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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2期政府公报(总第2期)

时间:2012-06-01 17:02:41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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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于2012年3月创刊,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湛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承办,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免费在全市发放和向全国各友好城市交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内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等。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8条,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文本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和“湛江政务”网站上刊载。

  编辑出版:《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法制局办公楼七楼

  邮    编:524047

  联系电话:0759-3181380、传真:0759-3181380


目    录

  市政府文件

  印发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19号)

  关于授予市房管局等五个单位为2011年度市人民政府标兵窗口单位的决定(湛府〔2012〕32号)(10)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湛府办〔2012〕8号)

  关于2011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湛府办〔2012〕9号)

  印发湛江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府办〔2012〕10号)

  关于2012年第1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湛府办〔2012〕12号)

  印发湛江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专家库建库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2〕13号)


  市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湛价〔2012〕95号)


印发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

  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

  (二)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批准延期,仍继续使用;

  (四)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部门批准进行建设;

  (六)违反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区为主、部门配合、奖罚分明”的原则,责任主体是各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执法主体依违法建设性质确定。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市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辖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规划、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供水、供电等部门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沟通、协调、通报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实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限时制度。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制止。对不能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停工,根据建设行为性质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认定,接到移交材料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当天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执法部门对认定的违法建设,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加强监控,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要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接到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交、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查处;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三)负责对本区违反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提请区政府审批强制执行;

  (五)对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要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通报。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职责分工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一线工作人员因巡查管理不到位,对新开工的违法建设超过7个工作日未发现的;一线工作人员上报分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1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分局上报市局请求协调,市局相关科室接到报告超过3个工作日的,市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接到报告超过5个工作日不作出决定的。

  (二)对巡查发现或者群众投诉、举报以及有关部门移交、通报的违法建设,未及时进行现场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随意处罚显失公平的;

  (四)对市政府批复同意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未督促辖区政府及时组织强制拆除的;

  (五)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六)执法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对区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同样适用。

  第九条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日常巡查;

  (二)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各类建设项目;

  (三)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要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备案;

  (四)对审批后的建设项目(含维修加固项目的审批)要跟踪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划审批内容构成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向城管执法部门通报并将当事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五)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六)各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村庄规划,报市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实施。重要地区的城中村村庄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规划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发现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违法建设,超过3个工作日按照职责分工,不向辖区政府和辖区城管执法部门通报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

  (四)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规划核实手续或补办补发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和证件的;

  (五)不及时组织审批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六)接到区政府或城管执法分局通知到场认定违法建设性质而拒不到场的。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日常巡查,发现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并予以制止、查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买卖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设施;

  (二)对其他违法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区政府通报非法占用、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理的;

  (二)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导致违法建设的;

  (三)对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补办补发有关用地许可手续和证件的;

  (四)接到区政府或者城管执法分局通知到场认定违法建设性质而拒不到场的。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查处违反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二)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给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建设行为,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理的;

  (三)违法建设在打桩、挖基础时,不及时制止的;

  (四)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超越审批范围的建设行为,超过10个工作日未处理的;

  (五)有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者补办补发施工许可等手续和证件的;

  (六)接到区政府或城管执法分局通知到场核实工地现场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许可证等情况而拒不到场的。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

  (二)严格执行房屋安全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房产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未经查处结案,擅自为申请人办理房屋预售、产权登记、交易、转让、租赁、抵押等手续的;

  (二)违反房屋安全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出具危房鉴定书,导致出现违法建设的。

  第十七条区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违法建设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对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控、拆除等工作机制;

  (二)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镇政府(街道办)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执法;

  (四)组织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五)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镇政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区政府直接领导下。配合各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预防、举报、制止和拆除工作;

  (二)发现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违法建设报告后,及时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并向城管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按照规定程序对农民建造住宅申请进行审核和上报;

  (四)镇政府(街道办)对在镇、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拆除。

  第十九条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按照职责分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不履行管理责任,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制止、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的;

  (二)区政府对辖区内已确认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及时牵头组织实施拆除的;

  (三)镇政府(街道办)在发现违法建设打桩、挖基础时,不及时将情况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制止的;

  (四)镇政府(街道办)未按照规定程序对农民建造住宅的申请进行审核和上报的;

  (五)区政府不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第二十条其他相关部门(企业)在查处违法建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一)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设的情况之后,仍为该违法建设业主供水、供电、供气;

  (二)工商、文化、环保、消防、卫生等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筑情况后,仍为使用该违法建筑的申请人办理与使用该违法建筑经营有关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手续;

  (三)勘测、设计企业(部门)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服务、资料的,混凝土搅拌公司为违法建设工程供应搅拌混凝土的,由住建部门列入不诚信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在违法建设现场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工具、仪器或搅拌车辆、机械,由辖区有执法权的部门暂扣后依法处理。

  (四)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或设施,以及在其他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中,被阻碍或被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接警后不及时出警或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查处违法建设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行政告诫;

  (四)通报批评;

  (五)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七)责令辞职;

  (八)降职、辞退或解聘。

  根据责任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受到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直接进行或者参与违法建设,或者纵容、庇护他人进行违法建设,或者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时,出面讲情、煽动或者直接阻挠干涉执法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湛府〔2010〕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 建设 法制 办法 通知


关于授予市房管局等五个单位为2011年度市人民政府标兵窗口单位的决定

湛府〔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全市行政服务工作坚持以服务群众为主线,以提高效率为核心,不断创新服务机制,政务服务取得新的成绩,为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服务湛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市政府决定授予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2011年度“标兵窗口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勤奋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为湛江五年崛起作出新贡献!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模范 决定


