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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9期)

时间:2014-02-28 15:25:53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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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工作报告

  ——2014年2月17日在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湛江市市长 王中丙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4〕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4〕17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4〕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4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的通知

  (湛价〔2014〕7号)

  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4年2月17日在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湛江市市长王中丙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工作回顾

  2013年,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监督支持下,市政府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部署,围绕“推动五年崛起、建设幸福湛江”和迈进广东经济发展第二梯队的总目标,面对复杂形势不困惑,面对繁重任务不退却,面对人民期待不浮躁,奋发图强、团结实干、攻坚克难,实现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完成了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年度主要目标任务。

  过去一年,我们全力打基础谋长远,强产业调结构,抓扩容重提质,惠民生促和谐,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突破。全市生产总值、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双双突破两千亿元,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一千亿元,固定资产投资近八百亿元,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突破一百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一万元,主要经济指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湛江钢铁基地全面动工,东海岛掀起建设高潮;城市环境整洁有序,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治水”取得新突破,南柳河河水从黑臭变清澈,赤坎水库从脏乱变美丽;科学防御“温比亚”、“尤特”等6次台风袭击,取得吴川“8·15”抗洪抢险全面胜利;成功处置“1·13”管道原油泄漏事件;“湛江海洋周”盛况空前,东盟华商交流会成功举办,开放、生态、奋进的湛江吸引了世界越来越多的目光!

  一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着力加快发展,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全市生产总值2060亿元,增长12%,经济总量在全省排名从第九位上升到第八位。人均生产总值2.9万元,增长11.2%。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05.9亿元,增长15%;来源于湛江财政总收入573.4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71元,增长10.6%;农民人均纯收入10737元,增长12.3%。各位代表,湛江经济总量从百亿元跨入千亿元用了17年,从千亿元跨入两千亿元用了5年,标志着在新世纪第二个十年,湛江迎来了发展机遇期,进入了快速成长期,走进了崛起新时代。

  着力做大产业,振兴发展增添新后劲。重点项目建设提速,湛江钢铁基地全面动工,完成投资52亿元,焦炉、烧结、高炉、炼钢、连铸、热轧和冷轧七大主体及附属配套工程开工建设,建成30万吨原料码头;“宝钢梦想起航”展览圆满成功。中科炼化项目基本完成红线内搬迁清表和厂区场平,具备全面开工条件。湛江晨鸣一期实现产值78亿元,二期18万吨纸杯原纸、三期19万吨高档文化用纸项目相继动工。全市重点项目完成投资370.3亿元,增长42.2%。固定资产投资795.6亿元,增长39%。工业经济较快增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2025.9亿元、增长18.2%,增加值659.2亿元、增长14.9%。扎实开展“三服务”活动,建成威立电缆、德利化油器、半岛科技、华思科技、华海结晶果糖等项目,中海油80万吨重交沥青技改项目动工,15万吨中能酒精燃料乙醇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行动计划,新增销售收入亿元以上企业16家,其中10亿元以上骨干企业1家。园区带动作用显现,深入开展“三讲三评”,赤坎、廉江、霞山分别获得第一、二、三名。湛江产业转移园获得省扶持资金2.5亿元。10个工业园区新开工项目50个,建成项目24个,实现产值948亿元、增长31.9%。5县(市)生产总值全部突破百亿元,其中廉江突破300亿元。创新发展能力增强,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增长29.2%和20.6%,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获得国家科技成果奖励1项,新增高新技术企业4家、创新型企业两家;落实校地联席会议制度,新增两个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新增欢乐家、半球两件中国驰名商标,同德药业设立国家岭南药用芳香油重点研究室。服务业持续发展,服务业增加值824.2亿元、增长13.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10.7亿元、增长15%。港口吞吐量1.8亿吨,增长5.4%。民航旅客吞吐量创历史新高,达到70.5万人次,增长36.4%。银信物流一期建成,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首期基本完工,举办全国农产品流通跨区域投资促进与品牌推介活动;海田物流产业园挂牌,东盟城动工。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落户,人民大道“金融街”基本形成;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2173.4亿元,金融存贷比56.5%。评选产生湛江新八景,接待游客2543.5万人次、旅游总收入155.5亿元,分别增长13.6%和22.3%。现代农业稳健发展,农业增加值421.4亿元、增长6.1%。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288家。建成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4.96万亩;雷州东西洋水稻良种覆盖、机耕机收和病虫综防率接近100%。建成农垦沃尔多曾祖代和正大父母代种猪场。海洋产业总产值1308.4亿元,增长12.6%。湛江特色水海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获得批准,国家级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成使用。建成小型农田水利示范镇7个,完成4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着力扩容提质,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编制完成湛江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新区建设全面启动,海东新区总体规划获得省政府批准,完成征地9400亩,海东快线、恒大绿洲等项目和岸线滩涂综合整治工程动工。西城新区规划通过评审。中心城区提质步伐加快,城市原点广场、西澜湾渔人码头、中央商务区和海上运动中心动工;海滨大道完成改扩建,湖光快线、社坛路建成通车,广州湾大道动工建设。完成3个“水浸街”整治和康顺路、康宁路等8条市区道路“白改黑”,实施117条小街小巷改造,“三旧”改造取得新突破。渔港公园海滨浴场建成开放。城区公交实现WIFI全覆盖。建成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垃圾焚烧发电厂动工,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着力改善交通,基础建设迈出新步伐。深湛高铁茂湛段建成通车,完成湛江机场、火车西站升级改造。完成广湛高速官渡出入口立交和90.8公里省道路面改造,基本建成东海岛疏港公路和省道285线吴川龙首至市区段,基本完成环半岛一级公路徐闻段10公里征拆清表和路基工程。湛江港霞山港区30万吨级散货码头竣工,宝满港区80万标箱集装箱码头投入使用。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建成通水。电网建设完成投资10亿元,建成6个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着力加大“治水”,生态建设取得新成效。“创卫”通过国家暗访,城市洁净水平明显改观,社会各界好评如潮。“治水”取得重要成果,南柳河整治完成6.3公里河道截污清淤和生态护坡建设;完成赤坎水库综合整治,建成7.2公里环湖绿道,瑞云湖生态公园建成开放;鹤地水库环境综合整治成效初显。城市饮用水源和近岸海域水质达标率100%,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前列。廉江开发区、石角两间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东海岛、坡头两间污水处理厂基本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86.7%。完成造林20.2万亩,森林覆盖率29.5%。开展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创建行动,新增国家级生态镇3个。

