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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11期)

时间:2014-08-31 17:38:06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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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20144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湛府〔20145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45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46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1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1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府办〔201416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湛旅〔201410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湛府〔2014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620

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分级

  1.6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3.1.2预警

  3.2响应与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分级响应

  3.2.3启动响应

  3.2.4结束应急响应

  3.3恢复与重建

  3.3.1调查评估

  3.3.2善后工作

  3.3.3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救援力量保障

  4.2区域联动保障

  4.3经费物资保障

  4.4医疗卫生保障

  4.5交通运输保障

  4.6人员防护保障

  4.7应急通信保障

  5培训与管理

  5.1全员培训

  5.2专业培训

  6监督与奖惩

  7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各级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以及其它需要由市政府组织协调、处置的重大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信息第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性,健全信息报送体系,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办)、村(社区)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防范第一。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预防突发事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中心环节,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防范工作体制。

  (3)救人第一。以人为本,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把人员安全置于应对突发事件的核心地位,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公开第一。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公开政府救援处置措施,及时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衍生新闻和网络事件。

  1.5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事故、海难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石油供应中断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6预案体系

  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是指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预防和应对全市各类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指预防和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部门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某一类或多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4)地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下同)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镇(街道)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某一类或多类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制订的单位应急预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督导落实。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文体活动或其它大型集会等,为有效预防和应对踩踏、中毒、燃爆和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主办单位必须依靠当地安保力量做好防御工作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规章和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实际情况变化和要求,及时编制和修订,并按预案体系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其中专项预案、部门预案、重点企事业单位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须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严格落实国家应急预案体系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预防和应对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或协助应对处置工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有关工作。 

  市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市长兼任主任,市委1名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委和市政府其他副市长兼任副主任,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湛江军分区、南海舰队、武警湛江市支队、中央和省驻湛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政府应急办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跨行政辖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突发事件预防、预警等重大防御措施及处置全市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协调和指挥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督促相关工作落实。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内设市政府应急办(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拟制市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提出相关规划建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接收和办理向省、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项;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平台、预警平台建设;负责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秘书处工作等。

  2.3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按行业类别,分设以下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市防灾减灾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市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领导小组、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湛江海洋环境治理与应急救援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分别兼任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本系统内各项应急工作准备;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派应急力量、征集应急物资,有效组织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湛部队和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应急力量参与救援;建立本机构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年度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部署和总结本系统年度应急管理工作。

  2.4地方机构

  镇级以上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镇级以上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辖区内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镇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成立湛江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和专家组秘书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心理干预、综合管理六大类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研究探索应急管理发展方向,提议解决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专家组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

  3运行机制  

  3.1预防与预警

  3.1.1预防

  (1)各级政府要重点抓好应急制度、应急队伍、应急保障的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常态防范与应急处置的衔接工作,建立起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的专业和综合救援队伍,储备充分的应急物资和专项资金,确保应急能力不断提高。

  (2)各级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负责应急避护场所管理的部门(单位)要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统一、规范的应急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

  (3)各类工程建设或大型活动,要根据行业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备有必要的应急装具和物资,落实相关制度和安全责任。管理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加强安全防范,提升防范和处置能力。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信息监测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排污排放、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市应急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分析发展趋势,制订防范措施,并定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危害。

  3.1.2预警

  各级政府要依托气象业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好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实现快速接收、制作、审定各类预警、预报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乡村大喇叭、预警信息员等途径,向公众发送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的具体标准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体系,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四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二级以上预警信息上报省政府或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  

  (3)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响应与处置

  3.2.1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广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全省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全市应急力量应对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湛部队和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共同应对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应对处置,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应对处置。

  3.2.3启动响应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市政府确定应急处置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明确并指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应急指挥机构,赶往现场展开救援处置工作。

  1先期救援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并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和救援处置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直接组织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

  2设立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其它需要由市政府组织现场应对处置的事件,应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会同其它部门单位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现场处置中的组织指挥、协调联动等相关工作。

