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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3期)

时间:2015-02-28 15:45:1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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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1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湛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湛府〔201516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湛府办〔2015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10件民生实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落实情况通报

  (湛府办〔2015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环〔20157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125


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安排留用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留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原则上集中安排在城镇规划区或工业功能区内。留用地批准权限由市、县(市)政府批准。

  (一)市区的留用地安置由被征地单位向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区政府对申请留用地单位的历年实际征地面积、已安置留用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辖区产业分类、功能分区确定选址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县(市)的留用地安置由被征地单位向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镇政府对申请留用地单位的历年实际征地面积、已安置留用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根据辖区产业分类、功能分区确定留用地选址上报县(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市区征地留用地安置的时间节点与安置比例。

  (一)199371日(《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粤府[199394号)施行)至2009618日期间的征地项目。征地报批时,市、区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过批准文件或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安排留用地(预留地)的,留用地面积按原批准文件执行;被征地村庄在该期间未安排过留用地或已安排留用地未达到实际征地面积10%的,被征地村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留用地安置,由辖区政府核实申请村庄在该期间的实际征地面积,视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可按合法征地面积的10%计算留用地,但须扣除已安排该村庄的征地留用地。

  (二)2009619日(《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施行)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市区征地项目,留用地比例及面积按当时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或市国土资源局报批材料显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三)在统(预)征土地时已统一安排过留用地的,在完善原统(预)征土地范围内的征收报批手续时,不再重新安排留用地。

  本条第(一)项的留用地称为历史留用地。申请办理历史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时,应当提供市政府批准文件或原批准的留用地安置文件。

  第六条申请历史留用地村庄因留用地选址方案或规划用途与区政府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同时,申请历史留用地村庄没有土地安排留用地或有土地安排留用地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第七条市区留用地报批税费承担主体。

  (一)199371日至2009618日期间的征地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征地发生时的市、区政府或市国土部门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达的批准文件或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签订相关协议文件明确缴交税费主体的,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二)2009619日之后办理建设用地报批的征地项目,办理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八条各县(市)政府可参照第五条、六条、七条的规定执行,或自行制订本辖区2009618日之前的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2009619日之后办理建设用地的征地报批,留用地比例和面积按征地报批时的县(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或县(市)国土资源局报批材料显示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所需费用由农村集体自行解决,完善征收手续后,市、县(市)政府可以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2009619日之后市、县(市)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时已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具体书面承诺安排留用地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与县级以上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能源、交通等单独选址项目,如跨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铁路等项目。  

  第十一条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地区类别,按不低于以下标准执行:

  (一)四类地区类别: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旧区)按24万元/亩计算。

  (二)五类地区类别:坡头区南调街道、麻斜街道,麻章区麻章镇,廉江市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罗州街道按20万元/亩计算。

  (三)六类地区类别:坡头区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麻章区太平镇、湖光镇,廉江市安铺镇、石岭镇、青平镇,雷州市雷城街道、新城街道、西湖街道,吴川市梅菉街道、塘尾街道、大山江街道、博铺街道、海滨街道按18万元/亩计算。

  (四)七类地区类别:坡头区乾塘镇、南三镇,湛江开发区东简镇、东山镇、硇州镇、民安镇,吴川市黄坡镇、吴阳镇、塘缀镇,雷州市客路镇、龙门镇、乌石镇、附城镇、白沙镇,廉江市石城镇、河唇镇、吉水镇、良垌镇、横山镇、新民镇、塘蓬镇、雅塘镇、营仔镇、石角镇、车板镇、高桥镇、石颈镇、长山镇、和寮镇,遂溪县遂城镇,徐闻县徐城街道按16万元/亩计算。

  (五)八类地区类别:雷州市英利镇、调风镇、纪家镇、企水镇、南兴镇、沈塘镇、东里镇、雷高镇、北和镇、唐家镇、杨家镇、松竹镇、覃斗镇,吴川市覃巴镇、长岐镇、振文镇、兰石镇、王村港镇、浅水镇、樟铺镇,遂溪县城月镇、北坡镇、黄略镇,徐闻县南山镇、城北乡、迈陈镇、曲界镇按13万元/亩计算。