  着力改革开放,市场主体焕发新活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公布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目录,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89项,取消、免征和降低收费138项。初步理顺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发行首支城投债——基投集团12亿元企业债券。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启动,新增私营企业4603户、个体工商户28382户,分别增长80%和40.3%。民营经济提速发展,深入实施民营企业“十百千”投资计划及“乡贤反哺工程”,引进项目60个、总投资677亿元,建成项目19个;民间投资484.7亿元、增长53.2%,民营经济增加值1250亿元、增长14%。保利、万达、恒大、荣盛等著名大型企业进驻湛江。外经贸快速增长,举办湛江(香港)投资说明会,东海岛、宝满港区口岸开放取得重大进展,湛江国联在美国暖水虾反补贴调查案中胜诉。外贸进出口总额55.1亿美元、增长17.3%,其中出口26.3亿美元、增长18.7%;实际吸收外资1.3亿美元、增长51%。开放政府建设向前推进,建成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和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政务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全程办理;开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局长接听群众来电制度。34个市直单位440项行政职权目录全面公示,实行部门承诺制取得良好效果。完成政府门户网站升级改版,开通湛江政务微博群,举行政府新闻发布会20次,市政府领导轮流在线访谈12次。与澳大利亚杰尔顿缔结友好城市,国际友好城市达到6个。

  着力改善民生,百姓福祉获得新提升。市财政社会民生投入177.4亿元,增支20.5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70.2%。民生保障有效加强,较好完成15件民生实事,建成保障房3285套,完成1万户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改造和20条贫困村640户整村搬迁,建成水库移民新村85条,1056户台风“全倒户”全部搬进新居。新增城镇就业7.3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6万人。全面发行社会保障卡,实现医保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即时结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验在全国推广;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达到1618元、增加172元,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42元、111元。发放“两低群体”价格调节基金补贴6200万元。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深入实施,104条行政村、14.1万人用上了自来水。创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50条,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受到群众欢迎。新一轮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全面启动。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创建教育强区2个、强镇(街)35个;“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和千名教师交流支教、万名教师学历提升计划启动实施;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615所,学前三年入园率90.7%;市四中新校区建成使用;广东海洋大学、广东医学院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实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人口计生工作取得新进步;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动工;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新院主体工程完成投资50%;改造薄弱乡镇卫生院10间。建成平价粮油店123家、平价药店40家、“阳光厨房”538家,物价工作获全国先进。建成两个区级图书馆和两间特色博物馆,举办第八届湛江艺术节,雷剧成功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成6258户散居农户、199条出海渔船“户户通”广播电视。市档案馆新馆建成使用,《湛江市志(1979-2000)》出版发行。湛江奥体中心“一场三馆”完成钢结构安装并封顶;举办第十二届市运会,湛江籍运动员在第十二届全运会获得6金5银好成绩。双拥共建、国防教育和妇女儿童、民族宗教以及统计、审计、老区、粮食、人防、气象等工作取得新成绩。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稳步推进,被评为“全国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妥善处理判决生效的政府历史债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307件,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率100%。开展“一清两禁”专项行动,破获涉枪案件293宗,集中整治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5.3%。陈光保、李文波荣获“广东省道德模范”称号和“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在改革中发展,在克难中前行,在挑战中奋进,成绩来之不易。这是中共湛江市委正确领导、科学决策的结果,是市人大、市政协有效监督、鼎力支持的结果。成绩凝聚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辛勤付出,凝聚着驻湛部队、驻湛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凝聚着海内外湛江乡贤和友好人士的倾情回报,凝聚着800万人民的智慧汗水。我谨代表市人民政府,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致以崇高的敬意!

