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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6期)

时间:2013-06-28 16:02:34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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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2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2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湛江市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3〕3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湛江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湛府〔2013〕3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湛府〔2013〕3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37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3〕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区市容卫生和秩序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3〕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湛江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3〕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1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1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3〕12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湛建管〔2013〕51号)

  关于修订《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粮联〔2013〕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湛江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给予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适当补助。  

  第四条 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按照下列规定获得救济:

  (一)属于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条件的县(市、区)安排集中供养;

  (二)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供养;

  (三)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特别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并给予护理补贴。  

  第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应当给予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安排床位。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市、区)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八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第九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贴,逐步实现残疾人学生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免费制度。

  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招生标准的残疾人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取。就读于上述学校的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学生,持有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的,教育部门给予减免30%以上的学杂费。

  对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学生以及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学生,给予“扶残助学”助学金资助,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人子女,可以参照残疾学生资助标准资助。

  第十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经各级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减免的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举办或者鼓励社会举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或者农疗机构、辅助性就业工场或者农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生产劳动单位;对从事辅助性或者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优先核发证照。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应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在楼层分配上可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应优先改造住房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房屋。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优先安排。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可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减收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购买车船票、飞机票应给予优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如轮椅、拐杖等)应准予免费携带;残疾人寄递盲人读物免收邮资。

  第二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可以免费进入国有、集体单位开设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交通、邮政、电信、医院、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应设立为残疾人提供方便、优惠条件等醒目的服务标志和服务窗口。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保障残疾人权益若干优惠办法》(湛府〔2003〕95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5日

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所有名木均实施一级保护。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下合称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每5年普查1次,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设立标牌,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建护栏保护。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维护和技术指导,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保护管理责任制。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单位和个人,为该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街道、公园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生长在私人庭院的,由该住户居民负责保护管理;庭院多人共有的,由住户居民共同负责保护管理。

  (六)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视情确定保护管理单位或个人。不能确定的,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管理。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制定的古树名木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冠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和落实具体措施后,要征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果实种子或剥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修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相矛盾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二)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致死的。

  第十六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牌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湛府〔2004〕132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湛江市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以湛府〔1999〕5号文印发的《湛江市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抵触或已被新的规章所替代,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予以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并公布湛江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湛府〔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文广新局确定的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1项),现予公布。请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

  附件:湛江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1日

  附件:

湛江市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序号  项目类别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1.     传统舞蹈 Ⅲ    徐闻屯兵舞           徐闻县

  2.     传统舞蹈 Ⅲ    雷州南门高跷龙舞        雷州市

  3.     传统技艺 Ⅷ    流沙珍珠制作技艺        雷州市

  4.     传统技艺 Ⅷ    沙古菜头仔制作技艺       遂溪县

  5.     传统技艺 Ⅷ    遂溪制糖技艺          遂溪县

  6.     传统技艺 Ⅷ    吴川月饼制作技艺        吴川市

  7.     传统技艺 Ⅷ    湛江阿婆田艾米乙制作技艺    麻章区

  8.     传统技艺 Ⅷ    湛江金泉腊味制作技艺      坡头区

  9.     传统技艺 Ⅷ    湛江威力神酒酿造技艺      坡头区

  10.    民俗   Ⅹ    乌石海上龙舟信俗        雷州市

  11.    民俗   Ⅹ    吴川年例            吴川市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湛府〔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


湛江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和《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湛发〔2010〕8号)等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与建设幸福湛江、实现富裕安康的奋斗目标相适应,依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纲要。

  一、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上级残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市残疾人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圆满完成了“十一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的各项任务指标。残疾人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实施康复工程,使全市20多万名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免费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精神病综合防治康复、社区康复示范区和示范镇(街道)培育活动等工作成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亮点工程;扎实推进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2.9%,资助2375名贫困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免费为5000多名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新增10000多名残疾人就业;有30000名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为2032户残疾人进行了危房改造,帮助120户住房困难户实行廉租住房补贴;残疾人事业宣传、文体工作成绩显著,获得2007年“全国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2008年北京残奥会“突出贡献奖”。

  经过5年多努力,我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制度性保障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主要是:残疾人事业经费较少、缺口大;残疾人事业仍滞后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不足,基本需求与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部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以及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方面还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问题,发展残疾人事业依然任重而道远。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幸福湛江的关键5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的重要时期,必须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缩小残疾人基本生活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迈向小康社会。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湛江的奋斗目标,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残疾人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保障,促进残疾人状况改善和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幸福湛江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残疾人总体生活水平基本达到小康水平。

  ——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人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

  ——建立比较完善的残疾预防体系,系统开展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

  ——加强残疾人组织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事业科技应用和信息化水平。

  ——弘扬人道主义,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营造更加和谐有利的环境。

  (三)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引导、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培育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2.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先行先试。统筹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发展与环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残疾人需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以人为本、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切实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注重残疾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优先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要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

  4.落实普惠、突出特惠、讲求实效。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落实到残疾人;针对残疾特性制定专项扶助政策和措施,使残疾人各项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社会保障。

  主要任务:

  ——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城乡残疾人普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再保险。

  ——落实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纳入低保范围。提高对低收入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水平,各地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再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将重性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对仍有困难的给予救助。

  2.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开展残疾人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的康复费用予以补助。

  3.落实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制订落实机动轮椅车燃油费补贴、生活用电(水、气)费用、挂号费、诊疗费、停车费、盲人聋人手机短信和宽带资费以及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康复。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康复管理、康复技术指导和康复服务网络,构建与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相适应的康复保障机制。

  ——到2015年,全市初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行政区域内三分之一以上的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实施一大批国家、省、市重点康复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康复救助措施,为全市7万名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

  政策措施:

  1.以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构建公办与民办并举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平台,全面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心理康复、社会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咨询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等康复服务。

  2.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加大市级财政对经济较落后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经费支持力度。对辖区内户籍贫困残疾人实行实名制康复救助,由各县(市、区)残联根据年度任务完成数与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机构进行定额结算。在定点民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享受公办康复机构同等救助标准。

  3.加快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指导全市的资源中心作用。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与本地听力言语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需求规模相适应的公益性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市和各县(市、区)康复服务机构分别达到国家一、二级标准。按照卫生部《综合医疗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试行)》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规范康复医学服务行为,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

  4.充分利用和整合社区资源,普遍开展规范化社区康复服务,实现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在街道(乡、镇)建立社区康园中心,开展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工疗娱乐、心理辅导、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到2015年,全市90%以上的街道和中心镇建有社区康园中心并形成网络。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设置康复室,开展医疗康复,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列入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依托社区康园中心、康复室和各级志愿者组织开展居家康复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康复病床、功能训练、精神病服药指导、居家无障碍改造、康复护理、外展活动、心理疏导和上门随访、康复咨询等服务。