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湛江市安全生产“十二五”发展规划

  目录

  前言

  一、工作回顾

  (一)“十一五”期间基本工作

  (二)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二)总体目标

  (三)到2015年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能力建设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与监管

  (四)强化职业危害监督与防治

  (五)强化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推广

  (六)强化安全许可

  (七)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与体制建设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九)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建设

  (十)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四、重点工程

  (一)危险化学品专区建设工程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

  (三)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工程

  (四)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程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六)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工程

  (七)安全标准化建设工程

  (八)消防设施建设工程

  (九)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二)加强责任落实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四)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


  前言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市安全生产规划的各项任务顺利实施,安全监管、技术支撑、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等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科技兴安”和“人才强安”战略发挥较大作用,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能力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基本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但受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本质安全程度、从业人员素质、政府管理体制与机制、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水平还相对较低,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察责任不够明确,深层次、历史性的体制障碍仍未破除,法规标准、科技服务、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监察执法能力还有待提升,安全文化环境还需改善。

  安全生产作为尊重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最直接体现,是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纳入湛江市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构建和谐湛江的总体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不断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湛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依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以指导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工作回顾

  (一)“十一五”期间基本工作

  “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发展作为重要理念纳入湛江市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把加强安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执法监察等方面相继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十一五”期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指导、协调作用,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促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了市、县(市、区)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网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初步形成,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奠定了组织基础;完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联系制度,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

  “十一五”期间,我市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工作。市政府制定了《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强化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有力推动了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技术支撑、信息管理、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等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批复、结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进一步提升;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消除大量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效。

  经过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重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逐年有所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

  (二)安全生产形势与现状

  “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全市共发生事故9307起,死亡人数1198人。2006-2010年死亡人数分别为254人、254人、256人、242人、245人。有所下降。5年来发生较大事故17起,死亡60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2人。从整体情况看,呈现以下特点:

  1.总体态势稳定

  “十一五”期间,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成效较明显,2006年至2010年,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前2年持平,2008年略有回升,2009年和2010年持续下降,没有出现大起大落现象,安全生产呈总体稳定好转的发展趋势。

  2.事故总量仍然较大

  2006年至2010年,从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数看,平均每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862起,死亡240人,无论与发达国家、全省先进地区相比,我市的生产安全事故仍呈高发态势,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10万人死亡率处于全省的中下游水平,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尚有较大下降空间。

  3.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

  从2006年至2010年,全市各类事故发生数,死亡和受伤人数统计,其中: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67起,死亡57人,受伤31人;火灾事故发生507起,死亡16人,受伤1人;道路交通事故6517起,死亡854人,受伤8545人。道路交通和消防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道路交通事故与火灾事故的起数占事故总量的99%,死亡人数占总量的93.8%,受伤人数占总量的99.6%。

  4.较大事故时有发生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共发生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较大事故17起,死亡60人,受伤15人。2008年发生1起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2人,受伤15人。

  5.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滞后

  我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包括非煤矿山、化工、建材、家具制造等行业。目前,我市职业危害监管职能还未正式划转,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还未正式交接。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以来,目前我市各企业的申报率未达20%,在我市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中能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占应检人数的20%以下,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职业健康检查几乎空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做好下一个5年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全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问题仍很突出。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发展意识,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安全生产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个别地区、部门没有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不少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还没有成为广大企业业主的自觉行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总体比较薄弱。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欠帐严重,尤其是一些老企业和中小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全市重大危险源数量多,分布广,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动态监控管理体系,一些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安全投入等方面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生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尚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不清,责任制落实不到底,层层衰减。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四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区和部门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严,安全监管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力量薄弱、技术装备缺乏、监管手段落后,不能有效地发挥安全生产监管作用,尤其是基层安全监管监察力量薄弱,全市的乡镇、街道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都未能解决,机构挂靠其他部门,人员兼职,没有专项经费。

  五是安全生产支撑体系不健全。信息化水平低,尚未形成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科技支撑力量薄弱,基础设施落后,科研投入不足,成果转化率低;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相对滞后,培训方式和手段落后;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救援装备落后,应急管理意识淡薄,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较差。

  六是各类隐患还大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难度大。

  (四)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期间是深入贯彻改革开放战略,实现湛江5年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在此时期,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将会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将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将逐步完善,安全科技得到快速发展,大众安全意识逐渐提高,为安全生产创造了更好的工作氛围与条件。在此背景下,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一是我市提出的努力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打造现代产业聚集区、增量调整、存量提升、淘汰落后产能等一系列新举措,是解决我市安全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的、难以解决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的最好机遇。二是我市建设粤西区域中心城市、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的总体布局、产业布局和功能布局,为我市开展安全规划,建立安全综合决策机制,有效避免和化解新的安全风险,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民安全意识不断增强,为做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四是国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发展的空间。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十二五”期间,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一是GDP总量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递增,粗放型经济方式与安全生产的矛盾依然突出,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改变,一些风险较大、产能落后,安全保障水平低的企业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二是随着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建设,城市人口规模将继续扩大,城市化水平持续提高,工商企业数量和规模会继续增长,资源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加大,机动车保有量和社会总体运输量还会快速增长,给城市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是“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入以重化工业为主导、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阶段,钢铁石化大项目建设及产业转移和大量配套项目的启动,必将带来大批新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建筑、能源与原材料需求旺盛,工业规模扩大,市政设施建设高速发展,交通运输量急速上升,公众聚集场所的数量和人口密度逐渐增加,发达地区的高风险产业不断转入,使生产安全事故处于易发期和多发期,增大了安全压力和管理难度。四是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和职业危害范围扩大,防治工作面临新的课题。五是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随着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范围不断扩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对象不断增多,要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其保障能力与之同步快速发展。另外,社会公众对自身安全健康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状况日益关注,对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效能、提高事故灾难应对处置能力的要求更高,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能力要求更高。

