业大赛,对在创业大赛获奖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工作保障

  (二十一)建立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将湛江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更名为湛江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支持优化就业创业服务环境的政策,对全市就业创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当地就业创业工作,协调解决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问题,积极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十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创业工作纳入全市劳动转移与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带动就业效应等作为衡量创业工作的重要指标。

  (二十三)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创业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编辑整理工作动态,定期通报,总结典型,推动工作。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10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5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6


  (内文详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或咨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8年)的通知

湛府办〔2015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8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6

  (内文详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或咨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98


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辐射事故分级、放射源分类和预警级别

  2.1辐射事故分级

  2.2放射源分类

  2.3预警级别

  3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3.1组织体系

  3.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职责

  3.3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与职责

  3.4成员单位职责

  3.5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职责

  3.6现场指挥部

  3.7现场监测组

  3.8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3.9专家咨询组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5.3指挥和协调

  5.4信息发布

  5.5扩大应急

  5.6安全防护

  5.7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调查

  6.3责任追究

  7保障措施

  7.1技术储备和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通讯和信息保障

  7.4经费保障

  7.5装备与物资保障

  7.6交通运输保障

  7.7医疗、气象和避护场所保障

  8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宣传

  8.2培训

  8.3演习

  9附则

  9.1定义

  9.2预案管理

  9.3预案解释部门

  9.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高全市辐射污染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因此,本预案适用于除核电站辐射事故外的以下辐射事故:

  1.3.1辖区内发生的以下各类辐射事故:

  (1)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自然灾害的发生造成的辐射事故;

  (6)反核辐射恐怖事件中引发的辐射事故。

  1.3.2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辖区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先行。对凡是能预见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隐患排查及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分别制订和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上下联动,统一部署,属地为主,综合协调。

  (4)部门合作,高效处置。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专业优势,建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救援保障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工作。

  2辐射事故分级、放射源分类和预警级别

  2.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2.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1)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和失控,且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1)发生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

  (3)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2.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1)发生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2.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1)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2放射源分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条例》,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III、Ⅲ、IVV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I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II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IV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类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V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分类表见附件1

  2.3预警级别

  按预测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预警、重大预警和特别重大预警。

  一般预警:指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预警:指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的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预警:指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辐射事故。

  3应急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组成

  3.1组织体系

  3.1.1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协调处置我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政府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1.2成立湛江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组、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3.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交通运输局、人防办、气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2)负责向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3)负责建立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组织制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较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在较大辐射事故发生时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并对事故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响应进度及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启动更高一级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5)负责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审查向有关机构发布事故或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6)保障辐射事故应急资金和资源,确保救援和善后工作顺利开展。

  (7)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8)落实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3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与职责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落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并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订并及时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一般辐射事故发生时,决定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在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负责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协调各有关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的收集、传递,参与事故调查及后果评价,提出事故现场警戒状态解除、应急响应终止等建议,草拟事故通报和工作报告等。

  (5)负责制订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6)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7)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

  (8)负责提出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9)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辐射事故的协调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现场监测组、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网络建设项目及其它辐射事故应急所需项目的立项与审核。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辐射事故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含非密封源)案件的立案、侦察和追缴,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设置警戒线,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需救助人员的安置工作,必要时指导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监督捐赠物资的使用方式和途径。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网络建设、应急监测设备配置、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习的经费,保障事故处置经费,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及辐射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就应急人员的安全与防护保障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事故应急救援药品供应。

  市安全监管局: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和灾害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订应急运输保障制度、应急处置人员优先通行制度。

  市人防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出入污染区域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进行洗消。

  市气象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现场气象监测和预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订本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应急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制订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方案,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应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5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职责

  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预)案,做好日常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协助做好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在发现辐射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在专业指导下进行必要的先期处理,如人员撤场、设置警戒线、关闭可能引起辐射事故的生产工段等。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落实内部应急方(预)案,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发生及进展情况,并提出实施应急响应的建议。

  3.6现场指挥部

  3.6.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发生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时,总指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3.6.2主要职责

  (1)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响应进展情况及事故发展趋势。

  (2)负责调度或协调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

  (3)组织或协调现场监测组、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开展工作。

  (4)根据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组意见,确定事故处置措施。

  (5)指挥或协调现场警戒和救援工作。

  3.7现场监测组

  3.7.1现场监测组组成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职业卫生检测中心组成,并视情况邀请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参加。

