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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期政府公报(总第3期)

时间:2012-10-08 15:11:08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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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于2012年3月创刊,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湛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承办,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免费在全市发放和向全国各友好城市交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内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等。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8条,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文本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和“湛江政务”网站上刊载。

  编辑出版:《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法制局办公楼七楼

  邮    编:524047

  联系电话:0759-3181380、传真:0759-3181380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印发湛江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湛府〔2012〕38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湛府〔2012〕48号)

  关于颁发2011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湛府〔2012〕5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5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湛府〔2012〕55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18件民生实事上半年进展情况的通报(湛府办〔2012〕16号)

  关于2012年第2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湛府办〔2012〕18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湛府办〔2012〕1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2〕2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2〕21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湛府办〔2012〕2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2〕2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程序的通知(湛食安委〔2012〕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湛食安委〔2012〕6号)



印发湛江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湛府〔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湛江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目录

  前言

  一、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二、发展任务

  (三)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四)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五)优化发展普通高中教育

  (六)发展壮大职业教育

  (七)加速提升高等教育

  (八)大力推进继续教育

  (九)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三、重点工程

  (十)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工程

  (十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

  (十二)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工程

  (十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十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工程

  (十五)教师队伍优化工程

  (十六)教育信息化智能工程

  (十七)教育体制创新工程

  (十八)教育强市强县强镇创建工程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大教育投入

  (二十一)加强依法治教

  (二十二)加快组织实施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教育、优质教育和多样化教育的需求,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坚持统筹协调、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实现从教育大市到教育强市的新跨越,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市到人力资源强市的新跨越,进一步彰显粤西地区教育龙头地位。

  (二)总体目标。

  2012年全市普及小学到高中阶段12年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超过8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0%,初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2015年全市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7%,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36%,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初步实现教育现代化,建成教育强市。2020年全市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0%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初步建立起高水平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目标

指标

单位

2009年

2012年

2015年

2020年

学前教育

幼儿在园人数

万人

15.99

18.97

21.02

24.33

学前三年毛入学率

%

69.02

81

87

90以上

指标

单位

2009年

2012年

2015年

2020年

九年义务

教育

在校生

万人

133.2

101.48

92

90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

%

99.91

100

100

100

小学年辍学率

%

0.67

0.4

0.2

0.2

初中生年辍学率

%

4.8

2

1.5

高中阶段

教育

在校生

万人

36.13

39

38

32

毛入学率

%

78.27

88

90

90以上

其中: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

万人

18.93

19.5

19

16

高等教育

在校生

万人

22

23.5

24.9

23.3

其中:研究生

万人

0.7

0.93

1.05

1.37

毛入学率

%

27.5

30

36

50

继续教育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万人次

60

80

90

100

人力资源

开发

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

12.07

13.5

14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20-59)

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9.7

10.5

11.5


  二、发展任务

  (三)加快普及学前教育。

  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并逐步完善学前教育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教育部门管理为主,以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政府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多种渠道筹措学前教育经费,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更好地满足幼儿入园的需求。到2013年每个乡镇建成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城市和县城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到2015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中农村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学率不低于87%。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逐步构建0-6岁一体化的教育体系。

  (四)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消除义务教育辍学现象,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统筹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建立健全关爱留守儿童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体系。力争2015年100%的义务教育学校建成规范化学校。

  (五)优化发展普通高中教育。

  实现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水平,普通高中规模和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普通高中学校布局结构合理,实行向市区、县城和中心镇聚集办学,坚持优质发展和特色发展相结合。建设16所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2020年80%以上普通高中建成市级以上优质学校。办起一批有水平、有规模的特色高中,形成多模式办学、多渠道升学、多样化成才的普通高中办学格局。

  (六)发展壮大职业教育。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保证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构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建设市级大型职业教育基地、公共实训中心,建设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结合、教产研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教育基地。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以加强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作为工作重点,改革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组建行业性职教集团,实现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有效对接,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和吸引力。加快推进湛江职业教育基地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和高职学校进入职业教育基地办学,改善办学条件。把湛江职业教育基地打造成为全省职业教育示范区、统筹城乡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试验田、现代化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孵化器,形成职业教育与城市发展和产业增长之间的良性协调互动关系,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七)加速提升高等教育。

  加强与驻湛高校的合作,为驻湛高校改革发展提供服务。充分利用高校学科专业优势、科研优势、人才优势、公共服务资源和文化资源优势,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等方面直接服务于湛江经济社会发展。以湛江职业教育基地和大学科技产业园建设为契机,引进钢铁、石化院校在基地内设立校区。积极筹建湛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整合现有工科中等职业学校资源创办湛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提高办学层次。加大对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湛江现代科技职业学院的扶持力度,发挥市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优势,利用中央电大建设国家开放大学的契机,高水平建设湛江开放大学。不断拓展社区教育网络和远程教育资源,打造粤西高等教育聚集地和示范区。巩固提升湛江区域性高等教育基地地位,增强湛江作为粤西城镇群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和文化实力。

  (八)大力推进继续教育。

  积极开展成人职业培训、社区教育等继续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校、企业培训机构、自学考试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和社区教育网络、数字化远程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继续教育的覆盖面。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加强社区教育队伍建设,加大社区教育投入。建设湛江市民终身学习网络,建立湛江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以市社区大学为依托,建设社区学院,逐步完善社区大学、社区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和村(居)民学校四级网络。鼓励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终身学习,促进人的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基本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九)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把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切实办好湛江市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2012年雷州市、廉江市建成特殊教育学校,2015年徐闻县、遂溪县、吴川市建成特殊教育学校。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规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2020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7%。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制定特殊教育学生公用经费标准并逐年提高,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改善残疾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加大对家庭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多渠道筹集特殊教育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比例安排资金支持特殊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和慈善机构捐助特教事业。加强残疾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重点工程

  (十)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工程。

  把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幼儿都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落实全市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市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合理比例。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经费逐年增长。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多渠道筹措经费,完善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和家庭合理负担的成本分担机制,对家庭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补助。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努力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将农村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在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同时,鼓励农村采用村集体办园、个人办园、合作办园等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师资举办幼儿园。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应由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投资商要按标准投资建设,建成后,按照“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无偿移交当地政府作为公办幼儿园,也可由当地政府引进社会力量办学和管理。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完善学前教育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乡镇(街道)共管,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加强办园质量的监督与评价。合理确定师生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师。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普及科学的保教方法,提高保教质量。

  (十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程。

  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增强做好义务教育“防辍”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提高义务教育学生巩固率。明确政府、学校、家长的责任,把义务教育防辍工作列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和校长考核的内容,对“防辍”工作效果显著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辍学率超标的追究相关责任。认真执行扶助政策,做好家庭困难学生扶持工作,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全面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住宿费,对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的困难家庭义务教育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鼓励学校通过团队、学生会等组织开展各种扶助活动。加强学校文化建设,丰富学校课余生活,增强学校吸引力,让学校真正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的原则,做好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安排,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进城就读积分制,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经常开展留守儿童心理指导,努力解决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人口分布规模情况制定《湛江市区教育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加强对市辖区规划学校用地的征用,促进教育资源与城市建设规模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和商品房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定,建立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商品房缴纳教育资源占用费制度。加强农村学校建设和城市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的差距,以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为重点,以规范化学校建设为抓手,全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用5年左右时间,在每个镇集中建成2-4所校舍充足、设备设施配套、环境优美、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的义务教育规范化小学学校,对小学进行合理布局,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解决城镇义务教育大班额问题。到2015年,全市班额普遍达到国家标准,基本完成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义务教育学校100%达到规范化标准。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二)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工程。

