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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10期)

时间:2014-04-30 17:22:55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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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2014〕3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

  (湛府办〔2014〕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4〕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坎水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9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价〔2014〕43号)(54)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府〔20143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418


  湛江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20144月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长期(定期30年以上)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档案资源体系。

  第三条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市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的已故干部、职工档案,以及已故知名人士和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市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民生类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具体范围由市档案局根据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档案形成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中央及省管理企事业驻湛单位所形成的档案,凡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做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依法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市档案馆应将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撤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于撤并后两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按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专业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业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湛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十一条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市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二条市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文化记忆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我市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原籍湛江市或者在湛江地区活动过的)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反映我市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新闻报道、人物传记、回忆录、口述历史档案。

  (三)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四)我市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村史、族谱、家谱。

  (五)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市档案馆要适应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通过数字档案馆开展电子文件的接收工作;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可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五条市档案馆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大事记、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等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

  第十六条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照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规范整理,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

  第十七条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档案。移交进馆的档案须经市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业务规范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进馆。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湛府发〔199054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重点督办事项的通知

湛府办〔201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确保我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分解为112项重点督办事项、10件民生实事、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并明确了主办单位、责任人、具体工作计划目标和完成时限。为抓好重点督办事项的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千方百计完成目标任务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是市政府2014年重点工作和重要决策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咬定目标,制订措施,提高效率,改进作风,始终把作为解决一切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在中解决矛盾,在中推进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主动配合,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一盘棋的思想,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与协办单位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沟通协商,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办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职,及时向主办单位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步、落实同力。市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对接,明确本地区承担的市重点事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责任人,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强化进度管理,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全面落实。

  三、加强协调,定期报告

  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认真研究制订加快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跟踪问效机制,加强协调,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推进计划和措施)。

  (一)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自20144月起,主办单位逢双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书面报市政府督办室。

  (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10件民生实事、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自20143月起,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书面报市政府督办室。另于2014410日前将本单位承办的民生实事、承诺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书面报市政府督办室。

  四、加强督办,强化责任问责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纳入全市政务督办工作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政府督办室全过程跟踪督办,并定期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和内部通报,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201410件民生实事、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实行每月督办、半年检查、全年考评制度,每月落实情况将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进展滞后的重点工作,将采取向承办单位发送督办通知书、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至启动问责等方式,督促各承办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实现预期目标。

  附件:1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分解表

  2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10件民生实事督办分解表

  32014年向市政府承诺的14个重点事项督办分解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9


2014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4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目标,以增强基层干部、公众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能力为核心,以推动城乡应急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为抓手,在抓基层、打基础上下功夫,不断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应急管理理念,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为实现湛江五年崛起、建设幸福湛江发挥应有的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实施和评估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市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开展中后期评估工作,及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共同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应急预案管理。修订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加强各级各类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着力推进各类应急预案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演练率。通过演练完善相关预案,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实战性。

  (三)完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市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办和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努力增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充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力量,探索乡(镇)、社区建设应急管理综合服务站。

  (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公众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健全扁平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创新市内、市际和省际应急管理区域合作机制,重点深化与湛江相邻的海口、玉林、北海、茂名、阳江市应急管理合作。

  二、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水平

  (一)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会商制度。分系统、分区域加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会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开展风险隐患第三方评估,推动跨市、跨部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会商。

  (二)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机制,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

  (三)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依托市气象局现有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加快推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强县级基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市、县两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三、提升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水平

  (一)规范应急值守工作。按照《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粤府办〔201255号)要求,完善我市相关值班工作制度。强化节假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二)壮大基层信息员队伍。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建设农村信息综合服务站。采取更加有效措施,扩大基层信息员队伍。加大基层信息员培训力度,提升基层信息员综合素质。

  (三)提升突发事件信息获取与报送能力。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强化从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抓取突发事件信息能力。强化通报机制,全面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效用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研判,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服务范围。

  四、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一)建立现场指挥官制度。参照省的做法,制定《湛江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规范现场指挥官职责。加强现场指挥官综合培训,全方位提高现场指挥官应急指挥能力。

  (二)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继续畅通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渠道,全力提升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定期邀请应急管理专家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综合评估。

  (三)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加强我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和考核。加快建设空中、水下、复合型综合性救援队伍,构建海、陆、空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五、推进应急平台建设

  加快推进市、县(市、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建设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有效实现数据共享。推动市、县(市、区)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六、提升应急管理宣教培训水平

