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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16期)

时间:2015-08-31 17:37:06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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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湛府〔2015〕6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5〕6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5〕7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循环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5〕7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府办〔2015〕1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湛江3·25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泄漏事件排污抢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湛府办〔2015〕14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环〔2015〕33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5〕336号)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湛环函〔2015〕555号)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认定的工作方案

  (湛商务〔2015〕213号)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房〔2015〕7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湛府〔201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根据经核实的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近3年投入的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经费等,市财政按不超过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无偿补助。

  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设立湛江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与湛江市科技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对面向创新创业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和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补贴。设立市级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省、市联动支持孵化器在孵企业融资发展。探索推进“科技创新券”,引导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新上市企业给予补助。

  三、积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出台《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建设、新增孵化面积、营运、绩效等方面给予全面补贴,对在孵企业实行租金补贴。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10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300万元。对大型孵化器建设给予贴息补助。

  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获得新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且落地湛江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给予专项扶持。

  五、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职务成果转让收益应当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对产业化后经济效益显著的获奖成果给予额外奖励。对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公开科技项目信息资料,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后补助支持。

  六、提升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对市直、驻湛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以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奖项目,按所获奖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配套奖金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给相关科研人员。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

  七、完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度。健全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调动人才创新性和积极性。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湛创新创业,在创业资助、科研支持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本市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

  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推行知识产权便利措施,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和专家服务试点,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力度。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推行“专利服务券”,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热情。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对获得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通过贴息等方式推动专利质押融资、交易和保险工作。

  九、营造全民创新创业氛围。鼓励个人和在校学生自主创新创业。支持学生以创新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凡到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给予房租优惠、创业指导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 “一址多照”和“住改商”住所登记,同一地址可作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南方海谷”建设,推进市级科技园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科技园区基本建设。通过贷款投资建设的科技园区,前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后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额度的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二条支持科技园区集聚资源。科技园区引进的科技企业总部、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技项目,市财政按其近3年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等投入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无偿补助;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专项扶持。

  第三条支持科技园区建立科技金融体系。科技园区引进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科技园区内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在本市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园区引进高水平运营团队。科技园区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的,市财政连续3年,每年支持其运营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科技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通过出让方式,利用工业用地或科教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科技园区建立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3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科技园区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园区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10%的比例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支持科技园区建设人才公寓。科技园区建设人才周转公寓出租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的,市财政按照不超过800元/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市级科技园区是以聚集科技资源、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群为目标,并经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湛江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建设的科技园区。

  第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财政资金,均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安排。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湛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5〕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我省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 2014年冬季城乡户籍退役士兵符合我市安置政策的可以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一、2014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21317元,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44981元,2015年城镇最低生活水平补助标准为410元/月。

  二、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按照21317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含在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复员士官)除按义务兵补助金标准发放外,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2年)、初级士官(3-8年)44981元,中级士官(9-16年)67472元;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役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3748元。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00元。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其生活补助由安置地政府按照2015年我市最低生活水平补助标准发放。

  三、所需资金来源。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我市退役士兵,不足部分由安置地财政负责解决。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2015〕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措施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

  1.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2.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3.符合第⑴项至第⑺项条件的退役士官的档案由省民政厅集中审核交接;其他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所在部队直接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对于义务兵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是烈士子女的,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力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收入有保障的就业岗位。要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

  驻穗的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制定下达;其他省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驻粤的中央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地县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各地务必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确保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三)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政策。

  2014年冬季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5%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6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标准为:义务兵、初级士官按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至200%发放。初级士官和中级士官除按以上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增加当地2014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金标准。

  三、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培训经费从中央财政安排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其中,通过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的,省财政按照《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6〕175号)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按现行规定执行,省财政按照粤财社〔2006〕175号文规定,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退役1年以上的,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资助,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执行。

  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需求,加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以利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安置政策、获取就业信息。积极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供需平台,促进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有效对接。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做法,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五、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督导,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要把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双拥”创建指标体系,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适时给予通报批评。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循环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201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建设循环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湛江市建设循环城市实施方案

  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推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循环型社会,实现转型发展新道路,全方位打造绿色、循环、低碳新湛江,依据《湛江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5-202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

