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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4期政府公报(总第4期)

时间:2012-12-31 15:30:09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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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于2012年3月创刊,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湛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承办,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免费在全市发放和向全国各友好城市交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内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等。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8条,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文本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和“湛江政务”网站上刊载。

  编辑出版:《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法制局办公楼七楼

  邮    编:524047

  联系电话:0759-3181380、传真:0759-3181380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3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湛江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湛府〔2012〕7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湛府〔2012〕8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8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度冬季进疆新兵优待工作的通知(湛府〔2012〕9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湛府〔2012〕9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97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2〕2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18件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通报(湛府办〔2012〕26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湛府办〔2012〕27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2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3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湛府办〔2012〕3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湛建〔2012〕112号)

  印发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的通知(湛价〔2012〕21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湛价〔2012〕21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建设实施期(项目立项之后至竣工决算阶段)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或政府指定使用单位的制度。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资源性收入;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代建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行建设:

  (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0万元;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项目;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对是否实行代建予以明确。  

  第五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一)项目立项前,需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地震、卫生等部门审批的手续由业主办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协助;

  (二)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形式;

  (三)业主根据立项批复,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出具代建委托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列出清单移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四)项目立项后,需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地震、防雷、卫生、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审批的手续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办理,业主协助。在填写相关申请表时写明申请单位为“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并在批准项目的证照手续时,在建设单位栏加注“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字样;

  (五)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阶段,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业主积极协助。竣工验收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所提供的资料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前介入协助业主推进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设计管理;

  (三)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作为招标人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代建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进度管理;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并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投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按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八)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和报批工程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十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全部档案资料、设施交付给业主或政府指定的使用单位;

  (十三)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负责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供建设项目净地;

  (三)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办理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燃气、人防、地震、防雷、卫生等审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参与工程中间验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六)负责派驻1至3名专职人员参加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成立的项目组,代表业主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按程序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支付请求,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审查后报送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施工时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在工程结算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依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算。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由市财政部门或业主直接拨付至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业主在代建前期所发生的有关建设管理费用列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确定为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要求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开展代建工作。违反规定的,市监察部门严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业主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在开展代建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湛府〔2007〕40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湛江市商业街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商业街区建设步伐,引导商业街区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业街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商业街区是指具有数量众多或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建筑,以带状街道或块状建筑形态组成的区域性商业集群,包括商业街、城市综合体、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建筑。

  第四条 商业街区应当结合建设规模、特点、风格和档次统一规划,并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为商业街区的建设用地,其项目开发强度、建筑退让、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在技术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但须对交通、环境和景观等方面影响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可行的,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商业服务业类用地需要兼容住宅的,住宅部分的容积率指标按技术规定住宅类容积率确定,且商业服务业类建筑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大于项目用地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0%。

  第七条 商业街一层骑楼或二层及以上裙房外侧作为公共廊道,且骑楼或廊道进深4至5米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并按骑楼或廊道建筑面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骑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算建筑密度。骑楼或廊道的进深不足4米或超过5米部分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商业街道路宽度宜为15~20米,商业建筑裙楼退让步行街道路红线3米。当商业建筑裙楼一层设骑楼及二层以上外侧设置连廊的,商业建筑裙楼可紧邻步行街道路红线设置,但其塔楼建筑须满足建筑间距和城市景观要求。

  第九条 商业街区应维持视觉的连续性,相邻地块的商业建筑裙楼应拼接,建筑拼接部分可紧邻项目用地红线。拼接的商业建筑立面风格在规划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后建的须与先建的协调。

  第十条 临街商业建筑按规划要求设置骑楼和连廊的,骑楼和连廊的高度应统一,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协调。规划设置跨街廊道的,其梁底净高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街区建筑裙楼层高不大于6米,商业建筑的门厅、中庭等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部分可适当放宽,但经规划批准的建筑层高不得设置夹层。

  第十二条 商业街区和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建筑地下空间在满足停车位、人防等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商业用途的建筑面积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十三条 商业服务业超高层建筑(不含屋顶附属建、构筑物)按照超高层不同高度部分给予容积率分段奖励: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按现行规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高度在100~150米部分,建筑面积按50%作为奖励面积;建筑高度大于150米部分,建筑面积为全额奖励面积。超高层建筑奖励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不视作对原规划容积率的突破。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城市标志性建筑,对单体商业服务业建筑高度在300米以上的,其超高层部分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湛江市权限范围内的,扣除征收费用后政府安排等额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街区绿化广场用地不小于30%。鼓励商业建筑裙楼屋顶绿化,商业建筑裙楼屋顶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绿化投影面积按绿地面积的30%计算绿地率。

  第十六条 商业街区外侧沿城市道路规划设置防护绿地的,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防护绿地的宽度可适当减少,但防护绿地宽度最低不得小于5米,且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原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商业步行街区应突出主要出入口的设计,沿商业步行街长轴向建筑一层外墙宜采用透明玻璃,以营造商业氛围。商业步行街应有良好的空间尺度感,规划适合步行的街道建筑尺度,并控制高层建筑体量对步行街的影响。

  第十八条 彰显地方建筑特色,着重打造建筑立面的韵律感。商业服务业建筑裙楼宜采用湛江传统优秀建筑风格和元素符号(体现在门、窗、柱、梁、廊、檐和建筑用材上),商业服务业建筑亦可采用简欧和苏式建筑风格和造型。

  第十九条 历史传统街区应按历史原貌进行恢复,尊重合理宜人的传统街区尺度和比例。历史传统街区规划为商业步行街的,其建筑、道路等应按历史街区原貌修缮复建,并配套完善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新建的商业街区应整体规划设计,街区内相邻商业地块的地下空间应连通使用。商业项目单独设计的,必须留有与相邻地块地下空间连通的对接通道。连接两个相邻商业地块之间负一层通道应实行坡道共享。商业街区负一层层高宜统一为7米,负一层顶标高与室外地面±0.0标高之间2米深度应为植树绿化和地下管线的敷设空间。

  第二十一条 商业街区临街建筑的外挑建(构)筑物、台阶、平台、楼梯、建筑基础、地下建筑、地下管线等,除跨街廊道、地下通道及项目用地连接城市的地下管线外,不得伸入道路红线内。

  第二十二条 新建商业街区的货运装卸泊位不得在城市道路及道路退让用地范围内设置,应在商业服务业建筑的地下层内设置货运装卸泊位和货运通道,且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第二十三条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服务业项目,必须对其所在片区及区域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交通影响分析结论中应对项目的交通组织及停车位配置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得低于技术规定停车位配置指标。

  第二十四条 超高层酒店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部分,地下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0.5个汽车停车位,可不配置自行车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 商业服务业建筑的屋顶和裙楼应设置夜景灯光,通过灯光照明和灯箱广告,营造繁华、浓郁的商业氛围和街区形象。

  第二十六条 商业服务业建筑户外招牌大小和位置应当统一设置。户外招牌的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招牌面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3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尚未包括的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按照相关法规、规范及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商业街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已经批准但尚未实施的,规划方案可按本办法修改后,按审批程序批准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湛江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湛江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妇儿工委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湛江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市政府颁布了《湛江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我市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和我市妇女事业的全面发展。截至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各项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主要任务已完成。妇女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就业比重稳步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程度明显提升,进入决策层妇女人数不断增多;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性别差异基本消除;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显著提高,主要指标持续向好;妇女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普遍提高;妇女发展环境不断改善。过去十年,我市妇女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妇女发展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妇女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政能力和程度仍需提高,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和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公平享受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权利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偏低,城乡和区域间妇女协调发展仍需作出艰巨的努力。

  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的重要内容。2011—2020年是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奋力争当粤西振兴发展龙头,实现我市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大格局中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既为我市妇女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十年,促进我市妇女事业全面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指导,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 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

  3.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群体之间妇女在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 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的经济地位明显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妇女的参政水平不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妇女的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到2020年,我市妇女发展整体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服务。

  ——女性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到2020年,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80%以上。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提高,两癌死亡率降低。

  ——建立妇女健康档案。到2020年,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0%,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80%以上。

  2.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内。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降低。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城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7%以上。

  ——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

  ——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降低。

  3.妇女享有优质避孕节育计生服务,人工流产率降低。

  4.妇女艾滋病、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

  5.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提高。

  6.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提高,城乡妇女体质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率90%以上。

  策略措施:

  1.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促进妇女享有均等化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分为市、县(市、区)两级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区域应有一个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有一所规范化建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政策,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设,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相关职能科室建设。加强妇女保健特色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妇女保健相关项目工作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为。

  2.加大对妇幼卫生投入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提高政府卫生支出比重,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问题,不断加强妇幼安康工程实施力度,不断丰富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推动设立妇女重大疾病防治基金。

  3.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到2015年,争取在市区试点实行户籍妇女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和产前医学检查。到2020年,争取全市妇女享有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孕前医学检查和产前医学检查。有效控制初生婴儿的残障率和死亡率。配合省加快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4.建立妇女健康档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通过接诊、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妇女健康档案。不断完善妇女健康信息库,逐步建立全市互联互通、功能完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科疾病普查普治规范化流程,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宫颈癌、乳腺癌防治专项经费的投入,争取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的实施,并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和重症患者治疗给予补助。

  6.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针对妇女生理特点,大力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期的健康问题。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提高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选择科学合理避孕方式的能力,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责任意识,推行男性避孕节育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7.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进行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褥期保健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加强产科建设和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卫生保健水平。健全危重孕产妇急救网络,保证妇幼保健院、中心镇卫生院救护车配备,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治。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控制剖宫产率。

  8.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人口妇女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妇女孕产期保健管理,提高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医疗保健单位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等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梅毒等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卖淫;加强对采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将艾滋病、梅毒检测与咨询纳入妇幼保健常规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加强营养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教育,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健康教育信息与咨询服务,提高妇女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良好行为习惯和科学膳食结构,对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干预。

  11.提高妇女的心理健康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重点推进以社区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精神卫生工作,社区机构逐步配备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对妇女婚恋、更年期心理、抑郁症等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妇女产后抑郁症实施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12.推动妇女参加全民健身运动。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在社区、公园兴建健身场所,为妇女健身提供条件。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

  2.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2020年达到90%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3.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女童辍学现象。

  ——在保障小学适龄女童100%入学率的基础上,确保5年保留率达到99%。

  ——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100%,适龄女童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保障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适龄残疾女童入学率达到97%。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女生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20年达到90%以上。

  ——降低女生高中阶段辍学率,确保贫困家庭女生完成高中阶段教育。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5.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