  5.加大对各级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康复专业人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和资助标准配套实施康复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培训2000名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发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和市级康复师资对康复专业人才培训的作用,为基层康复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

  6.依据国家《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开展评估、验配、定(改)制、居家无障碍改造、适应性训练和回访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为2万名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

  重点工程:

  1.实施“万名重症精神残疾者免费康复治疗工程”。利用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市、各县(市、区)配套的相应经费,为我市1万名以上贫困重症精神残疾者提供免费康复治疗,实现全市贫困重症精神残疾者免费服药全覆盖。

  2.实施“万名贫困肢体残疾者爱心助行工程”。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为全市1万名以上的贫困肢体残疾者免费配送轮椅和免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实现全市贫困肢体残疾者爱心助行全覆盖。

  3.实施“万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工程”。通过各种渠道筹措复明资金和实施各种复明项目,为全市1万名以上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实现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全覆盖。

  4.实施“千名学龄前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训练工程”。利用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市、各县(市、区)配套的相应经费,为我市1500名7周岁以下贫困脑瘫、聋儿、孤独症和智力残疾或智力低下儿童免费提供系统机构康复训练服务,实现我市四类贫困学龄前残疾儿童免费机构康复训练全覆盖。

  5.实施“千名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助视工程”。利用省下拨的专项经费和市、各县(市、区)配套的相应经费,为我市1000名以上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验配助视器,实现全市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助视器适配全覆盖。

  (三)教育。

  主要任务:

  ——逐步对0-6岁的残疾儿童实施学前康复教育。到2015年,全市残疾儿童接受3年学前教育(含专门机构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的比例大幅提高。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质量。2015年,入学率达95%以上。

  ——大力发展残疾人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政策措施:

  1.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制订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0-6岁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介、早期康复教育、家长培训和师资培养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园、特教学校、残疾儿童康复和福利机构等实施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鼓励、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规范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医疗康复、无障碍改造、师资培训和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等措施,帮助具有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在普通幼儿园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逐步提高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普及程度。

  2.着力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通过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等多种形式,对适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市及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建有综合性、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市要建设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重度残疾儿童教养班。

  3.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将符合条件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培训范围,大力发展职业高中教育。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开设职训部(班)或高中部(班)。扩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术院校招生规模,培养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做好残疾人青壮年文盲扫盲工作。

  4.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养学校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或智力低下、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8倍拨付,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5倍拨付。

  5.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按照省编办等4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要求,配齐配足教师。鼓励湛江师范学院开设特殊教育专业,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6.加大教育救助力度。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享受我市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资助政策。

  (四)就业。

  主要任务:

  ——实施实名制动态管理,大力促进残疾人充分、稳定就业,城镇新增就业残疾人5000名,农村稳定在业残疾人8万名。

  ——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规范化就业服务,为7000名有就业培训要求的残疾人提供技能培训。

  ——扶持1000名残疾人个体创业。

  政策措施:

  1.推动制订实施《湛江市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湛江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做好按比例就业年审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2.做好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调查,开展进家入户普查工作,逐家逐户登记造册,掌握残疾人就业培训需求情况。

  3.通过集中安置、按比例安排、劳务输出、残疾人个体从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项目等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采取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等方式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大力推进职业康复劳动项目,促进智力和精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全市各级残联可成立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非营利性生产(服务)单位,承接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项目,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和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与服务目录。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和就业水平。全市各级残联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展实用型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残疾人职工在岗技术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能力评估,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选拔、推荐残疾人参加全省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和残疾人才艺展示活动。

  5.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能力建设。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建设,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的联通。

  6.组织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做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鼓励医疗机构录用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扶持就业。

  7.依托农村扶贫开发和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种养业、家庭服务业和其他增收项目,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

  (五)扶贫。

  主要任务:

  ——加大帮扶力度,扶持5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发展能力。

  ——实施对残疾人的就业扶贫项目,帮助25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带动1万名残疾人脱贫。

  ——继续实施“安居工程”,改善25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

  政策措施:

  1.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加强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与扶贫开发政策扶持的有效衔接,明确数量,分类实施,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贫困残疾人确定为扶贫开发对象,重点予以扶持。

  2.做好残疾人贫困户状况调查,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做到户有卡、村有册,并建立数据库,实时监测。

  3.大力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合理设置适合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培训项目,使经过培训的残疾人至少掌握l-2门实用增收技术。强化培训后的就业扶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服务,从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4.扶持1万名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依托技工学校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建立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推动基层残联与当地农业龙头企业合作,扶持技术培训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残疾人扶贫基地,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

  5.将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全市扶贫“规划到户、责任到人”重点工作对象,优先完成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住房改造任务;对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户实行廉租住房制度,改善其住房条件。

  6.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和民生项目资金,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

  7.充分发挥县、镇两级残疾人服务社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

  8.继续开展残疾人康复扶贫。落实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制度及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工作。

  (六)托养。

  主要任务:

  ——建立以市、县(市)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托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8000名残疾人提供社区和居家托养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托养、居家安养服务覆盖面达到60%以上。

  政策措施:

  1.将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改善残疾人状况的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2.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将市残疾人托养中心纳入政府公益性民生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实施,2015年前建成,使其成为一个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规模不少于300张床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县(市、区)在“十二五”期间也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托养服务骨干网络,带动和鼓励社会组织、残疾人(亲属)互助组织和个人通过社会募集、互助集资、公益信托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对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

  3.大力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和引导一批社会服务专业机构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为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4.以政府补贴、社会募集等多种形式筹措实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项目所需资金,逐步提高补助标准。精心组织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培育“阳光家园”示范区和示范机构。

  (七)文化。

  主要任务:

  ——发展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残疾人文化权益,举办残疾人文化节。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残疾人文化活动,满足残疾人基本文化需求。全市创建10个省级“残疾人文化进社区”示范点。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繁荣残疾人文化,提升文化品牌,扩大社会影响力。

  政策措施:

  1.支持残疾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各类公共文化场所向所有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开展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借阅服务,全市至少要设立1至2个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馆(室)。

  2.加大特殊艺术人才的培训,依托特教学校,建立特殊艺术基地,成立市残疾人艺术团,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组织参加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和盲、聋、弱智学校学生艺术表演比赛。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室)等公共文化机构要有计划地为残疾人提供艺术辅导。

  3.推进残疾人文化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利用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等有计划开展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活跃和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

  4.全市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要重视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盲人读物出版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支持各地开展残疾人手工艺品和文化艺术作品展示与交易活动。支持、资助出版发行为残疾人服务的刊物及反映残疾人生活的图书、音像制品、影视作品,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智障者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更多影视作品上增加字幕、解说。对残疾人出版发行文艺作品给予扶持。