  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遏制重特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为落脚点,以减少人员伤亡为目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着重提升监管监察执法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坚持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加大安全投入,大力倡导安全文化,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应对能力,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推动“平安湛江”建设,促进安全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基本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技术支撑、信息、培训、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完善。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得到有效防范。初步构建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的安全生产法制与管理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实现根本性好转,总体安全生产状况达到省先进水平。

  到2015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比2010年减少0.09,降低47.36%;工矿商贸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95,比2010年降低26%;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2.66以下,比2010年下降25%以上;1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起数,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三)到2015年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各类生产事故控制目标(以2010年为基数)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火灾(消防):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水上交通:死亡人数为0。

  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35起/万台以下,死亡率控制在0.3人/万台以下。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将安全生产管理所需人才、资金、装备重点向基层倾斜。实施“人才强安”工程,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开展学历教育等,加快安全生产专业中高级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基层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视安全生产理论和管理方法研究。加强事故信息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县乡两级监管机构和以社区、村组为基础的监控网络。推动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向社区和工业集中区纵深发展。

  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参加国家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加强对参与安全生产的各级各类人员进行长期化、专业化、制度化培训,提升基层安全执法和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的能力。实施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行推行制度,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质安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增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制订符合我市条件和特色的产业转移园区安全规划,使得产业转移工作能够从源头解决安全规划问题。根据区位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严格实施安全规划,加强分区管理和分类指导;通过加强安全综合治理,为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为加快产业转移园区安全审批工作,要做到工作重心前移,组织专家指导产业转移园区的选址,开展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等的技术咨询和论证工作,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安评报告书,及时组织专家评审,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制订《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跟踪服务制度》,积极为企业和产业转移园区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技术咨询,优化安全管理方案,提高安全管理效果。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监察能力建设

  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职能,积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为重点,推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办)安监所的建设,规范市直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切实加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力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和装备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提升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机制,将大量基础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交由企业和中介组织负责,实现社会化管理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察执法效率。

  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置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等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建立人大、政协监督机制,健全公众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机制。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与监管

  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专项整治。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1.非煤矿山: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推进资源整合,推动非煤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强力推行机械通风和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液压锤击破、非电引爆等先进技术。加强露天边坡、排土场、采空区等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严格尾矿库的管理,全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尾矿库安全监控体系。

  2.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和新工艺、新设备的试运行监管。继续淘汰落后和安全条件差的工艺、技术、设施和装备,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改造提升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技术水平,继续推进涉及危险工艺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连锁开车、过程安全连锁、紧急连锁停车功能。

  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湛江港石化仓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在加油站及有易燃液体储存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推行阻隔防爆技术。对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车用)和剧毒溶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等安全监控装置,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运输过程逐步建立实时监控系统。

  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加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格安全许可,提高经营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建设部分高等级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化解市场供需矛盾,规范仓储经营行为和政府监管行为,防范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形成的安全隐患。依法查处违规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大力发展民用爆炸物品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积极引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推行自动装药设备,改变传统生产方式。优化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大力推进民爆生产流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规范生产和储运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建立民爆作业安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建筑施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安全准入。推广建筑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健全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制度。加大防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等专项整治的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进行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基层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建设;完善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深入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理清和明确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检验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安全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应急保障机制,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队伍的人员素质和能力建设,逐步形成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公众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消防:编制实施全市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体系。提高特种消防能力,防止消防救援中产生次生灾害。强化对建设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小”场所及城中村的消防监督,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大力拓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范围,建立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7.道路交通: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安全组织协调机构。强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缺陷召回、机动车安全认证、营运车辆技术评定检测、机动车强制报废、驾驶员培训考试登记注册等制度。强化对道路运输场站、危险货物运输、汽车维修场所、道路旅客运输、公路建设工程和快轨交通安全的监管。加大交通行业基础设施安全投入力度。完成长途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GPS联网联控系统建设。加强事故易发、多发点段排查整治工作,对新建道路安全设施进行综合规划,建立道路设计和建设安全审核机制。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化管理,继续治理超载超限,建立与行车记录仪或全球定位系统装备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严把安全检验关、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8.水上交通: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取缔“三无船舶”,杜绝超员超载、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整顿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加大船员培训力度,杜绝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加大船舶检验力度,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强化船舶消防、救生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配足消防设施和救生器材;加大乡镇船舶和码头渡口的监管力度,落实乡镇船舶和码头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乡镇船舶和码头渡口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机制。

  9.农业机械:进一步排除农机安全隐患,提高拖拉机“三证率”,推进拖拉机“三灯”装置和反光贴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重点淘汰残旧和报废安全隐患严重的拖拉机,加强农机手安全培训,加强农机质量跟踪调查,继续开展共建扶持“平安农机”示范县和安全村工作。

  (四)强化职业危害监督与防治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加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落实经费,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和检测检验设备,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和效率。开展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普查登记,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信息数据库,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管监测信息系统,实现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建材、轻工、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粉尘、毒物等监测工作的监察。

  加快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通报机制,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业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进技术进步,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加快技术服务支撑体系的建设工作,扶持一批职业卫生评价、检查、检测机构,为职业卫生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掌握企业职业病危害状况及分布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及教育培训工作,对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五)强化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推广

  继续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科学技术支撑体系。

  研究科技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扶持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的相关政策,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引导推动作用,发挥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应用的主体作用。推进建立政府、企业两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科技产业,实施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注重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推进涉及危险工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高企业安全装备水平,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制度。

  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发展,加快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扶植一批社会学术团体、安全咨询中介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为安全生产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加强安全生产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步伐。把安全生产与城市公共安全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相应的科技攻关项目。