  ——到2020年,企业女职工普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妇女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在职妇女平等接受继续教育。

  6.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

  ——新增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14年。

  7.困境妇女优先获得教育培训支持。

  8.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性别平等。在有关教育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制订、修订和评估中,增强性别视角。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在课程与教材相关指导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建立对课程评价和教材的性别评估制度。探索在中小学逐步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为核心的女性教育。增强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增强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

  2.基本消除女童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现象。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师资培训,缩小城乡差距。落实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每个适龄女童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或就学困难失学。提高家长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建立健全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女童辍学制度。加大各地管理、督查和劝学工作力度,确保适龄女童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3.加大财政对困境女童的扶持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女童、留守女童、流动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关爱留守女童健康成长的扶助体系。结合推进产业和劳动力转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多形式多途径保障进城务工随迁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配合省实施特殊教育百校建设工程,健全特殊教育保障体系。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程,满足初中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贫困家庭女生完成高中阶段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生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5.满足妇女职业教育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方针,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和资源。为困境妇女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加大农村妇女免费技能培训,为失业妇女提供多形式职业教育,为残疾妇女提供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会,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性教育。

  6.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推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连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构建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提高妇女利用新型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大力支持农村妇女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办好农村妇女学校,提高妇女科技致富能力,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就业。

  7.加强基层妇女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加大力度建设基层妇女教育培训机构。统筹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妇女提供就业培训、婚姻家庭咨询、健康指导、法律宣传、生涯规划等内容的社区教育服务,发展社区老年教育,推动学习型社区建设。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城镇从业人员女性比例保持在42%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女性比例达到35%。

  3.确保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经济权益。

  4.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5.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6.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到2020年,企业女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90%以上。

  ——农村技能培训女性比例达到总培训人数的45%以上。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保障流动妇女、留守妇女劳动权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贯彻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法规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缩小男女两性在分享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拓宽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经济权益。落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政策,纠正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技术、信息、信贷、资本等资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

  3.帮助和鼓励妇女就业和自主创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发展科技型企业。宣传女性就业典型,引导和激励妇女创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技能培训、小额贷款扶持、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创业。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企业,促进妇女就业。

  4.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完善女性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政策,通过定点、定向和挂钩形式,加强妇女职业培训,加强高校、高新科技行业和信息产业女性人才培养,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中女性的比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自主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建立梯队式的女性人才链,实现女性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网络,重点监控对妇女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比较严重的环节。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为妇女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职工收入,进一步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6.促进农村妇女顺利实现非农转移。多渠道引导农村妇女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强农村妇女转移培训,开发适合农村妇女的职业工种,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7.帮助困难妇女就业。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就业的扶贫措施,为失业女性、残疾、贫困以及单亲特困母亲、零就业家庭妇女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帮助。实施城乡贫困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发展。

  8.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健全劳动监察执法体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为妇女获得平等就业权利提供保障。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

  9.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开展形式多样、适合农村妇女特点和具有市场导向性的职业培训,突出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提供就业、技术、金融服务和支持。鼓励农村妇女发展二、三产业,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

  10.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女职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提高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规范用工时间,合理安排劳动量。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及时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11.加大女职工职业安全保护力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不断优化女职工工作劳动条件,加强对重点工种和重点岗位的妇女劳动安全教育和保护,确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职业安全健康体检。不断完善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降低妇女职业病发生率。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

  ——市、县(市、区)人大、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1名女干部。

  ——市、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比例。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应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担任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3.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村“两委”女性比例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村委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10%以上。

  4.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渠道。

  ——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比例根据女职工人数逐年提高。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策略措施:

  1.贯彻执行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创造有利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重要作用的认识以及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3.完善妇女平等竞争机制。为妇女提供平等竞争机会,促进优秀妇女人才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监督机制,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企事业单位人员时,不得对女性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干部选拔、晋升时,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4.加强女干部培养选拔。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通过培养、交流等形式,选拔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加强女干部储备,抓好女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和落实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确保村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居委会女性比重进一步提高。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工作、支持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

  6.推动女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以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更多中、高层次女性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7.坚持妇女参与原则。在制订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渠道,鼓励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积极提交议案、提案。大力发展重要行业、领域和民间妇女社团组织,增加妇女参政议政影响力。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建立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妇女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到202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98%。

  3.完善城镇女职工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

  ——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城镇女职工失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4.完善城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设施能基本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妇女享受社会福利程度和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服务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相关法规政策,制订发展规划和规范管理标准,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2.加快推进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统筹社会保障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均衡配置,争取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妇女社会保障水平。

  3.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推动城镇女职工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不断提高城镇女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切实保障女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以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依托,完善城乡生育保障体系,覆盖所有城乡妇女。重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5.稳步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妇女常见病、多发病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

  6.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符合条件的重度和贫困残疾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基本生活。不断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市、各县(市)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使残疾妇女普遍享受康复服务。

  7.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非营利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专业社工队伍服务和项目管理等形式,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力度,使广大老年妇女享受优质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8.提高妇女享受社会福利的程度。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对妇女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稳步提高老年津贴。加大困境妇女社会救助力度。以社区为依托,为单亲特困母亲和贫困、残疾、失业、老年等特殊困境妇女提供创业、就业、生活、医疗、照看等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农村纯女户、军人烈士家属等给予优先照顾,提高其社会保障水平和社会福利标准。发展慈善事业,培育和鼓励社会各类慈善资金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基地及妇女活动阵地建设,为妇女搭建展示自身魅力与价值的平台。

  2.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妇女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十分钟文化圈”,农村建成“十里文化圈”。

  ——到2015年,全市文明村镇创建覆盖面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覆盖面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市卫生镇、卫生村普及率分别达到50%、70%。

  3.家庭环境和谐,妇女生活质量提高。

  4.妇女享有适宜的人居环境。

  ——力争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9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到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生活饮用水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妇女的环境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5.倡导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6.提高妇女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的能力。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培训教育纳入各级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列入中、小学基本常识教育中。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营造男女平等竞争、和谐共进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在全社会特别是妇女儿童中,开展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专项宣传教育,增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2.将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妇女典型,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价值和贡献,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女性形象,营造尊重妇女的社会氛围。禁止在网络等媒体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积极推动各级广播电视媒体制作、播出宣传性别平等和妇女儿童发展内容的公益广告。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专题培训,提高其社会性别意识。

  3.提高妇女享有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实施文化强市工程,实现基础文化设施全覆盖。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到2020年,全市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广播电视基本实现户户通。在主要媒体创办女性专题栏目。根据省的要求,在市、县(市)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创建女性专题栏目,倡导积极、理性、健康的妇女风尚。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尤其是为山区、农村和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学习和运用大众传媒,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加强对女性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妇女护理、保健及卫生用品的送检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合法的消费权益。

  5.建设文明和谐家园。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及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健全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网络,鼓励婚姻家庭指导师、专业社会工作者、心理师等参与咨询服务,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6.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积极引导儿童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7.增加女性可自我支配的时间。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倡导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使女性拥有更多时间用于自我完善与自我发展。

  8.为妇女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学校、绿色家庭和绿道网建设,建设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生态环境,减少环境对妇女的危害。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更加满足实际需求。在公共场所设施建设中,从性别视角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妇女环保意识,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

  9.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2.建立健全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机制。

  3.妇女普法教育不断加强。

  ——到2015年,妇女法律普及率达到90%,到2020年,达到98%以上。

  4.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5.维护农村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6.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为妇女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救助。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8.逐步构建挽救帮助失足妇女的社会机制。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9.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降低侵害妇女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破案率。

  10.建立健全妇女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维权服务网络。

  ——初步建立刑事受害人救助机制。

  ——到2015年,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妇女维权工作服务网络。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大力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组织面向城乡妇女的专项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妇女法律素质。

  3.加强社会性别平等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结合实际开展有关妇女发展规划、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

  4.加大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出嫁女权益诉求问题,优先审理涉及妇女的矛盾易激化和严重影响妇女生活的诉讼案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5.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权益。在离婚案件和继承案件审理中,切实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打击重婚、包养婚外情人行为,依法惩处危害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6.维护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等有效方式,帮助认定出嫁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导农村建立健全体现男女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及时处理、纠正侵害出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出嫁女依法平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股份分红和其他经济补偿,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各项土地权益。

  7.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明确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性骚扰的潜在受害人群,加强防范性骚扰宣传教育。

  8.坚决打击一切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奸淫幼女、强奸妇女、猥亵侮辱妇女、强迫妇女卖淫陪侍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妇女防范拐卖的意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9.综合治理和有效防范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积极调处涉及家庭暴力矛盾纠纷,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心理辅导和社会救助。

  10.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保障法律援助经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建设,支持妇联、工会、共青团和残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鼓励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高等院校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1.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其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2.鼓励社会参与妇女维权工作。整合社会资源,扶持妇女维权和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义工和志愿者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工作站和妇女庇护所,完善12338妇女热线,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法律、生活、心理帮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湛江市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县(市、区)依据国家纲要、省规划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根据规划要求,承担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各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经济增长逐步增加。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妇女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成员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加强市妇女工作机构建设。各级政府相应配备监测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培育和发展妇女工作组织,鼓励其积极参与妇女培训、妇女维权、妇女就业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五)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立项攻坚、项目实施、实事化运作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促进规划的全面实施。市妇儿工委对应省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规划实施经验。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纲要、省和市规划,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相关内容和妇女保护法规政策纳入各级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工作者的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与研讨,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机构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包括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单位的统计、业务和信息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和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统筹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措施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落实监测评估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基础建设。规范和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加强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加快监测统计的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建立监测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监测组要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和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规划实施达标情况预警督办制度,为促进规划目标如期达标发挥警示监督作用。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加快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各级评估组负责审核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


湛江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的潜能,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一代新人,对建设幸福湛江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湛江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和儿童与环境四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我市各级政府不断强化政府责任,把儿童发展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实施《规划》,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儿童事业的全面发展。至2010年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条件明显改善,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15.2‰、18.4‰下降到2010年的3.9‰、5.0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2000年的2.00%下降到2010年的0.58%;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33.2/10万下降到2010年的12.18/10万。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全市全面普及九年免费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从2000年的38.06%上升到2010年的76.82%,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2010年达到99.95%,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13.04%和87.67%。家庭教育创新发展。孤儿、贫困、残疾、流浪和单亲特困家庭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制约,儿童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与挑战。儿童优先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保护儿童的工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公平享有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偏低;流动、留守、流浪等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残疾儿童的康复和教育需要加快推进;遏制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任务艰巨;学前教育公共投入不足,规范化管理有待加强;社会文化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消极因素。