  (八)体育。

  主要任务:

  ——发展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增强体质,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通过意志、技能、潜能挑战,不断提高残疾人的身体素质。

  ——全力办好第七届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发展残奥、特奥和聋奥运动。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类重大体育赛事,努力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水平。

  政策措施:

  1.公共体育场所免费对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提供便利。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全民助残健身工程”。建立10个省级“全民助残健身工程”示范点,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指导服务。大力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继续在城市社区、乡镇农村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对残疾人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工疗站等残疾人服务机构配置体育、健身器材给予支持。

  3.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依托体育部门的训练场地,推动集训工作。做好市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管理推荐工作,建立残疾人运动员培养体系和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等级认证制度,帮助解决退役残疾人运动员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等问题。建立“特奥活动示范社区”,发展特奥运动员,有计划地开展各类特奥活动。

  4.全民参与,将第七届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办成一届高水平的,彰显湛江特色,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社会各界全力支持的残疾人体育盛会。同时,推荐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第九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第六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等重大体育赛事。

  5.建立残疾人体育奖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体育补助、奖励等制度。改善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条件。

  (九)社会环境。

  主要任务:

  ——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各种歧视,为残疾人生存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加大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健全残疾人事业宣传网络。

  ——在公众传播媒体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办好手语新闻节目和残疾人专题节目。

  政策措施:

  1.全市各级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各类宣传媒体要加大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党和政府扶残助残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倡导和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广泛宣传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2.在公众传播媒体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广播电台开设固定的残疾人专题节目、在湛江电视台开办手语新闻节目。

  3.广泛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活动,全面启动各行业的“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以及军民共建、警民共建等助残活动,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援助,为残疾人做好事、办实事。

  4.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建设,完善新闻宣传通讯员制度。组织全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作品的评选工作,并参加全国、全省评选。积极推荐优秀作品参加全省广播电台残疾人专题节目展播活动。

  (十)无障碍环境。

  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开展无障碍建设县(市、区)创建工作。

  ——加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公共服务信息方便残疾人使用。

  ——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50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帮助。

  政策措施:

  1.将无障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内容。航空、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备配置,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残疾人停车位。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积极推进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开展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全面完成市、县(市、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  

  2.加强无障碍设施管理,开展无障碍建设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宣传、推广、普及无障碍知识。制订《湛江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城市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加大对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巡检力度,落实业主责任制。

  3.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大力推广和合理使用残疾人语音提示系统。大型、重点公共场所和风景区、公园的主要景点要设有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政务服务窗口以及金融业、商业、旅游业等重点服务行业要推广手语。有条件的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要开辟残疾人专栏或者专题节目,电视新闻和其他影视节目要加配字幕或采用手语翻译。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逐步推广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产品和符合残疾人需要的无障碍业务服务。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无障碍方式发布政务信息。推进药品和食品说明的信息无障碍。

  (十一)法规建设和维权。

  主要任务:

  ——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残疾人自身及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残疾人联系渠道,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着力解决残疾人普遍性、群众性的利益诉求,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措施:

  1.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完善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措施。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在残疾人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培训100名残疾人维权工作人员。提升残疾人依法维权的能力。

  3.深入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开展“送法律进社区”、“送法律进乡村”等活动,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农村地区延伸,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4.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力度,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残疾人在社会保障和服务等方面普遍性、群体性的权益诉求。加大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重大信访案件协调普查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权益和社会稳定。建立残疾人信访反馈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信访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十二)残疾预防。

  主要任务:

  ——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健全残疾预防工作体系。

  ——实施残疾预防重点工程,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建立残疾报告制度。

  政策措施:

  1.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加强政府统筹规划和协调,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残疾预防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2.加大基础预防工作力度,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实施一批重点预防工程。逐步建立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普及免费婚前检查,做好孕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制度,有效实施对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以及脊灰等疫苗反应异常等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和重点救助。加强初级眼保健工作,提高白内障手术能力,普及青少年视力检查和眼保健,减少白内障、儿童盲、屈光不正等导致的可避免盲。加强对食品和医药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使用秩序,减少食源性疾病致残和药物性致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医疗救助能力,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和意外事故致残。加强精神残疾的预防和监控,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健全精神疾病的三级预防工作,减少精神性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深入开展“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主题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专题性的残疾预防公益宣传工作。卫生、人口计生、人社、安监、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相互配合做好针对致残原因、对象和人群的残疾预防重点知识普及工作。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残疾预防的公益宣传、普及工作。普及婚前卫生指导、医学检查和优生优育咨询。

  4.建立健全残疾预防支持保障环境,加强有关残疾预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实施残疾预防的组织、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提高政府对残疾预防的重视程度,拓宽融资渠道,为残疾预防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鼓励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残疾预防工作,强化有关残疾预防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开发。

  (十三)残疾人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

  主要任务:

  ——完善残疾人组织体系,充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加大残疾人干部配备力度,培育高素质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和助残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服务组织等组织机构的作用。

  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完善全市各级残联机构设置。充分发挥残联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将镇(乡、街道)残疾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城乡社区发展规划和内容。社会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残疾人协会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协同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就业、扶贫、教育、文化体育、信访代理、无障碍和志愿助残等工作。

  3.加强残联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好配强全市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立完善残疾人人才库,进一步发挥各级残联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加大镇(乡、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康复协调员、就业指导员、志愿助残联络员)的选聘、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的残疾人专职委员队伍。

  4.建立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县级以上残联全部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落实人员、场地和工作经费,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充分发挥 “代表、服务、维权”职能。

  5.发挥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作用,团结、联系、吸纳更多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制定扶持残疾人服务业的资金、土地、租赁、专业设备购置、无障碍改造、专业人员培训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扶持残疾人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残疾人(亲属)互助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6.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范残疾人证发放流程,保证办证质量,准确掌握本地残疾人基本情况,凭残疾人证实名制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和服务。

  (十四)信息化和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任务: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信息平台和技术支持。

  ——加强残疾人事业领域科技应用,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

  ——加大残疾人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布局,提高标准,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政策措施:

  1.建立湛江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完善残疾人人口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和资源共享,为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和服务提供身份认证和基础信息,为开展残疾人事业科学研究、制定并实施普惠政策提供依据。开展个性化、多形式、全方位的网上便民惠民服务。加强信息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2.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无障碍信息、通信技术和产品应用,采用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信设备等辅助技术,为残疾人接收和传播信息创造条件。

  3.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综合服务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加大投入,重点扶持,使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标准更高、服务能力更强。扎实推进我市“五个一”工程建设。

  (十五)统计、监测和政策研究。

  主要任务:

  ——加强统计和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数据。

  ——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应用研究,设立研究机构,提高我市残疾人事业政策研究和科学决策的层次和水平。

  政策措施:

  1.加强基层业务台帐工作,推行统计电子化和网络化管理应用,开展残疾人事业统计双月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实效性、实时性。整合各类统计数据资源,实现各种统计系统、数据库以及发布和应用平台的共建共享。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统计指标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残疾人事业统计队伍专业化建设,做好培训、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2.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特殊需求登记制度,做好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的监测工作,落实保障条件,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分析利用。

  3.筹办湛江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与实践的基础研究。

  (十六)残疾人慈善事业。

  主要任务:

  ——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有效机制

  政策措施:

  加大力度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广泛发动红十字会、慈善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实施“集善工程”、“长江新里程计划”、“扶残助学工程”、“爱心复明工程”等残疾人慈善品牌项目。

  (十七)交流与合作。

  加强与国内外残疾人组织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增进与国内外残疾人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务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港澳台社会福利组织和服务机构的交流,促进社会福利服务交流与合作。

  四、实施、监测和绩效评估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建设幸福湛江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各县(市、区)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配套实施方案。建立投入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本纲要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根据纲要执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全市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将在“十二五”中期和期末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湛江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水产苗种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的统一规划布局,有计划地建立全市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

  第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扶持和促进水产苗种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

  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种苗繁育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种苗培育场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九条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有效证件(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绘制的苗种场地界四至图;

  (三)苗种场地使用权证明;

  (四)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

  第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考察,听取专家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苗种场应具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符合渔业用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二条 水产苗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及苗种质量检验的人员需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以供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产苗种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五条 苗种在销售或运输前,应当经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六条 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的,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没有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本市销售。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检验检疫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监督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水产苗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湛府〔2003〕92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3年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推进建设平安湛江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下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有关要求,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开拓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3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围绕“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目标,按照《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9号)、《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湛江的实施意见》(湛发〔2012〕15号)有关要求,以提升科学预防水平为核心,以提高公众应急素质和应急能力为关键,以推动城乡应急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以弘扬应急文化为抓手,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水平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应急管理工作,为创建平安湛江发挥应有的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一)组织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和中期评估。组织实施《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和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及时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共同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应急预案管理。组织修订《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各级各类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着力推进各类应急预案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演练率。通过演练完善相关预案,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实战性。

  (三)完善应急管理体制。进一步落实市应急委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办和管理职能,加快推进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努力增强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加大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力度,着力完善基层应急管理体制。

  (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公众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健全扁平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创新市内、市际和省际应急管理区域合作机制,重点深化与湛江相邻的海口、玉林、北海、茂名、阳江市应急管理合作。

  二、提高突发事件“源头治理、动态管理”水平

  (一)健全行政决策社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依托相关科研机构、咨询机构和应急管理专家,对我市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检查指导,健全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

  (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会商制度。建立及时有效的舆情报送、分析和研判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会商制度。推动建立第三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机构,加强跨市、跨部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会商。

  (三)强化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健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对风险隐患实现动态管理。定期派出督查组,督办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四)构建新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体系。多途径壮大基层信息员队伍,进一步探索建设基层信息综合服务站。

  三、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一)提升现场指挥官水平。抓紧出台《湛江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规范现场指挥官职责。加强现场指挥官综合培训,全方位提高现场指挥官应急指挥能力。

  (二)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作用。继续畅通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渠道,全力提升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定期邀请应急管理专家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健全总结反思制度。

  (三)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加强我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技能培训,加强应急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加快建设“实战型”的空中救援队伍、“实用型”的水下救援队伍、“复合型”的综合性救援队伍,构建“海、陆、空”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四)推进应急平台建设与应用。加快推进市、县(市、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强化应急平台应用功能特别是应急处置智能方案生成功能,加快应急平台体系数据库建设。加快省、市、县(市、区)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五)普及应对巨灾心理危机能力。加强应对巨灾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巨灾认知水平。建立健全巨灾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提升应对巨灾心理干预水平。

  四、提升应急管理社会化水平

  (一)拓宽应急管理培训途径。加大应急管理培训力度,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形式。年内,组织举办湛江市委党校基层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和浙江大学应急管理研修班。借助政府应急管理网站,继续推广应急管理网络培训。推进应急救援综合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综合能力。

  (二)提高公众应急意识。进一步加强应急宣传提升公众应急技能。通过举办“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活动、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竞赛,深入开展应急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

  (三)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管理新格局。探索建设“生命线”工程应急能力评估中心等创新型社会组织,提高应急管理社会化水平。

  (四)壮大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考核工作,不断壮大应急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急志愿者服务水平。

  五、提高应急管理保障水平

  (一)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推进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长效规范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应急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二)加快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抓紧出台《湛江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纲要(2012年-2020年)》、《湛江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指导意见》,扎实推进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派出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指导组,检查、指导全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三)加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加快市、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增强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的效用性。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相关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物资协同保障、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建设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六、促进应急管理城乡服务均等化

  (一)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依托市气象局现有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推进建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同时加强县级基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市、县两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覆盖全市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加快市农村预警信息发布拓展平台——农村大喇叭系统建设,进一步拓宽预警信息发布覆盖范围。推动市应急气象频道成为独立、专门频道,深入农村及时播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二)提高农村应急管理水平。加强乡镇(街道)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的防灾抗灾能力。通过派出专家组指导、培训大学生村官等途径,切实提高农村应急管理水平。

  (三)提升社区应急服务水平。推广并依托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加强应急管理基础信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的采集、管理和应用。积极推动物联网在应急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社区应急服务水平。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区市容卫生和秩序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区市容卫生和秩序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创卫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湛江市区市容卫生和秩序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根据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形势和要求,为建立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市容卫生和秩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城市道路市容卫生和秩序。

  (二)单位、居民社区市容卫生和秩序。

  (三)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卫生和秩序。

  (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五)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情况。

  (六)对乱丢吐行为进行小额罚款情况。

  (七)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市容卫生和秩序。

  (八)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市容卫生和秩序。

  (九)公共场所的市容卫生和秩序。

  (十)各区(含湛江开发区,下同)属镇(含街道办,下同)市容卫生和秩序。

  二、考评对象及范围

  考评对象:赤坎区政府、霞山区政府、麻章区政府、坡头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

  考评范围:上述五区的建成区(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及辖下镇政府所在地。

  三、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创卫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制订,另行印发。

  四、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廉洁、科学考评。

  (二)坚持日巡查、周暗检、月考核、双月排名、年终总评。

  (三)坚持暗检与明检相结合,普检与抽检相结合,日检与夜检相结合,考评与督办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五、考评结果与运用

  (一)考评实行月考核、双月排名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办法,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通报,每双月进行一次考评排名计奖,年终进行一次总评排名计奖。