  (六)九类地区类别:遂溪县草潭镇、洋青镇、岭北镇、界炮镇、杨柑镇、乌塘镇、江洪镇、建新镇、港门镇、河头镇、乐民镇,徐闻县下桥镇、海安镇、前山镇、西连镇、龙塘镇、下洋镇、锦和镇、和安镇、新寮镇、角尾乡按10万元/亩计算。

  第十二条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建设用地报批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县级以上政府出具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说明。应包括留用地采取货币折算的原因、折算方法及标准、经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等内容。

  (二)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的证明。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

  (三)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同意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及补偿标准的证明以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预存款包含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说明及相应的预存款入账凭证。

  (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将留用地和折算货币补偿的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书面请示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项目预审阶段将留用地纳入用地规模一并预审,用地指标报省统筹安排解决。城市分批次征地及省级以下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所需留用地的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四条留用地与征地一并报批的,应当附上留用地安置方案,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

  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地面积、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当时市、县(市)政府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

  第十五条对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难以一并解决留用地的,实行留用地指标管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留用地指标管理台帐,以被征地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对留用地的用地指标核定、使用、调剂、注销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已分配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不得转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协商由政府购回该留用地指标。留用地指标购回价格参照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用于核定留用地指标的原征地项目不获批准的,该留用地指标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外的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留用地建议办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各县(市)以上政府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全资(独资)公司),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八条集体性质的留用地根据城乡规划,可作为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也可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但不得用作商品房开发。属国有性质的留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用途,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十九条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

  第二十条集体性质留用地经土地登记后,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可依法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留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留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完成批后实施征地工作及缴清相关税费,落实规划设计要点、根据规划用途划拨给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行开发,也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或政府收储等方式处置。

  (一)自行开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使用留用地的,以划拨方式将留用地登记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进行开发建设。如作为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按民主议事程序,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留用地可协议出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全资或独资公司。

  (二)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市、县土地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三)采用政府收储方式处置留用地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由收储双方商定收购等具体事宜,按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的规定办理。所得收益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余额全部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留用地土地用途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工业用地除外)的国有性质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处置时,须保留允许建设经营性用途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20%以上物业用于经营,且不得抵押、转让,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收益。保留物业直接确权给集体经济组织,具体面积和集体经济组织名称须在土地公开交易或自行开发建设前确定。

  第二十三条划拨留用地办理出让手续所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和税费后,经市、县(市)政府批准,余额全部作为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业经2014319日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125


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和外国人,以及其他非湛江市户籍的个人。

  第三条授予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可授予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推动湛江经济与社会发展;

  (二)社会管理、资助我市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等和谐社会建设;

  (三)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

  (四)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高新技术和培训专业人才;

  (五)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建立和发展友好城市关系;

  (七)其他。

  第五条建立湛江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市荣誉市民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荣誉市民工作办法报市政府审定;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联络协调、活动安排及待遇等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撤销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报市政府;

  (七)总结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八条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湛江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

  (二)由受理部门将候选材料整理、核实、筛选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联席会议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市政府审核;

  (五)市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及所作贡献进行宣传表彰;

  (七)荣誉市民证书统一由市政府制作,并由市长签署。

  第九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报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一)在申报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推荐部分荣誉市民列席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贵宾礼遇;

  (五)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二)进出湛江地区口岸,各检验单位给予礼遇和方便;

  (三)荣誉市民的子女入学、入托,可予以优先安排;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湛府〔200210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215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的转让、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一)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转让,土地转让,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易地改造国有企业的原地财产转让;

  (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

  (五)国有资产整体租赁,土地租赁;

  (六)资产账面净值超过200万元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价拍卖。即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二)招标转让。即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三)协议转让。属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转让资产评估价值、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超过2000平方米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土地出让后初次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土地分割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审核同意。  

  第七条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房屋、土地及厂房(包括设备)租赁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在转让、租赁国有企业(资产)时,处置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市属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处置方案,由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在企业内公示处置方案5个工作日,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市属国有企业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挂牌底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宗资产出租,可由企业通过以下相应方式确定出租底价:

  1出租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依据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作为出租底价;

  2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内的,可根据政府指导价及供求情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出租价格作为出租底价 。