  3.7.2主要职责

  (1)整理和分析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监测方案并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掌握事故发展趋势。

  (2)承担事故现场辐射环境和人体受照剂量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事故后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和建议,并对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3)确定辐射事故影响范围,协助划定控制区域。对出入该区域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等进行辐射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就应急人员的安全与防护保障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

  3.8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

  3.8.1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组成

  现场事故调查处置组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局、人防办、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3.8.2主要职责

  (1)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置建议。

  (2)在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

  (3)跟踪事故进展,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配合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3.9专家咨询组

  3.9.1专家咨询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有关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水文地质、气象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挑选并决定聘用。

  3.9.2主要职责

  (1)研判辐射事故的相关信息,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

  (2)预测事故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灾害程度。

  (3)负责对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实施步骤、医疗救治、案件侦破、事故调查处理等提出建议,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4)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

  (5)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和终止、应急指挥、善后工作及其他决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尽快建立并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赤坎、霞山、麻章、坡头区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统一开展,上述4个区不另设监测机构),落实专业监测人员和设备的配置,制订辐射环境常规监测方案,建立辐射环境监测信息动态数据库,实时更新监测信息,与市级环保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加强日常监管,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1.1监测机构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在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安全防护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布点开展先期监测,掌握辐射污染情况,为现场监测组制订监测方案提供数据支撑。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职业卫生检测中心听从现场监测组的指令,对受污染区域、进出该区域的人员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掌握污染情况的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现场指挥部报送监测报告和情况分析报告。

  4.1.2监测原则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故发生初期,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的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依据。

  4.2预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事故情况,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现场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其他应急保障工作。

  4.3报告

  4.3.1应急信息处理

  4.3.1.1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报告;

  (2)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发现;

  (3)其他。

  4.3.1.2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源破碎、散落;

  (6)放射性物质泄露引发的环境污染;

  (7)铀(钍)矿冶及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

  (8)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急性放射病等;

  (10)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

  4.3.1.3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专家咨询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有关人员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领导。

  4.3.1.4应急信息通报

  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市环保部门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等级上报上级部门。

  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分别通报辐射事故所在地的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

  4.3.2信息报送程序

  (1)事发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发生辐射事故的报告后,应详细准确记录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单位名称、辐射源种类、影响区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3)值班领导立刻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辐射源调查、辐射源控制、人员撤离、洗消、划分污染区域等工作,并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启动本单位应急方(预)案,责令停止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4)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事故的基本信息确定事件等级,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提出防护建议,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视情况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处置完毕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4.3.3报告时限

  (1)参与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指定应急联络员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送。辐射事故初步确认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事故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环保部门。

  (2)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和通报。在紧急情况下或判明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可同时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环保部门初步确认属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直接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同时向同级公安、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4.3.4报告方式与内容

  (1)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2)初报从发现事故起2小时内上报。由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可用电话或传真报告。应急联系电话:12369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1

  (3)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及时上报。续报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

  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2

  (4)处理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一般和较大辐射事故总结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报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总结报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原因、过程、污染源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辐射照射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场地恢复情况,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避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等事故后果评估,以及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报告(提纲)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3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1.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由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对事故进行确认,同时将事故报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环保部门,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辐射污染进行先期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辐射事故后,视情启动本预案。

  5.1.2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在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基础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5.1.3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在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基础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启动应急程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各部门对辐射事故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实施处置,并按有关规定迅速将事故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经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省政府。

  5.2响应程序

  5.2.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县(市、区)环保部门确认,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并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4)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5)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2.2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较大辐射事故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其报请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3)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4)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5)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2.3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将事故情况报告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市政府安排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现场,组织现场应急指挥。

  (3)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4)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5)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6)专家咨询组参与事件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件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3指挥和协调

  (1)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辐射事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派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领导、专家赶赴现场。

  (2)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派出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相关领导、专家赶赴现场。

  (3)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政府派出相关领导和专家指挥协调现场救援行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市现场指挥部协助其开展工作。

  (4)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行动方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辐射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故的发生。

  (5)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咨询组迅速对事故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辐射事故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和评价,对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辐射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与应急救援行动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救援行动和应急处置方案时参考。