  3指定现场指挥官。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时,一般情况下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的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或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任现场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领导任现场指挥官。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应急救援队伍。

  (4)明确主要处置部门单位。发生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轻重缓急和技术难度,明确当前突发事件的牵头处置部门单位和当前应对处置的主要任务和责任。牵头处置部门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主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力量开展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救援处置后,当前处置工作重点转为另一个部门单位时,由该部门单位承担起这一阶段应对处置的牵头协调和组织工作。

  5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县(市、区)两级和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机构),必须立即进入应急值守状态,确保应急指挥平台和相关通信联络无障碍畅通。市应急指挥中心重点做好现场情况收集、信息报送,保持与省应急指挥中心、相关单位指挥机构应对处置工作的联络与衔接,做好跨行业、跨辖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资源的协调组织和调度使用;及时提出应对处置工作建议,及时传达市领导工作指示,督导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处置执行情况。

  6现场调度指挥。现场指挥官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相关部门单位接到指令后必须立即响应,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和相关工作。在现场处置期间,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急力量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和安排,所需设备、用具和耗材由本部门单位组织调集和使用,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备。

  7应急征集和补偿。根据现场救援处置工作需要,按照就地就近首先征用先征集确认、后清算补偿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对社会应急资源进行紧急征集、使用,特别紧急情况下,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可现场紧急征集、使用,随后报请现场指挥部进行有关确认和登记。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和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立即开展应急补偿工作,具体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执行。

  8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它敏感性事件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党委、政府应对措施、事件处置进展和公众防范要求等,并根据社会舆论情形和应对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网络监控部门要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监控,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防止利用突发事件进行负面炒作、误导公众舆论和其它严重影响事件处置和社会稳定的现象发生。具体按《湛江市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办法》执行。

  3.2.4结束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或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现场情况,确认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已基本消除事件风险应降低当前响应级别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降低响应级别或结束应急响应,必要时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结束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调查评估

  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3.3.2善后工作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单位等组成理赔小组,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产生的损耗,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赔偿,并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市卫计、环保等部门(单位)要做好事件处置后的疫病防治和污染消除等工作,防止产生次生灾害。

  3.3.3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支持和组织建设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由该类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需要,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救援力量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海上搜救、森林防火、抗洪抢险、防辐射、环境监控和危化品事故、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等救援处置,以及地质、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军队和武警应急力量。实现军地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和综合演练,建立和完善军地协同和快速反应机制。必要时,快速调动湛江驻军和武警力量支援,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有效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特殊行业突发事件。

  (3)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强化专业培训、补充必要的装备物资,建立反应快、综合性强的应急救援队伍。

  (4)志愿者救援队伍。各级政府要建设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市、县两级防灾减灾委员会、共青团委员会、红十字会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相关行业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乡镇、企事业单位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4.2区域联动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力量支援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和跨区域突发事件。

  (2)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毗邻省、市政府的应急管理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信息共享、力量支援,快速反应、共同应对的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3经费物资保障

  (1) 市、县两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专家课题研究、应急专业培训、应急平台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救援装备维护、应急值守和救援工作经费等,由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公众参加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3)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为紧急情况下提供物资保障做好准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我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到位,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完善市、县两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国家应急物资储备总体规划,重点做好我市紧急情况下的血源、食品、药品以及人员基本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和用具的储备、供应和管理工作。

  4.4医疗卫生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地、各部门(单位)以及军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1)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本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组织医疗用品、药品的储备和准备,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救援,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医疗卫生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调派使用,协助当地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组织血源的储备和供用。

  (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和院前急救到院内救治的工作实际,由市政府指导或直接组织救治工作,通过医疗保障体系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是突发事件人员救治和防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事发地医疗卫生和流动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医源污染、病毒传播等次生灾害发生。常态下要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4.5交通运输保障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和管理动态数据库,掌握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功能、分布和使用状态,加强与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与联动,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通得了、赶得上、运得到。

  (2)发生影响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其它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交通影响情况赶往现场协调组织指挥,维护交通秩序,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安全畅通。必要时,对事故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人员防护保障