  至2018年,优化形成五大产业集群(轻工、食品、医药保健、装备制造和能源开发)共生发展的循环型工业体系,使循环经济园区经济对全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提高到85%以上;基本形成以产、城、港一体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三轮驱动,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资源高效高质循环、生态绿色环保的绿色化循环化地区发展模式;完善以“五化”农业为基础的工农业复合循环农业;构建完善园区城镇循环经济基础设施,全面建成生产生活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建立体制健全、政策完善、激励充分的循环经济发展长效机制,将湛江建成沿海后发展地区经济社会循环绿色发展的典范。

  通过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和技术创新,使我市在未来五年的资源产出水平提高15.4%,能源产出水平提高18.0%,水资源产出水平提高20.0%;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排放量指标优于省下达的年度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构建循环型产业体系。

  1.推进产业集聚布局优化和循环化改造。全面实施“一县(市、区)一园、一园多区,一区一主导产业”战略,并结合园区产业基础和区位、资源等优势,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定位主导产业,重点发展我市12个产业园区,形成园区产业聚集、错位发展、链接循环、融合发展的基本格局。

  2.发展循环型工业,构建完善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链。重点推进钢铁与石化产业,农海产品深加工与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农林及其深加工产业与造纸产业,以及种养殖、有机肥、饲料、食品、医药与保健产业之间的耦合。发展完善以铁素资源、能源、水资源、废弃物等循环利用为基础的钢铁循环经济产业链和以石化深加工为主的石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构建形成以水泥行业、水泥制品、砖厂、混凝土行业、玻璃厂、金属建材、磁性材料和沥青材料等为重点的工业固体废物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通过“上大压小”的方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采用先进助燃技术,应用新型碳素氢生物燃烧助剂高新技术产品,提高燃烧热值。整合废旧塑料加工产业、废旧橡塑产业、废旧汽车拆解产业及废旧电器回收利用产业,推进我市现有静脉产业向园区集聚,并鼓励企业间兼并重组、技术升级,迅速提高产业集聚度。开展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热电联产和供热替代项目建设。

  3.构建完善工农业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链。发挥林浆纸一体化产业集群优势,扩大速生丰产林基地,扩大现有产业规模,优化提升林浆纸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重点发展林业“三剩物”燃料化、肥料化和原料化的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优化完善生物质发电循环经济产业链。重点发展农海产品及其下脚料综合利用产业链。加强生物医药和健康产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间的协作关系,培育发展生物医药和健康循环经济产业链。逐步完善种苗和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延伸绿色制糖生态产业链,重点发展蔗渣、废糖蜜及废气综合利用产业。大力发展沼气工程,对植物类废弃物、禽畜粪便废弃物、加工类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等进行再利用,实现其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和材料化。做大农垦农业-工业-农业区域大循环经济体系。

  4.发展循环型农业,构建完善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按照“主导产品—主导(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产业集群”的思路,打造热带、南亚热带特色现代农业,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农业示范园区。加强技术指导,推进秸秆还田和农膜科学使用。大力发展以木浆造纸为龙头,人造板、高档家具、山茶花卉、森林旅游等多元发展格局为特色的林业产业体系。发展健康生态水产养殖业,推进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力度,建立重点养殖繁育基地。在农村推广“家园净化”、“田园清洁”及“水资源节约”三大工程。

  5.推进循环型服务业发展,构建生态友好型服务业体系。推进县域服务业辐射发展,构建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建设具有生态型海湾城市特色的服务业体系。构建多层次生态旅游产业体系,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特色旅游,加强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并推进全行业节能减排。发展特色餐饮业,推进餐饮住宿业绿色化并倡导绿色服务。

  (二)发展循环型流通,健全社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1.推进流通业循环化转型。重点推进商贸流通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进废弃物回收利用。培育绿色流通加工、绿色仓储、逆向物流并实施包装减量化,壮大绿色物流业。

  2.构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运行高效、参与广泛,集回收、分拣、专业运输和集散市场四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分拣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加强回收系统规范统一管理,逐步扩大再生资源回收范围,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3.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理,完善社区收集、街道清运的生活垃圾收运模式,继续推进各社区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收运生活垃圾,提高垃圾收运效率。推动企业建立“分类回收—再循环—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减量化产业体系,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管理模式。

  4.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配备回收装置,建立登记台账管理制度等,规范餐饮单位排放行为。科学合理规划收运作业流程和“三定”(定点、定时、定路线)收运制度。建立高效快捷、覆盖中心城区、各县(市、区)中心区域及周边重点乡镇、街道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提升资源化效率和效益。