  成绩固然可喜,问题不容回避。主要表现在:发展不够充分,发展速度和质量有待提升;中科炼化项目推进不够快;个别民生实事尚未完成;港口增长乏力,南方大港地位受到明显挑战;投资环境没有明显改善,全民创业氛围不浓;以市场化手段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办法不多,部门执行力有待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神需要进一步提振等等。对此,我们将认真对待、切实解决。

  2014年工作安排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粤东西北振兴发展战略部署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好为标准优质增长,快字当先借势发展,稳中求进协调发展,改革创新跨越发展,确保经济发展、城市繁荣、生态良好、社会稳定,确保五年崛起取得重大突破。

  今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生产总值增长12%;工业增加值增长14%;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3%;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6%;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1.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94%;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66%。

  各位代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我们拥有众多机遇和优势,同时面临重重矛盾和困难,我们难在突出重围任务重,省内及北部湾兄弟城市发展迅猛,湛江陷入区域竞争包围圈,建设中心城市任重道远;难在投入巨大产出小,尽管重大项目陆续动工,但在近期无法形成产能效益,经济增长空间有限,财政运转相当艰难;难在双重考验压力大,作为后发地区,我们既有经济振兴重任,又有生态坚守责任,在奋发崛起的振兴之路上,如何凝聚力量、实现突破,建设美丽富裕的湛江,考验着我们的智慧和能力。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大,我们决心更大;困难多,我们办法更多。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旺盛的实干精神,保持开放的发展势头,坚定信心,乘势而上,扎实抓好以下工作。

  ——加快新型工业化,走转型发展之路。坚定发展工业,突出抓园区、上项目、促发展。抓好120个重点建设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34个,建成项目10个,年度投资402.8亿元。

  加大工业项目推进力度。落实钢铁、石化、造纸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保证项目无障碍、封闭式施工。湛江钢铁基地完成投资116.5亿元,启动建设钢铁配套产业园,年底建成自备电厂1号机组。中科炼化项目全面动工,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湛江晨鸣完成投资21亿元,建成18万吨纸杯原纸项目,启动15万吨生活用纸和70万吨木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冠豪高新特种纸、双林生物医药等项目达产达效,建成一品家具产业基地、珠江啤酒易拉罐生产线等项目,动工建设大唐电厂、京信电力等项目,加快京能火电前期工作,推进银亿镍合金冶炼、鼎亿大型钾肥等项目。实施500千伏东海岛输变电等项目,完成电网建设投资20亿元。

  促进产业园区扩能增效。扎实开展“三讲三评”,建好产业园,延长产业链,发展产业群。东海岛园区动工建设鹏尊能源等8个项目,建成王老吉饮料等3个工业项目、东腾路等6条干道和钢铁、石化项目工地配套道路,完成岛东大道路基和石化园区620公顷填海造地工程,加快商务、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东海岛口岸政务中心查验设施。奋勇高新区建成南国药业等首批5个项目,启动建设高端装备制造园区。廉江园区建成华强电器等10个项目,启动水东烈片区首期开发。吴川园区完成二期基础设施“七通一平”,建成浩信管桩等5个项目。遂溪园区建成尚方舟食品等13个项目,支持岭北工业区建设食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湛江森工产业园,支持奋勇高新区和雷州、遂溪、徐闻、赤坎产业园申报省级产业园区。

  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推进创新链、产业链和资金链“三链融合”,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突出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社会资本设立科技孵化基金,建成科技企业孵化器大楼。深化校地合作,推进协同创新,振兴海洋科技,发展海洋产业,壮大海洋经济。做大湛江特色水海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启动100个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10项关键技术攻关、10个国家海洋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基地项目,建设5个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动工建设湛江工业技术研究院。以湛江湾区为中心,深化政产学研合作,发展钢铁、石化、造纸和家电、医药、水海六大产业集群,打造“南方海谷”。

  ——加快新型城镇化,走升级发展之路。坚持以扩容提质为抓手,打造由中心城区、卫星城和中心镇组成的城镇链。

  加快城市升级。推进布局升级,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蓝天碧海;推进管理升级,加快城市管理从粗放向精细提升;推进交通升级,规划建设环城高速公路;推进生态升级,整治市区水库、公园、河渠;推进产业升级,加快城区临港重化企业环保搬迁、功能腾退,打造城市发展升级版。

  支持做大县城和重点中心镇。做大县域经济一靠工业化,二靠城镇化。坚持市县统筹,编制实施县城规划,加快建设雷州城区环城东路、廉江城区北部湾大道、吴川城区滨江路和遂溪城区滨河大道等市政干道,推动县城扩容提质;促进产城融合,推动企业进园、园区近城,支持投融资、土地经营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增强县城集聚发展能力;建成一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升县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深化垦地合作,把有条件的农垦农场土地纳入乡镇规划,推动徐闻曲界、雷州英利等11个镇,与华海、东方红等13个农垦农场实现镇场融合发展。理顺县镇两级事权财权,有效保障乡镇运转。

  完善城市规划修编。争取城市总体规划年内获得国务院批复。完成生态控制线划定,编制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建设规划,完成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利用、给排水和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现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

  深入实施“三环四通”。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水陆空立体运输。重点推动建设深湛高铁江茂段,加快建设合湛高铁,全面建设东海岛铁路。动工建设海西快线;完成海东快线桥梁施工和环半岛一级公路徐闻段25公里路基、桥涵工程;建成海湾大桥西连接线;推动建设湛徐高速南延长线和吴川大王线公路及蓬吴线二期、三期;启动国道207线、325线路面改造;改革农村公路养护体制,加快县乡道路改造;加快危桥改造步伐,完成廉江石角西桥重建;抓紧环城高速、东海岛至雷州和汕湛高速湛江段前期工作。完成湛江国际机场前期工作,力争获得国家批准;力促民航旅客吞吐量突破100万人次。实施宝满港区4.4公里和东海岛港区1.8公里岸线开发,兴建东海岛港区通用杂货码头;实施徐闻港客滚码头和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扩建;推动县域渔港、港口建设,壮大县域临港产业。大力发展海湾水上巴士,是方便市民出行、丰富海湾旅游、发展低碳交通的现实需要。编制实施水上巴士规划,统筹开辟航线,加快建设靠泊码头和配套设施,年内完成水上巴士经营主体招投标,启动建造3条近距离航线的船舶和码头,力争2015年春节前新开通一批水上巴士航线,形成多样化城市客运体系。