  (1) 各级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地面避护场所、地下人防工程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有良好的通信、救治、通风、防水等设施设备和基本生存、生活条件。

  (2) 应急避护场所含地下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避护期间所需通信、救治、生活服务保障,由市民政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卫生计生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维护和保障工作,具体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的通知》粤府办〔201344精神执行。

  (3)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做好事发地社会公众和救援处置人员的防护保障工作,同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施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人员防护用具、用品和食品由相关职责单位分工负责,做好筹措、储备、管理和保障服务。

  4.7应急通信保障

  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畅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应急通信基础网络支撑系统、应急广播电视信息传播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保障工作。

  1建立和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通过建设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并实现与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和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形成以市应急指挥平台为核心的上下贯通、纵横交错的市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顺畅,指挥有力。

  2遭遇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共通信网络遭到毁损时,相关运营商应立即调派专业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公众基本通信联络。当常规通信网络中断或可能出现影响应急处置通信时,电信、移动和联通等通信网络运营商要充分利用卫星通信手段,重点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

  5培训与管理

  5.1全员培训

  (1)各级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要将公共危机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列入各级行政干部培训课程。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员培训大纲,组织编制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科普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在校学生应急教育培训大纲和教材,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突发事件现场观摩教育学习,观看突发事件预防与应对教育片,多种形式并存,提高学生安全防护、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5.2专业培训

  (1)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救援培训,并根据当地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广泛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分专业类别和人员类别,做好后备应急力量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演练、修订1次。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3)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乡级政府、街道办要组织开展必要的救援和防护应急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民众避险和自救互救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全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监督与奖惩

  (1)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2)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稳控和处置过程进行倒查、分析和评估,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监察、法制、应急等有关部门要细化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 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灾害、衍生次生事件的;

  ②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 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或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导致错过最佳防范处置时机,导致事故灾害发生的;

  ④ 已接到突发事件预警或已接到救援处置指令,但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 不服从上级政府和有关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 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 不及时归还被征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7附则

  (1)本预案由市政府修订,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湛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湛府〔20071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湛府〔2014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业经2014620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6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4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722


湛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湛江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位于湛江市境内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路段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标志。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因特殊需要的,相关运输单位必须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申请批准,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溢、防漏、防晒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九条禁止通过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相关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务、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事故单位有义务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和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身、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污染事故影响地区的政府和共同的上一级政府。

  第十三条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4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85


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级统筹,以村(居)委会为管理单位。由村(居)委会负责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及申领养老待遇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10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七条参保人可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一次性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的,趸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趸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间与本人年满60周岁之间的年限。趸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参保人趸缴当年选择的缴费标准,参保人选择趸缴后缴费标准如有提高,参保人不需再按提高后的标准补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年满60周岁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年满60周岁时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参保人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八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政府补贴。

  (一)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每年36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上述补贴标准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26.25元,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3.125元。今后国家、省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时,除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超过15年部分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四)个人累计缴费1万元、1.5万元、2万元、2.5万、3.5万元、5万元及以上的,每月分别加发当年基础养老金的1%2%3%4%5%6%,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五)对持有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发放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五保户以及经县(市、区)级以上计生部门确认的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夫妻双方、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同时符合本条款第(三)、(四)点加发条件的参保人,可同时增发相应两种待遇的基础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条款第(五)点条件的参保人,只能享受一种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待遇。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扩大政府代缴和加发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

  第十条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受委托的代理银行负责代收。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会。

  第三章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省规定计息,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七条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或按第七条规定趸缴,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的,应先补缴该时段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标准可在申请补缴时我市规定的缴费档次范围内自行选择,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当地实施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八条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6个月的基础养老金,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3月至9月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领取待遇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年的51日至630日为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年度生存认证时间,具体按照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转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其个人缴费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人员,在原待遇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在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转移衔接;征地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所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可直接发给其个人。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第三十二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一)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四)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第七章组织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五保户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城镇独生子女户的审核证明,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工作设施和场地,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的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每位参保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列入每年年初预算安排,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业务培训以及协保员的生活补贴等。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湛江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185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4


