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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14期)

时间:2015-03-31 15:51:1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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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2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

  (湛府办〔2015〕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5〕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渔船更新改造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湛府办〔2015〕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浅海滩涂可持续利用和规范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浅海滩涂养殖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浅海是指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的海域;本办法所称滩涂是指海岸线以外至最低落潮线以内的潮间带。

  海岸线的数据是指2008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广东省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岸线修测结果。

  第四条浅海和滩涂是海域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或者破坏浅海滩涂海洋资源。

  第五条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当按照已划定(或者双方认可)的行政管辖界线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没有明确行政管辖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当相互协商划定或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养殖用海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市行政区域的浅海滩涂范围内,依法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申请使用海域养殖的,应当同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书,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当地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是指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优先照顾被申请使用海域邻近村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转产转业渔民、纯渔民和其他村民的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承包者申请办理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

  第九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家对招标或者拍卖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对开放性养殖用海,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50公顷至700公顷(不含700公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支持鼓励向外、远海发展深水网箱养殖,逐步取消近岸浅海滩涂网箱养殖。对已批准在近岸浅海滩涂从事网箱养殖的,到期后不再审批延期。

  第十一条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50公顷以下(不含50公顷),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50公顷至700公顷,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用海面积700公顷以上(不含7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禁止在浅海滩涂围网养殖或利用海底自然资源从事增殖保养占为己有的行为。对传统的采海区、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海域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准从事养殖生产的海域,应当保持海域现状。

  第十三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小组对申请海域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小组主要成员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镇(乡、街道)、村及当地渔民代表组成。现场勘察要标明海域位置图,并制作勘察笔录,由勘察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四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用海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域审查审核养殖用海,对没有明确行政管辖范围、易引起争议的海域,要预留缓冲区;对相邻养殖用海单位间的海域,要预留出海通道。

  在海洋功能区划和养殖用海规划中,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旅游休闲区、特殊利用区及湛江港湾等区域,禁止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海洋保护区、矿产与能源区及保留区等区域可以从事养殖生产,但在用海时间、养殖品种及养殖规模等方面予以限制;农渔业区的养殖和增殖区域适合养殖生产的,应当许可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第十五条受理养殖用海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示或在行政管辖的村委会进行现场纸质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权人、位置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位置图表达要清晰明白、通俗易懂,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费用由公示单位负责。

  公示期间对拟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申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海域行政管辖地的镇(乡、街道)、村意见。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批准用海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证机关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

  第三章养殖用海权属及海域使用金管理

  第十九条经批准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对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范围,设置明显、相对固定、可识别、不影响通航安全的标志物。标志物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用海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用海审批权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海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审批权限的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减免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镇(乡、街道)、村成立海域使用协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协助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同级财政。养殖用海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县、镇(乡、街道)、村三级进行比例分成,保障海域使用协管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底播养殖不得超过3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并予以公告注销。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不拆除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拆除时,对原海域使用权人不予任何补偿。

  第二十五条利用海水从事高位池养殖的,要建设排水处理设施,保证达标排放。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海域使用权人不设置或者随意移动、故意拆除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标志物,超批准范围(面积)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管委会)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八条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对未经批准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且不予任何补偿。

  第三十条对未达标直接排水,造成海洋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

湛府办〔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确保我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重点督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分解为90项督办事项、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11个向市政府承诺事项,明确了主办与协办单位、责任人、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各责任单位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按照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的要求,不折不扣完成目标任务。

  二、责任分工

  (一)明确责任措施。主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承办事项第一责任人,对抓落实负总责。主办单位负责制订承办事项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相关责任人,明确时间节点,倒排 “工期”,全过程督导推进。协办单位要主动与主办单位对接,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共同推进落实。

  (二)加强综合协调。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全部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范围,由市政府督办室全过程跟踪督办。主办单位要强化协调服务,严格按计划推进。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11个向市政府承诺事项,作为专项督办,市政府督办室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聚力实干。各责任单位要始终把“干”作为解决一切问题和矛盾的有效办法,继续营造“干”的氛围,增强“干”的本领,在“干”中统一认识、解决矛盾,在“干”中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密切配合。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办单位要积极履职,主动配合、主动作为,确保重点督办事项有效落实。

  (三)定期报告。主办单位要定期将所承办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自2015年4月起,逢双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10件民生实事、10大民心工程和11个向市政府承诺事项,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和建议。报告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真实及时,简明扼要。