  加快海东新区开发。坚持产城融合互动,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加快新区建设步伐,年内完成投资50亿元,建成湛江奥体中心及沿海大道等配套设施和海东观海长廊,开工建设南粤银行金融大厦、奋勇大道南段等19个项目;加快20公里岸线、520公顷滩涂综合整治,启动市区内湾北部海岸线整治;强化海洋湿地保护,建设海东生态公园。加快调顺跨海大桥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动工建设。开展湛江湾过海隧道前期工作。

  提升海西发展质量。加快湛江化工厂、湛江电厂环保迁建工作,加快外贸、霞海码头和湛江港调顺岛港区功能腾退,支持海滨船厂迁建改造。加快建设保利城市原点广场、万达广场和海上运动中心等项目,完成投资72.5亿元。建成霞山法式风情街和赤坎三民路民国风情街。结合海湾西岸整治,新增1个海滨浴场。实施24个“三旧”改造项目,完成投资44.5亿元,开创“三旧”改造新局面。启动人民大道南等交通拥堵路段地下空间开发。加快广州湾大道建设,完成椹川大道北、乐山大道等12条道路“白改黑”,建成海丰路、新湖大道、华信大道等5条道路,动工改造南方路、康强路,动工建设振兴路、海大路和体育北路西段等5条道路。实施麻章湖光海岸线整治,突出科教、交通、生态、宜居功能,加快西城新区建设步伐。

  各位代表,湛江是我们生活的家园,海湾是我们共同的财富。从湛江港沿海往北,经保利城市原点广场、西澜湾渔人码头、法式风情街、南珠广场、渔港公园海滨浴场,沿中央商务区、海上运动中心、金沙湾海滨浴场、湛江文化中心,再到滨湖公园,是宝贵的33公里黄金岸线。正在建设的广州湾大道是一条景海相映的休闲走廊,是湛江人民多年的梦想、愿望和期待,是还海于城、还岸于民、还景于自然的现实需要,也是企业转型升级、再创辉煌的现实需要。全市人民要顺势而为,共同努力,加强军民团结,加快企业环保搬迁,加快生产功能腾退,让城市拥抱大海、大海环抱城市,湛江重归自然、再现美丽!

  继续推进“一清四治”。清“地”:完成市区91宗1.6万亩闲置土地清理,分类处置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法收回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治“水”:整治百姓渠等22条市区河渠,完成南柳河综合整治;推动南渡河水系综合整治;加强九洲江流域与鹤地水库水污染区域联防联治,启动鉴江、袂花江流域水患综合整治,启动甘村水库和南溪河上游综合治理;建成奋勇、坡头、东海岛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赤坎水质净化厂三期和海东新区、屋山、平乐3间污水处理厂,启动南溪河污水处理厂前期工作。治“堵”:坚定整治当月大见成效、整治三月根本好转、整治半年成为习惯的目标,打赢市区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加快实施拥堵十字路口立体交通改造,建成交警智能指挥中心,开辟公交专用通道,建设畅通文明城市。治“乱”: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年”活动,深入整治“六乱”,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破坏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行为。治“违”:加强联合执法,落实巡查监控、拆除管理等措施,用铁的手腕、钢的意志严厉打击市区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和违法占用岸线、海域滩涂行为。

  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坚持以中央商务区、海东新区为核心,以金融、商务、中介、科技和总部经济为主要业态,构建服务业集聚区,打造金沙湾及人民大道北高端商贸圈。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大型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拓展电子政务,发展电子商务,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整治,动工建设北部湾农产品流通综合示范园二期,建成湛江商贸物流城等项目,支持建设廉江塘蓬石材市场;海田物流园区完成投资35亿元,建成国际车城二期等项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大城市旅游宣传,唱响“湛蓝的海、湛蓝的天”,编制实施滨海城市旅游规划,创建省滨海旅游示范市。完善城市旅游标识系统,开发高端海上旅游线路,建设智慧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和旅游自助服务驿站。动工建设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环岛公路、休闲渔港旅游区等项目。创建湖光岩5A级景区。

  ——加快农业现代化,走统筹发展之路。贯彻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强农业、惠农村、富农民,让农业成为致富产业,农民成为体面职业,农村成为安居乐园。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重点建设雷州东西洋22万亩粮食生产基地,打响东西洋优质大米品牌。建设湛江农垦循环经济示范区,实施正大农业饲料厂、肉鸡加工厂等项目。扩大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覆盖面,开展甘蔗种植保险试点。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提升现代农业装备水平。改良甘蔗品种,推进糖业种植、设备、技术、管理和产品升级。加快渔船更新改造,组建远洋捕捞船队;支持水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休闲渔业。实施“南珠”振兴工程。加快雷州青年运河灌区节水改造,完成鉴江供水枢纽配套工程,实施红星、合流水库扩容,完成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60宗。完成850公里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

  ——加快推进生态化,走持续发展之路。发挥生态优势,坚持生态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是湛江实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选择,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成为全市人民的自觉行动。