湛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以及《印发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函〔201032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湛江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湛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湛江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8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执行,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处理和决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考核,获得相关资质后才能从事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两年以上。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近3年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大型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市质监局。

  (三)推荐。

  市质监局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审核。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二条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湛江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十八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市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12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为创建广东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大力实施城市旅游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代理商参与湛江城市旅游营销的积极性,提升城市旅游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国家级旅游目的地,打响湛江城市旅游形象品牌,提升湛江美誉度和影响力,促进湛江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客入湛

  (一)对组织航空、专列和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入湛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参观我市2个以上(含2个)收费旅游景点的旅行社实行一次性奖励。

  航空旅游团队奖励:组织包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100人以上,按每航班30000元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20000/班、地接社10000/班。组织飞机旅游团队单次入湛游客25人以上,按10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80/人、地接社20/人。

  专列旅游团队奖励:外省跨局(不含南宁铁路局)专列旅游团队单次游客500人以上的,按4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30/人、地接社10/人;南宁铁路局管辖专列旅游团队单次游客500人以上的,按3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20/人、地接社10/人。

  大型汽车旅游团队奖励:单次单团500人以上的团队,按40/人奖励组团社和地接社,其中组团社30/人、地接社10/人。

  (二)对接待境外航空旅游团队(含港澳台)来我市住宿并参观我市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点的我市旅行社实行奖励。接待港澳旅游团队单次单团60人以上的,按30/人奖励地接社;接待外国、台湾旅游团队单团单次20人以上的,按100/人奖励地接社。

  (三)对加强外联、扩展邮轮旅游业务的我市旅行社实行奖励。组织接待邮轮旅游团队按每航次50000元奖励地接社。

  (四)鼓励我市旅游企业产品联合营销。旅行社+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旅游景点捆绑在湛江市区域以外开展产品联合宣传促销,并由同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入住湛江同一星级酒店(含高档旅游饭店)和游览同一景点(有门票)的年度人数达300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20/人,酒店、景点分别按照客房和门票实际销售额的10%予以奖励。

  (五)鼓励开展港湾旅游营销。对组织参加湛江港湾旅游的旅行社,年度组织人数超过2000人次以上的,奖励5/人。

  (六)鼓励开展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活动。负责统筹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的旅行社须设置游客招徕及报名网络终端,并为全市各旅行社、酒店铺设网络端口进行游客招徕。对年度组织湛江人文一日游超过2000人次以上的我市组团旅行社,奖励5/人。

  (七)对年度组织游客来湛住宿并游览湛江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点等综合评定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宣传推广

  (一)对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在客源地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与市旅游局共同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积极宣传、推广湛江旅游资源、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或组织50家以上旅游同行来湛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5000/场。

  对组织100家以上旅游同行来湛举办专场旅游推介会并进行线路踩点策划的旅行社,一次性补贴推广经费10000/场。

  (二)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合法设立的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和在客源地及本地的机场、码头、火车站、高速公路、城市大屏幕上进行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宣传,单次广告宣传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予以30%的广告宣传补贴。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该奖项全市年度总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受理。

  三、导游服务

  鼓励组建导游专业服务公司,奖励我市首家符合有关规定的导游专业服务公司。该公司须拥有30人以上(含30人)湛江市本地带薪导游,并与相关导游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按照签约导游人数每月600/人的标准给予扶持补贴,补贴人数限制在50人以内(含50人)。

  四、 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

  (一)依托我市旅游企业自有的市区经营场地,市旅游局按照统一选点、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1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服务驿站按照建筑面积分大小两种类型,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大型旅游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针对旅游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10万元/个,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最高补贴20万元/个。每个驿站每年予以3万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二)市旅游局利用我市机场、火车站、码头、汽车站等口岸,以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核拨经费、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1批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旅游自助服务驿站,为游客提供城市旅游咨询、宣传等营销服务。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建筑面积按照5平方米以上进行功能设计和配备。针对每个旅游自助服务驿站的设计改建、设备购置等予以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万元/个。每个自助服务驿站每年予以2万元作为旅游宣传资料、广告制作及维护等运作补贴。