  推动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化发展。适度扩大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加快学校新建、扩建工程进度,努力增加普通高中学位,大幅度扩大普通高中优质学位的比例。优化普通高中学校布局结构,推动普通高中学校逐步向市区、县城和中心镇聚集。引导学校改变全力应对高考的局面,全面落实课程改革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学习,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指导,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发展。扩大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模式、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地方和学校开展创建科技、体育、艺术、外语和第二外语等特色学校。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鼓励学校开设各种选修课,增加课程的多样性和学生的选择余地。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积极探索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支持学校开展拔尖创新人才模式改革实验,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人才培养试点。鼓励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积极引导普通高中改变“千校一面”的局面,形成多模式办学、多渠道升学、多样化成才的普通高中办学格局。

  (十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实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增强优质职业教育学位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重点加快5个项目建设:

  职业教育基地建设。采用省、市共建形式,到2016年初步建成湛江职业教育基地,2020年全面建成。

  示范性学校建设。到2015年,建设18所以上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10所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建设若干所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每个县(市)和有条件的市辖区集中力量建好一所规模较大、功能齐全、起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

  实训中心建设。到2015年,建成2—3个区域性公共实训中心和一批学校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实训基地,初步形成设备先进、特色鲜明、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功能健全的学校—区域—企业实训网络。

  高技能人才建设。建设若干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形成覆盖城区和重点产业(行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网络。

  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建立健全市级中等职业教育科研机构,抓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研究工作。参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编制、试点、修订和实施工作。加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力度,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到2015年建成省级重点专业(或名牌专业)20个以上、市级重点专业50个以上,建设与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对接的骨干专业、弘扬地方传统文化的特色专业和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的示范专业10个。深化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建设10门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精品课程。加强教材开发和教学资源信息化建设,积极参与省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和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平台开发以及网络资源库的建设工作。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专业人才培养优化方案,建设一批省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品牌专业和精品课程。

  (十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工程。

  坚持德育为先,建立有特色的大中小学德育体系。改进中小学德育课程和教学方式,注重发挥课程育人作用,促进德育与学科教学的融合。积极开展主题、专题教育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创建书香校园,优化育人环境,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礼仪修养、行为习惯和责任意识。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教育工作,积极创办工读学校,预防学生违法犯罪。大力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心理咨询室、辅导室,开设中小学心理健康讲座,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加强中职学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学生学会规划人生和职业生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市德育基地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其德育实践教育的重要作用。推进实施中小学德育骨干教师和班主任能力建设计划,建设专业能力强、奉献精神好的德育骨干和班主任队伍。积极探索中小学德育绩效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德育科学发展。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湛江特色的基础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把课堂教学改革作为深化课程改革的核心环节,把新课程的理念和要求落实到课堂教学中。坚持学思结合,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大胆质疑,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支持优质课程和学习模块的研发,建立以校为本、区域联动的教研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

  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科学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实施阳光体育计划、卫生保障计划和学生艺术展演计划。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科学教育的设施、器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开齐开足体育课、卫生健康教育课、艺术课,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确保每个学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技能和自主发展一项艺术特长。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与高雅艺术进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十五)教师队伍优化工程。

  加强师德建设。建立教师职业道德信誉记录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业绩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首要内容。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完善表彰奖励办法。引导教师克服学术浮躁作风,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风气。加强教师法制教育,关注教师心理健康,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使教师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领人。

  完善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教师准入制度,健全和创新教师公开招聘机制。完善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合理交流制度,建立和实施城乡学校之间、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激励机制,鼓励合格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学校任教,促进师资均衡配置。加强和完善临时聘任教师管理机制。以岗位管理为重点,全面实现教师聘任制,建立不适应教师岗位人员的转岗退出机制。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专业化,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逐步取消学校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与师范院校的合作,提升教师学历层次。到2015年,小学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2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60%以上,高中阶段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达5%以上。到2020年,小学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3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80%以上,高中阶段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达10%以上。建立职业教育教师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按编制配足教师,到2012年职业学校师生比达到国家标准。鼓励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着力培育高素质、“双师型”职业教育教师队伍。2015年中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达60%以上,2020年达80%以上。落实中职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教师职称评聘要强化实绩考核,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乡镇以下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到2015年中、高级职称占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60%以上,2020年达70%以上。扩大师范生实习支教和置换农村教师培训规模,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创新教师教育。着力构建教师职前培养、入职教育和职后提高的配套贯通的专业化、终身化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以新理念、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为重点,以能力提升为核心,创新教师教育课程体系。进一步充实由大学教授、中小学优秀教师、优秀教研员组成的专家资源库,为教师培训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支持。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率达100%。逐步建立五年一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轮训制度、专业教师定期技能考核制度。改革教师教育评价方式和管理手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发展。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不低于教育费附加5%安排。深入实施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育教学专家。建立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教学新秀遴选制度。到2020年,全市培养省教育专家10名以上、名校长20名以上、名教师100人以上。培养市中小学教育名家20名,市名校长50名、优秀校长100名、名教师300名,培养中小学学科带头人1500名以上。对评选认定的上述对象,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提高教师待遇。改革学校用人和分配机制,逐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证享受“两相当”的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制度,设立农村教师奖励基金,对长期在农村从教、表现优秀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制定教师住房优惠政策,加大教师公租房和工作用房建设力度。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十六)教育信息化智能工程。

  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数字化建设。按照“数字湛江、智能校园”的要求,加快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达到国家信息化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实现教学平台“班班通”。2020年完成全市独立建制中小学校信息化设施的标准化配置。推进校园网络数字化升级换代,提升各级各类学校技术装备水平,构建布局合理、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数字化教育信息网络,全面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创新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协调管理与联动机制,提高各级教育行政人员信息化领导能力,提高校长、教师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的有效整合,不断提升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创造探究学习和协作学习的信息化环境,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网络道德、健康的网络行为和优秀的信息素养。

  加强教育资源和信息网络智能化建设。适度超前部署教育信息化网络,加快市基础教育信息网建设步伐,均衡配置城乡教育信息化资源,缩小城乡学校数字化差距。推进市级教育数据中心建设,2012年前建成全市教育基础数据库和共享数据交换系统,促进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2015年前构建全市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各级互联互通的教育电子政务系统、电子校务系统、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系统和教育应急指挥系统。2020年前建成教育质量、师生信息、资源配置等数据监测分析系统,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全市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决策、管理、招生考试、教学、培训等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学校智能化学习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信息,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学习进入学校、行业、街道、乡村和家庭,形成教育信息化服务共同体。

  (十七)教育体制创新工程。

  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创新。以非义务教育为主探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委托管理、兼并重组等办学模式和运作方式,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公办职业院校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社会力量合作办学,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积极探索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方式,探索城市与农村职业教育的衔接与合作。鼓励依托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和职业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促进校企合作。

  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按照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对教育的管理从直接行政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转变,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责任,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支持驻湛高校改革创新,使之成为全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校、高等学校自主办学综合改革试点校。

  以“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为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招生、收费等方面为民办学校提供优惠条件。落实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鼓励公办学校选派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探索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学生宿舍和食堂等生活设施,减轻学校建设和管理经费投入的压力。

  加强教育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教育科研、教学与教材研究、教师培训、职业教育技能竞赛、学生互访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友好城市等平台,建立紧密合作、融合发展的机制。鼓励与外国知名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借鉴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采用灵活的办学模式,引进资本与人才,参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校项目建设与研究。加强与港、澳、台的教育交流合作。推动建设一批有规模、有特色的外国语学校和国际学校。培养一批理解多元文化、具有国际视野、懂得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性人才,提高湛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强在湛就读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子弟的管理,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