  (三)按规定可以不进入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转让、租赁的资产,资产的受让方或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转让、出租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四)转让资产、租赁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转让、资产出租方案,与受让方、承租方签订规范的交易、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市属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的,一律报市国资委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本企业、下属企业资产转让、出租、担保的管理细则,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转让、出租资产的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转让、租赁资产的账面值,不得通过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进场挂牌、报批等程序。

  第十三条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企业应有、应得权益;

  (二)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三)隐瞒、截留资产或处置收入;

  (四)弄虚作假、任意夸大或缩小资产造成损失;

  (五)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加大资产处置风险和损失;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转让、租赁、担保,市国资委在其权限内可授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3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市政府2002年印发的《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湛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湛府〔2015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善宏观调控措施

  居民含外地居民购买商品房,在办理签约、网签、纳税、贷款以及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地区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购房人结清商品房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认定。

  对家庭购买首套唯一住宅的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被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的,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

  因个人房屋被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重新购买一套唯一住宅商品房的,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房且购房总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鼓励团体购房。发挥房屋中介机构作用,引导住房需求比较集中的单位团体购买商品住房、职工公寓、集体宿舍。

  二、推行积极有为的信贷支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为减少和避免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支持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能有足够的资金完成开发,对单家银行因规模和指标所限而未能支撑商品房开发项目完成的,首贷银行不得设置不允许项目引入其他银行加入对项目放贷和对商品房参与按揭的硬性或隐性壁垒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增加融资和贷款成本的条件;一经发现设置,银监部门要进行严厉查处。

  完善住房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服务。居民在购房时不受项目限制,有权选择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购房提供按揭。

  1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的居民,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条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的,可选择本市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降低住房公积金提、贷门槛,简化提、贷条件,提高服务效率。支持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首期房款业务,鼓励广大群众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普通商品房。直系亲属之间在我市首次购房可相互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审批流程、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养老产业、休闲度假产业支持。

  三、进一步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一)政府出让的土地进行土地前期评价。政府出让的商住性质的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试行土地前期审批手续整体打包办理统一出让。出让前由政府统一安排资金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水务、地震、土地储备和航管等部门对规划区域整体做环评、能评、水评、安评和净空评价,用地单位不需再做以上各项评价报告。

  (二)支持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项目调整。城市规划部门对如下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一是在不突破原容积率、绿地率,不超出航空限高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项目退缩线、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标准和塔楼的建筑密度达到规划要求而作出的户型调整;二是对非特定的商业区街开发项目在确保临街立面效果,商业面积不低于20%的前提下,对商业与住宅建设比例按程序调整。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房地产项目,住建部门采用便捷的审批方式鼓励选择本地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四)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的规费征缴。价格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房地产规费情况调查,明晰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居民购房需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税费征管。

  在湛江市区内已经拥有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所在地的区、街道、派出所和学校要接受户主提出的子女入学、入户的申请并予批准。

  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开发企业按正常合理的进度申请房地产开发和预售款使用时,房管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

  (八)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支持我市房地产企业开拓北方和周边地区市场。

  四、进一步推动建设保障性住房和绿色住宅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探索政府收储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模式,以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落实新出让土地及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受惠于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统筹推进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对全市棚户区进行补充调查将城中村和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旧住宅小区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通过对老旧小区进行房屋整修、环境整治、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气设施改造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大力发展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型住宅。加快推进商品房全装修逐步提高全装修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对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下达规划条件时,应当对住房产品的结构进行具体约定,全装修商品房占比例要大于50%,以后每年递增10%直至100%

  对之前在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中没有对全装修进行约定而要求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房的项目,可以进行如下奖励:

  承诺实施全装修商品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20%-5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3%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承诺实施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1%-80%的,可按全装修集成住宅面积的5%标准增加奖励建筑面积。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对未达到全装修承诺比例的项目,由政府无偿收回给予的奖励面积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全装修商品房建设项目支持。

  购买全装修商品房的,免征房地产价格调节基金,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条件的,可在规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按揭额度。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52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2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

湛府办〔2015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督促检查是政府决策贯彻、规划落地、承诺兑现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督促检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中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令必行、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要拓宽工作思路,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实效,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

  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督办事项、民生实事和承诺事项的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层层分解,定目标、定计划、定时间、定责任;要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跟踪落实,实行月反馈、季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抓好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明确完成工作时限。要紧扣会议精神,重点督促催办进度缓慢、推进不力的事项。