  5.深化生产与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探索工业生产协同处理生活废弃物方式,包括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水泥窑炉处理部分生活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弃物。完善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工业和生活污水。实施中水处理、回用项目,推进中水回用于工业企业和城市清扫、绿化、景观及生态用水等。

  (三)推进城市建设绿色循环化,建设绿色湛江。

  优化城镇体系和空间布局,强化土地规划和管理,优化产业布局,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集约开发利用。加快城市道路、景观、园林绿化、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城镇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强生态建设,强化海滩涂和湿地保护,完善城市生态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化、循环化转型。重点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全方位建设公共交通、智能交通管理等绿色交通和绿色出行模式。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四)普及绿色消费模式,培育绿色文化。

  开展绿色消费理念和意识培育、绿色节能和循环经济产品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倡导与形成、节约型政府建设以及循环经济文化培育等方面工作,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社会氛围和文化。

  三、评价和督查

  (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建设循环城市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常抓不懈,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制订推进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并将完成情况按季度报市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市发展循环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协调,制订年度推进计划和考核评估办法,设定建设循环城市考核指标,加强考核评估,组织开展方案实施进度和成效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宣传建设循环城市工作动态和成效,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循环城市建设和监督工作,营造建设循环城市的良好氛围。

  附件:湛江市建设循环城市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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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府办〔201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2015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粤府令第18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8号)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公众期盼,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创新公开渠道和平台,切实提高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

  一、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按照粤办函〔2015〕248号文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各项分工落实到位。进一步推进权责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审计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全面深入推进主动公开工作。

  1.不断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及时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范围和公开目录,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条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2.不断加强政策发布时效性及回应力度。根据王中丙市长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函〔2015〕234号)上的批示精神,对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且以市、县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通过新媒体以图文、动漫等形式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重要舆情和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回应、解疑释惑,并建立完善决策、发布、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政策解读平台,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公众的期盼和关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3.不断加大主动“发声”力度,让政府形象更加开明和开放。在做好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同时,要养成用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主动对外发声的习惯,提升政民互动水平。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或微访谈活动。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将发布前的舆情风险预判与发布后的主动回应紧密结合,提升信息公开效果。从2015年起,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政民互动工作纳入全市政府网站年度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三)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从2015年7月起,网上受理依申请公开统一使用“湛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原单位开设的网上依申请系统应撤销或屏蔽。进一步加强工作研究,对《条例》实施以来受理的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剖析、汇总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准确把握公开范围的判断标准,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制订受理、办理、审核、答复以及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依法依规满足群众的各类信息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水平

  (一)全力以赴做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进一步夯实政府网站发展基础。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4〕73号)精神,对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湛府办函〔2012〕222号),按照普查时间节点要求,认真自查及整改,彻底消除“僵尸”、“睡眠”网站。市府办公室于2015年6-7月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普查,并通报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二)继续探索政府信息发布及互动交流渠道,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传播范围。

  一是规范全市政务公开业务系统建设。该系统包括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依申请公开系统、统计系统和意见箱。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公开目录系统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目录系统的链接,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办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意见箱的问题及建议;通过统计系统做好半年一次的政府信息统计工作,并于当年7月10日及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府办公室。二是完善政府数据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据开放。逐步建立数据中心信息库,汇聚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数据,实现与民生服务等单位的系统对接,提升网站数据交互能力及政府网站数据服务能力。三是完善“两微一端”(包括微博群、微信网页、APP客户端)、电子触摸屏等新媒体建设,进一步拓展政府网站互动功能。四是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平台和制度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五是加强与新闻媒体协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三)逐步推进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完善政府网站体系。

  根据国家、省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及部署,在加强编辑集成、技术安全、运维保障等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开设子站、栏目、频道等。逐步整合市府直属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政府网站,实现信息、技术资源统一的全市政府网站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府办公室)

  三、健全工作机制及监督考核措施,促进队伍自身建设 

  (一)理顺全市政务公开及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体制。

  一是理顺政务公开归口管理体制。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的做法,将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政务公开等分散职能进行归口管理,更改机构名称,充实工作力量。二是承接政府网站主管职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4〕73号)要求,加快理顺由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主管政府网站的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三是承接政务公开职能。市、县两级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承接原来法定由监察部门负责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职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办公室,市编办、经济和信化局、监察局)