  (十八)教育强市强县强镇创建工程。

  大力推动创建教育强市强县强镇工作,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和乡镇积极创建教育强县强镇。认真对照《广东省教育强县(市、区)督导验收方案》和《广东省教育强镇督导验收方案》的验收指标体系,分析本地区的优势与不足,制定创强规划,确定实施步骤。落实政府责任,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方针,切实保障教育先导性、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做到教育发展优先规划、教育工作优先研究、教育经费优先安排、教育人才优先引进,教育困难优先解决、教师待遇优先落实。实行创建教育强市强县强镇专项督查制度和奖惩制度,将创强的各项工作作为督政、督学的重点内容,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创建任务。2015年,实现建设省教育强市目标。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发展责任考核和督导。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

  加强教育系统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选任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培养和交流任职的力度。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视做好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治相结合的预防和惩治腐败机制。

  (二十)加大教育投入。

  健全教育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到2020年各级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总预算支出比例达25%以上。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各级财政教育拨款的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力争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从2015年起达到4%。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教育装备等各项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水平,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县级配套资金,确保学生足额领取国家助学金。确保各级各类学校生均拨款高于国家基本标准且不低于全省同类教育的平均水平。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我市教育的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教育项目的投入,继续完善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封闭管理机制。

  多渠道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非义务教育学杂费正常调整机制和学生培养成本补偿机制,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按受益者付费原则向受益者规范收取,并全额返还学校使用。积极落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捐资办学、助学助教、奖学奖教和出资办学优惠政策,鼓励海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拓宽教育融资渠道,深化教育与金融合作,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继续充分利用金融资金发展教育,充分利用“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实施新建、扩建学校项目,提高教育基建效能。

  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建立保障财政教育经费增长的监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要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报告落实情况;建立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投入公告制度,由财政、教育、统计、审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财政教育投入情况。完善学校经费使用评价和审计监督机制,建立学校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教育经费支出的效益;定期对教育经费实行审计监督,提高经费分配和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十一)加强依法治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加强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依法管理。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督导检查,强化对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导检查,加大打击非法招用童工力度。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教育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学校安全风险的防范、规避和转移机制。进一步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确保教育的和谐稳定。

  (二十二)加快组织实施。

  本规划纲要是指导湛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要性文件,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围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为全面深入实施规划纲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主题词:教育 规划 通知


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2〕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提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59号)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为企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

  (一)调整规范行政审批。进一步清理和调整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积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审批环节和办理程序。积极创新审批方式,推行“电子政务”,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二)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清理修订涉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是涉企收费类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三)规范涉企罚款,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不能以处罚为目的,应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整改,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造成严重后果而必须处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办理)

  (四)减轻企业负担,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收费。坚决取消违规收费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依规定对各项收费及标准进行全面检查,突出清理垄断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收费年审工作对中介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审查。对涉及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粤价〔2009〕151号文执行;企业应交纳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规定有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标准收费;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粤价〔2009〕176号文的规定执行;应缴交的其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收费标准省、市规定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收费。(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五)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企业转型升级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不得违规强制检验收费,不同部门和行业具有鉴定和检验资质的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六)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二、政策支持,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七)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八)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统筹安排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及培养、工业设计、品牌培育、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同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九)加大对企业设备更新的政策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企业引进国内尚未生产、实行配额管理的先进设备,酌情增加相关配额指标。(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加大对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支持。对迁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任何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现有的节能、挖潜改造、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进入高新区、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和企业。(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一)加大对企业绿色发展的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资金密集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新上项目采用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在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注重明确项目建设应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执行各类污染控制指标,提高环评文件的审批效率;对环评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限,缩短到法定时限三分之一;强化对重污染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扩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从钢铁、水泥行业扩大至造纸、纺织印染、酿造、化工、制革、建材等重污染行业。(市物价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二)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发展。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被兼并重组的中小企业原有房屋、土地应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作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与外资合作,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业务,加快国际化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三)加大对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政策支持。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质量强企活动,发挥政府部门质量奖励导向作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检验检测体系。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培育国内和国际知名品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引导企业参与标准研制,组织制定联盟标准,统一准入门槛,推动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积极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督促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设以依靠政府、联合部门、服务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市质监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十四)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融资支持。贯彻落实我市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贷款政策倾斜,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进一步探索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抵质押方式,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鼓励中小企业上市;积极推动发行企业集合债券、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短期融资券和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大力培育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组织),稳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和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地方性、区域性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集合票据融资予以适当补助。(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十五)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人才支持。一是鼓励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中心,通过“校企双制”、工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与企业转型升级需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建设企业人才需求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加强人才需求预测服务,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及时制订和发布职业岗位能力标准。二是鼓励招用高校毕业生,大力引进优秀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支持民营企业招聘和留用人才。三是帮助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四是积极维护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三、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服务体系

  (十六)完善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的若干意见》(粤经信运行〔2010〕772号)等规定,建立百家企业减轻企业负担联络员制度,完善对全市100家重点企业的直通车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七)加强面向企业的信息服务。建立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信息平台,加强独立中小企业等相关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有关投资、土地、人才、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质量检测、检验检疫、信贷融资等政策信息,引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十八)积极培育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并依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评估费用许可的前提下,民政部门牵头组成评估小组,建立开展行业协会等级评估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中的独特作用。(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十九)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市场。各类依托政府部门的涉企中介机构应与政府部门脱钩,实现市场化经营;对与审批相关并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项,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担机构。鼓励技术评定、资质认定等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规范涉企中介服务收费,一是对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现行的涉企中介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三是加大检查治理行政机关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收取,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或变相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代办并据此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二十)推动服务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各检测技术机构建设面向企业的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支持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各类高校建设面向行业的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支持各类民间资本、风险资本投资建设行业公共技术研发和应用转化平台,支持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自主交易流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四、加强协调宣传,完善检查监督机制

  (二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服务企业转型升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工作。

  (二十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转型升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报道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舆论环境。搭建更多为企业服务的平台,引导和方便企业举报和投诉。

  (二十三)加强检查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服务企业转型升级情况特别是财政资金到位、项目审批、行政服务、中介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本文中涉及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由市物价局牵头整治;市监察局牵头督察对本文中涉及企业的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 管理 服务 企业 通知


关于颁发2011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通报

湛府〔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度,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实施市委、市政府“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做大做优经济“蛋糕”为目标,在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引进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专利技术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弘扬自主创新精神,激励先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获得2011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的48项科技成果、64个主要完成单位和305名主要完成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苦干实干,勇攀科学高峰,为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全力推动五年崛起,加快建设幸福湛江,奋力争当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龙头和广东科学发展后发崛起的排头兵作出更多贡献。

  附件:2011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项目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2011年度湛江市科学技术奖项目

  一等奖(12项)

  1.莺-琼盆地海上隐蔽气藏勘探关键技术研究与实践

  完成单位: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谢玉洪、李绪深、黄保家、张迎朝、王振峰、童传新、陈殿远、

  张道军、陈志宏

  2.菠萝叶纤维精细化纺织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完成单位: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机械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张劲、李明福、邓干然、连文伟、欧忠庆、黄涛、何俊燕

  3.条码技术与ERP管理系统集成在电器制造业的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浩特电器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梁靖、梁宏胜、陈康健、梁斯成、简秋月、黄学军、林丽萍、

  张加生

  4.双色防伪无碳纸

  完成单位: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阳旭、李臻、奎明红、唐宏磊、陈浩、梁冬梅

  5.高产、优质、多抗花生新品种 “湛油75”的选育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主要研究人员:汪云、冯希锦、陈傲、林伟、陈新起、王艳红、江日东、

  庞海、梁启用

  6.马氏珠母贝珍珠夜荧光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宋文东、纪丽丽、谷长生、方富永、苗艳丽、罗杰、梁飞龙、