  (四)加强督查。市政府督办室要坚持现场督查和网络动态督查、常规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实时跟进,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视察检查,适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五)强化问责。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年终进行考核通报。对落实不力、进展滞后的重点工作,将采取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启动问责等方式,督促各承办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落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1.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分解表

  2.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10件民生实事督办分解表

  3.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10大民心工程督办分解表

  4.2015年向市政府承诺的11个重点事项督办分解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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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


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5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预防为主、有急能应”建设目标,以强化应急管理法治体系建设、综合应对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为建设平安湛江发挥应有的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 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情景—任务—能力”的要求,编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着力开展桌面演练、“双盲”演练和跨区域、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科学性和实战性。

  (二) 加强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加大应急资金投入,逐步完善市、县两级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加强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和调配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着力构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三) 加强应急管理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应急管理法治宣传普及活动,着力提高对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水平。加快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扎实推进应急管理工作法治“全覆盖”。

  二、 认真编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一) 认真总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

  通过基层走访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全面摸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现状,总结分析“十二五”期间的实施情况,为编制《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 认真调研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重点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地调研应急管理重点区域、重点内容,深入分析研究当前任务和长远规划,明确“十三五”期间应急管理建设方向和工作重点。

  (三)认真研究编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吸收、运用专项调研成果,紧紧围绕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建设目标,按照适度超前建设的原则,结合实际、贴近实战,科学编制《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三、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一)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专业救援机构,重点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有计划、有实效的技能培训,加大装备投入和经费保障,切实提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急能力。

  (二)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专家在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作用,定期邀请专家参加应急理论研究、专业人才培训和应急综合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为应急管理和专业处置出谋划策。

  (三)加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各类企业、学校和社会团体,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动员符合条件的公众加入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业务培训和组织工作,指导应急志愿者参加科普教育、应急演练和救援处置。

  四、 提升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水平

  (一)建立风险隐患评估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快全市重大活动风险隐患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托专业部门和专家力量,认真分析重大活动所具备的安全保障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危害程度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预案。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对风险隐患实行动态管理,落实责任区域、责任人和台帐管理制度,定期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关工作,及时通报和公开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推进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落实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机构和人员,配套建设主要设备和专业用房,基本搭建起市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加快推进县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工作,构建规范统一、覆盖全市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五、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

  (一)开辟12345市民服务热线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有效推动突发事件信息有偿举报社会发动工作。鼓励市民主动关注、查找身边已经出现或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事故苗头,及时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为及时防范、应对提供信息支持。

  (二) 拓宽互联网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联动应对机制。利用网络、网站等互联网途径收集境内、境外网络舆情动态,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加强跟踪掌握和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突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提供信息来源。

  (三)壮大基层信息员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在原有基层单位信息员队伍的基础上,鼓励、引导广大公众加入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进一步提高中心区域信息员密集度和边远地区信息员覆盖率,不断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来源渠道。

  六、 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市应急平台数据库建设。收集全市应急工作有关数据,编制突发事件预案、法规、案例、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地理信息数据库等,增强应急平台信息容量和快速查询功能,为科学、高效应对处置提供信息支撑。

  (二)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市应急平台配套建设,加强与省应急平台的对接与联络;加快编制市、县两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建设方案,实现省、市、县三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和通信联络。

  (三)充分发挥市应急平台枢纽作用。以市应急平台为枢纽实现全市快速指挥调度。充分发挥平台体系在信息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多方信息共享、多地资源调度、多级视频会商等平台功能。

  七、 提升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水平

  (一)认真做好基层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依托学校和社会教育资源,举办基层应急管理培训班。针对基层应急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与报送、突发事件现场维护和前期处置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题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能力。