  (二)考评的奖罚。

  1.考评实行百分制,按计算结果排位,并计奖罚。双月排名第一的区,市财政给予追加工作经费60万元(其中环卫和市容执法经费各30万元);双月排名末位且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区,则扣减工作经费30万元,并由该区的财政补足。年终总评排名第一的区,市财政给予追加工作经费80万元(其中环卫和市容执法经费各40万元),排名第二的追加经费60万元(其中环卫和市容执法经费各30万元),排名第三的追加经费40万元(其中环卫和市容执法经费各20万元)。

  2.连续两次或年内累计满三次双月排名末位的区主要负责人由市政府领导进行约谈,由市监察局记录在案;同时,在未被扣减工作经费时,须追扣减工作经费30万元。年终总评排名末位且年终总成绩低于480分的区须向市政府递交书面检查,并纳入各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领导以及分管领导的年度科学发展观政绩“创卫”项目的考核采用。

  3.在“创卫”省检、国检验收中,若被省、国家列为严重批评的点(项目),且对市“创卫”考评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则取消该区当期双月排名获奖资格,已奖励的工作经费在下个双月排名期内扣回。

  4.月考核结果和情况,由市创卫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通报,重点通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醒进行整改。

  5.双月排名和年终总评排名结果在湛江电视台、湛江日报、湛江晚报等新闻媒体中公布。

  六、考评和监督

  (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在市创卫办的统一部署下,暗检工作(含交叉检查)由市创卫办直接组织实施,巡检、明检和专项检查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联合或分别组织实施。

  (二)建立考评人员库(约100名)。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等单位选派代表组成考评委员人员库;由市监察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等组成考评监督员人员库;由人民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代表组成考评结果评议员人员库。每次明检从考评委员和考评监督员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代表参加考评、监督。

  (三)定期评议。每半年从结果评议员人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代表定期对市容卫生和秩序管理考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上级监督。由市创卫办、市委办督查室和市府办督办科对考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办。

  (五)社会监督。对市民投诉、新闻媒体曝光、领导交办的问题,考评人员未及时纳入考评并予以扣分的,视作考评人员不作为,依据《湛江市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由于客观原因,管理单位未能整改的,考评时可不扣分,但要记录在案。

  (六)工作纪律。考评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接受考评对象任何形式的“宴请”或“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考评对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向考评对象索拿卡要;不准徇私舞弊;不准泄露考评的一切信息。如有违反,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7月5日颁发的《湛江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市创卫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要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湛江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升突发事件信息研判和综合处理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全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2012年,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认真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职责,为及时了解突发事件事态,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年共收到须向省报送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68条,其中准时报送49条,迟报19条(迟报单位见附表),迟报率28%。报告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均得到妥善处置。从2012年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看,较好的县(市、区)和单位是赤坎区、霞山区政府和市国安局、市三防办。但仍然存在迟报、漏报、错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现象,给突发事件的及时应对处置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切实解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存在的问题,提高突发事件报送时效和质量,现对2013年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报送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报送时限的重要性,在信息收集、级别判定、信息编写报送等方面要做到及时快速,为处置突发事件争取主动权。

  二、进一步完善报送工作机制。要建立基层应急信息联络员队伍,完善覆盖社区、企业及中小学、幼儿园的突发事件信息采集网络,加强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动互通,实行信息归口管理,提高上报效率。

  三、进一步加大报送工作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应急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值班室硬件设施,压减应急信息审核流程,实时跟踪上报最新动态。

  四、严格执行报送工作奖惩制度。适当给予基层应急信息联络员信息报送奖励,推行社会公众报告风险隐患奖励;对责任不落实、迟(漏)报或违规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严肃问责。

  附件:2012年湛江市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一览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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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湛江市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源管理,提高税收、非税收入的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堵塞征管漏洞,确保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湛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和《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粤府办〔2010〕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涉及税收、非税收入等信息,以及财税部门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源管理信息平台,作为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管理系统。财税部门是财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实时联网系统,加强财政收入控管。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及非税收入的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财源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负责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工作机构,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二章交换与共享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源信息平台:

  (一)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支出、非税收入、工程预结算信息。

  (二)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办理、注销、转非正常信息,企业申报纳税及征缴情况信息(包括计征依据等),社保资金收缴信息,以及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退等信息。

  (三)海关: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四)人民银行:按月提供金库报表信息、按季提供各行业贷款余额等信息。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信息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提供对公存款账户名称和账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的其他信息。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年审等信息。

  (七)工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含股东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信息;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有关信息。

  (八)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和办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九)审计部门: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涉费等违法违规信息。

  (十)统计部门:提供地方主要经济指标综合统计等信息。

  (十一)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收费许可证办理和年审等信息。

  (十二)公安部门:提供车辆登记和年审、驾校学员报名考试、驾驶证发放、外籍人员办理签证、宾馆旅店客房及住宿登记等信息。

  (十三)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有关信息。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使用权证及矿业权证登记发放及变更相关信息;基准地价成果资料,包括基准地价表以及基准地价评估报告。

  (十五)规划部门:提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等信息。

  (十六)建设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工程造价指标、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册登记等信息。

  (十七)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屋征收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等信息。

  (十八)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本市船舶营运证号和许可证号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驾校培训登记、港口企业吞吐量、港口货物吞吐量、重点物资港口吞吐量以及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等信息。

  (十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企业年审、生产经营、招商引资等信息。

  (二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人数、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手册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二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登记信息。

  (二十二)旅游部门:提供星级酒店和旅行社相关旅游统计指标、招商引资等信息。

  (二十三)教育部门: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等信息。

  (二十四)科技部门: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和招商引资等信息。

  (二十五)民政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新成立或注销、撤销,婚姻登记,社会抚养费、殡改收费等有关信息。

  (二十六)水务部门: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等信息。

  (二十七)外经贸部门:提供与本地企业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境外企业名单、出口企业名单、新批准设立和提前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情况、招商引资等信息。

  (二十八)文化部门:提供网吧、娱乐场所登记发证情况,发放给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信息。

  (二十九)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住宿、娱乐企业卫生登记等信息。

  (三十)体育部门:提供各类商业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三十一)残联: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三十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招商引资等信息。

  (三十三)供电部门:提供电网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具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等信息。

  (三十四)供水部门:提供具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用水信息。

  (三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本级财税部门提供相关财源信息。

  上述信息,如涉及法人单位的,要提供单位的全称,并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及工商登记证号码,如涉及个人的,要提供个人名称及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财税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对需要新增加的各种财源信息,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八条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财源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保密、共享的原则。