  我市正处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奋力争当粤西振兴发展龙头,实现湛江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大格局中率先崛起的关键时期。这将为我市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前所未有的政策保障和良好条件,儿童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为指导,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和推动科学发展、争当粤西振兴发展龙头的总体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扶贫济困、普惠福利为重点,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儿童成长的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事务时,充分考虑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发展的平等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特别是参与儿童发展规划和儿童自身事务,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意见。

  二、总目标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到2020年,儿童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儿童发展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大幅度提高,为我市构建和谐社会,争当粤西振兴发展龙头,提供可持续的人力资源和强有力的智力储备。

  三、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降低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重症地中海贫血、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等高危出生缺陷发生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2。

  ——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9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90%以上。

  ——逐步降低艾滋病、乙肝、梅毒的母婴传播率,通过母婴传播的儿童艾滋病感染率下降。

  2.降低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6‰以下。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3.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肥胖和营养不良等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

  4.儿童卫生保健水平大幅提高。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5%以上。

  ——保障流动儿童获得与户籍儿童同等的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接种服务。

  ——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6.提高适龄儿童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促进儿童均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加强妇幼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落实相关人员编制政策,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建设。市级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培训每年覆盖50%的乡镇和社区,以及40%的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医护人员。加强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和学校卫生室的建设,落实校医和保健教师的配备。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综合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相关科室建设。

  3.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内容,改革婚检服务模式,逐步实现免费婚检,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强孕产妇保健管理。推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服务,不断提高产前筛查和诊断水平,重点针对重症地中海贫血、重度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设立专项防治项目,为高危人群提供免费筛查和诊断,将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制度。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成立湛江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在所有助产机构中落实采血和听力初筛,加强筛查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控制,落实阳性患儿的转诊、确诊、治疗及随访,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逐步扩大筛查病种,并为贫困患儿提供救助。加大力度宣传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服务对象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建立全市性的出生缺陷和儿童残疾信息网络,实现各部门、各系统之间数据的互通、共享。

  4.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规范儿科诊疗行为,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和多发病。加强儿童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实用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及先天梅毒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和服务。实施0-6岁儿童健康管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保障流动儿童享有与本地儿童同等水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与诊治、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接种、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实行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提供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服务。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学前残疾儿童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6.加强儿童健康档案管理。将0-6岁儿童列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项目重点人群,到2020年,儿童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95%,健康档案使用率达到80%以上。开展中小学校儿童年度体检考核,体检资料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范畴,逐步提高学校儿童年度体检执行率。

  7.加强儿童成长规律心理研究和心理卫生保健服务。针对儿童特点,开展健康科学的娱乐、体育、科普等活动,缓解学习压力。加强青春期心理和情感教育,调适青春期儿童心理需求。推进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在中小学校逐步设立心理咨询室,落实教育师资、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的配备和培训,为儿童开展不同时期行为心理问题的筛查、咨询、辅导和干预。在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以及精神专科医院中建立儿童心理门诊。

  8.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教育、指导和干预。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将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对儿童开展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素养水平。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口腔和听力保健,以幼儿园、中小学为重点,开展牙病防治和控制屈光不正的工作。实行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培养良好卫生行为习惯,防治中小学生肥胖、近视和龋齿。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

  9.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加强爱婴医院管理,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育儿教育,培养儿童健康的饮食习惯。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制定和推动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0.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完善和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

  11.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地的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监管,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发展儿童早教教育,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建立0-3岁儿童早期教育、康复指导与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市城市社区办好0-3岁教养支持中心,每个乡镇均办起1个0-3岁教养支持中心。

  2.到2015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2020年达到90%以上。

  ——2013年全市所有乡镇建起公办中心幼儿园,其中70%达到规范化要求。

  3.高质量高水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五年保留率达到99%。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到2020年,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到2020年,全面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到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均达到规范化标准。

  ——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7%以上。

  ——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逐年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到2020年,高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6.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7.全面普及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策略措施:

  1.推进依法治教。加快推进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留守儿童教育等制度建设,完善教育政策体系。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

  2.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切实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总量,不断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3.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加快规范化学校建设和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城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差距。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市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4.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康人格、良好品质、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健康素质。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

  5.重视和加强0-3岁婴幼儿教育。市有关部门制定湛江市0-3岁婴幼儿教养指南等文件,力争做到0-3岁城市儿童家长每季度接受育儿知识培训一次,0-3岁农村儿童家长每半年接受育儿知识培训一次。支持和扶持早教机构发展,推行科学保教方法,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6.逐步普及3-6岁儿童学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保障流动儿童、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设置审批制度,建立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教育质量标准和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园,提高保教质量。

  7.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多种形式、多种途径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学位,实现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接受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扶持和管理力度。

  8.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在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增加驻校社会工作者,为留守儿童提供学习指导、心理辅导和生活帮助为一体的扶助服务。落实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试点建立对留守儿童家庭定期访问制度、与在外务工父母定期联系制度、与留守儿童定期心理交流制度。

  9.保障特殊、弱势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的保障及资助政策。配合省实施特殊教育百校建设工程,鼓励社会公益和慈善机构参与,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基本实现市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立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完善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办法。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10.消除义务教育大额班现象,推行标准班教学。加大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有足够学位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化教学。到2015年,全市义务教育班额普遍达到国家标准。

  11.减轻儿童学习心理压力。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引导、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学生校外活动基地、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12.优化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工程,推动普通高中进一步向城市、县域集中。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推行高中阶段教育免费政策。到2020年,全市高质量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13.保障少数民族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4.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以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为主体,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15.创新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研究及分类指导。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和成才观,掌握现代科学育儿知识和方法。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渠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咨询。在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对其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16.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3.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到2020年,每个县(市)要建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到2020年,市及3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建立一所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综合功能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

  ——在市和流浪儿童较多的县(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4.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5.完善儿童福利津贴制度。

  2012年,继续落实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的政策。孤儿福利保障经费随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变化逐步提高。

  6.完善困境儿童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不断扩大救助规模,减少街面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现象。

  ——保障孤、病、残、贫困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7.探索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完善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预算,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儿童从出生起即享有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水平。探索对儿童实施营养干预和补助的方法,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4.完善孤儿基本保障制度。按照全市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残儿童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住房等多方面的基本需求。对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探索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提倡社会收养,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和评估体系,提高家庭寄养孤儿的养育质量。

  6.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0-6岁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优先开展0-18岁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护为主,以社区养护为辅,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全面提供康复医疗、功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辅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使用技术培训等服务,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社会适应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8.探索建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体制机制。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感。

  9.鼓励公众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建立健全服务儿童的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机制和网络。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购买服务、舆论引导等措施,依托社会和民间力量,构建儿童福利事业的社会支撑体系。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保障儿童合法权利,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为儿童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

  3.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4.健全儿童安全网络体系。

  ——中小学校安全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中小学生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确保儿童药品、食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安全。

  5.优化儿童成长的家庭环境。

  ——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基本普及,家庭教育参与率提高。

  6.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

  7.加快建设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

  ——90%以上的城乡社区均建有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的儿童之家。

  ——增加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数量,市、县(市、区)建有少年宫和儿童科普基地。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强化儿童权利的舆论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形成有利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2.净化儿童成长的环境。广泛宣传健康向上的儿童形象,屏蔽、阻断社会不良信息,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3.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办好少年儿童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栏目,扶持优秀儿童文艺作品、儿童读物的创作,举办全市大型儿童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校内儿童艺术培训,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儿童文艺和艺术培训、评比活动。加强各级公共图书馆特别是镇、村图书馆(室)建设,加大儿童读物在公共藏书中的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

  4.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和监管。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加强托儿所、幼儿园、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清理整顿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音像市场和网吧,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和网吧。加强校园安全建设,加强校车监管。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中小学校按规定配备校园保安,严格进出验证,配齐安保器械。

  5.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相关检测标准、安全认证和质量认证制度,并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学校、儿童活动场所装修应达到绿色环保标准,进出口处设置交通标识。

  6.加强儿童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儿童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和自我保护意识,创设安全的儿童生活环境。全面开展儿童应急避险安全教育,建立儿童应急避险演练机制。加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和生存训练,提高儿童应急避险和逃生能力。

  7.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8.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广运用手机、网络、社区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建立市县儿童家庭教育综合服务指导平台。发展家庭教育讲师团队伍,深入基层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和研究。不断扩大和提高家长教育的覆盖面和合格率,确保儿童家长每年接受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逐步推进家长教育的有效化、制度化、常态化。

  9.营造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氛围。重视培养儿童的独立意识,保障儿童合理自主选择、适度娱乐、自由支配休闲时间。多形式推广“亲子日”等活动,增加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与父母交流的机会和时间。预防和制止虐待、忽视、家庭暴力等危害儿童安全事件的发生。

  10.加快儿童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加快市级青少年宫建设,提高儿童活动场所利用率,提高各级少年宫和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服务水平。开放学校活动资源,建设校园网络。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扩大活动场所。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儿童文化活动机构,规范城乡儿童活动场所管理,逐步实现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11.支持儿童参与儿童事务。在儿童事务与儿童服务决策过程和决定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时,听取儿童意见。支持儿童参与家务劳动和自身事务管理,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以志愿者等角色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12.强化社区儿童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以社区为基础,动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团体和机构参与儿童工作,建设儿童之家,发挥社区在儿童服务、管理和教育上的作用。每个街道和乡镇至少配1名专职或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13.加强留守儿童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希望家园”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关爱留守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体系,为留守少年儿童提供学习指导、心理辅导、亲情关怀和生活帮助。建立留守儿童家访制度,关注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配备一名专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组建农村留守儿童志愿辅导员服务队伍,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等社会服务工作。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

  2.儿童自觉自主的法律保护认知、意识及行动能力逐步增强。

  ——2015年,全市中小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宣传普及率达到95%;2020年达到100%。

  3.儿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明显提高。

  4.出生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水平。

  5.对儿童的各类暴力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6.少年儿童网瘾拯救法律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7.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9.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10.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违规使用未成年工。

  11.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罪犯率和重新犯罪率。

  ——市至少有一所工读学校。

  ——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降低。

  12.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儿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保障机制。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所有中小学设立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率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3.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促进执法和司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观念的提升、知识强化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或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康复回归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建立完善DNA检测制度,依法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危害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6.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贯彻落实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交流共享,规范登记程序。逐步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依据。