  (三)鼓励我市企业开设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对组织本地特色商品统一形象宣传、统一销售的湛江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予以设计改建费用补贴5万元/家,并给予每家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每年3万元运作补贴。

  五、 申办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及补贴资金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报《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旅游局确认,经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旅游局审批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发放。

  六、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七、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须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报旅游扶持奖励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湛江市旅行社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湛旅〔20067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522


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管理,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与水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州青年运河工程是指鹤地水库库区工程、灌区渠系工程、结瓜水库工程以及有关引水工程。

  雷州青年运河水资源是指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的水资源及渔业、国土、林业、旅游、电力、环境等资源(以下统称水资源)。

  第三条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负责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的管理维护、防洪排涝、灌区内生产生活供水以及相关水资源调度、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水务、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林业、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畜牧兽医、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按职能做好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及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雷州青年运河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保障相关工程安全运行,保护辖区内库区、灌区水资源。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或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和机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雷州青年运河工程行洪功能,严禁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行洪的活动。

  第八条为应急抢险实施的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或其他必要应急措施,在应急抢险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应当向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界桩。

  调整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地下、地面开发利用活动。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意见。

  第十一条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有关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在规划立项前征求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意见。

  第十二条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围库(河)造地、造塘的;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抽砂、挖矿以及在排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修建坟墓的;

  (五)炸鱼、毒鱼、电鱼、非法捕鱼、投料养鱼的;

  (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

  (七)在坝顶、闸桥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机动车辆、履带式行走设备的;

  (八)在堤坝上垦植、铲草以及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

  (九)排放工业、农业、畜牧养殖等产生的污染物的;

  (十)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雷州青年运河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雷州青年运河工程安全和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雷州青年运河工程的各项功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而迁移雷州青年运河工程设施的,应当经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补偿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已经围库(河)造地、造塘的,应当自行退地或退塘还库(河),恢复工程原状。

  第十七条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每年编制水资源控制运用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雷州青年运河灌区实行计划用水,由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将每年水量逐级预分到各县﹙市、区﹚使用。

  第十八条灌溉用水实行分级管理,测流计账,履行上下交接水手续。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道上拦截阻水、决口抢水、开闸偷水或阻碍泄洪排水。

  第二十条新建取水工程,应当向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的项目和禁止实施的行为依照《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委托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湛府办〔2014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23


2014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426号)要求,结合湛江实际,提出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一、 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一对照,细化分解2014年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制订了《2014年湛江市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详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2014年湛江市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要求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晒,交实底,深入推进我市行政权力运行、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公共监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深度及广度,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促进政府部门作风和职能的转变。

  二、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

  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不断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20146月底前畅通依申请公开省、市、县、镇四级渠道,拓宽公民申请渠道,节约公民申请成本。认真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本地区、本系统的信息公开制度。

  三、 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建设

  (一)按期完成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公开栏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3440号)要求,按期完成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依申请公开系统和意见箱建设,完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检索功能。

  (二)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412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4273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期完成栏目搭建和内容整合,并做好及时更新工作。

  (三)探索利用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一是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关切的重大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以及时、便捷的方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在20148月前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并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相互关注、链接。开通政务微博、微信要加强审核登记,制定完善管理办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及公众提问处理答复程序,确保政务微博、微信安全可靠。

  二是拓展在线访谈栏目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和运用在线访谈形式,定期上线与网民交流,拓展网络问政渠道。市政府门户网站将适时举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在线访谈活动;有关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上市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进行微访谈,通过微博问答方式,介绍工作进展情况、解读有关政策文件、释疑当时社会热点。

  (四)进一步深化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切实加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完善新闻发言人工作各项流程。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将新闻发布会建设成市政府重要信息发布的主渠道。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举行新闻发布活动,增加自主发布频次,特别是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新闻发布会。