  5.4信息发布

  (1)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驻湛部队、可能波及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2)辐射事故应急信息经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

  5.5扩大应急

  (1)当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故级别有上升趋势时,应按相关程序启动高级别预案。

  (2)因辐射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严峻的发展形势,需由多家专业机构同时参与处置的,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负责协调和指挥应急工作。

  (3)本市发生辐射事故超出我市现有的处置能力或可能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前知悉或需要周边地区、省或国家部委提供支援救助的,市政府应将情况及时上报,或通报受影响的所在地政府。

  (4)当辐射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报请省、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

  (5)当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向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救援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信息。

  5.6安全防护

  5.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5.6.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事发区域受灾群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及时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警戒区以外设立紧急避护场所。

  5.7应急响应结束

  5.7.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4)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尽量低的水平。

  5.7.2应急响应结束

  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分别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分别由省、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出现。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咨询组,会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

  (3)参加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根据实践经验、教训,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及时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5)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2事故调查

  应急工作结束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国家或省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对事故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污染范围和程度、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和影响、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6.3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辐射事故情况的;

  (2)拒不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中临阵脱逃的;

  (3)不按规定使用应急经费、装备和物资的;

  (4)其他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保障措施

  7.1技术储备和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专业人员资源库,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开展辐射事故处置科研工作。

  7.2应急队伍保障

  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应急预备队,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对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定期进行演习演练。

  7.3通讯和信息保障

  建立连接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指挥网络,实现决策和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相关单位必须安排辐射事故应急联络人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7.4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应当设立辐射事故日常监测和预警专项经费及物资储备专项经费。各相关单位应对辐射事故应急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指挥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队伍培训、演习、科研等开支应该纳入部门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中解决。

  7.5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辐射事故处置、救护、监督检查、应急药品等有关物资资源和技术、人才资源储备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运输保障,市公安部门负责路面护送和警戒任务,各责任单位确保应急车辆车况良好。

  7.7医疗、气象和避护场所保障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配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以满足辐射事故救治能力,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等技术支持,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发生辐射事故时人员避护需要的场所。

  8宣传、培训与演习

  8.1宣传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媒体向公众广泛宣传辐射事故应急常识,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咨询组举办科普专题讲座。

  8.2培训

  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全市辐射工作人员参加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保证全市辐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8.3演习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每1-2年举行一次单项演练,提升应急指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9附则

  9.1定义

  9.1.1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失控(包括泄漏、污染和恶意攻击等)或者是因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非自愿异常照射。

  9.1.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装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放射源按照密封性能分类,可以分为密封源、非密封源。

  9.1.3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等。

  9.1.4放射性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9.1.5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审批。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注:1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上表进行分类。

  2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3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4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1)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2)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3)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

  5以上数据和说明文字摘自《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62号公告)。

  附件2


  我市国辐射技术应用项目类别及其所涉及的行业

  一、料位计

  主要应用于水泥、制糖业的均衡进料控制系统。

  二、流量计

  主要应用于石油开采、采砂行业。

  三、测井仪

  主要应用于石油钻探测井行业。

  四、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主要应用于开设核医学科目的医疗单位。

  五、 医用射线装置

  主要应用于进行放射治疗、诊断等科目的医疗单位。

  六、非医用射线装置

  主要应用于安检和工业探伤。

  附件3

  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应配置的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清单

  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应配置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如下:

  (一)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 便携式X-γ剂量率仪。

  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应配置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如下:

  (一)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高量程、便携式辐射剂量测量仪;

  (三)便携式表面污染测量仪。

  三、各级环境保护监测站应根据所属辖区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数量、密集程度等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型号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设备。

  附件4-1

  附件4-2

  附件4-3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提纲

  一、调查起止日期及调查地点和事由

  二、调查人员构成情况

  三、事故概况及应急处理情况

  四、事故调查方案及调查方法

  五、事故调查情况

  (一)人员伤亡

  (二)污染及处理情况

  (三)现场勘察

  (四)有关技术检测数据及人证、物证收集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级别的判定

  七、事故后果及危害影响评价

  (一)经济损失

  (二)社会影响

  八、事故处理结果

  (一)确认违法行为

  (二)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九、经验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湛江市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2

  湛江市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

  2015年第22号强台风彩虹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确保我市工业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政及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一)市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复产首期贴息资金1亿元,支持工商企业救灾复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出台具体贴息办法。