  7.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奖励生育女孩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

  8.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受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禁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经济剥削。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9.确保儿童网络空间安全。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和治理,防范青少年网瘾和网络犯罪。加强学校、社区、家庭的健康网络空间建设,为少年儿童提供绿色的安全网络空间。

  10.建立和完善不良行为儿童矫治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学校教育、社区矫正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预防和减少儿童违法犯罪发生。

  11.加大对儿童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充实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队伍,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为符合条件的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工作者机制,扩大儿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落实司法救助政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做好失足儿童的教育挽救和重返社会工作。消除对失足儿童复学、升学、就业的歧视。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湛江市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各县(市、区)依据国家纲要、省规划和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根据规划要求,承担规划中相应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市及各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三)保障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儿童的发展,促进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儿童事业发展。

  (四)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成员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加强市儿童工作机构建设,市、县(市、区)、镇各级政府相应配备监测统计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儿童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儿童发展和儿童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立项攻坚、项目实施、实事化运作等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及时总结推广具有实效和创新的经验。促进规划的全面实施。市妇儿工委与省相应每五年召开一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总结规划实施经验。

  (六)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地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儿童工作者、广大儿童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纲要和省、市规划,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儿童优先原则相关内容和儿童保护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与研讨,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相关专业工作者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八)鼓励儿童参与规划的实施。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内容。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评估、中期监测评估和终期监测评估。科学设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重点监测指标和评估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建立重点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监督和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规划未来儿童发展奠定基础。

  (二)机构职责。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工作机制,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包括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单位的统计、业务和信息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统计监测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和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等。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成员由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单位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统筹按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措施保障。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落实监测评估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

  (四)基础建设。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市和部门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加强监测统计队伍建设,加快监测统计的信息化、自动化建设,建立监测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建立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儿童发展监测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妇儿工委向上一级妇儿工委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儿工委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监测组要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和阶段性监测评估报告,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规划实施达标情况预警督办制度,为促进规划目标如期达标发挥警示监督作用。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加快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各级评估组负责审核同级妇儿工委的监测评估报告。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妇儿工委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日


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提高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和维护市区道路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散体物料,是指建筑沙(砂)料、石料、砖块料、灰料、预拌混凝土等散体建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建筑垃圾,是指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处置建筑垃圾以及运输建筑散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同)为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垃圾管理站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实行建设(住建,下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制度。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表;

  (二)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建设工地出入口管理卫生责任书;

  (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卫生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进行处置核准。符合条件的,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发给不予核准通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已经核准的,不得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规范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运输。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出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据,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施工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前,必须出示《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处置费收据。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车辆出入口。出入口应当完善车辆冲洗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冲洗车辆和台账制度,坚持24小时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提出处置申请时,可在设置的消纳场中选择处置场地消纳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因建设需要利用市区内的低洼地、废水塘等场地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设置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书面申请;

  (二)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土地权属和用途;

  (三)受纳时间和建筑垃圾种类。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受纳证;不予以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应当做到:

  (一)入场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碾压;

  (二)保持场内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和损坏市政设施设备及通讯设备等;

  (三)完善冲洗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进出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根据容量受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受纳建筑垃圾;

  (五)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六)受纳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必须设置围墙,建立健全出入口专人负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专营。运输单位经营建筑垃圾运输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准。

  各混凝土搅拌公司运输沙(砂)料、石料的车辆,纳入其公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专营权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向工商、税务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20辆以上、总核定载重量在300吨以上、符合要求全密封金属顶盖的车辆,且密封装置、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车型、颜色、单位标志等方面符合市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市区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散体物料准运证;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财务、停车场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保洁队伍和冲洗道路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提供湛江市路桥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准运证。

  第二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有效的法定证件和市区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散体物料准运证,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车厢高度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定为准,不得擅自变更。装载建筑垃圾和建筑散料的最高点应当低于车厢四周挡板的高度。

  (三)必须冲洗干净车轮车身才能驶离施工现场。并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封闭运输,严禁污染道路。

  第二十五条 运输单位或车辆不再经营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业务,应当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资质、车辆准运资格和专用标志牌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现场责任管理,落实文明施工要求,规范管理,控制污染。

  第二十七条 各类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在处置前,可以临时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内。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运、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泄漏、遗撒的建筑垃圾,禁止车辆经过出入口时轮胎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要从严查处擅自改装、套牌、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的运输车辆,以及车辆装载是否符合核定的载重量,装载的物品长、宽、高是否符合装载要求。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依法查处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泄漏、遗撒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运输行为,以及在市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运输建筑散体物料(含混凝土搅拌车)的车辆违反装载规定、沿途丢弃、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暂扣驾驶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市区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对车主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市区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管理办法》(湛府〔2007〕70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湛府〔2012〕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和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9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湛发〔2012〕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升社会民生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加快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新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为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幸福湛江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四)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实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的群团组织;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或公益服务职能,经费由财政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法,逐步转由社会组织承担:

  (一)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

  1.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2.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3.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4.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

  5.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1.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政策草拟、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2.按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

  五、编制购买服务目录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并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第一季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市直各部门需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和运作,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社会信誉良好,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

  (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购买程序和方式

  (一)确定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任务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选择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其他购买服务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签订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了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报法制部门审核后,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五)绩效考评。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可由财政部门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绩效考评。

  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九、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配合财政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

  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实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公开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三)加强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资金管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

  (五)强化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十、其他

  (一)本意见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2013年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4日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及引进的外来技术人才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物价、税务、土地储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场上租赁的住房;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直管公房改造成公共租赁住房;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前款第(二)项配套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

  第九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域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配建面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积极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每户应当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 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承租公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等;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且年龄达到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前款第(三)项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所称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的单位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 家庭总资产限额,由市民政会同市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视其在本市居住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和纳税情况,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具体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湛江本地报刊和湛江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4.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五章 轮候配租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确定办法。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二十九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住房证,并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的配租,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或单身人士,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

  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1人和2人户可配租3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3人和4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

  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安排,由各单位确定方案,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水平的60–80%确定,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并公布。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入围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不接受选房结果的;

  (三)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实行年度核查。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进行年度报告核查,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续约。

  核查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湛江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核查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三十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市房产管理部门。拆迁人应当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住该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安置。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一)城镇居民供应对象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1套(间)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10550元;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供应对象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4.已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二、有关规定

  (一)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一个经济家庭)的配偶、子女、父母等。

  (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予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当合并计算。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五)低保对象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照顾。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军分区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度冬季进疆新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鼓励广大适龄优秀青年踊跃报名应征进疆服役,履行保卫边疆、建设新疆的神圣使命,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征兵实际,现就做好全市进疆新兵优抚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疆服役义务兵享受补助金1万元,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由进疆义务兵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补助金分两次发放,其中进疆新兵起运前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发给每人补助金5000元,新兵到达部队3个月后,当地民政局发给新兵家长补助金5000元。

  二、应征进疆服役的义务兵家属,除享受一般义务兵优待政策外,每人每年再给予1万元的特殊优待金。特殊优待金由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进疆义务兵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给义务兵家属(最后一次特殊优待金由义务兵本人领取)。

  三、在读大学生或应(往)届大学毕业生进疆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特殊优待金外,退役后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8000元,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由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于退伍后3个月内发放。

  四、应征进疆服役的义务兵,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湛江分公司办理2年服役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每年投保保额不低于10万元。投保费用由义务兵入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户口不在湛江市的大学生由入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手续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办理,于入伍后1个月内完成。

  五、其他事项。

  (一)对在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或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的优待政策。

  (二)服役期满的义务兵,返乡后必须在30天内到入伍所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再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领取最后一次特殊优待金。

  (三)进疆义务兵考取军队院校、转为士官、提干或调出驻疆部队服役的,从录、转、提、调命令第二年起,停止发给特殊优待金。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与部队沟通联系,掌握相关情况后立即通报民政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军分区

  2012年11月27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

湛府〔201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积极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及《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对《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湛府办〔2011〕27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以及南三岛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三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前提下,旅游项目在新建或扩建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计划。

  第四条 新建和扩建旅游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不少于50%,余款应当在一年内缴清。

  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最低不少于十年,最长可到二十年;租赁期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续订租赁合同的,最长可以续订二十年。租赁土地的年度土地租金可以按照当时已核准的地价采用等额方法缴交。

  对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包金可按年度缴纳。

  第五条 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改造并通过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 将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使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五十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七条 对新建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交,经市政府审批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设。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投资建设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用地建设接待、办公用房的,合作开发单位可凭合作协议办理接待、办公用房报建、用地手续。

  第九条 新建旅游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五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项目投产前三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五年内完成投资超过10亿元的,按项目投产前四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成后,按照其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本市所得部分全额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投资单位用于酒店周边环境建设。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条 新建旅游项目,投产3年内按企业缴交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比照该企业营业税缴交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安排80%、50%、30%的资金扶持。

  对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项目,自产生经营收入起,前三年(含三年)按其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安排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第十一条 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旅游企业,符合国家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旅游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设定有上下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十三条 旅游、物价、供电等部门应当积极争取省的政策支持,逐步实现星级酒店、A级景区用电与一般工业企业用电同价,全市旅游企业用电与工业企业用电收费同价。市物价部门积极平衡水资源用电价格关系,逐步实现星级酒店用水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同价。  

  第十四条 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前缴交的行政规费,投产后根据缴交行政规费的成本费用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对新获得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或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期内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50%补贴企业。  