  财源信息资源的分类以及交换共享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按《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交换与共享标准、方式、格式的规范、统一,形成书面的运行机制,具体由财税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酌情提供包括税务登记证、申报纳税和欠税情况、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群体税收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列入交换与共享的财源信息,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以电子化方式,通过财源管理信息平台等渠道,逐步实现实时交换与共享。

  第十一条非法定事由,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财税部门提出的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要求。

  第三章管理与应用

  第十二条财税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商定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的方式、时间、格式和职责,并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由财税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核实。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为获取的财源共享信息有错误时,应当书面报告财税部门;财税部门应会同提供财源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反馈获取财源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按财税部门的要求加强财源信息日常归集统计工作,及时更新数据,做好财源信息安全防范工作,保证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财源信息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十五条财税部门应加强财源管理信息平台的安全建设,对财源信息进行授权管理,加强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和信息审计跟踪,保障财源信息交换共享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办法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源信息。

  第十七条财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财源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源信息数据的采集、管理、使用必须符合保护信息安全的需要。

  第十八条各征收机关对财源信息平台发现的疑似偷漏税费信息要及时跟踪核查,并将结果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反馈回财源信息平台。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税部门、监察部门负责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公布督查结果和改进意见。监察部门应将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年终对财源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财税部门和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交换与共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采集、管理、使用不当造成个人被泄露、滥用,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

  (三)未依法履行保密责任的;

  (四)未按照《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

  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幸福湛江,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资助: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广东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粤民福〔2012〕33号)标准。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且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

  新建设或者租用房屋改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可以先享受床位建设资助。

  第四条 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床位建设资助: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的,按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资助;租用房屋改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的,按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资助。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营当年拨付50%,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

  2.床位运营补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特级、一级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二级、三级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二)资金来源

  各级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后的缺口,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按新增床位每张1000元对市辖各区(不含湛江开发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助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三)资助资金的申请

  1.资助资金每半年申请一次,养老服务机构在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书面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资助申请表》。

  3.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交五年内不转向经营的书面承诺(明确在五年内转向经营的,应当向审批的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书面同意后,在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退还接受的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并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

  5.其它相关材料。

  (四)资助资金的审批

  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民政部门对获得资助的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给付相应的运营资助;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

  (一)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六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务。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设立单独帐户,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三)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有权查询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资助资金进行审计。

  第七条用地优惠

  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出让计划公布后,在明确土地用途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前提下,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有关部门应当适当给予减免有关行政收费。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第九条税收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医疗服务优惠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经审核,可以作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未经民政部门同意转向经营的,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用途。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其主要场地和设施改变用途申请时,要征求民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确保其已退还床位建设资助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并已妥善安置好收住对象后才能进行审批,并不再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1.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2.湛江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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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日

湛江市消防工作“十二五”规划

  一、“十一五”消防工作回顾和当前形势

  二、“十二五”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二)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着力增强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三)全面实施科技兴消战略,着力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含量

  (四)全面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着力优化公共消防安全环境

  (五)全面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四、重点工程

  (一)社会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工程

  (二)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工程

  (三)消防技术装备建设工程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程

  (五)消防文化建设工程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经费保障

  (三)强化监督检查

  (四)强化工作问责


  一、“十一五”消防工作回顾和当前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消防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一是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市委、市政府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评范畴,纳入“平安湛江”建设考核体系。按照《湛江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文件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二是社会防范火灾能力稳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投入资金2620万元,新建消防站4个、改建消防站2个,总建筑面积达45881平方米。全市新购置大型消防车33辆,小型消防车40辆,增加市政消火栓573个,各县(市、区)全部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并颁布实施。三是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逐步好转。全市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建筑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开展了专项治理。“十一五”期间共组成各类检查组4000多个,检查单位近3万家,督促社会各单位投入整改资金近7000余万元,整改火灾隐患2万余处,消除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312家;临时查封672家,“三停”432家。通过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逐步形成了政府挂牌督办、部门联合执法、行政责任监察、媒体公示曝光、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等火灾隐患整治长效机制。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消防宣传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计划,消防常识逐步进入学校有关教育课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了普法、培训、科普工作的内容。“十一五”期间,全市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创立了4个固定的宣传阵地;举办各类消防培训班1200多期,近2万人次接受了消防专门培训;全市11个消防站实现定期对外开放,10万余人次的群众在消防站对外开放中接受了消防教育。五是公安消防部队战斗力显著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1740起,出动警力1.7万余人(次),车辆3184多台(次),抢救群众5578人,保护财产0.4亿元,成功扑救和处置了多起“急、难、险、重”的灭火抢险救援任务。

  我市的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一些单位自我负责意识不强。二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全市应建消防站19个,实建11个,欠账42.1%;应建公共消火栓1691个,实建1130个,欠账33.18%。执勤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种消防器材较缺乏,未能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三是火灾隐患整治难度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四是消防宣传教育普及不够,公众自防自救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五是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消防力量增长缓慢,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二五”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着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建设现代化粤西公安消防铁军,为“湛江五年崛起”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5年,实现全市消防法制体系更加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普遍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全面加强,消防部队建设经费保障有力,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上升,公共消防环境明显优化。

  ——火灾形势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全面实现年度十万人口火灾死亡率控制在0.19人以内,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社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设施建设责任、经费保障责任、检查考评责任以及部门依法监管进一步落实,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万人拥有消防人员数(包括公安消防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达到3名。

  ——城乡消防安全基础扎实。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的县(市、区)、镇(街道)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城市消防站、城镇消防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农村、社区消防组织、制度、队伍、设施、教育“五个基本”建设继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通过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等方式筹集资金,投入2.3708亿元,加强城区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和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高。消防文化建设稳步推进,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有效落实,建立媒体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机制。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党政干部培训、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范畴,中小学消防知识课程开设率达到100%;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特殊工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持证上岗。

  ——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全面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覆盖城乡,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综合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健全、保障充分。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全市建成区城市消防站平均覆盖面积小于10平方公里。城市市政消火栓覆盖率不低于0.9个/平方公里,同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规定。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健全消防法规体系。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制定和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有关标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落实其他负责人的消防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政府任期目标、政务督察、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切实加大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消防安全的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本地区“十二五”消防工作规划,每年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推动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建设,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切实抓好本地消防安全工作。

  3.强化部门依法监管。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各部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分解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专项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教育、民政、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安全监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会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依法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4.提升单位消防安全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确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加强“四个能力”建设。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探索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和消防信用体系。

  (二)全面夯实消防安全基础,着力增强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

  1.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镇建设发展,及时制(修)订和落实消防规划,建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强化检查督导。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市政、建设、供水、通信等部门负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探索“中心站+小型站”的建设模式,提高城市消防站覆盖率。