  (二)着力加强公开制度机制建设,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提供有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是要认真组织落实市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政务公开制度机制的建设谋划和监督指导,进一步完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二是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政府信息公开部分的考评制度。结合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要求,通过日常通报、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性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部门、落后单位的督导力度,对个别工作滞后的单位下达“问题清单”,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制订全市政府网站考评办法。推行日常网上巡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探索建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的多元化考核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评价系统。(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及政府网站队伍建设。

  要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及政府网站工作,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的制度,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政务公开及政府网站建设队伍中,加强理论及业务培训,提升思想认识水平、依法行政素养、政策把握能力和具体实施技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要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分解细化方案、工作进度安排和本地区、本单位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并于2015年11月15日前将落实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情况报送市府办公室(送政务公开科),同时纳入本级政府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市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通报结果。

  附件:2015年湛江市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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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湛江3·25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泄漏事件排污抢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湛府办〔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3月25日凌晨,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填埋区发生污水泄漏事件。事发后,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部署、快速反应,周密组织、科学施救,经过全市上下通力协作,险情得到及时稳控,没有引发网络恶意炒作,没有出现堤坝坍塌、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保障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应急处置取得了圆满成功。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政府决定对麻章区政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等5个先进单位和黄光等37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湛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不断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湛江“3·25”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泄漏事件抢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湛江3·25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泄漏事件抢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5个)

  麻章区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务局

  市政府应急办

  二、先进工作者(37名)

  1.市“3·25”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泄漏事件现场指挥部:黄光、江向阳、谈建军

  2.麻章区:苏国、吴坚、郭瑜、杨小珏

  3.霞山区:李丙军、陈立

  4.市府办公室:谢付全、苏醒剑、李倩岚、贾晓静

  5.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艾五星、王华忠、洪海卫、彭为淦、廖远飞、陈道达、张国平

  6.市环境保护局:陈志勇、陈振伟

  7.市水务局:李立、何召凯、宁博鹏

  8.市公安局:林伟明

  9.市卫生计生局:符立龙

  10.市公安消防局:刘乃文

  11.市气象局:毛海波

  12.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黄仁志

  13.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潘华锋

  14.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陈辉、林海二

  15.湛江市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王笑非

  16.湛江电视台:游洛

  17.湛江日报:钟邦国

  18.湛江晚报:谢婷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湛江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环〔2015〕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湛江市公安局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湛江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需通过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的外市籍号牌机动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的规定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两类,其中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和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适用于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汽车。

  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第六条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所需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但未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排气检验合格证明(所需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登记且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机动车,应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合格证明(所需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经排气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对是否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结果一并审核。对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对符合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以及符合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未列入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下列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3.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4.2001年9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5.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6.2009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7.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四)不符合上述(一)(二)条款规定条件的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外市籍号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需要在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的外市籍号牌机动车,已委托在本市年检且尚未在注册登记地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凭年检委托等相关证明,按照我市环保标志申领程序,可在我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委托在我市年检且尚未在注册登记地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凭机动车注册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委托书,按照我市环保标志申领程序,可在我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换发和补发

  (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合格证明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到核发点申请补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核发。

  第十三条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便查验。

  第十四条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本市高污染机动车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称高污染机动车为黄标车,即为国Ⅰ排放标准以下的装用点燃式(汽油)发动机的机动车以及国Ⅲ排放标准以下的装用压燃式(柴油)发动机的机动车。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5〕33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湛江奋勇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局决定对《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证件更名和发放使用

  《就业失业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由市统一印制,自发放之日起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统一发放《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对已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申请换发《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应予办理。

  二、关于对《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补充

  (一)修改

  1.《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就业失业登记证》表述全部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2.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力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3.第三章第十四条修改为:“破产企业失业人员没有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所持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可视同就业登记凭证,以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办理失业登记。对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给予办理失业登记。经就业地社保部门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劳动者,为保障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同步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失业人员登记的人员做到应办尽办,绝不允许以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办理”。

  4.第六章证件管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①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④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⑥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⑦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⑧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⑨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⑩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四章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初次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未离校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学生证,户口本、身份证、免冠2寸彩照2张、个人就业失业备案登记表(或花名册);其他人员初次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按照就业、失业登记提交资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二)补充

  第一章第三条补充:毕业年度内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期间申领《就业创业证》,由学校(含部、省属学校及当地所属学校)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毕业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离校后直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2日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湛环函〔2015〕555号