  第十五条 对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建旅游项目,从开业年度起3年内,市财政按企业年缴交营业税额市级留成部分的4%资金扶持企业,专项用于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对经营滨海旅游、新购150座以上的旅游船,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价格1000万元以上的,每艘游船补贴100万元;价格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艘游船补贴50万元;价格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每艘游船补贴10万元。在新购旅游船下水经营后半年内一次性支付给业主。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把旅游景区(点)的通达公路纳入城乡交通规划,连接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公路建设,纳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参照县乡公路或农村公路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优先安排公交客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对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大型旅游形象宣传广告,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为支持滨海旅游开发,对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建设公共旅游码头的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投资超过3亿元建设公共旅游码头的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对海岛旅游的客运船舶,按陆岛运输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使用滨海沿岸沙滩(海域)的,须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提交沙滩(海域)使用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沙滩(海域)使用位置和界址图及其它规定的书面材料等。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查项目用海后,逐级上报政府审查同意、批准。经批准取得沙滩(海域)使用权后,使用权人须按批复规划设计的功能分区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沙滩(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优先支持兴办农家乐乡村旅游农户。森林资源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乡村公路、水库移民等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倾斜扶持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贫困镇(乡)、村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用于旅游景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定为白金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被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评定为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被评定为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由酒店和旅游景区纳税地的区财政与市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 对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旅游业,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奖励10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纳税地的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全国滨海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生态旅游休闲示范区”、“全国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称号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广东省旅游强县”的县(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市旅游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成经营由国际知名酒店管理的,对该酒店管理公司的同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税收给予奖励。五年内(含五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对其本人给予奖励,褒奖其对企业及本市旅游业的贡献。奖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纳税地的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外,可依法转让,收益专项用于发展旅游产业。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项目的特许权、营运权和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地对接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徐闻、雷州、遂溪加快建设完善旅游通道的公厕、游客服务区、旅游宣传广告牌等旅游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加快项目审批。对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设启动后,政府将优先改善周边环境、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周边土地、建筑规划控制,确保周边环境优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的旅游项目,除享受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外,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 新投资3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旅游项目、投资额特大的地标性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设项目或科技文化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旅游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方式,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投资建设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项目(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投资额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房总数350间以上;投资建设期为四年;酒店建成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获批国家规定的五星级酒店标准。否则,相关优惠政策自行终止,投资商已享受的相关优惠全部退回。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湛府办〔20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目录参考表


  附件:

  部分国际知名品牌五星级酒店目录参考表

序号

饭店名称

所属管理集团

国家/地区

1

希尔顿酒店

希尔顿酒店集团

英国

2

皇冠假日酒店

洲际国际酒店集团

英国

3

万豪国际酒店

万豪国际酒店集团公司

美国

4

丽思卡尔顿酒店

5

喜来登酒店

喜达屋集团

美国

6

威斯汀酒店

7

索非特酒店

雅高酒店集团

法国

8

香格里拉酒店

香格里拉酒店集团

香港

9

凯悦国际酒店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美国

10

州际酒店



  备注:以上国际品牌酒店均已进驻中国,并已申请评定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酒店。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建设声像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湛江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声像档案管理,确保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包括反转片)、影片、录像带、光盘及磁性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声像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 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当按照要求归档有关照片档案资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归档有关照片和录像资料:

  (一)7层以上建筑、单项工程建设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总建设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30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跨跨度16米以上厂房;

  (三)人防设施、市政道路、多孔100米或单孔40米以上桥梁;

  (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燃气厂、发电厂及220千伏以上输变电站;

  (五)一级公路、港口码头、水利防洪设施;

  (六)有代表性、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归档有关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以及专题录像片:

  (一)列为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

  (二)需申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

  第七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内容是指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用照片、录像、录音等形式现场采集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声像素材以及后期整理成果,内容包括开工前原貌、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后新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其它声像资料。

  第八条 开工前原貌声像档案资料应当表现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原址、原貌(全景)及周边状况;

  (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重要建(构)筑物;

  (三)拆迁过程中的情况。

  第九条 基础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应当完整体现下列内容:

  (一)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等情况;

  (二)建筑物基础类型及施工,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

  (三)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情况。

  第十条 主体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应当表现下列现场施工情况:

  (一)主体设计模型;

  (二)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

  (三)砌体、砼灌注、屋面工程;

  (四)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等现场;

  (五)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

  (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

  (七)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竣工后新貌包括工程整体外观和立面状况,消防等主要设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还应当包括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

  (二)开工、竣工仪式;

  (三)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

  (四)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原貌、基础工程、隐蔽工程、主体工程、屋面、质量事故、竣工后新貌为声像档案资料归档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移交归档的声像档案,应当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齐全,并按有关要求整理立卷,制成光盘,填写声像档案著录卡。光盘应当使用质地良好的盘片,不得有划痕、裂痕、变形和破损,文件格式及排列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移交归档的照片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二)照片洗印成5吋光面彩色照片,底片和照片一同归档;

  (三)数码照片应当使用不低于5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四)照片整理时,应当按照工程施工程序的顺序排列,依次粘在芯页上,芯页规格统一为A4纸张,一张芯页粘贴一张照片。每张照片要有必要和简洁的文字说明,包括被摄物的项目名称、具体地点、时间、内容、人物和拍摄者等基本要素;

  (五)归档的数码照片档案采用只读光盘存储,禁止使用软、硬磁盘或存储卡等闪存设备;光盘的标签应当直接打印在光盘上或粘贴在光盘包装物上,不能在光盘上写字或粘贴标记。

  (六)照片的数量视工程项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

  第十六条 移交归档的录像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二)录像素材的记录格式为DV、Dvcam的第一代素材带或光盘摄像机刻录的DVD视频光盘,制式为PAL制;

  (三)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四)录像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等现象;

  (五)录像档案资料一般不少于30分钟,并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概括所拍摄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背景及拍摄者;

  (六)专题录像片应当结构完整,片长一般为5—10分钟,并附有解说词稿。

  (七)录像带应当保留同期声和拍摄时间。待工程竣工后,将视频文件编辑刻录成光盘与母带一并存放。  

  第十七条 移交归档的录音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录音档案资料应当内容完整,声音清楚,材质完好;

  (二)录音档案的储存载体可以是盒式录音磁带,也可以是CD光盘,文件格式为WAV;

  (三)每盒录音带或CD光盘应当配有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注明内容、时间、地点、人物。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编制声像档案,也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代为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编制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和阶段进行编制,及时与城建档案馆联系,接受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竣工档案,包括声像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书。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后,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声像档案与纸质(含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二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或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按照《湛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2〕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规划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4日


湛江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输油管道、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地下管线工程在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介质等各种载体资料。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负有指导、监督各县(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

  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并负有指导、监督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工作的责任。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并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经查询取得的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向建设单位发出由市城建档案馆制作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明确工程竣工后需移交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材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地下管线工程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及技术标准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三)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四)竣工测量成果图(含纸质和电子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地下管线工程文件。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上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同时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工程项目档案目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档案同步验收、归档。

  第十七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单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修改补充到原竣工图上,并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修改补充后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决定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一个单位按本规定负责编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各自按本规定编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及时接收、录入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资料,及时复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普查,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予以配合,普查结果经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确认后,由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收集,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资料,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研、军事禁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


湛江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粤府办〔201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既要经济崛起,又要蓝天碧水”。

  (二)主要目标。

  1.节能目标:到201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7%,即2015年单位GDP能耗为0.531吨标准煤/万元、能源消耗总量为1270万吨标准煤,力争完成省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

  2.减排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9.21万吨、1.1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0.56万吨、1.28万吨分别减少12.8 %(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1.9%)、12.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12.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5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15万吨增加13.7%;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3.80万吨减少2.1%。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省下达我市的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含湛江开发区,下同)、各重点用能和排污企业。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和预警约谈制度,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相关产品目录的淘汰类产品的产能,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促使其加快退出;同时加大我市电力、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推动全市燃煤、燃重油、渣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2015年底前淘汰或改燃清洁能源比例应达到30%以上。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鼓励国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优化外资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土地集约利用、环保、节能等绩效指标。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沿产业链上下游拓展业务,从事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创立自主品牌。

  (四)调整能源结构。抓紧制订出台我市节能减排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做好生态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推进新型工业锅炉代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清洁煤燃烧技术。

  (五)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着力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及改造示范,启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更换节能灯。

  (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推进县城和中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7.3万吨,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6万吨、0.2万吨。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治理力度,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减排,加快推进湛江电力有限公司、湛江东兴石化有限公司、湛江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球团项目和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等污染治理工程。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力度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优化畜禽养殖模式和强化污染治理并重,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编制出台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出台各个重点领域的专项规划或中长期规划,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督促试点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对重点建设项目及推广绿色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及改造示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各县(市、区)经信局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生物质发电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50%。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至2015年底前,全市不符合排放限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八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3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进行低氮燃烧改,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工程建设,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五)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适度控制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机动车的新增量应与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减排要求相适应;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力争2015年底前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粤IV车用柴油。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利用新奥燃气研发中心技术将湛汽运集团公交车改装为LNG、柴油混合动力车等。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度控制全市畜禽养殖规模,加快畜禽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到2015年,全市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实施“以奖促治”,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治理。

  (七)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八)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统计上报制度。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编制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设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二)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采取强制审核和自愿申报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大在企业推行清洁生产的力度。扩大清洁生产的推行范围,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

  (四)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2015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5%以上。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积极开展全市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2015年,全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七、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同时完善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市预算内投资和市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给予适当补贴。要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

  (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节能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新增主要污染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

  (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费。

  (五)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

  (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政府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减排机构,充实减排人员。加强节能、环保监察、监测队伍建设,配备环境执法、监测、取证的交通和通讯等设备,推进节能、环保监察、监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排污企业的分类培训,树立绿色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提高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执行力。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好节能宣传月、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党政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18件民生实事落实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2〕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及《印发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18件民生实事督办分解表的通知》(湛府办函〔2012〕19号)要求,为确保18件民生实事100%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各有关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府办公室于10月中旬对18件民生实事落实工作再检查,再督办。现将18件民生实事前三季度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进展及综合评定情况

  至9月底,除个别事项进展滞后外,18件民生实事总体推进良好,新增平价商店100家、城镇新增就业6.5万人、新增转移就业13万人已提前并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余大部分事项预计年底前可完成年度目标。市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对18件民生实事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工作主观能动性及解决客观困难的工作力度,按好中差3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好评9件,中评7件,差评2件。

  (一)综合评定等级为好的事项:“完成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850公里”、“扶持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基地10个、储备基地4个”、“新增平价商店100家、完成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4万人,新增转移就业13万人” 、“城镇新增就业6.5万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万人,组织旅游企业提供就业岗位3000个”、“完成33条贫困村1056户‘整村搬迁’”、“改造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1.68万户”、“新建水库移民新村85条,解决4000户、1.8万人住房困难”、“完成21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2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31套,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9件民生实事超额或如期完成阶段计划,完成年度任务80%以上。

  (二)综合评定等级为中等的事项:“市区新增公交车50辆、出租车300辆”、“完成城区38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入1000万元建设10间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保障服务平台119个”、“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敬老院(中心)20所”、“创建1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完成北桥河和赤坎江整治工程,南柳河整治工程动工” 7件民生实事完成进度较好,因前期工作进度拖延,部分工作没有如期完成阶段计划,完成年度任务60%以上。