  符韶

  7.茗皇“金玉”有机茶的研制及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茗皇茶业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李裕南、李丹、李振声、李振宇、李锡泽、宣恩懋、张维明、

  李太茂、阮桂源

  8.肾小管-间质损伤机制及其中西医结合防治系列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刘华锋、姚翠微、陶静莉、许勇芝、杨陈、陈孝文、刘海燕、

  梁东、莫湛宇

  9.钙调神经磷酸酶信号通路调控缺氧性右心室心肌肥厚和凋亡的机制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谭建新、王优、刘郴州、徐小红、林永文、黄宇戈、黄秀兰、

  冯华俊

  10.人胰高血糖素样肽-1类似物降血糖活性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张志珍、马卫列、李晓丽、丁航、刘振、廖霞、林东子

  11.经皮缝扎阻断小隐静脉回流改善远端蒂腓肠神经营养血管皮瓣静脉瘀血的研究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广东医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査选平、周赤龙、李琛、雷林忠、李璐、唐胜华、林勇、

  张彩明

  12.补骨胶囊预防红斑狼疮应用皮质激素所致骨质疏松或骨量减少的疗效及作

  用机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史建强、陈秋霞、陈丽娟、李定、黎兆军、吴铁、邹晓波、

  李常兴、林光平

  二等奖(16项)

  13.超支化聚酯微光学光刻胶

  完成单位:湛江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冯宗财、宋秀美、杜建中、沈戮、高利军、王赟、余炳生

  14.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政务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

  完成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詹亚明、苏炜、张伟程、黄宇云、陈冉冉、张晓彤、李文煜

  15.节能型智能冷热饮料现调机

  完成单位:湛江市新诺电器有限公司、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江燕涛、张庆秋、梁繁荣、谢光、谢忠

  16.菠萝加工成套设备的研制和生产

  完成单位:湛江市鸿威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殷小春、李飞、潘学程、殷景贵、蔡亚庚、杨胜

  17.安全无公害对虾配合饲料新技术研究开发

  完成单位:广东粤海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程开敏、郑石轩、张其华、张璐、朱学芝、刘丽燕、刘建军

  18.广东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总体规划专题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韩维栋、高秀梅、黄剑坚、谢恩义、刘素青、吴钿、张俊

  19.可调式专用钢轨吊具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邓国强、洪贵斌、尤秋帆、陈焕、杨秋杰、黄才生、陈杏华

  20.虎斑乌贼人工育苗与养成技术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道海、郑小东、文菁、王雁、许妃兄、蔺红苹、黄形煊

  21.新美系原种猪的引进、繁育与健康养殖示范

  完成单位:广东省湛江农垦畜牧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卢荣洲、黄如渠、杨峰松、贺佳伟、钟日聪、才永娟、刘裔海

  22.对虾高效、生态养殖关键技术集成并应用示范

  完成单位:徐闻县金海角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广东海洋大学、中科院南海海

  洋研究所、湛江海茂水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陈国良、叶宁、任春华、陈国强、朱国萍、孙成波、周腾

  23.广东鼠疫静息期小肠结肠炎、假结核耶氏菌流行病学调查

  完成单位:广东省湛江鼠疫防治研究所、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研究人员:杨华源、梁秋光、曾敏、张健、潘珠、黄济英、杨柳

  24.胆道梗阻的基础研究与治疗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缪辉来、曹何琼、陈小凤、邱志东、李明意、陈念平、陈明

  25.中药食疗对胃癌术后患者辅助化疗期间作用的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岳利群、李海坚、杨晓旭、邱锡坚、韩冬梅、林兰珍、支梅芬

  26.预防误诊误治全科疾病诊断与鉴别诊断智能检索的临床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刘珍才、李建炜、陈娟、蔡玉桂、林洁中、蔡艳、张安

  27.唾液酸酶法校正和区分细菌性阴道病的病原菌形态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黄云平、陈娟、聂晓辉、洪流、陈华英、何艳、黄妙儿

  28.两镜联合辅助小切口治疗肝内外胆管结石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曹臻、陈春雷、曾瑜、林晖、陈华鸿、何琳、梁毅

  三等奖(20项)

  29.面向军人择业与择偶互动信息平台的开发与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市前程网络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陈中立、陈羽翔、黄光芳、肖仙祥、叶飞

  30.基于电子政务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完成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移动通信

  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许衍文、庞称明、詹亚明、苏炜、罗盛雄

  31.水产加工企业废水气浮络合萃取技术研究及应用

  完成单位:湛江恒兴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洋大学、广东医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叶盛权、陈四、谭景田、林得文、何太平

  32.应用木糖醇制作低糖健康月饼技术

  完成单位:吴川市海港城饼业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张亚任、黄华献、陈上海、梁远霖、冼景桂

  33.关港联网现场物流管理辅助系统

  完成单位: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海关

  主要研究人员:赖镰、欧阳晨、徐学众、蓝华坚、刘瑾瑾

  34.高分子改性保温隔热混凝土

  完成单位:广东星恒高效涂料开发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张炳强、韩锡崇、岑冰峰、吴文琴、朱茂铿

  35.对虾池塘养殖环境水质的微藻调控技术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茂名市金阳热带海珍养殖有限公司、广东粤海饲

  料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翔鹄、李长玲、刘慧玲、罗晓霞、李活

  36.粤西淡水及河口区鱼类多样性调查及保护利用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

  主要研究人员:陈刚、张健东、潘传豪、周晖、初庆柱

  37.中小规格高品质南美白对虾养殖模式

  完成单位:湛江新昶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黄熙可、黄皓、曾伟兵、黄熙流、林彬

  38.优质高产三系杂交稻新组合秋优3008的选育与应用

  完成单位:广东粤良种业有限公司

  主要研究人员:刘康平、许华养、陈耀武、于洪波、陈炯辉

  39.亚热带主要水产养殖品种安全越冬与抗寒应急技术

  完成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研究所、广东罗非鱼良种场

  主要研究人员:张健东、陈刚、周晖、林勇、谢达祥

  40.司帕沙星眼用凝胶的研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湛江师范学院

  主要研究人员:温坚、李芳、夏敬民、林三清、汪德凤

  41.自拟爽腑汤的研发与治疗结肠冗长症疗效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雷州市中医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林天、林志超、周朝明、胡培明、黄金养

  42.立体定向放射治疗骨转移癌痛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湛江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宋长龙、罗泽民、林文、吴宏、林萍

  43.二联式肛外手工吻合联合腹腔镜在超低位直肠癌保肛术中的应用

  完成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许辉、肖建秋、邹文俊、邓昌林、周淑蓉

  44.护理干预在脊髓损伤患者康复中的系列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何瑞琼、赖春晓、吴玉明、梁玉梅、侯霞

  45.脑脊液胱抑素C定量检测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陈华英、林伟华、赖勇、陈逢俭、黄汝明

  46.双切口法Ⅰ期无张力网片修补绞窄性腹股沟疝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湛江肿瘤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吴国忠、姜杰、庞绍春、廖历兴

  47.DNA定量分析在宫颈癌及高级别宫颈上皮内瘤变诊断中的价值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钟培根、李苗、陈爱兰、刘衍宇、刘芳芳

  48.功能垫垫枕配合快速回旋法调颈曲治疗颈椎病的临床研究

  完成单位:湛江市第一中医医院

  主要研究人员:范纪钦、洪光、周翠萍、陈新、肖愫祺

  主题词:科技 奖励 通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9日

湛江市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浅海滩涂可持续利用和规范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8-201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浅海滩涂养殖的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浅海,是指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10米等深线以内的海域;所称滩涂,是指海岸线以外最低落潮线以内的潮间带(海域)。

  海岸线的数据是指2008年经省政府批复的广东省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岸线修测结果。