  (二)支持受灾企业优先申报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被列入本次台风彩虹重创的复产重点帮扶企业,按照省新一轮技术改造分配我市的专项资金给予优先申报扶持。

  (三)列入本次台风彩虹重创的复产重点帮扶企业,优先申报2015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结合技术改造恢复生产给予优先扶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对口资金支持。资金到位后,抓紧按照使用用途,及时制订拨付方案,尽早发放到位。

  二、加大政银企协调,切实解决企业复产资金需求和加快财产理赔

  (五)各金融机构要全力主动争取国家总行和省行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增加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降低贷款利息,坚持按照最低利率发放贷款。延缓企业还贷,企业银行贷款在受灾期间到期的,一律延期半年还款。由市政府金融局会同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协调各商业银行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六)支持受灾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银企互保资金的作用,加大对纳入重点民营企业池救灾复产企业的融资扶持;加快启动政策性再担保公司运作,为受灾企业融资增信。

  (七)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企业财产理赔速度,开通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按照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强台风彩虹的理赔工作方案和要求,调动省级公司人力、财力,特事特办,加快理赔进度,提高预赔和理赔比例。由市政府金融局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八)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扣除,直接减轻或免除企业所得税额。

  (九)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税前扣除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一)因遭受自然灾害,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

  (十二)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十三)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报市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十五)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十六)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税务机关及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

  (十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如实调整其税收定额,减轻税收负担;停业的,免征停业期间的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九)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纳税资料、报表、数据丢失、损毁,无法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十)纳税人在灾后申请办理各种涉税优惠业务,均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备齐有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一律要采取绿色通道一站式办理。

  (二十一)现行税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面提高受灾企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身心投入救灾复产,践行三严三实,全心全意服务企业。市强台风彩虹灾后救灾复产指挥部及下设的16个专责小组要提高服务水平,尤其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局牵头负责的企业服务组要全力做好受灾企业复产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下基层,下工地,下企业,进一步了解情况,解决企业复产困难,提升三服务能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5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10


关于加快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部署,培育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壮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对装备制造业等主导产业的支撑和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通过两化融合引领带动,促进工业、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协同发展。加快整合生产性服务业资源,创新生产性服务业模式,构建生产性服务业体系,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在财政、金融、土地、产业等方面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给予支持。

  坚持服务生产与促进升级相结合。在服务于生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同时,拓展优化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整体素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技术进步与模式创新相结合。积极把握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资源整合、模式创新和新兴服务拓展等重大机遇,通过创新驱动,促进生产性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坚持立足本土与跨区域合作相结合。既要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制造业集中区域和功能区集聚发展,也要加强与境内外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合作,在更大的区域范围整合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资源,构建生产服务网络体系。

  (三)发展目标。

  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信息产业有机融合,初步建立结构优化、功能完备的高效生产性服务业体系。到2017年,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增速不低于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1%,生产性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逐年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工业设计。

  进一步完善工业设计发展载体,鼓励设立独立工业设计企业;引导大型工业企业建设内部工业设计机构,鼓励建设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加快引进国外知名设计机构,鼓励民资兴办工业设计机构,举办工业设计大赛,构建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提升工业设计创新水平,鼓励开展工业设计相关基础研究,支持工业设计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方面的研发应用,推动制定设计行业标准,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加大力度推动工业设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工业设计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创意产业、生态设计、传统工艺美术产业融合发展,依托我市现有的家电、家具、服装、箱包等产业集群,推动工业设计走进产业集群,促进设计成果与企业对接。

  到2017年,培育1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

  加快现代物流网络建设。围绕钢铁、石化、浆纸、装备制造、家电、家具、农副产品、进出口商品、网购商品等物流需求,打造内畅外联的物流通道网络体系。提高全市与周边地区物流周转速度,打造连接环北部湾乃至联通全国的物流大通道。推动进出市各类连接线、物流枢纽以及货运站场建设,形成内部快捷的物流通道网络。

  推进物流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宝满保税物流中心、麻章国际物流城、广东一品家具产业基地和海田物流产业园等物流载体建设和功能完善,以产业集群为依托,建设装备制造、家电、家具、石化、钢铁等生产性服务型物流园区。