  发展生态经济。注重点上开发、面上保护,细化主体功能区,逐步取消重点生态地区GDP考核。注重经济发展、生态优先,强化环保约束,实施环境损害依法赔偿、刑事追究制度;禁止生产销售粘土实心砖。注重开发保护并举,加强自然岸线保护。谋划建设海东新区中美生态城和东海岛中欧生态经济合作示范区;建设东海岛钢铁石化循环经济示范区,打造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建设生态城市。推进“五城同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模”、“创文”取得重大进展。净化空气:整治市区“扬尘”;加快淘汰“黄标车”,设置“黄标车”限行区;建成湛江电厂4号机组脱硝、东兴公司催化裂化装置脱硫设施。每天发布PM2.5空气监测数据。美化环境:建设沿海景观林带200公里,营造碳汇林2.5万亩;规划建设滨湖公园、南国热带花园环园绿道,改造海滨、寸金公园和人民广场。推动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迁建医疗废物处理厂。亮化城市:实施城市景观亮化工程,“十一”前完成市区主要道路、河流、岸线两侧点亮增亮。

  建设生态乡村。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创建行动,推进乡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和卫生改厕,加快乡村道路硬化、环境绿化、民居美化。开展“最美村庄”、“最美农户”系列评选,建成生态文明村590条。坚持创建生态文明村、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与新一轮扶贫开发有机结合,切实改变农村面貌。

  建设生态林。规划建设以县(市)、单位命名的千亩、万亩生态林,年内建设徐闻曲界万亩“热带雨林”首期、南三岛千亩沿海防护林和改造鹤地水库5千亩水源涵养林等生态林示范区,实施三岭山森林公园5千亩造林复绿,湛江农垦和雷州林业局要优化林种,建设规模化生态林,提高生态林覆盖率。

  各位代表,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富裕新湛江,是我们的历史重任。建设生态林,“功成不必在我”,希望在前方,挑战在路上。我们要通过一届又一届政府的不懈努力、一代又一代人的接力传递、一片又一片生态林的建设修复,拓展绿色空间、积累绿色财富、建设绿色家园,实现发展与美丽共赢!

  ——加快投资环境国际化,走开放发展之路

  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市场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成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民营企业参股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本监管,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比例。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建设广东(湛江)统筹城乡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支持湛江港集团上市,支持南粤银行发展,争取1家农信社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改进预算管理,建立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出台新一批市级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目录。坚持先行先试,探索东海岛石化园区、海东新区岸线滩涂综合整治海域使用管理“直通车”试点;建设东海岛省级节约用地示范区。理顺南三岛、奋勇高新区和东海岛、海东新区管理体制。

  改善营商环境。坚持利企安商,抓好“三服务”工作,落实骨干企业培育行动计划,继续改善政务、诚信、治安和交通四大投资环境,降低企业营商成本,破解企业融资难题;提升网上办事大厅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效能,建设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政务环境。依法打击阻工闹事、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健全社会信用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信用湛江”。

  深化开放合作。全力办好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充分展示湛江建设海洋强市的广阔前景。培育壮大水产品、小家电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发展外贸电商和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启动设立欧美、东盟经贸代表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进出口。推动构建“湛茂阳”临港经济圈,扩大与珠三角、港澳台、北部湾等区域经济体务实合作,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打造中国远洋门户城市。与更多沿海开放城市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深化国内外友好城市交流合作。

  加快市场开放。在外商投资、民间投资和工业、商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落实“非禁即入”投资政策,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省扬帆计划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引进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产业领军人才或团队,集聚天下英才,给力湛江振兴。推进实施民营企业“十百千”投资计划和“乡贤反哺工程”,发动海内外华侨、乡贤和商会、社团组织回乡创业,掀起发展在湛江、兴业在湛江、创富在湛江的高潮!

  各位代表,封闭必然落后,开放才能繁荣。建设现代化城市,必须加快国际化步伐。我们要以大海般的包容胸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加快建设开放政府、开放城市和开放市场,打开城门天地阔,真诚笑迎八方客,让湛江成为海内外朋友的投资宝地,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在红土大地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在雷州半岛充分涌流!

  ——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走和谐发展之路。坚持多谋民生之利,多办民生实事,多解民生之忧。

  强化就业与社会保障。坚持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拓展青年创业就业空间,广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门路。减免行政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支持全民创业;推动工业园区采用BOT等模式兴建标准厂房,引进中小微企业入驻创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新增城镇就业7.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推动基本医疗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扩大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底线兜住兜好。

  发展社会各项事业。创建教育强县(市、区)3个、镇(街)30个,建设5所县(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300所特色文化校园;落实“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和万名教师学历提升计划,鼓励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基本建成湛江机电学校新校区,动工建设湛江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市二技新校区和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加强文化传承保护,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提升文化软实力。动工建设湛江文化中心,深化市直文艺团体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开展市管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市)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加快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提高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建成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新院主体工程和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广东医附院海东新院和农垦中心医院门诊大楼。坚持优生优育,完善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巩固提升50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示范村建设水平。加快县(市、区)体育场馆建设,做好省运会筹备工作。发展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建设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筹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完成扶贫开发“双到”目标任务。落实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加强双拥共建、国防教育和民兵预备役工作。抓好第三次经济普查,做好妇女儿童、民族宗教、防震减灾、史志档案、老区、粮食和人防、消防、海防等工作。