  加强对安全咨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咨询中介机构的水平和质量,促进安全咨询中介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基本形成市场化运作、诚信规范的社会学术团体、安全咨询中介机构的服务网络体系。

  (六)强化安全许可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设备设施进入生产领域。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建设前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建筑等高危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的企业和设备。新设立的上述高危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行政许可,办理相关的安全许可手续。

  对安全设备设施、个体防护装备等实行安全标志、标识和市场准入制度。

  (七)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与体制建设

  完善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体系。加快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事故与职业危害预防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区域安全评价与安全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监察责任的落实;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理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三大职责,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为。

  全面推进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建立全市高危行业风险抵押机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社会第三方组织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市场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事故和隐患举报、重大危险源公示等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企业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和基于企业风险等级的分级监察机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和诚信等级评估标准,建成诚信评估体系和诚信数据库,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发布和失信惩罚的安全信用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激励约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推动制度的设计、实施、评估、改进等过程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长效机制建立。

  (八)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建设现代化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将市政府应急平台、市人防信息平台和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统筹建设,沟通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120”指挥中心、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统一调度指挥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体系。

  推进县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覆盖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与演练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各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可行性和启动、执行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整合应急资源,以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基地,建设服务整个湛江地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失。

  (九)完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建设

  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与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联网的市级、县(市、区)级和重点企业信息网络,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教育培训、监督举报、安全咨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递与共享功能。建设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与省和市、县(市、区)之间的视频会议功能。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监控网络,实现远程监控。与重点企业进行链接,实现动态监控。

  (十)完善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大力倡导安全文化,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计划范围,将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逐步建立由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立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广泛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组织作用,制定社区安全建设规划,将社区安全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社区安全文明宣传教育手段,组织开展社区安全文化推广活动,拓展社区居民参与深度与广度。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社区示范区。完善社区安全系统及设施,提高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及避险能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研制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政府、企业和培训机构“三位一体”的安全培训信息平台,实现各类资格培训网上报名、办班咨询、证书查询、报表统计、培训档案管理信息化。严格考核标准,强化培训考核,建立健全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题库及其配套软件,大力推行计算机考试。重点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同时,抓好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培训计划。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培训,提升专业执法水平。

  四、重点工程

  “十二五”期间,在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下,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突出抓好思想转变、责任落实和安全基础三项工作,促进形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新局面,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构建和谐湛江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以重点工程的实施带动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把规划确定的目标落到实处。

  (一)危险化学品专区建设工程

  合理规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逐步建设10个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专区,实现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入专区。达到全市危化品集中储存、集中交易和统一管理,防止和减少危化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对湛江港石化仓储区以及临海工业园区全面实行统一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区域安全评价。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和新工艺、新设备的试运行监管。继续淘汰落后和安全条件差的工艺、技术、设施和装备,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

  (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

  继续完成霞山海滨码头改扩建工程,根除安全生产隐患;对原有的交通信息监控平台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具有多功能交通运输综合信息平台和应急平台;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渡口渡船进行更新改造力度。

  加强对海安港客运与货运安全监管;加强对湛江港,尤其是湛江港石化仓储区的综合监管工程。成立港口监管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管理。

  加大对乡镇船舶、码头和渡口的监管力度,落实乡镇船舶、码头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乡镇船舶、码头和渡口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乡镇船舶和渡口管理机制。加大船员培训力度,杜绝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加大船舶检验力度,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航行;强化船舶消防、救生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备配足消防设施和救生器材;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取缔“三无船舶”,杜绝超员超载、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整顿水上交通运输秩序。

  (三)先进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工程

  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科技攻关,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以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事故隐患治理、事故预警、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与分析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成果转化。

  组织开展临港工业园区集约化管理模式的研究及其示范工程、矿山重大灾害机理及预防技术研究、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控制技术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与仿真技术研究、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方法研究等。重点推广10项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建设5个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

  (四)应急救援体系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工程

  全市十二五期间投入2亿元,建设市级应急救援基地和企业专区应急救援基地。形成办公场所、应急指挥救援设施齐全配套,适应我市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硬件条件。同时,建设一批(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构建市、县(市、区)及逐步形成覆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成10个(市、县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机制。

  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建设完善一批综合性、专业性区域应急救援和训练基地,培养快速、有序、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信息平台和网络系统,保证应急救援信息畅通,指挥有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培训演练、技术支持、物资与装备储备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可靠的支持保障。通过政策和一定的资金引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积极配合市、县政府机构开展工作,建设(市、县二级)行业(如:危化、非煤矿山、消防等)应急救援基地10个。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建设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在全市开展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特种设备、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市、县(市、区)二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设市、县(市、区)二级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中心,逐步形成市、县(市、区)二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建立市、县(市、区)二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动态监控平台及网络系统。同时,在湛江市、县(市、区)全面推广使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记录仪和GPS等安全监控装置。

  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管理网络建设工程

  利用现代通讯、网络等先进技术,建设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实现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建立市、县(市、区)重点企业基础信息、重大隐患及危险源、应急救援、重大事故仿真、安全生产专家、中介机构等综合数据库群,为安全监管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和管理手段。建立起与公众间的网上相互交流的信息平台,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报警、救援信息平台。

  建设与广东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站联网的市级、县(市、区)级和重点企业信息网络,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发布、教育培训、监督举报、安全咨询、办公自动化和信息传递与共享功能。建设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系统,实现与省和各时、县(市、区)之间的视频会议功能。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监控网络,实现远程监控。与重点企业进行链接,实现动态监控。