  (一)拓宽应急管理培训途径。加大应急管理培训力度,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形式。组织举办基层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借助政府应急管理网站,继续推广应急管理网络培训。推进应急救援综合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综合能力。

  (二)创新应急知识宣讲方式。不断创新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方式,提升宣讲效果。通过种子培训,力争组建市应急知识宣讲团。拓宽百名应急管理专家进基层服务范围。

  七、加大应急管理保障力度

  (一)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继续推进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健全长效规范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不断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经费投入。

  (二)加快应急避护场所建设。参照省的做法,市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湛江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应急避护场所建设。不断完善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公众熟练使用应急避护场所。

  (三)提高应急物资储备力度。按照分散物资集中化,集中物资分散化的创新理念,着力构建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公众自行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有效实现应急物资储备的社会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4


湛江市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建设,强化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的决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问责对象,是指负有创建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各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及镇党委书记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有创建工作任务的各级职能部门(含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未按要求完成创建工作的,除追究属地领导的责任外,应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问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创建工作中,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工作没规划、责任不明确,导致创建工作推不动、难落实,长期落后被动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执行不力,未能完成创建任务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

  (三)牵头单位不尽责,协助单位不配合,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延误创建工作推进落实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创建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存在的问题经反复督办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在创建工作的考核评比中排名落后,市创建办公室建议问责的;

  (七)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履行检查、指导、督办职责不力,致使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不到发现和纠正,影响和延误创建工作推进落实,或互相串通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责令公开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停职检查;

  (三)引咎辞职;

  (四)责令辞职;

  (五)免职(免职调离按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条问责程序

  (一)对科级(含享受副处级待遇)以下人员问责,由市创建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交所在单位按人事任免权限直接办理;

  (二)对处级干部问责,由市创建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报经市委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分值权重由市委组织部确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坎水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赤坎水库综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30


赤坎水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赤坎水库水体保护,防止城区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赤坎水库水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在赤坎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赤坎水库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范围:在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从南桥河大坝起、西南至黎湛铁路桥、西北至赤志桥以及从塘口至引水渠所涵盖的水域;从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向陆地纵深100米以及引水渠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50米所涵盖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外,赤坎水库其余的水域以及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向陆地纵深500米、引水渠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50米所涵盖的陆域。

  准保护区(集雨区)范围:东至赤坎区草苏行政村、北至麻章城区、西至麻章区冯村、南至霞山区陈铁村所涵盖的区域。

  第四条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扩建、改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或者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库区水体或者直接向库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所;

  (六)围库造塘;

  (七)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项目。

  第五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含剧毒、放射性、油类、酸碱类物质以及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等其他废弃物;

  (二)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以及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

  (三)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四)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保护水源植被的活动;

  (五)使用炸药、有毒物质捕杀水生动物;

  (六)挖砂、取土、开垦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七)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八)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九)向水库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十)从事畜禽养殖或网箱养殖;

  (十一)从事洗涤或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十二)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三)使用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同时适用于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库水质监督管理,对影响水库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水库水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水库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组织设置水库保护区管理标志。

  (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水库保护区规划管理工作;对在水库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先征得市水务局同意,并严格按程序报批。

  (三)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加强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优先安排水库水源保护工程用地指标,并依法查处水库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五)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必要时调配鹤地水库水源补充赤坎水库,保障水库水量供给;负责大坝、溢洪道、涵闸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和防洪调度;加强对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的巡查管理;加大对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行政执法力度,制止游泳、钓鱼、网鱼、毒鱼等行为;清理水库库区范围内水浮莲、垃圾等漂浮物。

  (六)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七)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防控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污染水库水源。

  (八)市卫生计生局应当加强对水库水质卫生质量监督。

  (九)市水务局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做好库区水土保持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湛价〔201443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徐闻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召开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听证会、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4年秋季起,我市各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统一上调340/·学期,即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学杂费标准由980/·学期调整到1320/·学期;省一级学校由960/·学期调整到1300/·学期;市一级学校由896/·学期调整到1236/·学期;县一级学校由832/·学期调整到1172/·学期;普通高中学校由768/·学期调整到1108/·学期。

  二、各类别高中学校收费调整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贫助学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助学金政策,资助面按普通高中上年度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政策,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一般为在校生人数的5%-10%

  三、各学校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更换《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调整后,各类学校应在校园内显著位置以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益广告、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公办普通高中学杂费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争取广大家长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高中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本次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起执行,在执行过程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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