  第四条浅海滩涂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侵占或者破坏浅海滩涂海洋资源。

  第五条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当按照已划定(或者双方认可)的行政管辖界线进行浅海滩涂养殖管理,没有明确行政管理界线的区域,相邻的县(市、区)、镇(乡、街道)、村应相互协商划定或由共同的上级政府确定。

  第二章养殖用海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的浅海滩涂范围内,依法向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

  申请使用海域养殖的,应当同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证书,方可从事养殖生产。当地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是指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查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优先照顾被申请使用海域邻近村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转产转业渔民、纯渔民和其他村民的申请。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承包者申请办理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

  第八条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国家对招标或者拍卖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订,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在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可以不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渔业养殖用海50公顷至700公顷,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用海面积700公顷以上(不含本数),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应当提交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条对传统的采海区、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海域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准从事养殖生产的海域,应当保持海域现状。

  第十一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勘察小组对申请海域进行现场勘察,勘察小组主要成员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镇(乡、街道)、村及当地渔民代表组成。现场勘察要标明海域位置图,并制作勘察笔录,由勘察小组成员签名。

  第十二条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养殖用海规划划定的养殖区域审批养殖用海,对没有明确行政管辖范围、易引起争议的海域,要预留缓冲区;对相邻养殖用海单位间的海域,要预留出海通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湛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第十三条所有的养殖用海都要在报纸刊登或在行政管辖的村委会进行现场纸质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用海的范围、用途、面积、使用权人、位置图、联系人住址及联系电话,位置图表达要清晰明白、通俗易懂,并拍摄照片存档。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公示费用由公示单位负责。

  公示期间对拟批准的用海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申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及海域行政管辖地的镇(乡、街道)、村意见。

  第十六条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被批准用海所在地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证机关在当地村委会进行公告,并拍照存档。

  第三章养殖用海权属及海域使用金管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对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范围,设置明显、相对固定、可识别、不影响通航安全的标志物。标志物的设置和管理费用由用海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用海审批权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用海审批权在市人民政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审批权限的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统一的减免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镇(乡、街道)、村成立海域使用协管机构,配备人员负责协助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上缴财政。养殖用海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县、镇(乡、街道)、村三级进行比例分成,确保海域使用协管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具体分成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浅海滩涂养殖用海期限最高不超过5年,底播养殖不得超过3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拆除的,政府根据需要进行拆除时,对原海域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海域使用权人不设置或者随意移动、故意拆除经批准使用海域的四至界址标志物,超批准范围(面积)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五条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在浅海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理,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恢复海域原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湛江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湛府〔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5日


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严格控制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湾海岸及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严格控制无序开发,保证湛江湾海岸及海岛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湛江湾海岸是指以海岸线起,向内陆延伸至2公里的陆域范围,以及沿岸海域、滩涂;海岛是指南三岛、特呈岛、调顺岛、东头山岛、东海岛、南屏岛、硇洲岛。

  第三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开发利用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湛江湾海岸及海岛上的村庄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区域、重点地段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湛江湾海岸及海岛的港口规划,由市港口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海岛(无人岛)保护专项规划,由市海洋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主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省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湛江湾海岸及海岛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包括村民住宅)项目的“一书三证”,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一书三证”是指《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本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责任,依法进行处理,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

  第七条在湛江湾海岸及海岛范围内的沿岸陆地、海域和滩涂的使用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规划及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出台之前,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对已取得批准文件尚未动工建设或已实施建设但建设工程进度尚未达到±0.00的项目,原则上先停止建设,等候处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使用湛江湾海岸及海岛范围内的沿岸陆地、海域和滩涂,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非法采矿;禁止利用宅基地变相从事其他建设;禁止破坏江海堤围、防风防浪堤和防风保护林;禁止非法利用海域、滩涂养殖。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制止,并根据工作职责依法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九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在湛江湾海岸及海岛范围内的沿岸陆地、海域、滩涂不得出租、转让和变相合作。对已经违法、违规出租、转让和变相合作的,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给予补偿。

  第十条违反上述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不按照本级工作职责进行依法处理的,按照《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18件民生实事上半年进展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18件民生实事是2012年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涵和体现,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的郑重承诺。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民生实事,多次强调要集中力量办好18件民生实事,努力为民谋福祉。2012年上半年,各承办单位紧紧围绕“全力推动五年崛起、加快建设幸福湛江,奋力争当粤西地区振兴发展龙头”的目标,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推进,民生实事办理取得阶段性效果。现将2012年上半年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进展情况

  (一)市区新增公交车50辆、出租车300辆(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市区已新增公交车28辆,6月底将新增至34辆。

  2.《湛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将于近期报市政府审批。

  (二)完成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850公里(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全市已完成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463公里,完成投资总额约1.62亿元,占全年计划总量的54.5%。

  (三)扶持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基地10个、储备基地4个,新增平价商店100家(主办单位:市物价局)。

  1.已完成拟新建10家大棚蔬菜基地和4个冷藏储备基地的考察工作,并指导部分自愿建设大棚蔬菜基地企业开展筹建工作。

  2.我市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通过资质认定,挂牌营业的平价商店已达75家。6月份进入验收的平价商店有61家。

  (四)完成城区38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主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市场物业总站)。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纳入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市场46个,涉及面积约21.5554万平方米。

  1.社会办的31个市场中,已有21个动工建设,其中3个基本完成市场升级改造(霞山区新时代综合市场、方兴三和市场,赤坎区东园市场)。目前尚未动工的10个,赤坎区3个、霞山区5个、麻章区2个。

  2.列入升级改造的市政府所属市场有15个,已有10个动工,其中新村市场于3月27日投入使用,麻章市场升级改造已于5月20日竣工;海头、海东、霞海、泉庄、调顺、沙湾、寸金市场已动工,争取在7月底前完成;东风市场施工图已设计完毕,计划近期开工;国资企业办的红新市场已完成图纸设计和施工工程预算,已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备案,待批准后动工。

  (五)建成乡镇(街道)文化站21个、农村文化室370个(主办单位:市文广新局)。

  1. 21个文化站建设情况。目前,已基本落实资金的2个,已完成征地规划的9个,但21个文化站均未动工建设。

  2. 370个行政村(社区)文化室建设情况。目前,大部分文化室处于开工建设阶段,部分项目仍处于筹建起步阶段。

  (六)投入1000万元建设10间乡镇卫生院(主办单位:市卫生局)。

  廉江市塘蓬、新民卫生院和遂溪县界炮卫生院完成招标前期工作;廉江市良垌卫生院正在办理土地使用证;雷州市乌石、雷高卫生院和徐闻县海安卫生院开始预算和图纸设计等前期工作;吴川市覃巴卫生院进入装修阶段;坡头区南三卫生院已立项;湛江开发区东海卫生院正在基础施工。

  (七)城镇新增就业6.5万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万人,组织旅游企业提供就业岗位3000个(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

  目前,城镇新增就业37130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7791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329人;组织旅游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869人。市旅游局、各主要旅游企业共投入50多万元,培训旅游饭店新入职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八)完成33条贫困村1056户“整村搬迁”(主办单位:市农业局)。

  33条贫困村已做好规划,并全面动工。目前,已竣工570户,占搬迁总户数的54%;在建486户,占总户数的46%。

  (九)改造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1.68万户(主办单位:市农业局)。

  已竣工5435户,占总户数的32.3%;在建3061户,占总户数18.2%;未开工8304户。

  (十)新建水库移民新村85条,解决4000户、1.8万人住房困难(主办单位:市水务局)。

  全市已基本完成49条村庄、2320户、10440人的建房任务,占总任务的58%。

  (十一)完成21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2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主办单位:市水务局)。

  21宗工程中已开工13宗,解决14.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余8宗工程前期工作正在如期推进。