  (三)抓好领导批示件落实。要建立完善领导批示件归口办理工作机制,实行即收即办、专人负责、跟踪落实、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切实做到批必办、办必果。对领导批示件落实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抓好落实。

  (四)抓好领导调研明确事项落实。领导到有关地方和部门调研、现场办公提出的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任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明确的事项,要分解到具体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

  (五)抓好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好上级党委、政府交办事项尤其是上级重要政策性文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坚决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等现象。

  三、进一步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创新工作方式

  在健全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和完善限期报告、情况通报、调查复核等基本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实行领导督办。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开展督办,走进基层、现场办公,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实行协调联动。各级督促检查部门要整合督办资源,拓展督办工作面,借力开展督办,加强与监察、审计、新闻媒体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衔接,形成上下联动的大督办格局。涉及多个部门的督办事项,主办或牵头单位应主动协调,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对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民生实事、社会热点问题等督促检查活动,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与,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三)实行督办调研。要把督办与调研相结合,寓督办于调研中,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推进难度大的项目,有的放矢地开展督办调研。要精选调研题目,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发现困难和问题,查找症结,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四)实行领导约谈。对进展不理想、推进不力的督办事项,发出督办函,并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约谈,由上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出督办意见,责成限期整改。

  (五)实行挂牌督办。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督办事项,实行挂牌督办,责成责任单位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深刻检讨,限期整改。全面完成整改并经检查后,方可摘牌。经挂牌督办仍然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或在挂牌督办中弄虚作假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六)实行综合评估。在督办事项实施过程中,要全面、客观地评估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督办事项实施的情况、效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督办建议。积极探索承办单位自评、服务对象综合评价机制,即承办单位推进落实、督促检查机构跟进督办、服务对象综合评价,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七)实行考核问责。实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考核中,作为考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的依据,做到奖惩分明,树立督促检查权威。发现决策部署落实中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工作环境,加强队伍建设,为督促检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抓落实负总责,要亲自指导督促检查工作,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分管办公室的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按照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科级干部担任或兼任督促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直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充实配强相关人员。积极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为督促检查干部提供岗位培训学习、实践锻炼的机会,逐步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悉、作风扎实、善督敢查的督促检查干部队伍。

  (三)改善工作环境。各地、各部门要保障督促检查工作经费,要为督促检查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督查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重要会议,根据需要参与政府主要领导调研活动,让督促检查工作贯穿始终,确保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及时落实到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10件民生实事和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落实情况通报

湛府办〔201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坚持民生优先,多谋民生之利,多办民生之事,多解民生之忧。截至201412月底, 年初确定的10件民生实事中3件超额完成,2件提前完成,5件按时完成;14个承诺事项有8个已完成,2个按计划顺利推进,3个需要加快推进1个经市政府同意不作为督办考核事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10件民生实事扎实推进成效显著。

  1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

  新建平价药店20家、平价商店30家。主办单位:市物价局。全市新建平价药店39家、平价商店33家,分别完成年度任务的195%110%,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改造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1万户。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市已竣工12761户,完成年度任务的127.61%,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建设移民新村85条。主办单位:市水务局。已按时完成85条村400018000人的建房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开工建设保障房3000套、13.5万平方米,建成2000套、9万平方米。主办单位:市房管局。全市已开工建设保障房3154套,面积231350平方米,基本建成2331套,面积133256平方米,完成率为116.55%。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2教育文化卫生水平进一步提高。

  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提高到950元、初中提高到1550元。主办单位:市教育局。我市2014年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补助学生人数940726已提前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新建9个乡镇(街道)文化站、367个村(社区)文化室。主办单位:市文广新局。已按时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以上。主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县(市、区)各应配套经费6.875/人已划拨到位,已按时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由25万元增至30万元,二档由30万元增至50万元。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提前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3市政设施进一步完善。

  建设一批市区繁华路段便民交通硬件设施。主办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已先后对人民大道与体育南路等10个交叉口进行了升级改造,对人民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等6个行人驻足区扩容工程进行了改造。已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完成霞山海滨昌大昌片区排水系统整治。主办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新建雨水管道工程总长度约941.5米、新建压力管道工程总长度约为772米、新建雨水提升泵站。已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二)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稳步推进,基本兑现。