  四、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一)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经常组织开展面向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内容,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二)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专题调研和检查。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炼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日常评分和考核相结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有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深入基层开展督查调研,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要根据要点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分解细化方案、工作进度安排和本地区、本系统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于20141031日前将落实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送政务公开科),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通报结果。

  附件:2014年湛江市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黑名单(下称黑名单)是指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不良的培训行为,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四)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 

  (六)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办班的

  (七)培训时间安排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八)培训过程中,班次抽查到课率低于80%

  (九)未建立签到、考勤制度的或签到、考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十)报班后,增加学员或更换学员名单及擅自更改培训时间的。

  (十一)未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七)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八)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涂改档案资料的;

  (九)安全培训情况评估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的。

  (十)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有本暂行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黑名单每半年公布一次,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一律抄送市预防腐败局。

  (二)被列入黑名单单位,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一次。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四)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是重点监管对象,若整改

  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七条对于列入黑名单两次以上的或者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201461日起施行。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56


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湛旅〔2014102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411号)精神,切实做好有关申报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现将《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旅游局

  2014611


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为做好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工作,确保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的申请、审核、发放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的奖励及补贴资金兑现,按照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原则,由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湛江市旅游局确认,经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由湛江市旅游局审批,送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

  (一)湛江市旅游局负责受理城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各项申报。申报单位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报《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二)对引客入湛类、宣传推广类的各项申请奖励,申报单位需按规定提前向湛江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再开展相关活动的,方为有效。

  (三)湛江旅游局随时受理有关项目申报,每季度末集中审批(跨年度项目除外),在官方网站公示有关城市旅游营销奖励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二、申办细则

  (一)申报引客入湛奖励

  1申报组织旅游航空、专列、大型汽车旅游团队的奖励,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备案。团队到达湛江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资料,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确认。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申报有关奖励的旅游团费需做到一团一结。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专列、汽车)团情况登记表》;

  ③民航、铁路部门批复有关包机、专列的复印件;

  ④旅行团的费用确认书、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酒店、景点、旅游汽车公司的接团确认书等;

  ⑤接待团队的相关酒店、景点、旅游汽车公司等相关资金往来账务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申报接待境外航空旅游团队(含港澳台)来我市过夜旅游、参观我市2个以上收费旅游景点奖励,只适用于通过湛江机场出入境的航空境外团队(含港澳台)。此项奖项及邮轮旅游团队的奖励申报,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备案。团队到达湛江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资料,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确认。在团队到达湛江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团队行程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湛江市旅行社接待入境团队登记表》;

  ③旅行团的团队确认书、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酒店、景点、旅游汽车公司或邮轮的接团确认书等;

  ④接待团队的酒店、景点、旅游汽车公司或邮轮公司等相关资金往来财务凭证复印件。

  3申报旅游企业产品联合营销的年度奖励,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备案。团队到达湛江前3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提交申请资料,包括旅行社、酒店和景点三方联合营销计划和具体的日程及内容。团队到达湛江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申报。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联合营销各方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③联合营销各方的资金往来财务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④联合营销各方接待团队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资料凭证等。

  4申报港湾旅游、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年度奖励。此两项旅游线路需包含湛江市旅游局统一核定的内容。此两项奖励对象不包括第三方单位。申请奖励不需提前向湛江市旅游局申请确认。每年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上年度的港湾旅游、湛江市区人文一日游年度奖励申报。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2)旅行社、酒店、景点相对应的年度接待情况表;

  (3)旅行社、酒店、景点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凭证资料等;

  (4)旅行社、酒店、景点等对应接待各方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5申报组织游客来湛过夜旅游的年度奖励。此项不需提前向湛江市旅游局申请确认。每年1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上年度组织游客来湛过夜旅游的年度奖励。按在湛江发生的住宿、游览收费景点的人次、费用等综合评定进行排名,前三名的给予奖励。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2)旅行社、酒店、景点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年度情况表;

  (3)旅行社、酒店、景点等对应接待游客的名单表、行程确认件和凭证资料等;