  办好民生实事。在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基础上,推进实施十大民心工程:推进建设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新院、湛江奥体中心、湛江文化中心、职教基地和市级养老服务中心,推进鹤地水库水污染综合整治,推进“五城同创”,推进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创建行动,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和村道建设。办成十件民生实事:城乡免费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提高到950元、初中提高到155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由25万元增至30万元,二档由30万元增至50万元;建设一批市区繁华路段便民交通硬件设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以上;新建平价药店20家、平价商店30家;开工建设保障房3000套、13.5万平方米,建成2000套、9万平方米;改造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1万户;建设移民新村85条;完成霞山海滨昌大昌片区排水系统整治;新建9个乡镇(街道)文化站、367个村(社区)文化室。

  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创建“平安湛江”,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建立初信初访首问首办和问责考核制度,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坚持对严重暴力和黑恶犯罪“零容忍”,开展打击欺行霸市、农村恶势力和“两抢一盗”、“一清两禁”、反走私等专项行动;新装1万个治安视频监控镜头、新建20个治安卡口;加强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强化价格监管,完善价格评估。健全食品原产地追溯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大农村卫生室和零售药店监管力度。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规划建设国家级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完善市应急指挥平台,动工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各位代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加强政府建设是保障。我们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办事,主动接受人大法律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坚持苦干实干创业,树立用结果说话的工作政绩导向,始终把“干”作为一种基本能力,作为解决一切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继续营造“干”的氛围,增强“干”的本领,爱护“干”的干部,在“干”中统一认识,在“干”中解决矛盾,在“干”中推动发展。坚持督查督办落实,着力提升部门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重点工作快落实、重点项目快建成、重点事项快完成。坚持清正廉洁从政,精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办法,全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压缩行政经费开支。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构建监察、司法、审计联动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监管,建设廉洁镇村。主动公开财政预决算、环境保护、社会民生等政务信息,传递湛江发展正能量。全体公务员要秉持公心抓工作、干事业、促发展,做到一身正气、浑身阳光,勤廉双优、德才兼备,树立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期好干部形象!

  各位代表,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关键是突出重点抓落实。今年,市政府在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基础上,将着重抓好四件大事:一是把改革当作头等大事,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二是全力促进中科炼化项目全面开工建设;三是动工建设海西快线,与建设中的海东快线形成海湾两岸两个城市快速通道;四是办好中国海洋经济博览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发展大局,攻克重点难点,以点带面实现工作新突破、打造工作新亮点、开创工作新局面!

  各位代表,外界关注湛江,商家看好湛江,广东寄望湛江,人民期待湛江!湛江的机遇是时代的机遇,决不能在我们手中错过!让我们在中共湛江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咬定目标,坚定信心,攻坚克难,扎实苦干,与全市人民一道,用智慧和汗水,谱写湛江发展更加灿烂、更加出彩、更加绚丽的新篇章!

  名词解释

  三服务: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

  海东快线:原名海东大道,全长26.89公里。

  湖光快线:指海湾大桥西连接线疏港大道以东9.6公里路段。

  广州湾大道:北起赤坎金沙湾军民大道,南接霞山海滨公园,全长11公里。

  两低群体:低保户和五保户。

  一场三馆:湛江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和主体育馆、综合球类馆、游泳跳水馆。

  一清两禁:清枪、禁毒、禁赌。

  七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或煤气)、平整土地。

  政产学研合作: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各自优势,在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互惠共赢合作。

  南方海谷:以湛江湾区为中心,壮大钢铁、石化、造纸和家电、医药、水海六大产业集群,打造现代海洋产业聚集地。

  三环四通:市区成环、湾区成环、半岛成环,市外通高铁、县县通高速、镇村通快速、港口通全球。

  海西快线:原名湛江大道,全长20.5公里。

  黄标车:贴有黄色环保标志的高污染排放车辆。

  负面清单:政府以清单方式列明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非禁即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和产业,都允许企业投资。

  扬帆计划:由省组织实施的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

  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

  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乡(镇)两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行政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上述机构需要就本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制定和发布。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其它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以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规范性文件延续。

  第九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起草送审稿。

  起草单位可以指定本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条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起草的,直接提交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由本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起草的,相关业务机构在提交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送审稿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起草单位直接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核的公函;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件文本(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

  第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前置性审查。

  第十六条制定机关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文件。

  第十七条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已经发布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制定机关负责。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1式3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时,将1份纸质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发布。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在《湛江日报》刊登或发布消息。

  第二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备案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提请市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现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进行纠正,并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不提出异议,又不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政府对相应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实施每满两年,实施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评估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实施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进行跟踪,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出现调整,规范性文件与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制订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不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视具体情况对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其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湛江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公告》(粤府〔2004〕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机构,依照本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确定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如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发现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城管执法分局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城管执法分局有不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发现其不履行执法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属区政府(管委会)督促其履行职责。

  第六条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颁发证照和项目审批情况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市城管执法局也应及时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有关部门的审批、发证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有关部门有权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第九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应负赔偿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定若干条款,应给予罚款处罚的,按处罚最重的一项规定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市城管执法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被罚款项,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十六条市城管执法局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相关的调查取证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市容的;

  (二)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以及乱倒生活废弃物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六)在城市道路、街巷占道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七) 临街楼房安装的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九)不履行门前“三包”规定的包秩序、包卫生责任,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不按规定随意倾倒、丢置的;

  (十三)将建筑废弃物倾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十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十六)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等服务的;