  (七)安全标准化建设工程

  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消防、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逐步开展安全标准化体系认证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市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基本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企业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其他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企业达标准化三级以上。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分类指导,综合协调的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及工作保障条件的建设,坚持开展专项整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和手段。逐步实现政府纵向督导的标准化;部门横向监管的标准化;单位日常管理的标准化。

  (八)消防设施建设工程

  认真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2014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重点镇及中心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抓紧制(修)订城乡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完成规划消防站建设,全面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职能任务所需的技术装备,着重优化石化火灾、高层火灾和抢险救援主战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加强市政消防栓建设。各地要努力解决消防栓建设的历史欠账问题,并于2014年底前完成消防栓建设任务,确保消防栓建设全面达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2012年,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达标,确保顺利通过省政府验收。

  督促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100%联网,实现对其消防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控和火灾的早期预警。

  (九)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建设国家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配备先进的教学设备设施和一流教师力量。保证全市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依据培训任务和市场需求,运用行政和市场竞争的手段,调整全市培训机构的布局与层次结构,适度发展四级培训机构的数量,高标准建设三级培训机构。

  人员培训目标: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率达到90%以上。

  2.全市安监系统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以上。

  3.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全员接受安全培训达标率80%以上。

  6.新招用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再上岗的实现率达到80%以上。

  7.复培复审完成率90%以上。

  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自我约束,推动中介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严厉追究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中介市场。

  五、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大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监察力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主要任务完成。

  (一)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发展放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强化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人员、办公场所、装备、经费落实到位,大力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装备水平,提高监察效能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责任落实

  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党委政府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遵章守法、安全投入、事故防范措施到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社团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建立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利用税收、信贷、保费等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等公益性和公共安全服务体系投入。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基础性建设。

  (四)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

  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大安全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力度,吸收、借鉴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和事故教训。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步伐,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规划 通知


关于2011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印发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湛府办〔2011〕19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湛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通知》(湛府办函〔2011〕149号)等文件要求,在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驻湛有关单位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市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10月11日至14日组织5个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24个市政府部门、驻湛单位进行了现场考核。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考核情况看,各单位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都明确了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夯实基础工作,强化组织,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不断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载体。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各单位都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办公室或科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廉江市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增设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编制2名,负责推进、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和日常工作,真正实现“四落实”(即是落实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责任)。遂溪县和吴川市政府也经县(市)编委办批准成立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正在抓紧组建中。同时,各单位制订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及重点内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载体丰富,形式多样。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努力将政府网站打造成为政府讲真话、讲好真话的第一平台。一是完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以及驻湛有关单位已基本建立政府部门网站。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加快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涵盖政府文件、工作动态、招商引资、办事指南等政府信息。目前,廉江市政府建立了覆盖政府到市直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罗州街道办还以“老百姓的事就是我们的事”为服务理念,探索出基层政府网络问政的新路子,开通了“罗州百姓论坛”,搭建从街道到社区,从地面到网络等多形式的沟通平台;遂溪县的县直部门和镇级政府都建立了网站,并设立政务公开栏目,以遂溪县政府网为主站实现互联,实行网上政务公开。廉江市、吴川市和赤坎区的部分政府部门也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网页或设立政府部门网站,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二是完善政务公开栏。各县(市、区)政府以及镇政府(街道办)都设有政务公开栏,每年均能及时更新。大部分市政府部门和驻湛单位将行政许可、执法和收费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等需要公开的材料,印成“办事指南”,在办公场所摆放或上墙。三是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简报、手册、横标、宣传车等辅助手段,让群众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所需信息。

  (三)完善制度,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大部分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以及驻湛单位制订了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政务公开考核、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明确规定了政务公开的责任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时限和公开方式等。同时,各单位按规定及时修编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南和目录。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加强了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查监管,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监督,强化指导。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实效,部分县(市、区)调整充实了政务公开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办公室设于监察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政府办公室和监察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对下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驻湛单位在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的指导、培训,并做到抓典型,树榜样,以先进带后进,逐步形成了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面。

  二、考核结果

  对照考核评分标准,结合平时督查、督办工作和社会评议等情况,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是:廉江市政府、遂溪县政府、赤坎区政府、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评为良好等次的单位是:霞山区政府、坡头区政府、吴川市政府、雷州市政府、麻章区政府、徐闻县政府,市城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

  三、存在问题

  通过本次考核发现,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认识不够,主动公开意识有待加强。个别单位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怕失权,不愿公开;怕麻烦,不想公开;怕监督,不敢公开的思想。对上级的检查采取应付、突击的手段,没能真正地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常态化工作中。

  (二)公开形式单一,内容不规范。部分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形式是政务公开栏,网上公开、电子信息屏、查阅室等有效形式还未全面推行,社会效果不够明显。个别单位存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不够全面、时效性不强等问题,尤其是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些热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未能及时公开。

  (三)制度建设力度尚待加强。个别单位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政务公开民主评议、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没有一套完整的机制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如,部分单位虽有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审定人员,但没有确定定密责任人,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公开,仅凭经验,而没有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界定密与非密,该公开或者不能公开,在审定依据中,没有反映出来。

  (四)网上审批系统功能尚需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除市公安局(连接省的系统)外,尚未真正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的网上办事功能。

  (五)专门人员及经费不足,学习培训、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没有专人负责,而是随机安排人员参加培训、办理文件、处理投诉等。大部分县(市、区)政府没有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分单位没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专项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府信息有关规定掌握不好,导致部分法定工作未能及时有效地开展。如县(市)须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工作,大部分县(市)尚未完成。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对上述问题,市政府高度重视,现结合我市实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建立专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深化认识,提升实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培训活动,使各单位对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有新的认识、新的措施、新的办法,增强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提高干部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调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形成良好氛围。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知度。