  (4)旅行社、酒店、景点等对应接待发生的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检)。

  (二)申报宣传推广奖励

  1申报在客源地开展旅游专场推介会和组织客源地旅游同行在湛江举办旅游宣传推介会的奖励。

  (1)备案。每次推介会活动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资料,须获得湛江市旅游局确认。在活动正式开始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

  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踩点过程及推介会现场的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参加推介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人员名单和媒体单位人员名单;

  ④媒体对活动的报道资料。

  2申报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客源地(地级市以上)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和形象广告宣传的奖励。有关湛江旅游产品和城市形象广告内容需经湛江市旅游局审定。申请有效时间以广告播放的时间为准。

  (1)备案。应在签署有关投放宣传广告合同(协议)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旅游局提交申请,报送有关大型旅游宣传广告的情况说明和报价证明,须获得确认。在广告投放当天应告知湛江市旅游局。

  (2)申报资料。相关广告宣传全部结束后10个工作日申报。相关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相应的合同、汇款凭证及当地媒体开具的广告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在客源城市媒体投放广告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网络的须提供有效网址链接)等;

  ④广告投放的有关记录文件;

  ⑤大型广告宣传需要提供招投标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报组建首家导游专业服务公司奖励

  首家导游服务公司需建立完善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对导游上团率不高、服务质量较差的导游人员将取消补贴资格。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1)《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2)成立导游专业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证明;

  (3)《签约导游人员缴交社保名单》;

  (4)导游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检);

  (5)导游年度带团情况汇总表。

  (四)申报旅游咨询及购物服务资金补贴

  1申报建设旅游服务驿站补贴。

  (1)建设资金补贴标准。旅游服务驿站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建设标准要求。根据湛江市旅游局统一标准区分自助旅游服务驿站、小型旅游服务驿站和大型旅游服务驿站的类别。各类旅游服务驿站补助标准如下:

  ①自助旅游服务驿站补贴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②小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③大型旅游服务驿站按照装修及设施配备等情况予以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申请单位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报旅游服务驿站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启动建设。

  旅游服务驿站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旅游服务驿站管理制度;

  ④旅游服务驿站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一张。

  (3)申报运作补贴要求。湛江市旅游局每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旅游服务驿站运作补贴申请。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旅游服务驿站年度运作情况汇报,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旅游服务驿站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各一张;

  ④旅游服务驿站年度投放旅游宣传品和广告制作情况说明。

  ⑤旅游服务驿站工作人员名单表。

  2申报开设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补贴。

  (1)申报建设资金补贴要求。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须符合湛江市旅游局统一的建设标准。申报单位需提前30个工作日向湛江市旅游局报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申报书、设计规划、场地租用或使用凭证、装修和设施设备配置明细等有关材料,经湛江市旅游局审批同意后启动建设。

  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申报。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建设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检);

  ③有关专卖店管理制度;

  ④有关专卖店的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照片各一张。

  (2)申报运作补贴。湛江市旅游局每年1月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特色旅游商品专卖店运作补贴申请。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①《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有关专卖店年度运作情况报告,含投诉受理情况;

  ③有关专卖店外观及内部服务设施的照片各一张;

  ④专卖店工商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检)。

  三、审核步骤

  (一)初审

  1湛江市旅游局确认有关单位的申报项目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审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查情况,在《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申请表》上加盖意见,递交湛江市旅游局核批。

  (二)核查。湛江市旅游局对申报工作真实性进行核实和监督。

  (三)公示。奖励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在湛江市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按规定流程审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由湛江市旅游局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取消奖励资格。经调查核实异议内容不实的,按公示无异议办理。

  (四)审批。根据核查和公示等综合情况,湛江市旅游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

  四、资金核拨

  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由湛江市旅游局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核拨。

  五、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附件1


关于确认城市旅游营销奖励项目的申请

(样本)

  市旅游局:

  我社拟于×××日至×××日,组织来自××地的(××)旅游团队××人,按照《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符合申报引客入湛奖励××规定,现申请予以报备确认。随附地接合同、费用确认单、行程安排等材料。

  联系人: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

  ××旅行社(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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