  发展冷链物流产业。大力引进和培育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在引进来的同时,重点扶持广东银信物流有限公司、广东湛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南方国际水产交易中心、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等本土冷链物流企业,带动全市尽快建成一批冷链物流龙头企业、示范区和加工龙头企业。初步形成功能完善、产业集聚、布局合理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体系,建成一批规模大、装备先进、效率高的跨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和配送中心。

  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企业外包物流业务;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货物配载中心,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供应链计划、采购物流、入厂物流、交付物流、回收物流、信息追溯等集成服务;大力推广现代物流技术装备,重点推进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集拼分拨管理、空箱集管、货单质押、代收货款等物流新功能;研发推广集装箱电子标签、托盘和货架电子标签、手持和车载阅读器,鼓励采用低能耗、低排放运输工具和节能型仓储设施。

  优先发展快递行业。快递是物流行业的先导性产业。加快推进快递物流园区、大型分拣枢纽、航空快递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市邮政网络空间布局合理化,以霞山、赤坎为中心,打造湛江快递服务核心区,建设具有较强区域竞争力的邮政业集群,建成区域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形成较强的网络辐射能力。积极引导快递企业拓展新兴业务领域,大力发展样品配送、供应链服务、电子商务配送、一体化物流、分销配送及代理代办业务,通过专业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升级。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邮政运输电动汽车示范运营。

  到2017年,培育2-3家具有国内影响力的冷链物流企业。物流业实现增加值185亿元,社会物流总额和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

  (三)加强供应链管理。

  加快培育供应链管理企业,支持一批供应链管理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中小企业与供应链管理龙头企业合作,指导大型制造企业强化供应链管理;鼓励供应链整合,推动供应链设计、供应链物流、供应链电子商务发展,着力提升面向制造业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强化供应链管理,强化物联网技术在供应链管理中应用,实现对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和产品消费全过程识别和跟踪,增强供应链管理可视性和可溯性,促进生产和销售信息同步共享、消费需求及时反馈。鼓励金融机构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的整条供应链提供金融服务,优化供应链生产要素资源配置,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商流、物流畅通,通过创新金融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到2017年,培育1-2家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专业化应用。

  (四)加快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制造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上网触电,加强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通过电子商务促进电子采购分销、网上定制以及上下游关联企业业务协同发展;促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大力发展个性化、精准化和线上线下融合(O2O)移动电子商务服务,积极利用宽带网络提升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终端设备制造商、平台提供商、内容服务提供商和移动运营商合作发展;开展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和创新基地试点示范。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县域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公共领域电商化应用;加快并规范集交易、标准化、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和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加强电子商务、商贸等相关产业与快递服务在更高层次合作,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邮政业与相关产业的无缝对接和联动发展。到2017年,规模以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超过30%

  (五)提升信息技术服务水平。

  推动物联网发展和智能制造,鼓励物联网技术应用,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促进信息消费和智慧城市建设;鼓励应用机器人装备,实施机器换人智能化改造,推进工业无线传感网在自动化生产线上应用,拓展3D打印技术应用范围,加快培育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基地。加强软件开发,开展咨询设计和信息安全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建设自主时空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云计算发展,实现资源跨行业共享,建设面向工业生产的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修理维护、检验检测等功能性云计算服务平台。推动大数据管理应用,创新数据采集形式,建设企业情况综合大数据库,引导企业分析公众数据需求,推动制造业产品向价值链高端跨越。鼓励跨领域、跨平台应用,创新运用大数据工具,开发和推广信息化应用系统,在大数据系统支撑下实现产业重构和流程再造。

  到2017年,培育建设1个智能制造示范基地,云服务产业规模达到10亿元。

  (六)完善节能环保服务。

  完善我市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选取行业试点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实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制定重点行业能耗先进值。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加快发展节能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节能投融资、能源审计、节能技改、节能评估、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引导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企业提供节能规划、诊断、融资、运营等专业化服务。加快节能环保技术设备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先进节能工业锅炉、窑炉等技术设备。通过节能环保技术成果推介会、对接会、现场会等形式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到2017年,在浆纸、制糖、水泥、电力等4个行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七)推动服务外包、制造业服务化和品牌建设。