  2.统筹城乡消防发展。推动镇(乡、街道)建立健全专门消防组织,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全面落实农村、社区“五个基本”建设,并与“三旧”改造、村庄整治同步推进。整合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推行农村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和城乡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重点加强农村、社区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建设,已建给水管网的乡镇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解决不了给水管网的地区,要结合村寨改水工程,在重点地段或重点单位修建消防取水设施。

  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按照规定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镇(乡、街道),全面建成专职消防队(已有公安消防队站的,专职消防队可作为补充),并完善保障机制。大力发展消防志愿队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队伍。大力加强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消防协管员队伍建设,弥补消防警力不足。

  (三)全面实施科技兴消战略,着力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含量。

  1.加强消防科研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发。加大消防科研投入,重点开展建筑物性能化防火设计、新型防火材料、新型灭火剂、新型消防装备等技术研究,加强石油化工、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高风险场所火灾预防研究。推进火灾科学实验室建设,以火灾科学技术研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火灾原因物证鉴定为重点,构建产学研一体化的互动创新机制。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消防科研成果和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

  2.推进消防信息化建设。在“十二五”消防信息化建设打基础、搭框架、保重点的基础上,突出一体化软件应用和综合集成,形成信息化支撑体系。建立满足火警受理调度、跨区域协同作战等消防业务需要的消防通信网络系统,增强消防指挥中心的音视频集成、互联互通功能。加强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研发与应用,完善消防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火灾预防、应急救援、消防安全评估等信息共享和研判机制,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服务消防工作,提升消防信息化水平。

  3.发展壮大消防科技人才队伍。加强消防科技骨干队伍建设,完善消防学术研究平台,推行消防学术带头人制度,健全专业技术人才保留机制。发展壮大消防监督、火灾调查、消防装备、灭火应急救援、消防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立地方院校与消防部队联合培养人才的工作机制。

  (四)全面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着力优化公共消防安全环境。

  1.强化消防安全源头控制。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严格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监管,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年度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2.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火灾易发地区、行业、单位以及“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健全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推行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加大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业、停用等措施督促整改。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全力清剿火灾隐患,注重累积经验、固化成效,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3.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培训课程。科技、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开展消防演练。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并确保一定的宣传发布量,其中报刊应每年无偿提供不少于10个1/4版面的消防公益宣传,广播、电视应每年无偿提供不少于3个小时的黄金时段消防公益宣传。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培育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推行消防安全网络教育。

  4.创新社会消防管理。理顺完善消防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层级明晰、机构科学、运转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深化消防政务公开,加强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消防监督业务e网受理、消防咨询投诉e网办理、消防重点工程e网直通、社会单位e网管理、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六个e网”建设,推出更多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发展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保、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水平。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消防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实现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积极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积极探索、完善消防文员工作制度,试行消防文员协助工作制度,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五)全面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着力提升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加强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坚持政治建警,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总要求,全面加强消防部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警,认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秩序,保证队伍高度集中稳定。坚持从优待警,妥善做好转业官兵安置、官兵家属就业、官兵子女入学、官兵住房保障等工作,切实改善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2.提高消防专业化水平。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建立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消防力量、装备、训练和保障体系,加强实地实战综合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深入推进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和全员大练兵活动,大力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和石油化工、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倒塌、危险化学品、水域、核生化等8类灾害事故灭火救援攻坚组、专业队建设,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下的可依托镇(乡、街道)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形成覆盖城乡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健全日常运作机制,提高建设水平。探索消防水上综合救援培训模式,开展全市消防队伍潜水、水下打捞、溺水救援、消防船(艇)驾驶等水上救援技能培训。

  3.强化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保障。加强“三台合一”(110、119、122三个接警平台合一,统一由110接警)、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中队接处警应急平台建设,推动消防应急平台与各级政府应急办、三防办等有关单位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工程抢险、气象等部门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与的联勤联动机制,落实资源共享、定期会商、要情通报和联合演练制度,提高应急救援联动水平。加强个人防护、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反恐处突等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推进市级消防培训基地和县级消防训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消防战勤保障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水平。

  四、重点工程

  (一)社会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工程。

  建立健全城市消防安全、灭火救援能力评估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完善体系建设项目框架和相关标准,完成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的理论研究、软件开发,制定配套文件,逐步在全市推行实施。紧紧围绕实现“湛江五年崛起”核心任务,建立全面、系统、科学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明确具体指标。

  (二)社会消防安全基础工程。

  按照城乡规划及2011年颁布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推进城市消防站建设,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2012年,在坡头海东新区选址建设海东新区特勤消防站;在东海岛选址建设东海综合消防站。2013年,在疏港大道等交通便利的位置选址建设霞山消防站;将宝满特勤消防站搬迁到海东新区,将原特勤消防站营区改造为市消防灭火救援培训基地;探索在市区交通便利的位置选址建设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中心;在东海岛工业区码头选址建设东海岛水上消防站。2014年,争取启动东堤、调顺、北站等消防站建设。2015年,进一步提高城市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在建成区内按标准布局建设消防站。

  (三)消防技术装备建设工程。

  实现装备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的根本转变,尽快淘汰超期服役车辆、补齐缺配车辆、提升单车性能。每个执勤消防队配备1辆高性能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综合抢险救援消防车、1辆登高平台或云梯消防车、1-2辆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1-2辆专勤后援类车辆。举高车辆配备按照30米以下、30—70米、70米以上系列化梯次配置,形成立体作战优势。加强应对“急、难、险、重”任务的攻坚克难装备配备,注重攻坚装备的系统配套建设。2015年,力争配备70米以上举高消防车、大型液压破拆车、水域救援装备等装备。尽快配齐、更新随车和备份的各类灭火、抢险救援器材,提高灭火救援器材配备标准。进一步加强装备应急保障建设,为常规执勤中队提供作战支援,提高部队持续作战能力。具备灭火救援资源的社会单位与消防部门建立联勤保障体系,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有力支撑。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程。

  2012年,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全市招收50名合同制消防员充实公安消防中队,每个公安消防大队至少招收2名消防文员、每个公安派出所至少招收1名消防协管员;2013年,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镇(乡)和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相关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县城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建成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2015年,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镇(乡、街道)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和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五)消防文化建设工程。

  将消防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重点文化建设项目,打造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一定影响力的消防文化活动,引导和扶持消防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传播,推出一批反映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优秀影视文化作品。加强消防警营文化建设,完善消防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批消防博物馆、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学校和消防文化街。2013年,全市80%以上的县(市、区)和40%以上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乡、街道)要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2015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乡、街道)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在政策制定、资金保障、项目安排、体质创新等方面支持规划落实。

  (二)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财政部《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加大消防投入,力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建立消防高危行业补助制度,将消防官兵、合同制消防员的生活补贴、执勤津贴、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费保障机制。消防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营房基础设施建设、训练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要纳入政府项目建设库,合理安排经费,重点保障解决。拓宽消防资金的社会供给渠道,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公益兴办消防事业。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