  (三)综合评定等级为差的事项:“建成乡镇(街道)文化站21个、农村文化室370个”、“加快210所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动工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项目16个、30.7万平方米” 2件民生实事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个别部门、县(市、区)推进工作力度不够,影响工作完成进度,部分项目在全省排名靠后,市府办公室已发出督办函,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年底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当前18件民生实事落实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部门和县(市、区)重视不够,区域建设进度不平衡。乡镇(街道)文化站、农村文化室建设前期工作推进慢,霞山区新兴街道,雷州市东里镇、企水镇、白沙镇、龙门镇、客路镇,廉江市高桥镇、石颈镇、石角镇9个文化站均未落实资金、未动工。如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滞后,67个没有纳入省第二批试点的乡镇(街道)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积极性不高,影响了工作进度。

  (二)部分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18件民生实事财政计划投入13.23亿元,已投入8.69亿元,完成全年预算的66%。各县(市、区)预计投入9456.45万元,已投入4552.63万元,资金拨付率为48%。县级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影响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开展,如10间乡镇卫生院建设,只有遂溪县、吴川市、湛江开发区3间卫生院落实配套资金。

  (三)项目审批程序繁杂,前期工作资金费用大。如个别乡镇卫生院由于住院部建设需要进行排污环评,费用需30多万元,不仅增加了建设成本也延误了开工时间。有的农村学校因没有土地使用证不能报建,影响了教育民生实事工程项目进度。

  三、下阶段工作意见

  18件民生实事是市政府对全市人民的承诺,也是各地、各部门必须要完成的一项硬任务。今年只剩两个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承办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狠抓落实,抢时间赶进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取信于民。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民生实事综合评定为差级的各级政府和承办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坚决消除等、靠、要的思想,正视差距,开拓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每件民生实事,要狠抓进度,注重实效。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建立工作倒逼机制,落实责任制度,逐项推进,逐件检查,逐个落实,力争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是加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拓宽融资渠道,整合各方资源,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市财政局要对各地民生实事财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是加强监管,确保质量,以严格的标准做好建设。要加强质量监管,高标准建设,同时要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做好检查复查工作,保证质量,使民生工程真正成为民心工程。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保障机制。牵头部门要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其他部门各司其职,优化审批机制,化繁为简,特事特办,对民生工程要建立完善绿色通道保障机制,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五是强化督查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民生实事各主办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工作进展滞后的事项要进行挂牌督办、定期督查,对敷衍塞责、完成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实行问责。民生实事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务督办工作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将在年底对各地、各部门完成18件民生实事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通报,表扬先进,批评后进。

  附件:《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18件民生实事前三季度落实情况及评估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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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开展政务服务建设工作检查的通知》(湛府办〔2012〕139号)要求, 2012年9月中旬,市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建设情况

  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有举措、有亮点、有成效。

  (一)政务服务机构建设情况。目前,政务服务机构运作较好的有赤坎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徐闻县,其行政服务中心都是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有独立办事大厅,实行开放式窗口办公,职能明确。遂溪县行政服务中心将于2012年底投入使用。其余县(市、区)已制定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落实办公用地。

  (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先后开通了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初步实现了审批事项申请、登记、审核、办结、监督等业务流程的网络化、规范化,提高了行政效能。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开发区已建立了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在线监察。

  (三)政务公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地政务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廉江市建立了20个部门网站和21个镇(街)门户网站,共同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群,建立336个村委会电子信息平台,开通“农村信息直通车”网站,开设工程建设领域公开和诚信体系网站。遂溪县依托“遂溪县人民政府公众网”整合政府网络系统资源,实现网上审批系统与政府公众网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集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效能监察于一体的网上服务体系。

  二、存在问题

  (一)政务服务机构建设滞后,职能定位不明确。

  (二)政务服务大厅硬件投入不足。

  (三)政务服务运作整体水平不高。

  (四)网上审批服务工作尚待加强。

  (五)构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尚未列入议事日程。

  (六)乡镇(街道)、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还未启动。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一)明确公共政务服务中心职能。各县(市、区)要规范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县(市、区)要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运作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

  (三)加强办事大厅建设。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办事大厅办理。凡未设置办事大厅或办事大厅面积达不到要求的,2012年底前必须制定方案,2013年底前建成并报入使用。

  (四)规范行政服务中心运行。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五批审批制度改革,抓紧开展对各类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清理,优化审批流程,减少环节。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各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扩大网上办事范围,规范技术标准,完善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功能,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 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 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 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 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 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的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的意见(试行)

市海洋渔业局

  为科学利用湛江海域资源,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粤府函〔2010〕205号)及海域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湛江市市区管辖区域。

  二、围填海造地工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利益共享和市场机制的用海原则。

  三、为加快城市化建设,将城市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海岛,纳入城镇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实现海岛规划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四、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凡经市政府审批或审查上报审批的用海项目,须经所在地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审核后,上报湛江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五、对用海方式为桥梁、高桩码头、海上平台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性构筑物用海,由市政府审批。

  六、凡由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海洋环境评价报告由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核准意见书。

  七、公益性和经政府同意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工作的用海项目,围填海竣工验收后,基本建设项目可凭海域使用权证按程序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八、海洋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证办理,并与国土部门一起负责项目围填海竣工验收工作。

  九、发改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十、经贸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

  十一、规划及建设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十二、环保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岸工程环评审批。

  十三、消防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等手续。

  十四、房管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屋产权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十五、海域使用权除依法通过审批方式出让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

  十六、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凡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由政府收储并通过拍卖出让后,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

  十七、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主管部门制订,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制订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的方案时,应当组织对拟招标或者拍卖的海域进行评估,确定招标的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招标的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十九、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转让、继承和出租。

  二十、变更登记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登记,任何人不得改变原批准海域用途。

  二十一、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湛江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八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湛府办〔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第八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5处)。

  全市各地、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第八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附件:

第八批湛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15处)

序号

分类号

名 称

年代

地 址

一、古墓葬(共计4处)

1

Ⅱ—1

邓氏墓群

宋-元代

雷州市北和镇标角村中央村后坡

2

Ⅱ—2

黄勋墓

宋代

雷州市白沙镇邦塘村委会邦塘村后坡

3

Ⅱ—3

陈梦雷墓夫妇墓

元代

遂溪县城月镇乾塘村西侧

4

Ⅱ—4

东岭莫氏墓群

明代

雷州市白沙镇东岭村飞鹅岭

二、古建筑(共计5处)

5

Ⅲ—1

田头天后宫

清代

雷州市英利镇田头村中山街

6

Ⅲ—2

南亩圣帝庙

清代

雷州市附城镇南亩下村

7

Ⅲ—3

宋氏祖祠

清代

遂溪县洋青镇洋青村

8

Ⅲ—4

那泗村康皇庙

清代

徐闻县龙塘镇那泗村

9

Ⅲ—5

竹山杨氏宗祠

清代

徐闻县南山镇竹山村中部

三、石窟寺及石刻(共计2处)

10

Ⅳ—1

灵岗圣庙石刻

明代

雷州市杨家镇店前村东侧

11

Ⅳ—2

天竺庵石刻

明-清代

雷州市雷城镇夏江路175号

四、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计4处)

12

Ⅴ—1

调风革命活动联络站旧址

1926年

雷州市调风镇调风圩东关

13

Ⅴ—2

泮塘农民协会旧址

近现代

遂溪县洋青镇洋青泮塘村

14

Ⅴ—3

徐城革命烈士陵园

1993年

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二路

15

Ⅴ—4

林飞雄故居

1919年

徐闻县下洋镇地塘村

  

关于印发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

湛建〔201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能 规划 通知

  附件

湛江市“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目 录

  一、背景分析

  (一)地理和气候特点

  (二)“十一五”期间湛江市建筑节能工作成就

  (四)存在的问题

  二、“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

  三、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编制依据

  (二)指导思想

  (三)总体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

  (二)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三)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四)大力推广绿色建筑

  (五)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和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

  (六)发展、推广新型节能材料、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筑节能执行有力

  (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建筑节能有法可依

  (三)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机制

  (四)完善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建筑节能创新体系

  (五)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节能管理到位

  (六)积极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升级

  (七)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建筑节能社会影响力

  一、背景分析

  (一)地理和气候特点

  湛江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中国大陆最南端的雷州半岛上,西靠北部湾,南出太平洋,与海南岛隔海相望,是近代兴起的一座海滨城市,是中国首批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之一。湛江市是广东省西部和北部湾地区的交通中心,粤西和北部湾经济圈的经济中心,大西南出海通道的物流中心。

  湛江地处北回归线以南的亚热带低纬地区,属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终年受海洋气候的调节,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为22.7~23.3℃。雨量比较充沛,年平均雨量1417~1802毫米。夏季盛行东南风,冬季盛行偏北风,全年最多为东风及东南风。空气湿度较大,年平均相对湿度82%~84%。湛江全年日照时数为1864~2160小时,年太阳总辐射量为102~118千卡/平方厘米,是我国光热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是广东省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地区。

  (二)“十一五”期间湛江市建筑节能工作成就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以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为主线,按照“舆论引导、示范带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日益健全

  “十一五”期间,湛江市严格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务院、建设部以及广东省发布的建筑节能法规文件,贯彻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广东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建筑节能技术规范。湛江市政府出台了《湛江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等5项政府性规范性文件,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了《关于湛江市民用建筑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等10项管理文件以及《常用新型墙材应用要点(砖类、砌块类)》等6项技术措施指导文件,使湛江市建筑节能工作做到有章可循。

  2.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稳步提高

  “十一五”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十分重视新建建筑节能准入的把关,建立和完善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并逐步加强了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监管,相继出台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与验收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了对新建建筑节能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和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严格把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据统计,到2011年,市区项目设计阶段的建筑节能执行率为100%,施工阶段执行率为97.5%。

  3.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全市分别完成了55栋、69栋、82栋、85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统计,并按要求进行了能效公示,有力推进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工作。

  4.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我市在建筑中主要应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太阳能热水技术和光电应用。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422医院、热科大厦等12栋公共建筑采用集中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或光电系统,建筑面积约为10万㎡。

  5.发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效应

  “十一五”期间,为在建筑中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湛江君豪酒店项目确定为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9.4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国家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体现绿色平衡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低能耗围护结构、太阳能利用、雨水利用、多层次绿化、智能化控制、空调系统节能等技术),绿色施工控制,绿色运营管理,实现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所倡导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等要点,同时突显“节能减排”、“资源低消耗”、“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三方面的示范效果。项目的建成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同时又能融合各项先进的绿色和环保科技及成果,以其为示范推行绿色综合技术,形成绿色建筑实施与应用体系,有着很强的示范意义。