  8个承诺事项已完成。

  制定湛江化工厂环保迁建和湛江港调顺岛港区功能腾退工作实施计划。承诺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完成制定湛江化工厂环保迁建和湛江港调顺岛港区功能腾退工作实施计划,现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推进计划实施。综合评价:优秀。

  制定湛江电厂环保迁建工作实施计划。承诺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已完成制定湛江电厂环保迁建工作实施计划,现该项目已启动相关前期工作。综合评价:优秀。

  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大楼。承诺单位:市科技局。已于20146月底建成并正式启用,具备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中介服务、大学生创业培育、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家电技术服务等功能。综合评价:优秀。

  动工建设广州湾大道。承诺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北段施工单位已完成U槽上面层开挖,主桥梁施工已完成98根钻孔桩桩基础施工,完成可施工段工程量约40%。综合评价:优秀。

  实施500千伏东海岛输变电等项目,完成电网建设升级改造投资20亿元。承诺单位:湛江供电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湛江开发区管委会。500千伏东海岛输变电等项目进展顺利,累计完成投资20.18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0.27%,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开展县(市)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承诺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徐闻县、遂溪县作为改革试点已完成县镇一体化改革,达到预期目标。综合评价:优秀。

  组建远洋捕捞船队。承诺单位:市海洋渔业局。2014125日,我市新组建有22艘大型钢质渔船的远海(远洋)船队开赴远海作业,已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建成300所特色文化校园。承诺单位:市教育局。计划创建300所,实际动工368所,通过评估验收,初步评出340湛江市特色文化校园,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评价:优秀。

  2个承诺事项按计划顺利推进。

  年内完成水上巴士经营主体招投标,启动建造3条近距离航线的船舶和码头,2015年春节前开通水上巴士首批航线。承诺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已完成4艘营运船舶主体制造,近期可交付使用。海滨码头水上巴士站和特呈岛客运码头水上巴士站正在加紧施工。已完成5条趸船主体结构,待通过验收后安装。预计2015年春节前可开通水上巴士首批航线。综合评价:优秀。

  完成椹川大道北、乐山大道等12条道路白改黑工程。承诺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除椹川大道北道路按计划在20151月底前完成外,其他道路改造工程已按计划完成。综合评价:优秀。

  3个承诺事项需加快推进。

  建成交警智能指挥中心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新装1万个治安视频监控镜头、新建20个治安卡口。承诺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交警智能指挥中心已基本完成土建工程、排水消防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已完成合同模板,详细部分正在修改中。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已进入人员招聘培训和采购阶段。2014年全市新建视频监控镜头共11350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113.5%,新建治安卡口已建成22个,在建22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110%。综合评价:良好。

  动工建设滨湖堤岸整治工程,年内完成堤岸加固及环内海湾绿道建设。承诺单位:市水务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全线11.5公里绿道已开工建设6.3公里(其中包括原建成的滨湖公园绿道的升级改造2.3公里),赤坎江人行栈桥及省运会水上运动比赛用的游艇码头、看台广场等项目已全面动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约300万元。综合评价:良好。

  完成平乐污水处理厂厂区主体工程及管网建设。承诺单位: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已完成一期厂区主体工程,目前正在安装设备、装饰装修、厂区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工作,厂外管网乐怡渠等正在抓紧建设。综合评价:良好。

  1个承诺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不作为督办考核事项。动工建设海西快线。承诺单位: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市交通运输局。根据2014916日市人大常委会湛常〔201428号决议停止招标。目前项目各项工作暂停。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亲自督办。为加快推进民生实事、承诺事项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承诺事项,让人民群众分享更多改革发展成果。他们多次作出批示,反复过问落实情况,并多次深入一线研究解决问题。市分管领导认真按照民生实事、承诺事项分工,经常深入现场推进落实。各地、各单位把承办的民生实事、承诺事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市物价局、市科技局高度重视民生实事、承诺事项的办理,主要领导亲自督办抓落实,提前或超额完了目标任务。全市形成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部门领导负总责的抓落实整体联动格局。