  (十二)完成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4万人,新增转移就业13万人(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全市完成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17534人,新增转移就业87680人。

  (十三)建设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保障服务平台119个(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目前,完成平台建设任务的1个(沙湾街道办),开工建设的33个。

  (十四)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敬老院(中心)20所(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已动工11所,已完工6所。

  (十五)创建1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主办单位:市民政局)。

  已有3个社区完成创建工作。

  (十六)加快210所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动工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项目16个、30.7万平方米(主办单位:市教育局)。

  1.210所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分两批实施,一批为2011年建设的工程,一批为2012年计划及建设的工程。其中2011年全市规划建设项目147个,建筑面积15.55万平方米。已开工项目147个,已竣工125个。全市规划总投资18073.7万元,已到位15699.1万元。2012年项目建设计划已制定,已报省教育厅审批。按初步规划,全市2012年新建扩建项目229个,总投资31212.2万元,目前已到位11673万元。

  2.我市列入中等职业学校新建扩建项目共16个(细分成18个小项),涉及6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总规模30.6922万平方米,总投资75606万元,已到位资金24972.7万元。要求2011年底前完成的17个小项目中,已竣工项目6个,进入装修阶段项目4个,主体施工项目2个,正进行基础施工项目5个。要求2012年底完成的湛江机电学校新校区项目已完成设计招标、报装临时用电、打井供水等工作。

  (十七)完成北桥河和赤坎江整治工程,南柳河整治工程动工(主办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赤坎区政府、麻章区政府、遂溪县政府、市环境保护局)。

  1.北桥河综合整治工程已完成沿岸污染源整治、河道清淤和河岸美化首期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已完成北桥河麻章段截污、引水和河道河堤加固工程勘测设计工作。北桥河征地拆迁范围现场测量放线工作已完成,正在制定补偿方案。

  2.赤坎江整治二期工程已完成,正在办理验收手续。其上游段清淤整治工作已列入北桥河综合整治工程。

  3.南柳河整治工程(百蓬路至湖光路段)全长约1800米,由于南柳河两侧土地属农田保护区,目前只能就主河道现状进行截污、清淤和绿化美化整治。市环境保护局对被发现违法违规排放废水的湛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石化东兴石油有限公司作出整改处罚决定。

  (十八)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31套,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主办单位: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城市规划局)。

  已落实保障房项目37个,共4186套(户),其中:公共租赁住房2560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020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88套、住房租赁补贴218户。落实建设用地11.4万平方米,落实建设资金6.82亿元。现已开工建设2422套,建筑面积14.7万平方米,项目开工率为61.03%。已完成保障房项目工地动态监控系统建设的政府采购招投标,近期投入运行。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强化责任。王中丙市长及各分管副市长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经常过问有关落实情况,多次召开协调会,就加快推进民生实事的落实进行部署。各牵头单位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及时办理;各承办单位为每项民生实事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人员、资金到位。

  (二)措施得力,全力推进。牵头单位积极主动,协办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扎实高效地促进工作任务的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局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强力推进社会保障工作,超额完成上半年工作目标。市农业局及早部署,在省农业厅未下达任务时,提前将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到镇、村、户,同时抓紧办理申报手续,报省农业厅审批。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研究对策加强新农村公路建设,大力发展城区客运。市物价局根据实际制定扶持计划,争取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我市蔬菜大棚基地和冷藏储备基地等“菜篮子”工程建设。市工商局和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建管结合,提升品位,有序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同时强化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办,确保落实。市府办公室及时印发18件民生实事分工和实施方案,规范责任分工,明确每件民生实事的牵头和责任单位,加强协调沟通,定期通报,并将民生实事完成情况作为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务督办工作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以“考核、督查、奖惩”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各承办单位建立了检查考核机制,单位领导实地指导督办,认真查找问题,解决实际困难,有力地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民生实事关乎民心,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是市政府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措施。目前,18件民生实事的办理仍存在资金缺口大、区域建设进度不平衡、项目审批程序繁杂、推进速度较为缓慢等问题。

  为确保在年底前全部兑现市政府的承诺,各承办单位在下半年要抢时间抓机遇,加快进度,全力推进民生实事目标的如期实现。

  一要增强落实18件民生实事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工作紧迫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跟进,遇到问题逐项突破解决。

  二要认真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进一步细化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倒逼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一项一项推进,一件一件检查,一个一个落实,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三要加大人员、资金、物质的投入,想方设法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落实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为民生实事项目的如期完成提供财力保障。

  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视当前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市府办公室将继续加大对民生实事推进的督查力度,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对进展缓慢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确保民生实事项目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综合 督查 通报


关于2012年第2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第2季度,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视政务督办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湛江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细则》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等任务落实情况,对全市政府系统2012年第2季度政务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表扬单位35个。下列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并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予以表扬:霞山区政府、坡头区政府、廉江市政府、吴川市政府、徐闻县政府、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外事侨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司法局、市统计局、市人口计生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市人防办、市档案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畜牧兽医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路局、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市市场物业总站、市国资公司、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市重点项目办、市“三打”办、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管理处、第14届省运会湛江市筹委会。

  二、提醒努力单位25个。下列单位基本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赤坎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教育局、市海洋渔业局、遂溪县政府、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创卫办、麻章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残联、市机场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批评单位5个。晨鸣木浆项目建设指挥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雷州市政府、市民政局、市钢铁石化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等5个单位不够积极主动,延期或未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予以批评。

  希望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附件:2012年第2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汇总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2012年第2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汇总表

名次

承办单位

得分

1

霞山区政府

100


坡头区政府

100


廉江市政府

100


吴川市政府

100


徐闻县政府

100


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

100


市国土资源局

100


市交通运输局

100


市物价局

100


市城市规划局

100


市卫生局

100


市外事侨务局

100


市文广新局

100


市司法局

100


市统计局

100


市人口计生局

100


市科技局

100


市体育局

100


市人防办

100


市档案局

100


市林业局

100


市国资委

100


市畜牧兽医局

100


市行政服务中心

100


市公路局

100


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

100


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100


市市场物业总站

100


市国资公司

100


市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100


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

100

名次

承办单位

得分

市重点项目办

100


市“三打”办

100


鉴江供水枢纽工程指挥部(管理处)

100


第14届省运会湛江市筹委会

100

2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9.3

3

赤坎区政府

99.2

4

湛江开发区管委会

99

5

市公安局

98.9


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98.9

6

市环境保护局

98.3

7

市教育局

96.7

8

市海洋渔业局

95.3

9

遂溪县政府

95


市外经贸局

95


市财政局

95


市房管局

95


市创卫办

95

10

麻章区政府

94.2


市农业局

94.2

11

市发展改革局

93.4

1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2.9

1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0


市金融局

90


市旅游局

90


市水务局

90


市城管执法局

90


市残联

90


机场迁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90


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

90

14

晨鸣木浆项目建设指挥部

87.5

15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87.3

16

雷州市政府

85

17

市民政局

80


市钢铁石化项目建设协调小组

80

  主题词:行政事务 督查 考核 通报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府办〔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厉行节约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6日

关于厉行节约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增长、促进转型、平衡收支、厉行节约、保障民生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厉行节约,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规定如下:

  一、严控财政新增支出

  严格执行各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坚决纠正一些部门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年度中除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以及民生项目支出等重点支出外,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确保全年预算收支平衡。

  二、严控一般性支出

  继续实行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党政机关出国(境)经费、办公经费零增长。2012年7月1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按全年额5%压支,各地要参照制定相应压支措施。

  三、严控节庆活动支出

  深入开展治理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原则上停办以党政机关名义主办或财政出资的晚会、展览、庆典、论坛、纪念会、首发首映式等活动,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制发各种图册、刊物、宣传片和纪念品,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坚决制止和取消要求企业及群众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类节庆活动。