  在创建绿色住区方面,湛江市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十一五”期间,明景花园、香江新城和华盛新城(一期)等3个楼盘获得“广东省绿色住区”称号,为湛江市宜居城乡建设作出巨大贡献。

  通过以上示范项目的建设,充分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有效地带动了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6.墙材革新工作

  我市十分重视墙体材料(墙材)革新工作,从2002年起在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十一五”期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了“禁止实心粘土砖(禁实)”的执法力度,加强了新型墙材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送检和抽检制度,墙材革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9年转发了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对我市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新墙材目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了我市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截至2010年底,我市市区完成了国家规定的“禁实”任务。据统计,全市有新墙材企业18家,市区新墙材应用量达到362万立方米,新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7.78%,实现年节约土地4085.5亩(挖地2米深),节约能源15.3万吨标煤,减排二氧化硫3672吨。

  7.加强宣传培训

  “十一五”期间,为了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每年“节能宣传周”、“质量月”等活动,利用报纸、网站、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建筑节能应用及质量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各类建筑节能培训班9次,对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技术培训,累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次;组织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现场观摩会5场,总结交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经验和做法,重点推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的实际应用,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1.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

  目前,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湛江市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的专门管理机构。但在10个县(市、区)中,仅吴川市设立了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其余大部分设在所属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且没有配置编制及专项经费,管理力量不足,影响了县级建筑节能工作进度和成效。

  2.建筑节能思想意识与宣传工作需加强

  地方政府的建筑节能工作责任意识有待提高。部分县(市、区)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不够重视,对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建筑能耗统计、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力度仍需加大。

  全民建筑节能意识有待增强。普通民众对建筑节能的基本知识的了解还不多,理解不深,从消费需求端开始推动建筑节能的工作局面尚未形成。譬如,群众对使用空心砖等新型节能材料还有抵触心理。

  3.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多个环节还缺乏足够技术支撑。比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在应用过程中时常出现差异,在县级区域问题比较突出。

  本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相对有限,要完全应对湛江市新建建筑节能验收各项检测的项目和数量有一定的欠缺,没有完全满足市场的需求。

  4.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尚未建立,缺乏建筑节能鼓励政策

  一方面,我市目前还未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对建筑节能的多个环节尚未能给予有效的经济政策上的扶持和鼓励。比如,发展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措施编制,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既有建筑的改造等工作均需要财政资金的投入才能更有效地开展。另一方面,我市尚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措施,目前建筑节能工作还主要依靠政府强制推动,难于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形成推动建筑节能的市场机制。

  二、“十二五”期间我市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广东推动科学发展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广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给广东下达的任务是:“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8%。《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园区建设,建成绿色建筑4000万㎡,建设8个以上的绿色园区示范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超过2000万㎡。

  “十二五”时期,省政府下达给湛江市的节能减排新任务是:单位GDP能耗指标比2010年下降17%。但是如果新增重大项目如期建设,重大项目增加的能源消耗所占比例为26.4%。因此湛江市“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任务非常艰巨。

  “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节能已经为全市节能任务的完成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筑节能由于启动晚的原因,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十二五”时期将是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筑能耗目前已经占社会总能耗的30%以上,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已经成为建筑业的迫切任务。

  三、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施行);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2008年10月施行);

  3.《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7月施行);

  4.《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7月施行);

  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006年l月施行);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7.《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粤建科[2011]87号);

  8.《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湛江市“十二五”节能规划》(湛经信电[2011]1048号)。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舒适性为核心,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着力构建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建筑体系,促进城乡建设、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升我市建筑节能水平至广东省内先进水平。

  (三)总体目标

  1.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的执行率。到“十二五”期末,累计节能33.7万吨标准煤。到2013年末,市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8%。到2015年末,市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鼓励市区等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2.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15年,完成改造面积50万㎡以上,包括综合改造和部分改造,节约1.4万吨标准煤。2011年至2012年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10.2万㎡。2013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完成既有建筑改造面积39.8万㎡以上,完成3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十二五”期间既有建筑改造目标见表1:


湛江市“十二五”期间既有建筑改造目标(单位:万平方米)(表1)


2011—2012

2013—2015

市管项目

4.5

16.8

开发区

2

8

坡头区

0.5

2

麻章区

0.5

2

霞山区

0.1

0.5

赤坎区

0.1

0.5

吴川市

0.5

2

廉江市

0.5

2

雷州市

0.5

2

遂溪县

0.5

2

徐闻县

0.5

2

合计

10.2

39.8

  3.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住区建设。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十二五”期末,累计建成绿色建筑80万㎡。其中,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16万㎡以上。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全市绿色建筑进一步发展,建成绿色建筑64万㎡以上。各县(市、区)“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见表2:


湛江市“十二五”期间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单位:万平方米)(表2)


2011—2012

2013—2015

市管项目

7.5

28

开发区

5

20

坡头区

0.5

2

麻章区

0.5

2

霞山区

/

1

赤坎区

/

1

吴川市

0.5

2

廉江市

0.5

2

雷州市

0.5

2

遂溪县

0.5

2

徐闻县

0.5

2

合计

16

64

  4.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加快开发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建筑材料构件。推广应用空气源热泵、地表水及生活污水热泵。到“十二五”期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超过40万㎡,替代常规能源0.5万吨标准煤。2011年至2012年期间,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0万㎡。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累计达到30万㎡。各县(市、区)“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建设目标见表3:


湛江市“十二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建设目标(单位:万平方米)(表3)


2011—2012

2013—2015

市管项目

4.5

12

开发区

2

6

坡头区

0.5

1.5

麻章区

0.5

1.5

霞山区

/

0.75

赤坎区

/

0.75

吴川市

0.5

1.5

廉江市

0.5

1.5

雷州市

0.5

1.5

遂溪县

0.5

1.5

徐闻县

0.5

1.5

合计

10

30

  5.大力促进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至“十二五”末期,全市新型墙材得到广泛应用,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主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市区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全面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6.到2015年,湛江主干道路灯逐步使用LED代替传统照明产品;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LED装灯率达到100%,新建公共区域、小区装灯率达80%以上;LED使用率达70%。

  新立项的财政投资的学校、医院、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的楼梯间、走道、电梯、庭院等公共部分照明全部采用LED照明产品。新建的宾馆、房产开发办公建筑、商场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楼梯间、走道、电梯、庭院等公共部分照明鼓励采用LED照明产品或者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产品。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

  制定并完善立项、规划、土地出(转)让、设计、施工、验收、运行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

  按照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在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时,增加建筑物在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配套绿化工程等方面要求的内容。

  逐步加强规划阶段的建筑用地用电指标控制,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的要求。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立项阶段建筑节能的评估审查。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等,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予验收备案。

  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的节能准入制度,加大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力度,确保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的不断提高。

  (二)积极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改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组织对既有建筑情况进行建筑状况调查、能耗统计等全面调查,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专项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改造对象。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为突破口,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制定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逐步实施绿色照明、空调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带动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尝试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扶持培育一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创造条件。对酒店、宾馆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改造。

  (三)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争取可再生能源推广专项资金,对我市的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进行调查评估,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础能力建设。逐步推进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商贸酒店、集体宿舍、保障房等和12层以下居住建筑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技术,如使用太阳能路灯、广告灯箱及城市景观照明用灯等。

  建设适合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工程,支持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建筑等有条件的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大力推广绿色建筑

  根据《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起草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文件,以确保推广绿色建筑工程工作有秩序地组织实施。

  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认证标识和运行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与措施。

  “十二五”期间应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以点带面的引导作用,在立项阶段就选择部分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绿色建筑的设计,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报绿色建筑。对列入各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加强对城镇商品住宅建设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加强对住宅建设中落实“四节一环保”技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五)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和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

  推进建筑能耗统计及公示工作。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数量和基本信息摸底调查,对所有符合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并选择单位面积能耗较高的建筑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在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的基础上,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六)发展、推广新型节能材料、技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对各类墙体材料在我市应用的适用性研究内容,依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展新墙材生产、使用过程的技术研究,建立围护结构在节能设计、控制质量等方面成套解决方案。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节能、安全、耐久性能好、综合造价低的建筑节能产品的规模化应用,开展新墙材生产、使用过程的技术研究,建立围护结构在节能设计、控制质量通病等方面成套解决方案。在建设领域重点推广以下节能技术和产品: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砌块、玻化微珠保温材料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各类新型墙体专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提高墙材性能的外加剂;

  2.隔热功能的镀膜玻璃、热反射夹胶玻璃等其它建筑节能玻璃;

  3.绿化屋面、热反射屋面及其它隔热技术屋面;

  4.建筑遮阳技术;

  5.LED照明系统;

  6.中央空调节能控制系统、高效冷热源设备、高效空调系统设备,变频、变风量、热湿独立控制等技术;

  7.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太阳能光热、光伏技术及地(水)源热泵空调和热水联供系统;

  8.雨水回收利用系统;

  9.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再利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筑节能执行有力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保障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必要的人员,并将建筑节能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使之与政府要承担的建筑节能职能、要实现的节能减排和宜居城乡建设等目标和任务相适应。

  2.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

  湛江市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各县(市、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帮扶,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合理的工作思路。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本《规划》和每年明确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切实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

  3.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加强对各县(市、区)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将建筑节能的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实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追究责任和行政问责。

  4.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加大与发改、经信、科技、教育、规划、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每季度定期交流和研究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并落实建筑节能协调机制,努力形成内外联动的工作局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要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大节能、环保新型墙材开发力度,墙改基金要重点扶持符合建筑节能发展要求的新型墙材。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各类投资项目时,要强化对建筑节能部分的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查处砖瓦窑场违法用地和取土行为。环保部门在对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相关内容列入审查范围。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有关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节能材料产品市场流通环节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5.加快节能服务机构建设

  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我市的建筑节能队伍建设,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湛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的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增加对检测设备的设置的购置。加强人员培训,注重人才引进。拓展检测项目,扩大服务范围,形成满足我市建筑节能市场的检测能力。

  积极发挥我市建筑节能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协作,根据建筑节能事业发展需要,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建立互动交流、管理咨询、技能培训、业务推广等平台。组合各种智力资源,逐步建立一支专家队伍,为建筑节能发展服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建筑节能社会团体与中介机构,从事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政策规划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技术开发推广,管理试点示范工程等。