  (三)规范公开内容,加强载体建设。严格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指南、目录以及政府、部门预算信息等有关内容,依法依规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积极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争取行政审批在政府网站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的“一站式”服务功能。支持部门、街道网站建设,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辐射作用。鼓励和探索各种便于群众接受的载体形式,促进各单位均衡发展,使政府信息公开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四)完善公开相关制度,强化公开监督机制。继续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定期通报等制度,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规化、日常化。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务公开评议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有关单位、监督员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考核通报


印发湛江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湛江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湛江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为全面提升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农贸市场的设施水平和环境面貌,增强农贸市场整体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以市区经济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解决农贸市场档次低、环境差为重点,全面改造硬件设施,整体提升农贸市场档次,使市区农贸市场面貌有明显改观,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环境洁净、满足群众多层次消费需求的现代化农贸市场体系,努力营造公平、卫生、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市区40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并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

  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类别及范围

  (一)一类市场(居住区级):指一层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市区纳入一类市场范围的农贸市场共20个:其中社会办市场10个,即:赤坎区的新光辉市场、保兴市场,霞山区的解放市场、时代综合市场、海景市场、海港综合市场、东新农贸市场,湛江开发区的海滨市场,麻章区的福民西农贸市场、麻章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政府办市场10个,即:赤坎区的百园市场、寸金市场、北桥市场,霞山区的工农市场、新村市场、东风市场,麻章区的麻章市场,坡头区的海东市场,湛江开发区的霞海市场、泉庄市场。

  (二)二类市场(居住小区级):指一层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内,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纳入二类市场范围的农贸市场有12个:其中社会办市场8个,即:赤坎区的南方市场、金沙湾新城市场、海棠市场、东园市场,霞山区的红新市场,坡头区的南油基地五区市场,湛江开发区的锦绣华景肉菜超市、汇景肉菜市场;政府办市场有4个,即:赤坎区的调顺市场、沙湾市场、南华市场,霞山区的海头市场。

  (三)三类市场(居住组团级):指一层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纳入三类市场范围的农贸市场有8个:均为社会办市场,即:赤坎区的南桥市场、香江新社区肉菜市场,霞山的友谊农贸市场、铁路建设市场、绿林路便民市场、华新市场,坡头区的南油基地三区市场,湛江开发区的海鑫肉菜超市。

  四、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与要求

  详见《湛江市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暂行)标准》(湛创卫办〔2012〕联字1号)。

  五、申报与验收

  (一)申报。对没有涉及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农贸市场按如下程序申报:1.业主向市场所在的区创卫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市场改造设计图。2.由区创卫办依据《湛江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暂行)标准》牵头组织对市场升级改造设计图进行联合会审,市创卫办、市工商局、区有关职能部门(涉及区未设置的部门由市级相应部门派人参加)等单位参加,由区创卫办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的业主下达动工通知书,报市创卫办及市工商局备案。如涉及改变市场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验收。业主对照标准自评后,向区创卫办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创卫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创卫办、市工商局,由市创卫办和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审核支付奖金。

  六、资金扶持与支付

  (一)资金扶持形式

  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所需资金采取以市场主办者投资建设为主,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的形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资金扶持,同时,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原则上按申报时经区创卫办等有关单位联合会审通过的改造建设方案编制,以市财政审定的预算资金为基数,对政府办市场(不含湛江开发区辖区内的政府办市场)由两级财政给予工程预算总额40%资金的扶持,湛江开发区辖区内的政府办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问题由湛江开发区财政统筹解决,并支付有关补助资金;社会办市场(不含湛江开发区辖区内的社会办市场)按市场类别由市财政实行一次性补助3-10万元的奖励。对各区新建市场,具体资金扶持办法另定。

  (二)资金拨付程序

  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资金补助要先由改造单位向各区提出申请,由区组织初审后,报市创卫办组织有关部门复核验收,再按工程进度予以分期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对政府办农贸市场(不含湛江开发区辖区的政府办农贸市场)给予工程预算总额40%资金的扶持,其中市财政承担20%,所在区财政承担20%。资金由区财政将扶持资金调入市财政局统一拨付。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2〕31号)后3个工作日内,将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经费补助总额的30%拨付到位作为启动资金,工程进度达到30%时再拨付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经费补助总额的30%,验收合格后完成剩余40%补助资金的拨付。

  (三)对在2012年10月底前竣工并验收达标的,则按上述的进度和标准给予补助;在2012年8月底前竣工并验收达标的,市政府另按改造建设基准造价的2%予以奖励;2012年9月底前竣工的,另按1%予以奖励。2012年10月31日以后竣工的,市、区政府不予补助,并要按标准要求改造完成后方得经营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全力推进。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区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建立绿色通道,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加强联系,做到政府统筹安排,部门协调配合,各级齐抓共管,经费保障到位。主要分工与职责如下:

  1.市创卫办:依据《湛江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的任务部署,参与制订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指导性文件,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落实工作情况,组织考核验收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确保任务完成到位。

  2.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社会办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牵头处理好所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的标准要求,抓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初审申报和检查督促,确保如期完成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

  3.市场投资主体和经营者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农贸市场经营秩序整治、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管理,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创卫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认真搞好升级改造建设实施计划和申报,严密组织施工,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任务。

  4.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参与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制订,并按标准对政府委托管理的14个农贸市场组织实施具体的升级改造工程。由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和各区每月定期向市创卫办汇报工作进度。负责协调区财政资金补助的拨付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所属农贸市场改造升级。

  5.市工商局:参与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制订;会同市、区创卫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审定各社会办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方案,并参与达标审核验收工作;重点配合区政府搞好26个社会办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查处农贸市场违禁销售野生动物行为。负责农贸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的建立和管理。参与后期竣工验收以及其它涉及市工商局的相关事宜。