  (十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十八)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九)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

  (二十)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改变城市绿地规划性质的;

  (二)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以及在树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悬挂重物的;

  (三)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

  (四)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庭院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或绿地供排水等绿化设施的;

  (五)在城市绿地内进行娱乐活动导致绿化损坏的;

  (六)擅自迁移、砍伐绿化树林的;

  (七)擅自修剪古树名木或以其它方式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

  (八)擅自迁移、砍伐或以其它方式破坏古树名木致死的;

  (九)不具备相关资质而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

  (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十一)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但超过批准占用期限的;

  (十二)擅自在城市绿地、居住区绿地内开设商业或经营服务点的;

  (十三)不履行门前“三包”规定的包绿化责任,不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

  (十四)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的;

  (四)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五)擅自在桥梁、城市路灯等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六)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缺损时,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七)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八)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十)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从抢修施工开始起三日内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十一)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共用地的,或变更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期限,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二)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的;

  (十三)未按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十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十五)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十六)其他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的;

  (二)无照流动商贩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二)未经批准,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广播宣传车及其他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住宅区、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方,从事家庭作坊或经营活动时,使用空调机、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切割机、水泵、音响等设备,其边界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在商业经营中采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等场所在经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其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五)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等活动,未适当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

  (六)中午或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或者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喧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七)未经批准,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或其他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八)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锯木机、风动机具或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

  (九)临近中、小学校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未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的;

  (十)在市区内进行建设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未经批准,作业时间超出7时至12时、14时到20时的;

  (十一)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塑料、垃圾、布碎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十二)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

  (十三)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市区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矸、沙石、灰土等物料的;

  (十四)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物质,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

  (十五)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第二十三条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燃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为报废、超期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二)为残液量超标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三)为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气瓶的;

  (六)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气源的;

  (七)将未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合格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作为民用燃料使用的;

  (八)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九)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擅自施工的,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使用的;

  (十一)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十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

  (十四)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十五)燃气用户使用明火试验燃气设施密闭状况的;

  (十六)自行清除气瓶内残液的;

  (十七)使用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的;

  (十八)加热、摔砸气瓶或在使用燃气时倒卧钢气瓶的;

  (十九)除紧急情况外,未经核准,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

  (二十)燃气经营企业未向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或者拒绝供气的;

  (二十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十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

  (二十三)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规定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的;

  (二十四)燃气经营企业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的;

  (二十五)未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

  (二十六)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

  (二十七)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的;

  (二十八)其他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不到位造成的后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二)“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6时。

  第二十九条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按《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湛府办〔20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标准问题

  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此最低缴费标准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纳,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分担机制问题

  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

  (一)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基础养老金由省政府负担50%,县(市)政府负担50%;项目所在地在区的,基础养老金由省政府负担50%,市、区政府各负担25%(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属于市级项目,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政府负担;项目所在地在区的,由市、区政府各负担50%(市补助区部分不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属于县(市、区)项目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政府自行负担。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对象确定问题

  征地项目批准后,被征地单位要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的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对象人数多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对象人数的,也可按照平均分摊的方法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补贴和发放的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重新平均分摊。

  四、关于国家、省重点项目报批保障资金落实问题

  本通知下发后的国家、省重点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在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时,要附上足额缴纳该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汇款凭证。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所缴资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后发生的征地建设项目,在上报用地材料时,用地业主应提供市发展改革局出具的项目性质(国家、省、市或县(市、区)项目及项目所在地)情况证明材料。

  (二)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征地的,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按本批次纳入社会保障人数计算的养老保障费用和各级政府应负担的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请拨。

  (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

  (四)今后若上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政策作调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


市政府系统召开全市性会议审批办法

  根据国家、省精减会议有关精神和《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分类

  本办法所称全市性会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府直属各单位(下称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1.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确定需市政府召开的会议;

  2.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发展措施和重点工作安排的会议;

  3.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各部门总结、布置年度总体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会议。

  二、参会范围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出席并讲话,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特别重要的请市长出席并讲话,分管副市长主持会议。市长一律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分管副市长原则上不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同志以及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三)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只安排本系统或相关系统负责同志参会,原则上不得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会。确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需报市政府批准,并冠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下发会议通知。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人数不超过250人,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100人;严格控制电视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参会范围。

  三、审批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市府办公室备案。

  四、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将下年度本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按要求填好表格 (见附件) 报市府办公室,由市府办公室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提出全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发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按计划执行。

  (二)各部门提出计划外临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如涉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防控、重大防灾救灾、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事项或重要经济工作安排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会议方案报市府办公室,按程序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列入计划内的会议或确实需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管部门在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召开的会议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五、审批原则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超过24个;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各部门每年不超过1个。

  (二)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进行部署。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应予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三)全市性会议原则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需集中分析研讨、现场会外,一般不集中召开见面会。2014年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现1/3以上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并将比例逐年提升至50%。

  (四)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不超过半天。原则上,在全市性会议上市长讲话不超过40分钟,副市长讲话不超过30分钟;大会发言人数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半小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安排以部门名义进行表彰、颁奖活动。

  (五)除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外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开至各县(市、区)。

  六、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具体安排,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衔接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如需报道应尽量压缩报道数量、字数、时长。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府办公室下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市府办公室协助;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工作和下发会议通知由各部门负责。

  (三)各部门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府办公室备案。报备内容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议程安排、参会范围及人数、会期。确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应代拟市政府领导讲话稿一并报送。