各县(市)环保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于2015年8月5日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由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不含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的公示电子版1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在其网站(网址:http://www.gdzjepb.gov.cn/)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七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委托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其网站公示拟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定期在其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决定。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五条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9 月1日起实施。


湛江市商务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认定的工作方案

湛商务〔2015〕213号

根据省府办《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66号,附件1)和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关于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的通知》(湛财综〔2005〕62号,附件2),关于“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的管理,经湛江市人民政府C051081号文批准,决定从今年开始对新的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取消名额限制,实行准入核批制度,一年一审”的有关规定精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做好我市2015年度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的认定工作,结合我市目前拍卖行业拍卖成交额逐年下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金。企业(法人)300万元以上,分公司100万元以上;

  (二)2014年度拍卖成交额。企业(法人)1000万元以上,分公司500万元以上;

  (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企业(法人)150平方米以上,分公司 100平方米以上(粤府办〔2001〕66号要求500平方米以上,省商务厅要求企业(法人)150平方米以上、分公司100平方米以上);

  (四)国家注册拍卖师。企业(法人)3名以上;分公司1名以上;

  (五)拍卖机构成立3年以上;

  (六)无各种不良行为投诉及处理记录。

  二、申报范围

  全市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拍卖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通知企业申报,并分别在市商务网和市财政网上公开申报信息。有意向申报2015年度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认定的拍卖企业,按照上述6项申报条件要求,分别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胶装成册(一式两份)。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

  (二)联合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收到拍卖企业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后,按照粤府办〔2001〕66号文、湛财综〔2005〕62号文的有关要求和上述6项申报条件,组成联合核查组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及现场审查,确定入围候选企业名单。

  (三)网上公示及认定。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确定入围候选名单后,分别在市商务网和市财政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核认定。

  (四)其他。

  1.经市政府批准后,被认定为2015年度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的拍卖企业(2015.7.1-2016.6.30)名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

  2.被认定为2015年度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拍卖业务时,由市财政局采取摇珠确定。

  3.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拍卖的相关工作,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4.2016年度、2017年度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的认定工作,参照该工作方案执行。

  附件:1.省府办《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66号)

  2.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关于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的通知》(湛财综〔2005〕62号)

  3.2015年度湛江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湛江市商务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1


 粤府办〔2001〕66号


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我省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和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工作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加强管理,实行数量控制,规范运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数量安排:省直11家;广州、深圳市各4家;珠海、佛山、汕头、湛江、惠州、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各2家;东莞、中山、潮州、江门、肇庆、韶关、梅州、河源、清远、云浮市和顺德市各1家。

  二、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二)年拍卖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

  (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国家注册拍卖师3名(含3名)以上;

  (五)拍卖机构成立3年以上;

  (六)无给未经处理的走私货物出具假拍卖手续等不良纪录。

  三、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程序为:拍卖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同级拍卖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六项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核准指定。各市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应报省打私办和省经贸委备案。

  四、对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每年年审一次,优胜劣汰。年审程序按指定程序执行。

  五、拍卖机构被指定或被取消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资格后,应在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六、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现有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指定,不得超过指标。今年8月,由省打私办和省经贸委牵头,公安、工商、海关、边防等单位参加,对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做好缉私罚没物品拍卖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拍卖 企业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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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房〔2015〕77号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附件:

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范围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个;

  (二)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

  第七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完成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一)现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在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住宅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相应资质,并拥有营业场所及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公告一次,同时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质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对投标人及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湛江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备案申报表》;

  (二)招标小组人员资料(自行组织招标的)或招标代理委托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

  (三)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

  (六)有关规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前款(一)、(二)项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备案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招标人对潜在的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并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招标公告设定申请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申请截止期内,申请投标并获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包括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三)物业服务方案;

  (四)对招标文件所列其他内容的陈述;

  (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限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或其委托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投标截止时限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由物业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现场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应邀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公证机构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清点投标人文件,进行开标记录,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开标过程结束后,立即进入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当保密。

  评标采用评标委员会综合评标的方式。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市房产管理局建立的湛江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招标评标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湛江市从事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三)能够胜任招投标专家工作和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管理投标评审。

  招标投标专家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3年;

  (二)在湛江市从事物业管理并担任物业小区经理五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会计、经济等相关人员;

  (三)担任物业项目经理期间所主管的物业服务项目获得全国或广东省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第三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结束后立即宣布评标结果。

  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顺序确定其他中标人。

  确定招标结果10天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出具评标书面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刻解散。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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