  (二)目标明确,责任到位。2014年初,市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湛府办〔20146号),明确了10件民生实事、14个承诺事项目标任务、完成时限、主办单位及分管市领导。各承办单位根据目标任务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工,保证人员、资金落实到位。湛江供电局、市教育局目标明确,计划详细,责任到人,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市政府还就保障房建设等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责任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三)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民生实事、承诺事项的办理,细化分工,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倒排工期,全力抓好落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承办民生实事、承诺事项多、任务重,但能敢担当,不怕困难,顺利完成了目标任务。市政府督办室建立督查台账,实行动态监管,每周现场检查进度,每月通报民生实事、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全过程跟踪督办。同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舆论的督办作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督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办理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确保质量。民生实事、承诺事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一件民生实事、承诺事项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推进,阳光操作,从源头上杜绝豆腐渣工程。对已完成的项目,特别是困难群众住房改造,学校、医院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确保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水务局承办移民新村建设,市房管局承办保障房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确保了工程质量。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一)充分征求民意。办好民生实事、承诺事项,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不断建立健全征求民意的工作机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尊重民意,并将国家和省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公布有关决策和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持续发挥效益。各地、各单位要不断把民生实事、承诺事项做实、做深、做细、做透。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在分配、使用、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群众得到实惠。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加以妥善解决。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单位要把解决民生突出问题和建立普惠共享的长效机制有效结合,切实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用好财政资金,并不断深化改革,引导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不断改善民生,真正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环〔20157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228


贯彻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我市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坚持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的理念,按照在发展中保护的战略思想,实施我市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指导意见,强化环境分区控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促进我市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业布局与生态格局相协调。以生态安全格局和主体功能区划定位为基础,结合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

  发展规模与环境条件相适应。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结合产业污染排放、风险隐患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

  点状开发与面上保护相结合。控制盲目开发、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分散开发。加强环境保护,保持区域良好生态环境功能。

  产业入园与集中治污相统一。推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总体思路。

  结合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各县(市、区)的功能定位,从产业布局、园区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次,强化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的约束,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

  二、科学利用环境容量,有序发展

  (四)促进重点产业集约发展。

  充分发挥港口和岸线资源优势,着力发展船舶修造业、新材料产业和循环经济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重点发展钢铁产业、石化产业、森工制造业、旅游业、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生物医药业、家电制造业、能源产业、农海产品加工业等产业。

  优化发展钢铁产业、石化产业、森工制造业和家电制造业,其中钢铁产业、石化产业和森工制造业要集约发展,支持石化产业向下游产业链延伸,鼓励发展高附加值的绿色化工产品。

  加强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化学制浆、鞣革、铅酸蓄电池等项目建设。雷州市、徐闻县和遂溪县等生态发展区,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严格控制两高行业等项目建设。

  (五)实行差别化区域产业准入,推进工业项目入园建设。

  全面实施一县(市、区)一园区、一园多区,一区一主导产业战略,并结合园区产业基础和区位、资源等优势,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定位主导产业,引导园区产业聚集,错位发展,着力打造石化产业带、农海产品深加工产业带和钢铁产业群,重点建设以东海岛为核心的湛江临港重化工业基地。

  湛江经济开发区:重点建设以钢铁、石化产业为主导的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重点发展钢铁、石化、高新技术等产业,推动钢铁、石化产业循环经济发展。以宝钢湛江钢铁基地为龙头,加快培育钢铁产业,首期以钢铁配套园为载体,建设紧密型的服务钢铁生产基地的小产业。积极引入装备制造、海工装备、造船(如游艇)等大型项目,发展钢铁下游大产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钢铁产业基地。以中科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以石化配套园区为载体,建设石化大产业。以冠豪高新特种纸及涂布纸产业基地项目为龙头,打造特种纸产业基地。

  赤坎区:重点建设赤坎海田物流园,重点培育电子商务、技术性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选择性地引进产业龙头和优质项目,建设电商聚集区。

  霞山区:重点建设以石化、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优化发展临港重化工业。主园区是临港工业园,石化产业区已形成,生产性服务业为长远主导产业。华港小区作为拓展区,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麻章区:园区以一园两区规划建设,重点建设麻章经济开发区和太平森工产业区。麻章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业。太平森工产业区依托晨鸣纸业公司发展以林浆纸一体化为主导的森工造纸产业,整合全市纸业,做大森工造纸业。

  坡头区海东新区:依托海东新区的开发建设,重点建设以电子、电器、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的官渡、龙头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南海西部石油管理局配套产业基地。