  四、严控公务用车支出

  严格审核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完善公务用车油耗、维修和保险费用单车核算及节奖超罚制度,严禁公车私用。确保今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期间,除报废更新外,省直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新购公务用车。

  五、严控各类会议支出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尽量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形式。原则上各地、各部门2012年会议数量比上年减少10%,会议经费在会议费综合定额的基础上下降10%。

  六、严控公务接待支出

  省内上下级单位之间公务接待,不得在定点接待场所或机关食堂、内部招待所以外安排食宿。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坚持轻车简从,精简陪同人员。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2012年省直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决算数的80%。

  七、严控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和出国任务审批联动制度,进一步压缩出访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计划外团组出国原则上不予核批。2012年各地、各部门出国经费预算不得超出2008年决算数、上年决算数和近三年决算平均数三者中的最小值。

  八、严控楼堂馆所项目支出

  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2012年下半年一律停止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和改扩建楼堂馆所项目,已批准的在建、维修、装修和改造项目,严格按规定标准建设。

  九、严控办公经费支出

  推行双面用纸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公文印制数量。严格控制机关大额固定资产投入和处置,严禁购置高档办公用品。2012年各地、各部门水费、电费、差旅费和公务车燃油费用在上年基础上节约5%。

  十、严控机构编制和工资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建立机构编制与财政的综合约束机制,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核拨经费和工资。撤销已完成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坚决制止自定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等一律不得核拨经费和工资,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一律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资金并追究责任。省有关部门近期将联合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严肃纪律,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十一、加强监督和考核

  厉行节约是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节约的资金将全部集中用于民生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厉行节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厉行节约各项任务目标落实到位。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完善厉行节约的具体要求,将厉行节约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经费节约统计通报制度,完善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节约考核机制,考核不合格的,超支额相应抵减下年预算。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要求压缩、降低和削减的经费情况逐项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主题词:行政事务 节约 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湛江”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一是民生优先,人水和谐。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二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水资源协调利用。重点推进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全面加强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全市各级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三)目标任务。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9.5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控制在7亿立方米以内,工业和生活用水控制在9.9亿立方米以内;力争从2015年起,湛江市区生活用水全部采用地表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现状降低4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8%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7%以上。初步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社会格局初步形成,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2.严格取水总量控制管理。加快制定主要河流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力争到2015年完成主要河流流域水资源分配工作。严格控制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作为落实用水总量指标的重要控制手段。从严控制工业、农业用水增长,大力节约生活用水,鼓励各地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用水效率。

  3.严格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争取到2015年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严禁取用地下水。根据《广东省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快建设雷州半岛的地下水监测体系,编制《湛江市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地下水保护行动,对划定的霞山区、赤坎区和硇洲岛3个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力争到2015年压缩开采量4550万m3/a,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4.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控制不合理增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按照省统一部署,建立全市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力争在2012年,将各地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全部登记入库,并实现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率达100%,非农业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率达100%,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计划管理率达80%。到2015年,实现大中型灌区取用水计划管理率达100%。

  5.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按照国家、省有关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6.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机构建设,建立工作协调与协商机制,落实水资源调度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规范调度工作。重点推进九洲江、鉴江、南渡河等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库)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

  (二)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1.推进水价改革和节水示范建设。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合理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稳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落实好超定额取水累进加收水资源费政策。积极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大力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强化和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制定地方用水标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2.加强节水监督管理。强化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重点抓好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取用水大户的取水在线监管,推进雷州青年运河灌区及重要中型灌区的取水计量管理和自备水源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逐步将公共供水用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水评估,并要求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3.推进节水改造和节水型器具推广使用。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推进雷州青年运河灌区和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以及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建设。水资源不足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加快节水技术和节水器具推广,公布有关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4.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与节水。鼓励应用海水、微咸水、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展雨水蓄积利用示范工作。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状况和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大力推广中水回用。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节水减污,建立节水激励机制,促进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

  1.加快推进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建设。以建设全市水资源管理系统为主线,推进鉴江、九洲江、南渡河等流域水量水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跨县级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对重要取用水户取、退水计量和入河排污口监控设施建设。2012年,力争完成市级取水户监管系统建设和鉴江流域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控系统的建设。2013年,开展全市重要流域及雷州青年运河污染源风险评价工作及全市重点入河排污口排放达标考核方案编制工作。2014年,完成各县级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研究制订我市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基本完成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初步建立满足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的水量水质监测站网体系。

  2.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抓紧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2013年,完成《湛江市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修编,并指导各县(市、区)编制相应规划;开展农村水源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2012年底前,市、县(市、区)完成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2013年底前,市、县(市、区)完成备用水源建设规划编制。2014年,力争完成合流水库扩建工程备用水源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大力开展城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二级保护区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积极开展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重点是对鹤地水库、赤坎水库、合流水库、雷州青年运河、鉴江干流、南渡河等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整治,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3.加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维持河流合理基流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开展雷州半岛地下水超采区的水量和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地下水超采区人工回灌补源、地下水污染治理以及相关生态与环境修复工程。2013年,配合省开展《广东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工作;开展重点水库蓝藻治理工程和水库清淤及污染物整治、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2015年,全力推进鉴江、南渡河和九洲江下游等重点河流综合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应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全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按照国家和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和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将市下达的各项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并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市水务局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落实负总责,并把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水务局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对各县(市、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牵头推进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经费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排放。市农业局负责制订节水农业发展规划和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市、区)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资金投入。全市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要求,将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资源监测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库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

  (四)完善政策机制。推进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配套法规体系建设,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政策研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费足额征收,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逐步将节水知识纳入基础教育,在幼儿园、学校广泛开展节水型学校建设活动,强化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倡导节约用水的文明生活方式。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0日

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粤府办〔2011〕89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粤办函〔2012〕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

  (一)组织机构。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

  (二)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内容。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提出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3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公众对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工作的满意度。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3部分。

  1.考核指标。2011─2015年湛江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个指标。各县(市、区)指标(详见附件1),其中水功能区考核名录、指标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由市水务局分年度下达。考核中的统计与监测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2.工作测评标准。2011─2015年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政策法规及体制建设、信息化及人才队伍建设5个方面,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2)。

  3.公众评价标准。通过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县(市、区)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具体标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考核评分方法及考核等次划分

  (一)考核评分方法。考核总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3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各县(市、区)考核总分=指标考核得分×60%+工作测评得分×30%+公众评价得分×10%。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单项指标权重。具体考核、测评以及公众评价得分计算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二)考评档次划分。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为优秀,考核得分为80—90分(不含90分)的评为良好,考核得分为60—80分(不含80分)以上的评为合格,考核得分为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式

  从2012年起,对2011─2015年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关指标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度自查。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2月中旬前将本县(市、区)上年度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县(市、区)进行抽查,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考核总体情况上报省水利厅和市政府。

  (二)中期考核。各县(市、区)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4年2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3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3月中旬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实地考核,并于4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档次意见。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档次意见进行审核,于4月底前将中期考核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三)期末考核。各县(市、区)按本办法的要求于2016年2月中旬前将落实2011─2015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市水务局。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于3月中旬赴各县(市、区)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于4月中旬前提出各考核组评分和考评档次意见,并对各考核组考核评分和考核档次意见进行审核并编写考核总体情况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透明、操作易行、奖罚分明的原则。

  (二)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将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工作。湛江水文分局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工作,并负责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的监测统计。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市GDP、工业增加值数据。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核发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取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及对农灌节水的投入和改善灌溉面积等指标。