  (二)积极配合省政府组织的宣教培训活动。抓好前期应急管理和宣教培训调研,准确掌握全市应急教育的发展状况和需求。积极配合省政府开展“百名应急管理专家进基层”湛江活动,重点做好服务、保障和引导工作,确保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管理宣教活动。发挥职能部门专业宣教培训优势,办好“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宣教培训活动;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的覆盖优势,向社会公众普及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基本知识教育,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应急教育大格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渔船更新改造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湛府办〔2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的意见》(粤府〔2013〕67号)精神,加快渔船更新改造,推动我市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提高海洋渔业发展水平,加快海洋强市建设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和提升海洋资源保护开发能力为主线,逐步淘汰我市传统小型木质渔船,建造现代化大型钢质渔船,充分利用外海和外国渔业资源,有序开发南沙渔业,发展壮大远洋渔业,进一步转变海洋渔业生产方式,推动海洋渔业转型升级,加速提升我市现代渔业发展规模、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按照“一年有变化、二年见成效、三年改变面貌”的目标要求,到2017年,全市200吨以上钢质渔船达250艘以上,捕捞年产量达30万吨以上;到2020年,全市200吨以上钢质渔船达300艘以上,捕捞年产量达40万吨以上。组建多支实力较强的外海和远洋捕捞船队,培育一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的渔业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建立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强化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充分发挥市场资源调配作用,采用政策扶持和行政管理相结合手段,引导渔民淘汰传统木质渔船,建造大型钢质渔船,减少近岸作业,转向外海或国外作业。今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建木质渔船申请;不再受理建造小渔船(拖网作业88.2千瓦以下,其它作业8.8千瓦以下)申请;不再受理渔船卖出湛江市外申请,集中指标造大船;加强渔船检验,对已到使用期限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渔船禁止出海作业,并指导船主进行更新改造。禁止 “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有效船舶证件)船舶从事渔业活动,并逐步取缔现有“三无”渔船。

  (二)加强渔港渔船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省二类渔港的规范管理,彻底改变脏、乱、差无序局面。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发挥资源调配和渔业公共服务作用,收集渔船动力指标造大船。加大捕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提高渔民现代化生产能力。鼓励引导沿海村(居)委会成立渔业委员会或渔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协调和发展能力,发展壮大渔业经济组织,培育渔业龙头企业,加快渔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三、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海洋渔业、科技等部门要将促进渔业转型升级纳入国家和省对21世纪丝绸之路建设、对外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扶持范畴,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对我市渔船更新改造资金扶持力度。

  (二)设立市级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市财政自2014年起,连续4年(2014-2017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更新改造渔船,建设渔船公共服务平台,培训渔业捕捞技术人才,构建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和支持渔业渔船行业组织建设。

  1.扶持渔船建造和更新改造。对新建可从事外海、远洋作业的大型钢质渔船(总吨位200吨以上),船舶经检验合格,取得启航作业相关许可证,市财政实行贴息奖励政策。奖励办法如下:

  (1)总吨位为200-300吨(不含300吨)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25万元;300-400吨(不含400吨)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30万元;400-500吨(不含500吨)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35万元;500吨以上的渔船,每艘贷款贴息奖励40万元。

  (2)贴息奖励方式:船主申报,取得捕捞许可证并出海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每年年终一次性奖励。

  (3)收购动力指标建造的渔船,必须有50%以上是收购本市的渔船动力指标(远洋渔船除外)。对已享受贴息奖励政策的渔船,如10年内迁离我市,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否则渔船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4)渔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年初作出预算安排,并拨付到市海洋渔业局专门账户。

  2.扶持渔港建设和管理。每年安排渔港建设和管理资金70万元。其中,中心渔港每个安排资金8万元;一级渔港每个安排资金6万元;省二类渔港每个安排资金4万元。支持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加大对渔港港容港貌的管理,解决大型渔船停靠难和渔船无序停泊给安全避风带来隐患等问题。

  3.扶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渔船交易服务中心,今后渔船买卖必须进入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发挥资源调配作用,特别是加强渔船功率指标调配能力,支持建造外海作业的大型钢质渔船。加强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发挥广东海洋大学和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技术优势,加大捕捞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安排经费100万元。其中,培训经费40万元,培训人数100人,获得职务船员证书;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运行经费60万元,用于组建和扶持渔船交易服务中心运作。

  4.扶持成立行业组织。鼓励引导渔民成立渔业委员会或渔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在生产组织、渔获销售、后勤补给等方面的协作,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协调和发展能力。对具有办公场地、组织机构健全的渔业委员会或渔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环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外海远洋渔业的贷款规模,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海洋渔业产业特点,积极探索贷款新品种,创新担保方式,拓宽抵押物范围,优化信贷审批流程,逐步建立企业投资、财政贴息、金融机构信贷倾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着力提升渔船装备水平,提高捕捞渔船抗风险能力,增强从事外海和远洋捕捞生产能力,促进海洋捕捞和远洋渔业的稳定发展。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的指导,借助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加强渔船更新改造扶持政策宣传力度,充分调动渔民更新改造渔船的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为渔民办理渔船更新改造手续创造更快、更便捷的通道。

  五、本意见由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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