  6.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的前期调研工作;参与制订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实施方案;承担升级改造建设项目的考核工作;对市区农贸市场改造、新建、移建、扩建涉及到项目审批的,给予支持;参与协调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程扶持资金落实情况等其它相关事宜。

  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工商局等单位审定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根据市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参与组织验收;协助市市场物业管理总站和其他业主,争取国家和省对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政策及资金扶持;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扶持资金额度。

  8.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工商局等单位制订全市标准化农贸市场规划;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划设计等相关业务指导;加快办理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和属地政府提出的改造、新建、移建、扩建的农贸市场规划行政审批手续。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中的招投标和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批以及改造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程报建遇到的相关问题。

  10.市公安消防局:指导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消防安全设计、施工,并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参与后期竣工验收。

  1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市区农贸市场的新建、移建、扩建、改建办理用地手续。

  12.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农贸市场改扩建项目提出环保方面要求,执行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参与后期竣工验收。

  13.市城管执法局:在各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期间,负责在市场附近设立疏导点,做好过渡市场的安置和管理工作;同步取缔周边马路市场(过渡期保留的马路市场除外)及市场周边的马路摊点,加强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及占道经营情况治理,以及其它涉及城管方面的事宜。

  14.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区环卫处(科)与市场业主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公厕管理等工作,参与制订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和工程竣工验收。

  15.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农贸市场经营摊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对农贸市场的创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技术指导,参与后期工程验收。

  16.市法制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管理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7.市农业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管理和农贸市场农残检测室技术和管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18.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活禽畜屠宰场所、销售摊档设置的技术指导和农贸市场禽畜及产品检疫监管工作,负责农贸市场畜禽产品标识规范管理。

  19.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内水产品标识规范管理。

  20.市质监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前店后厂”的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监管,保证诚信公平交易;参与制订市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标准与管理意见。

  21.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竣工后投入经营的有关商品价格的核定,负责明码标价和公布有关农副产品价格信息工作。

  22.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管;负责工程预、结算审核。

  23.市公安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停车场规划认证工作,会同市城管执法局留设周边道路出入口,对消费者停车场地进行整治,保证农贸市场四周道路畅通,并为市区农贸市场相关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24.市人防办:结合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5.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

  (二)分类指导,确保质量。各区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的监管,防止出现二次改造、返工改造等浪费现象,确保升级改造工程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改造一个,达标一个,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开办者及经营业主宣传有关政策,严厉禁止以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的行为。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撤、并、转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做好周边居民解释工作,做好农贸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工作,保证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四)加强督查,掌握进度。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督查、考核,每月对各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进度情况进行通报。对一些没有动工或进展缓慢的农贸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五)完善机制,巩固成果。市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工程为市场规范管理提供了基础,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履行职责,落实创卫工作任务。各区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的监管,防止反弹。

  附件:1.参与升级改造建设的市区社会办农贸市场名称列表

  2.参与升级改造建设的市区政府办农贸市场名称列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场 通知


关于2012年第1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湛府办〔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湛江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细则》要求,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重点工作、会议纪要和领导批示等任务落实情况,对全市政府系统2012年第1季度政务督办工作情况进行考核。2012年第1季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狠抓重点关键,细化工作方法,优化政府服务,不断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主要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及《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督办事项、民生实事等工作都按计划有效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各类工作会议决定事项都按要求基本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意见得到及时交办、转办,并适时跟踪、督办。政务督办工作总体上规范、有序推进,但仍存在个别单位不够重视政务督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任务或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等现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第1季度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在2012年第1季度政务督办工作中,23个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并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个别部门任务办理结果还得到市领导肯定性批示,现予以表扬: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赤坎区政府、吴川市政府、市法制局、市国资委、市海洋渔业局、市外事侨务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审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金融局、市人防办、市打私办、市经协办、市扶贫办、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公司、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二、在2012年第1季度政务督办工作中,市水务局在办理清理调顺滨湖军民闸周边建筑余泥和工棚专项督办时,延期报送办理情况,被下达《市政府督办事项催办单》,且经现场查看,报送的办理情况报告不实;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清理违法搭建设施专项督办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被下达《市政府督办事项催办通知》;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多项任务延期报送办理情况报告,或经多次催促仍未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现对上述6个部门予以批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端正态度,加快节奏,提高效率,确保承办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推进。

  三、在2012年第1季度政务督办工作中,38个单位基本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争取更好的成绩:市外经贸局、市民政局、坡头区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霞山区政府、雷州市政府、廉江市政府、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市钢铁石化项目建设协调小组、市市场物业总站、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闻县政府、市旅游局、市科技局、麻章区政府、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市房管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档案局、市志办、晨鸣木浆项目建设指挥部、市基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卫生局、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遂溪县政府、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管理处、市体育局。

  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确保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真正落到实处,为推动五年崛起、建设幸福湛江而共同努力!