  (四)考核结果由市水务局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县(市、区),市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市水务局暂停审批该地区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下一考核期编制各县(市、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依据,并交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县(市、区)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根据客观情况进行调整。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湛江市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2011-2015年)

  2.湛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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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湛府办〔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2日

湛江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府办〔2012〕55号)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职责,实行专人专职24小时值班,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实行“双带班”制度,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办公室领导在岗带班。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常态和非常态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

  (二)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督促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机构值班工作。

  (五)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并视情况要求来电方尽快书面报送有关事项。

  第七条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报告,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九条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加强研判,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湛府办函〔2009〕189号)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明、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通过传真、网络报告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2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中,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信息核报。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核报,要说明原因,并按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交接班制度。交班事项要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二条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及时通报。必要时,采取诫勉约谈。

  第十三条考核制度。按照逐级考核的形式,每年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纳入对该级政府有关班子成员年度考评、晋职晋级考察的内容范围。

  第四章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工作和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不得配备或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班;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建立值班人员轮岗机制。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值班规范,履职尽责,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第十六条加强政府值班室装备建设,政府值班室至少要配置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等办公必需设备。条件允许的,可按有关规定配备800兆数字集群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充分依托应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值班室信息化水平,增强获取、研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能力。及时更新电话资料等相关数据,提高值守效率。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值班室或未赋予内设机构值班工作职能,未保持信息联络畅通和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

  (五)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房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

湛江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建设幸福湛江,着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湛江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到“十二五”末期,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力争达到20%左右,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2012年底前将全市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要。

  (二)合理确定供应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2015年力争将住房困难标准扩大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实行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驻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予以解决。

  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通过申请轮候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其中,低保对象要重点照顾。

  (四)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

  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鼓励发展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新建公租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行物业管理。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60%-80%核定统一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要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实行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适当租金补贴。

  (六)以需定建、轮候保障。

  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制度和准入、退出机制。要根据确定的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开展需求申报,制定建设计划,定点建设,轮候分配。

  (七)创新建设模式。

  采取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独立建设与项目配建相结合、建设与购买相结合等方式,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除通过财政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外,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建或自有的职工宿舍、通过租赁用于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以及其他形式筹集资金建设的住房,也均可纳入我市公租房建设管理范畴。

  1.政府建设、筹集模式。即由市、县(市)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市、县(市、区)政府也可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现有存量公房或直管公房改造成公租房、原廉租房转为公租房、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公租房。

  2.社会投资建设模式。即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鼓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以独资或合作的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3.单位自筹建设模式。即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盐场、学校、卫生院等危房改造保留划拨方式用地)。单位自建公租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职工出租,剩余房源由政府调剂安置其他保障对象租住。

  4.开发项目配建模式。即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出让土地中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5%,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使用。在有配建指标的地块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在本地块自行建设方式,也可以通过向政府交纳公租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指标置换。“三旧”改造项目按“三旧”改造有关规定进行配建。

  5.产业园区集中配建模式。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其他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租。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

  6.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模式。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的原则,经批准,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主要向外来务工人员、向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三、落实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市房管局要积极申请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市、区)政府将公租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的投入。市财政局在执行原有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集等政策的基础上,将政府每年的土地出让收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县(市)要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2.建立多渠道融资平台。加快建立公租房建设资金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公租房建设资金。

  3.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闲置土地,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建设公租房,设立公租房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本单位公租房的建设、维修等各项费用开支。

  4.组织开展金融创新。尝试开展政府出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的公租房股权信托基金融资试点,探索运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

  5.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二)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公租房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商品房开发项目、“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招拍挂”时,要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2.确保用地供应。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须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特别是公租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对需要办理公租房建设用地手续的,要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盘活房管部门现有旧公房的土地资源,结合旧城区改造,可对房管部门管理的旧房进行拆旧建新,增加公租房存量。

  (三)规划保障。

  1.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租房需求登记及存量房情况,结合市财政负担能力,按逐年分步解决原则,在需求登记范围内确定保障幅度,制定公租房5年建设规划。并将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2.适当提高公租房容积率。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规划设计要体现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美观与实用相结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政策措施,研究部署并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及职责。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或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制订实施方案,确保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到人、保障到位。

  五、明确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按职责明确分工和责任,制订具体公租房建设操作方案。

  (一)市房管局负责起草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住房面积准入标准的拟定、申请对象住房情况审核,同时做好计划下达、项目审核、公示公告、信息统计、情况上报、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工作。

  (三)市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推进工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办事程序、服务水平等进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廉政监察。

  (四)市民政局负责家庭总资产准入标准和人均收入标准的划定,并组织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进行审核。

  (五)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概算和筹集,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核;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格备案及造价的具体监管工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安排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办公经费的拨付。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具申请家庭的社保金证明。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供地计划,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征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等。

  (八)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批本级权限内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议;招投标监督,如有重大变更(监理或质量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确认),须经施工图审查单位重新审核后,经批准实施;项目建设阶段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项目竣工备案;市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十)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受理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的报审及审计工作,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一)市物价局负责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公租房租金标准。

  (十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核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达地块规划条件书,审核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市政、绿化、管线规划等)方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

  (十三)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负责供应相关储备用地。

  市、县(市)政府及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绿色通道,归并部分报建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办公服务,对需要审批的事项一次性审批。确保各审批环节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便捷高效。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该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书面解释。

  六、强化监督检查

  (一)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由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专题跟踪督办、下发督办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情况通报。

  (三)强化监督落实,实施问责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


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程序的通知

湛食安委〔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湛江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程序

  为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处理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

  二、机构及其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食安委”、“食安办”)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职能,各级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海洋渔业、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进行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农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主要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渔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主要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发生在食品流通环节的,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的,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介入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根据事故危害性程度、涉及人群范围、后果大小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经评估认为特别严重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发生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1起食物中毒事件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接收食物中毒病人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时或作出临床诊断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三)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六)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疑食品、受害人数和受害程度、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五、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和食品安全监管环节,会同相应监管环节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关措施。相应监管环节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全面报告当地食安办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协调组织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湛江市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湛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给予检测技术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涉案食品、事故现场的检验检测结果以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随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与接收治疗医疗单位不在一个辖区的,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相应监管环节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接收治疗医疗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协助调查资料应当及时移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协调组织市级相应监管环节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会同当地相应部门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六、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一)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三)农业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经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四)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六)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七、各级食安办、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行政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质量计量检测、食品药品检测、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技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

  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其他事宜由市食安办负责综合协调处置。

  主题词:食品 安全处置 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湛食安委〔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湛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和省食安委《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粤食安委〔2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发现,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食安委”、“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市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负责本办公室受理的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县(市、区)食安办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

  第二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四条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电话:市食安办(设在市卫生局内,3368123),市农业局(3220037),市海洋与渔业局(3110569),市畜牧兽医局(333397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356319),市经济与信息化局(3326675),湛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188086)。

  第五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六条市食安办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办理。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方,同时报市食安办。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七条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十一条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十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食安办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申报,可以由省食安办予以奖励:

  (一)罚没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

  (二)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

  第十二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四条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原有的与食品安全举报有关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章奖励办理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举报人的申请,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湛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报市食安办审核。

  市食安办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食安委审批。经市食安委审核批准的,由市食安办将审核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金拨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收到奖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负责核实举报人情况后发放奖金给举报人。

  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申请省级奖励的,应按照以上要求报市食安办审核,经市食安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申请单位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奖励申请单位应当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安办报送《湛江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附件2);对举报人放弃领取奖金权利,市财政已拨付申请单位的举报奖励金,由申请单位于每年年终清算后一次性缴回市财政。

  第六章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七条市政府设立市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每年不低于50万元,设立专账管理,如奖励资金超出5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从食品安全罚没款收中补足,专款专用。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其它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市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食品安全 奖励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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