  鼓励制造业发展服务外包业务,推动软件服务外包,发展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系统租赁、系统托管等信息技术外包,扶持基于信息技术的业务流程外包,推动工业设计、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外包,促进业务向规模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大力推进制造业服务化。鼓励大中型骨干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型优势中小企业凭借自身的技术、人才优势,向研发、设计服务上游扩展。通过科技成果推广、工业设计服务、科技管理咨询等方式推进行业优化升级。发展故障诊断、维护检修、检测检验、远程咨询、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在线商店等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向下游延伸;鼓励制造业不断变革、创新制造方式和服务业态,推进制造业的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服务化。如发展产品定制、零部件定制、柔性制造、个性化制造等,在规模化、批量化生产的同时,注重满足不同层面、不同客户和消费者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品牌、质量,为开拓市场、发展服务业提供物质保障,成为制造与服务融合型企业。

  鼓励制造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明确品牌发展目标,开展品牌营销策划和品牌价值开发,引导创建区域品牌,支持企业创建湛江优质制造集合品牌,以品牌引领消费,带动生产制造,提升企业知名度、商誉度和竞争力。

  到2017年,工业设计服务外包占比达10%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积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开展多层次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市内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生产性服务企业来湛设立地区总部、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鼓励大型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产业链条两端的服务部门或二级法人企业与主营业务进行分离,设立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过程中,鼓励企业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营销总部、研发总部和物流总部等,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的转变,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负责)

  (三)落实价格税收政策。加快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做好对生产性服务业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对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丰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集合贷款方式发放贷款业务。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预期收益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市金融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中心支行、湛江银监局负责)

  (五)完善土地扶持政策。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促进节约集约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土地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给予保障,确保项目落地,对列入国家及省鼓励类的生产性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围绕研发设计、冷链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产业带服务,以服务促产业,有序规范建设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园区,促进形成一批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具有示范效应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加强对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等创新的保护,构建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服务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和服务范围,推动重点领域服务标准化试点,运用标准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八)强化统筹协调机制。调整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协调机构,建立各级、各部门联动推进机制。建立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事项的研究工作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监测和跟踪分析。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房〔201595

各区房产管理局、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财政局

  2015930

  附件:

湛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

  2居住区内属于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

  3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负责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八条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包括分期和日常交存。

  日常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向业主代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业主也可以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卡或存折直接到专户管理银行交存。

  第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预售房的,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前交存;属现房销售的,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交存。

  20082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之日)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业主按以下标准交存:

  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0.1/平方米月;

  2非住宅及配备电梯的住宅统一按0.15/平方米月;

  3之前已按合同约定收取比例的执行到合同期满。

  (二)200821日(含当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小区(含商住大厦等),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上三年度本市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首期交存标准:

  1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44/平方米;

  2非住宅及配备电梯的住宅统一按68/平方米。

  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已在委托银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单。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查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根据本市市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新业主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单方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第十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照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交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前。

  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存到专管账户。交存时间为售房单位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一条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交存。

  回迁安置房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被拆迁安置户协商约定交存;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户按本细则标准交存。交存时间为办理产权证之前。

  第十二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或者低于首期应交存额30%(含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包括专业服务公司)做出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提出续交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及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用于涉及整个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用于涉及部分业主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专属相关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在一幢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并将有关资料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和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拟同意的批复和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署确认同意才能生效。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与维修单位签订专项维修工程的施工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房产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将拟同意备案和相关材料在小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同意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市房产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市房产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八条物业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经相关部门、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要求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程序组织代修,并按规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鉴定结果、技术规范和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抢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并立即进行抢修,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宅的,应当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发生危及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不需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况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代修。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备案申请书;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在小区内公示维修内容、施工方案和报价单,提供公示图片;

  (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出具业委会的审核同意意见书;

  (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求意见表;

  (五)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户数和面积的统计表;

  (六)发票;

  (七)与维修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协议书;

  (八)提供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在保修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开立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二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计入业主分户账户。

  第二十四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以确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五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二十六条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缴。

  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产权人应及时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分户账户余额退还手续。个人交存的返还给个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按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九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市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由代管机构负责,按照国家、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业主申请办理房产转让、租赁和抵押登记等手续时,也应当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对已建账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持有房屋权属证书,但未交存或欠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公有住宅售房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不按规定分摊尚未售出房屋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未按有关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分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侵占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依法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退还、单元户名变更等手续的流程和方式,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小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按日常交存标准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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