  (二)健全政策法规体系,确保建筑节能有法可依

  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建筑节能工作的新形势,及时制定节能配套措施和相关优惠政策,不断完善适宜我市特点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

  一是推动建立建筑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对低能耗建筑、

  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逐步形成主动节能的良好局面。二是进一步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争取在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展清洁能源发展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引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走市场化的道路。三是推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政策体系,出台建筑能耗限额及超限额加价制度、节能考核体系等,加强建筑运行阶段的节能管理。

  (三)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完善激励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市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各方面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县(市、区)政府要相应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从各级墙改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列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予以适当补贴。

  (四)完善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建筑节能创新体系

  加大与建筑节能基础标准相配套的技术应用措施的编制力

  度,进一步增强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

  性,提高建筑节能的标准化水平。

  根据我市实际和工程应用经验,编制发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营技术导则,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推广的技术支持力度。开展对我市可再生能源调研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的专项规划,编制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指引、导则和图集等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建筑节能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做好建筑节能重大科研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创新,形成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升我市在建筑节能领域的核心竞争力。重点开展的研究领域有:建设领域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村镇节能的关键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适用技术、新型节能建材与绿色环保材料产业化、新型建筑节能设计与标准、城镇生态与人居环境改善等。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依托科研单位和个人的节能技术创新

  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组织开展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同时组织开展原材料等载能体的节约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开展节能的试点示范工作,认真组织,抓出经验,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提高居住质量、改善

  居室热环境的节能建筑和示范小区。

  (五)强化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节能管理到位

  进一步落实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切实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阶段的有效执行。强化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严格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规范建筑节能实施过程中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推动建筑节能在施工环节实施质量的提高。全面实施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对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项目的惩处力度。

  (六)积极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升级

  完善并严格实施“逆向淘汰”与“正向推广”并重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制度。一方面,通过定期发布落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加强对生产能耗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热工性能差且不利于实施建筑节能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禁限使用力度,为发展新型高效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拓展市场空间。另一方面,结合湛江实际,引导各县(市、区)和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节能墙材、门窗、遮阳、通风等建筑节能地方产业,并通过开展建筑节能技术评估认定和定期发布新型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目录等方式,积极培育新型高效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消费需求,壮大新兴建筑节能地方产业。

  (七)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提升建筑节能社会影响力

  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利用展览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现场会等方式,每年一个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举办“节能宣传周—建筑节能进校园”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建筑节能基本常识、建筑节能技术和建筑节能最新成果以及国内外节能工程案例,增强广大师生建筑节能意识,使建筑节能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通过以上措施,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发展低碳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高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将实施建筑节能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切实提高全市建筑节能实施能力。一是要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二是切实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以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执

  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能力和自觉性。三是加强对施工现场工人的

  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加强对建筑节能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我市建筑节能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培训教育。通过各种系统培训,使得我市设计人员能够快速、高效地做好节能设计,施工人员的节能施工水平大大提高,达到熟练应用的水准。通过网络、电视、平面媒体等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意义,组织建筑节能周活动,加大社会宣传的力度。

  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学习建筑节能先进经验在建筑节能领域与周边省市开展合作交流,开展科研合作。通过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及时汲取国内外建筑节能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升湛江市建筑节能的水平。


印发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的通知

湛价〔201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湛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


  湛江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23日

  (联系人:林日东,联系电话:0759-31299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三条 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的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7.6万元/亩。

  (2)荒地、墓葬地4.5万元/亩。

  2、坡头区的南调街道、麻斜街道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6万元/亩。

  (2)园地每亩补偿4.8万元/亩。

  (3)林地每亩补偿4.2万元/亩。

  (4)荒地、墓葬地3万元/亩。

  3、坡头区的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乾塘镇、南三镇,麻章区的麻章镇、太平镇、湖光镇,开发区东海岛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其它农用地4.2万元/亩。

  (2)园地、林地每亩补偿3.2万元/亩。

  (3)荒地、墓葬地2.5万元/亩。

  4、各县(市)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结合行政区域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农作物补偿标准(青苗)

农作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水稻

1000


甘蔗、玉米

1500


花生、四季豆、菜豆等豆类

1000


剑麻

一类

5000

有收获的为一类,未有收获的为二类

二类

4000


菠萝

一类

40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二类

2500


香蕉

一类

5000

挂果

二类

3500

高50cm以上未挂果

三类

2000

高50cm以下

番薯、木薯等薯类

/

900


木瓜

4000

已挂果


2000

未挂果


蔬菜类

25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头等

瓜果类

一类

25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为一类,未挂果为二类

二类

1300


富贵竹

一类

3000

每亩2万枝以上高度1.0m及以上为一类,1.0m以下的为二类

二类

1000


苗圃、分床苗圃、花圃



以苗木的实际品种、规格、数量作个案处理

零星果树、树木

木菠萝、荔枝、龙眼

一类

1200

米高围70.1cm以上的为一类

二类

800

高围50.1—70cm的为二类

三类

400

米高围30.1—50cm的为三类

四类

200

米高围10.1—30cm的为四类

五类

60

米高围10cm以下五类

六类

30

树高51cm—100cm的六类

七类

10

树高50cm以下的七类

农作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樟树

一类

300

米高围30.1cm以上

二类

150

米高围10.1—30cm

三类

60

米高围10cm以下

四类

30

树高50.1cm—100cm

五类

10

树高50cm以下

杂木

小棵

10

米高围20cm以下

中棵

50

米高围20.1—80cm

大棵

100

米高围80.1cm以上

材竹

小棵

10

米高围15cm以下

大棵

15

米高围15.1cm以上

勒竹


10

米高以下不做补偿

桉树

小棵

1000

树高1m以下

中棵

2500

米高围30 cm以下

大棵

3000

米高围30.1cm以上

松树

小棵

1500

树高1m以下

中棵

2500

米高围30 cm以下

大棵

3500

米高围30.1cm以上

  第五条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鱼虾塘(池)的补偿标准:

  征用鱼、虾塘,其土建、机械设施和鱼虾苗的补偿标准如下: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土建①

机械设施②

鱼虾苗③

高位池

砼高位池(砼壁厚80毫米以上,池深4米以上)

20000

1400

6000

按围堰或占用面积一次性补偿

砖砌池(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池深2米及以上)

18000

1400

6000

砖砌池(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池深1.5米及以上)

15000

1400

6000

砖砌池(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池深1.5米及以上)

13000

1400

6000

砂浆薄膜池(池深1.5米及以上)

10000

1400

6000

沙池

5500

1000

3000

土池

4500

1000

3000

  2、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建筑物补偿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补偿内容,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装修,具体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

  框架:外墙瓷砖、楼地面高档瓷砖、室内墙面双飞粉涂料,视装修高级程度:1400~1700元/平方米。

  外墙灰土、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1200~1300元/平方米。

  砖混:外墙瓷砖、楼地面高档瓷砖、室内墙面双飞粉涂料,视装修高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外墙石米、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1000~1200元/平方米。

  外墙灰土、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900~1110元/平方米。

  砖木:7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400元/平方米。

  砖墙棚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70元/平方米。

  注: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未含搬迁费,搬迁费另行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

  3、其它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围墙:12墙70元/平方米;18墙100元/平方米;24墙140元/平方米;36墙200元/平方米。墙面抹灰15元/平方米、贴瓷砖增加35元/平方米。

  (2)水泥砼地(路)面:50元/平方米(厚度10厘米,厚度每增减1厘米增减5元/平方米)。

  (3)水池:300元/平方米。

  (4)花池(含一般植物):150元/平方米。

  (5)铁大门:通透铁门200元/平方米、封板铁门350元/平方米、通透不锈钢门550元/平方米、封板不锈钢门750元/平方米。

  (6)电话迁移费:目前免费。

  (7)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户。

  (8)管道煤气住户:2800元/户。

  (9)水井:一般手摇式水井1200元/口;口径1米以下(含1米)的砖砌壁(24厚红砖)抽水机井400元/米,口径超1米的每10厘米增加40元/米; 土井50元/米;口径40厘米以下(含40厘米)的水泥管深水井150元/米, 口径40厘米以上的水泥管深水井200元/米;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塑料管深水井300元/米;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金属管深水井350元/米。

  (10)拉线坑:250元/个。

  (11)格栅(含工艺格栅栏);200元/平方米。

  (12)门楼:砼平板抹灰门楼450元/平方米、砼平板石米门楼550元/平方米、砼平板瓷砖门楼650元/平方米;砼斜板抹灰门楼550元/平方米、砼斜板石米门楼650元/平方米、砼斜板瓷砖门楼750元/平方米、砼斜板琉璃瓦门楼90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征用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收回的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他青苗,由市物价部门作为个案另行处理。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湛价〔2009〕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价〔2012〕214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精神,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价格动态补贴机制,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为指标,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达到一定涨幅时,启动对补贴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减少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对象

  市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及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

  三、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启动条件: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当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4%以上,但不超过5%时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预警线”,即价格监测进入预警状态,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价格波动的预警防范工作。当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5%以上(含5%),即启动联动机制。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SCPI同比上涨情况,会同市财政向市政府申请报批后,将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到各区补贴对象账户。

  (二)补贴标准: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高低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当SCPI同比指数为105%—107%(含107%)时,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20元;当SCPI同比指数为107%—109%(含109%)时,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30元;当SCPI同比指数达109%以上时,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40元。(见下图)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

补贴标准(元/月·人)

105%—107%(含107%)

20

107%—109%(含109%)

30

109%以上

40

  四、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临时价格补贴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当SCPI超过预警线指数,由市物价部门申请,市民政局核准市区低保、五保等优抚对象人数,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低保、五保等补贴对象名册,将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及时拨入低保、五保等对象存折账户。

  五、联动机制的调整与终止

  启动联动机制后,补贴标准以三个月为调整期,在三个月内原则上不作调整。超过三个月后SCPI同比指数以105%为基准点、每变动2个百分点作为调整启动点。当连续3个月SCPI同比涨幅在5%以内,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终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

  六、联动机制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负责指数编制。按月测算、编制、发布湛江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市物价等部门。

  (二)市物价局负责牵头落实工作。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加强当地居民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并根据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提供的SCPI价格指数,商市财政、民政部门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做好实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同时,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对临时价格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搞好宣传报道,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密切关注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众生活状况,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相关低收入群众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对象确定。密切关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状况,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起负责提供辖区范围领取失业金人员名单、待遇水平、领取期限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信息;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增列低保对象申报等工作。

  七、补贴资金安排

  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在市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解决。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预算计划,安排联动机制补贴资金。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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