  (四)会议地点优先考虑市政府会议室或价格低于会议费用综合定额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和会议室,或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场一律不制作会议背景板,主席台、发言席和会场不摆放鲜花。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议期间,一律不安排宴请,不得组织与会人员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会议经费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议事协调机构原则上不召开全市性会议,如确需召开,按以部门名义召开会议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市政府系统全市性会议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申报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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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的通知

  湛价〔2014〕7号

  市交通行业协会、市区各出租小汽车公司:

  为促进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化解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压力,疏导油价运价矛盾,维护乘客、出租小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的规定,经成本调查和召开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听证会,综合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起步价、结构价格部分)

  1.统一车型收费档次。将原来的豪华型和准豪华型为一个档次、标准型和普通型为一个档次的分类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一个收费标准,不再对车型进行分类收费。

  2.调整起步价。由原来的豪华型、准豪华型起步价7元/2公里内和标准型、普通型起步价5元/2公里内,统一调整为7元/2公里内。

  3.调整公里租价。公里租价由原来的豪华型2.2元/公里,准豪华型2.00元/公里,标准型1.8元/公里,普通型1.60元/公里,统一调整为2.3元/公里。

  4.候车费标准不调整。候车费仍按24元/小时计算。

  5.空驶费标准不调整。空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当载客车辆行驶满15公里标准收费后,表内自动计收50%空驶费。

  6.夜间加价幅度不变。23时至次日凌晨5时30分期间乘出租车,超过起步里程后在公里租价基础上提高20% 。

  7.路桥费缴交方式不变。按实向乘客计收(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除外)。

  8、跳表计算方法。为方便找零,车辆行驶满2公里后,按每218米跳表一次;车辆候车停泊时间每2分30秒跳表一次。

  二、建立出租小汽车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方式

  出租小汽车运价包含起步价、结构价格(含起步公里、公里租价、返程空驶等)和燃油附加费,起步价、结构价格部分按上述第“一”项的规定执行,燃油附加费标准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具体联动方式:取消原定1元/车·次的燃油附加费,设目前燃油附加费为0元/车·次;以2013年12月1日我省公布的93#(IV)汽油最高零售价7.69元/升作为基期平均油价,当报告期平均油价较基期平均油价上升幅度达到或超过1.13元/升时(以1.13元/升及其倍数为计算单位),燃油附加费相应增加1.00元/车·次;当报告期平均油价较基期平均油价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13元/升时,燃油附加费相应减少1.00元/车·次; 如此类推。燃油附加费为出租车运价表外另收费(燃油附加费最低不低于0元/车·次)。

  2.启动条件

  当报告期平均油价较基期平均油价上升或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13元/升时启动燃油附加费价格联动。为保持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的相对稳定,燃油附加费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周期一般不少于 6个月。即报告期与上期(上次燃油附加费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3.启动程序

  当报告期我省93#(IV)汽油的最高零售价达到联动机制的启动点时,由市交通行业协会牵头,市区出租车公司提出启动联动机制的申请,并经交通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意见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实施时间及要求

  (一)接文后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出租车调表工作。调表期间,已调表的,按新的运价规定执行;未调表的,按原运价标准执行。市区出租车载客到火车西站回空费等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函〔2012〕254号)执行;出租车机场候车费仍按市物价局、原市交通局《关于我市出租小汽车到湛江机场候车载客收费问题的通知》(湛价〔2010〕27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出租小汽车租价标准的通知》(湛价费(2)〔1997〕40号)和市物价局《关于下调我市城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湛价〔2012〕150号)同时废止。

  (二)请认真做好本次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和出租小汽车企业的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出租小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禁止出租小汽车拒载乘客或不按规定打表等乱收费行为,违者将依法查处。

  附件:湛江市区出租小汽车运价表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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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予组织或者公民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市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

  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公民,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是其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效果良好。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以解决我市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主要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结果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所采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

  重大工程项目方面的市科学技术奖一般只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为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并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行业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软科学研究项目评审标准参照自然科学项目或者社会公益项目。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9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市专利奖分为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两个等级。

  市专利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

  (三)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无专利权属纠纷,无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纠纷,无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四)市专利奖根据专利实施对技术创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突出作用评定奖励等级。各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1.专利金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产生。

  专利金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产业化,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产生。

  专利优秀奖: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创新性较为突出,或该外观设计专利设计新颖、富有美感,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者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拟奖项目、奖励等级;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5~21人。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4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的成员在专家库中挑选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其他组织”是指具备推荐条件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市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家、省驻湛单位,以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由三位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二位正高专家与其他二位副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共同推荐一项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八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章评审

  第三十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方式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网络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对学科(专业)评审组推荐为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专利金奖的拟奖候选项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

  (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参加评审的委员必须占全体委员80%以上,会议表决才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专利金奖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和专利优秀奖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参加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六章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奖人、拟奖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人、拟奖项目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如对候选项目的评审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市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非实质性异议涉及跨部门的,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予授奖。

  第三十八条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交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

  第三十九条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7天内处理完毕,符合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参与本年度奖励;异议项目受理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四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市专利奖的金奖奖金为5万元、市专利优秀奖2万元。

  第四十一条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专利金奖并且产业化后新增税收明显的项目给予额外的奖励。获奖当年以及前两年,三年累计新增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增加奖励10万元;达到1000万以上的增加奖励2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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