  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重点发展休闲旅游度假基地,现代服务业、滨海休闲旅游和海洋装备制造等产业。

  湛江奋勇高新区:加快培育食品和医药产业,利用国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契机,把奋勇园建设为国家级东盟产业园。利用东海岛雷州跨海高速公路建设的机会,加快规划建设钢铁第二配套园,发展装备制造业。

  雷州市:重点建设奋勇东盟产业园雷州产业区和乌石临港产业园。奋勇东盟产业园雷州产业区,着重培育钢铁、石化外围配套产业。乌石临港产业园依托大唐乌石火电项目等龙头项目,发展临港产业。

  廉江市:重点建设廉江经济开发区(含佛山顺德(廉江)产业转移工业园)。园区已形成电饭锅、电热水壶为主导的小家电集聚区,加快培育产业龙头,提升小家电产业竞争力。大力推进金山家具工业集聚区、沙塘木业集聚区连片发展。

  吴川市:重点建设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深圳龙岗(吴川)产业转移工业园二期以水产品加工、金属制品、建材产业为主,同时配套发展现代物流业;园区三期充分发挥吴川糖酒机械制造业的传统优势,以林屋机械厂为基础,引导市区湛机、糖机向园区集聚,培育糖酒轻工装备制造业。完善建设吴川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集聚区、粤西再生资源产业基地等,重点提升羽绒、塑料鞋、废旧物资回收再生等传统产业。

  遂溪县:以一园两区进行规划建设,重点建设白泥坡、岭北工业基地和草潭、北潭临港产业区。白泥坡、岭北工业基地为主园,主导产业为食品加工产业,同时利用湛江电厂环保迁建草潭为契机,规划建设草潭、北潭临港产业区。

  徐闻县:重点建设以农副产品加工产业为主导的海安经济开发区,拓展下桥农副产品加工集聚区、龙塘临港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现代农业、临港产业等。

  上述各县(市、区)产业园区和集聚区须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力争建设成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基地,贯彻实施《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重点产业园区。鼓励通过整治现有污染源,减少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设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园区。

  新建产业园区要参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按照产业园区发展规划,落实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加强污染集中控制,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开发。产业限制、淘汰类项目不得进入产业园区和集聚区。未按环评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实行项目限批。

  (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和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钢铁、石化、化工、水泥等行业建设项目要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钢铁、石化等行业新建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小东江流域,按照省的部署和要求分阶段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加强特别区域控制,守住生态红线

  (七)严格环境敏感区域管制。

  按照强制性保护、分类管制的原则,对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涉及我市的禁止开发区、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湛江市生态功能分级控制区区划划定的生态严格控制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红线范围进行严格管理,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性保护。生态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工程和自然条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省环保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但不会对重要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造成分割和损害的交通、电网等省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应对项目选址的唯一性进行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八)严格执行供水通道和土壤环境特别防控要求。

  《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划定的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对现有排污口实施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入上述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按照《湛江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合理运用限批等环境管理特别措施。

  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规划要求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区域限批等严格的环境管理特别措施。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停止审批在该责任区域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按照《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134号)要求,对我市境内的小东江流域进行综合整治,控制水污染型项目的建设。鹤地水库库区范围内禁止审批禽畜养殖等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四、实施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成立重大产业发展布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产业发展方向、空间布局、政策制定实施、重大项目策划引进,严格实行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

  (十一)推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推动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区之间的援助机制。适当提高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异地发展、异地保护的全方位生态补偿模式。

  (十二)优化总量控制要求。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污总量等量替代或倍量替代,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积极探索基于可利用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制度。对我市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总量指标不足时可探索实施预支制度和点供制度。

  (十三)落实相关环境经济政策。

  综合运用绿色保险制度、调整信贷结构、税收优惠、提高相关环境收费标准等相关经济调节手段引导产业转型发展、集约发展、绿色发展。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加大对我市生态发展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完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对未通过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不予审批,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评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评文件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全面推进重点产业、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

  (十五)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推行并联审批,减少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查或审批意见不作为环评文件受理前置条件。

  (十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和多部门联动的综合预警和应急机制,落实粤桂两省区《九州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湛江、玉林两市环保部门加强九洲江流域与鹤地水库水污染区域联防联治,提升区域污染防治整体水平,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各地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五、附则

  (十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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