  (四)强化工作问责。

  严格执行消防行政问责,对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消防应急预案编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格火灾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湛建管〔201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开发区)、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绿色建筑通知

  附件

  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动绿色建筑的普及推广,确保我市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2015年完成绿色建筑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第62号公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粤委办发电〔2012〕22号)、《广东省低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45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符合特定条件和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技术。现就绿色建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推广绿色建筑,不仅是发展低碳经济、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积极落实推广绿色建筑的各项工作,共同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重点实施范围、目标及要求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以标准为依据,以科技为支撑,以政策为保障,以推动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及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下统称“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为突破口,带动全市绿色建筑发展。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下列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土地供应、立项、建设和管理:

  1.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2.海东新区、中央商务区、港城原点广场等3个城市发展新区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3.进入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

  (三)具体目标

  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进行设计建造,并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或《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的相应级别和要求,一星(含一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其中,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建筑项目二星(含二星A、B)级绿色建筑达标率达到100%。

  (四)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绿色”理念

  绿色建筑建设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遵循健康、简约、高效的建造理念,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建设,积极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努力实现人、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

  (1)建筑节地。一是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二是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三是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四是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五是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2)建筑节能。一是新建民用建筑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立足经济、合理、适用的建筑节能措施,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一体化应用。二是合理确定建筑朝向和建筑体形系数,居住建筑满足住宅日照标准,通过建筑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和遮阳技术等,有效节约和降低能耗。三是全面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新建建筑公共部分的照明设备全部采用LED照明产品,并采用声或光控制设施;小区道路、景观等合理配制高效照明系统。四是公共建筑推广采用高效、环保、节能的空调系统。五是推进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建筑节水。一是小区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设置污水和雨水的收集、处理、利用装置,实施中水、雨水回用。二是小区道路和人行通道应尽可能采用透水性路面结构,使得雨水不断补充地下水,有效平衡城市地面的生态系统。三是积极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4)建筑节材。一是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大力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高强钢筋、节能型机电产品等绿色建筑材料。二是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

  (5)环境保护。一是防治空气污染,合理组织气流和设置室内新风换气装置,厨房、卫生间应设置排风设备。采用太阳能、空气热能等清洁环保能源,减少室内环境污染。二是防治光污染,合理配置小区道路、庭院的灯光密度及亮度,住宅楼不宜设置立面景观投射灯照明,住宅区内避免设置霓虹灯广告,防止眩光和光污染。三是防治声污染,通过合理布局降低小区噪声干扰,建筑分户墙、楼板和临街门窗应采用隔声性能好的材料和建造技术。

  2.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利用太阳能

  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产生热水量应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鼓励12层以下(含12层)新建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能耗较高的商业、酒店宾馆等新建公共建筑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解决部分照明或空调制冷用电,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3.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工作要求。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宜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措施。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绿色建筑管理

  (一)加强部门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时予以把关。

  市、县(市、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根据规划要求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要求。

  市、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市规划中;要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绿色建筑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依据项目绿色建筑的相应级别标准设定绿色建筑专篇并明确实施绿色建筑的指标体系;并在规划审批时对绿色建筑规划指标予以把关。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审查、实施过程监管、验收、评价等工作的管理细则。

  (二)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绿色建筑成本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对绿色建筑施工与建筑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审查,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同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备案。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涉及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和太阳能应用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

  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制定监理细则,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查。

  (三)加强绿色建筑项目太阳能应用建设和管理。纳入绿色建筑重点实施范围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并按照本意见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项目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但未按有关太阳能标准设计建造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不具备太阳能应用条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建筑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报送项目报建归属管理的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四)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2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申报工作。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可以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项目需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认证。

  四、落实激励政策

  (一)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及《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湛建〔2012〕112号)的要求,市、县(市、区)分别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节能示范工程等工作。示范项目的评审优先考虑已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或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审批通过后将采取补贴的方式给予资金鼓励。从2013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60万元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建设单位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使用列入省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同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符合“重点实施范围”所列条件且新立项的民用建筑,均应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关于修订《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粮联〔2013〕4号

各县(市)粮食局、财政局,湛江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根据我市成品粮油储备的实际情况,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修订了《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4月8日

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备安全,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油的有效供应,发挥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湛江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所储备的粮油,主要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和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成品粮油储备存放库点应当符合交通便利,易于购销调用等条件,确保有效实施应急供应。

  第五条湛江市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市粮食局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政府审定执行,负责指导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油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每季度初将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预拨给承储企业,年终总结算多退少补。并对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负责对承储企业库贷挂钩、轮换资金回笼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粮油仓储管理规定、《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相应储存条件、诚实守信的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储成品粮(大米、小麦粉,下同)储备,但承储企业委托代储成品粮,应当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储备成品粮代储方案,经书面同意后实施。储备成品油不能委托代储。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择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储备成品粮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第九条代储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加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粮油加工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产品QS认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二)具有粮食仓容1000吨以上,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防潮、通风等性能要求。

  (三)配备必备的粮食检验设施及技术人员。

  (四)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记录、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

  第十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首次收储,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或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应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的要求,并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叠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或散装储存。储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市级储备粮专牌。

  第十三条成品粮油储备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能大于50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成品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成品粮油,不得作为储备成品粮油。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检验制度,定期对市级成品粮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确保储备成品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即在常年储备量保持在储备规模70%的情况下,其余在周转轮换中(表现为资金),以储新换旧的滚动轮换方式,保证库存成品粮油常储常新,大米、面粉每年轮换不少于4次,植物油不少于3次。轮换出入库的成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购进、销售,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和轮换费用管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保管和轮换费用标准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测算后,报市政府审核确认。如果粮食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导致难以进行正常轮换时,承储企业应报告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牵头进行市场调研,并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根据农发行储备粮油贷款规定的同期利率另行计算,与轮换和保管费用补贴一起由市财政局审核拨补,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粮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十八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确保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自行保管的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情况提出轮换方案,报市粮食局审核批准后,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委托代储企业保管的成品粮油储备,其轮换时间和轮换次数视质量、保质期等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指令后,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协助应急粮食运输定点企业,在指定时间内送到应急供应点,确保调得快、用得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

  第二十二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代储方式的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仍是第一责任人。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派驻专人对代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储备实施日常监管,每月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作为原始资料进行保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和农发行等部门不定期对成品粮油的保管、轮换、账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

  第二十四条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要负担起责任,承储企业不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不按要求条件储粮、管理不到位,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责,并追缴当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低于50%的,则直接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对其做出的成品粮油承储资格确认的决定等处理:

  (一)虚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资金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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