  附件:2012年第1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汇总表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2012年第1季度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考核汇总表

名次

承办单位

得分

1

市财政局

100.5


市公安局

100.5

2

赤坎区政府

100


吴川市政府

100


市法制局

100


市国资委

100


市海洋渔业局

100


市外事侨务局

100


市粮食局

100


市林业局

100


市畜牧兽医局

100


市审计局

100


市城管执法局

100


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

100


市金融局

100


市人防办

100


市打私办

100


市经协办

100


市扶贫办

100


市安全监管局

100


市国资公司

100


市水务投资集团公司

100


湛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100

3

市外经贸局

99

4

市民政局

98.8

5

坡头区政府

98

6

市行政服务中心

96.7

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6.3

8

市交通运输局

96


9

霞山区政府

95.6


10

雷州市政府

95



廉江市政府

95



市雷州青年运河管理局

95



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

95



市钢铁石化项目建设协调小组

95



市市场物业总站

95


11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4.2


12

徐闻县政府

94



市旅游局

94


13

市科技局

93.7


14

麻章区政府

93


15

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

92.8


16

市房管局

92.5


17

市公路局

92


18

市农业局

90



市发展改革局

90



市城市规划局

90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0



市环保局

90



市统计局

90



市国土资源局

90



市物价局

90



市档案局

90



市志办

90



晨鸣木浆项目建设指挥部

90



市基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0


19

市卫生局

88.8


20

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

86.7


21

遂溪县政府

86.2


22

市鉴江供水枢纽工程管理处

85


23

市体育局

83.4


24

湛江开发区管委会

82.5


2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9.7


26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78.8


27

市水务局

78.6


28

市文广新局

74.3


29

市教育局

72.9


  主题词:行政事务 督查 考核 通报


印发湛江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专家库建库工作方案的通知

湛府办〔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专家库建库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湛江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专家库建库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打造透明、高效、廉洁政府,市政府决定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实事求是,紧紧围绕做大做优经济“蛋糕”和争当粤西地区振兴发展龙头的目标,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快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我市五年崛起。

  二、组织形式

  专家库是市政府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库。专家库成员主要由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社会管理和体制改革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总人数30人左右。市政府成立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在市发展改革局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府研究室负责人担任副主任,负责专家库的建库、日常联系和管理以及调研、咨询活动。

  三、人员组成

  专家库的组成,要体现高智力结构,以专家为主体,多学科组合,重点吸纳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界、商界的专家、学者,市政府聘请的各类顾问,以及国内热心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知名专家、学者入库。

  (一)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热心服务湛江现代化建设。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党政机关担任过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在相关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或丰富实践经验,享有较高声望。3.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库相关工作和活动。

  (二)聘任方式。专家入库以自愿为原则,采取公开征集和推荐方式。在媒体上刊播征集专家库人选公告,有关单位在个人自荐基础上,根据以上条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由专家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和筛选,拟定入库专家名单,在市内外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专家库领导小组确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颁发聘书,任期3年,届满后自动离聘或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四、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1.接受市政府委托开展课题研究,研究成果不依附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主张。2.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阅读政府有关文件。3.到市直单位、企业进行调研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4.结合我市实际拟定具有针对性的重大研究课题,报市政府批准后,成立课题组,由市财政拨付一定经费。

  (二)义务。1.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及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2.遵纪守法,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库名义组织任何活动。3.保守秘密,对市政府正在研究、酝酿的重大决策及掌握的涉密内容,未经市政府批准和授权,不得向外透露和公布。

  五、工作任务

  专家库成员要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促进理论与实践、战略与策略、务虚与务实有机结合,在市政府决策过程中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一)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进行预测和研究,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我市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或突发性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重要事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与论证,提供可行性方案和科学依据。

  (五)承担市政府及专家库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专家库日常工作内容

  (一)制订年度专家库工作和活动计划

  (二)择时召开专家库成员工作会议,研究安排相关工作。

  (三)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开展研究的重大课题,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专家库成员开展课题调研并申拨研究经费。

  (四)根据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以个别咨询、小组咨询、专题研讨等形式组织专家库成员座谈或会商,为市政府建言献策。

  (五)建立与专家进行经常联系的渠道,包括寄送资料、信函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使专家及时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六)定期在市府研究室主办的《领导参阅》、《湛江政务》上刊登课题研究成果。

  (七)受委托开展其他专项工作。

  七、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在媒体上公开征集入库人选,同时通过市政府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在外商会等机构推荐专家人选。

  (二)各单位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积极推荐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填写《湛江市政府专家库成员推荐表》。推荐单位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拟选人的身份、技术职称、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客观反映拟选人的真实身份,杜绝弄虚作假。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价〔2012〕9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湛江市物价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车辆 收费 管理 通知


  附件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车辆停车场(站)经营者必须服从物价、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守法经营,为车辆停放保管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一)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经营者需持单位或相关证明,向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上述证件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二)市区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经营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08〕21号)执行。

  (三)居民住宅区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它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经营的,应征得相关过半数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取得相应车辆停车场经营资格后,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停车场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条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

  (一)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价格部门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定价。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社会公益性停车场所为各类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管理形式。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位)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等;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医院、学校、博物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和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市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统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申报单位隶属地,分别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和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含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停车位,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殡葬车辆;

  (五)老年人可凭老年证免费临时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车(含电动车),残疾人可凭证减半收取非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二)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1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五)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连续停放时间最长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次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和白天,也可以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夜间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第十二条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需调整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五条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具体式样见附件2)。

  第十六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七条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经营者须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价格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已购置的停车位,其车辆停放保管按照有关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不另加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自定收费项目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根据《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湛府〔2011〕22号),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收费总额的2%计征。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湛江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2.湛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三种定价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辆

停车场(站)类型

车型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按月停放

收费标准

白天

08:00-24:00

夜间

00:00-08:00

月停放

室内停车场(站)

小型车

5

10

280

大型车

8

16

450

摩托车

2

3

60

自行车

0.50

1

15

三轮车、残疾人机

动轮椅车、电动车

1.50

2.50


露天停车场(站)

小型车

3

6

170

大型车

6

12

340

超大型车

10

20

560

摩托车

1

2

40

自行车

0.30

0.60

12

三轮车、残疾人机

动轮椅车、电动车

1

2


  说明:

  1.小型车为载重2吨(含2吨)以下、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轮各种机动车;大型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载客21座以上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2.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

  3.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4.经营者视情况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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