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期政府公报(总第1期)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创刊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于2012年3月创刊,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湛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承办,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免费在全市发放和向全国各友好城市交流。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内容: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重要文件等。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8条,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文本在“湛江政务”网站上刊载。
编辑出版:《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地 址:湛江市赤坎区跃进路67号市法制局办公楼七楼
邮 编:524047
联系电话:0759-3181380、传真:0759-3181380
目 录
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1月7日在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政府文件
关于命名2011年度湛江市生态示范镇、村的通知(湛府〔2012〕5号)
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2012〕10号)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湛府〔2012〕1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印发2012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湛府办〔2012〕1号)
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2〕2号)
(湛府办〔2012〕4号)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2年1月7日在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湛江市代市长 王中丙
各位代表: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1年及本届政府任期工作回顾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做大做优经济“蛋糕”和争当粤西地区振兴发展龙头的目标,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建设幸福湛江,全面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第七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
一、综合经济实力稳步提升
预计全市完成生产总值1650亿元,增长13%,增速高于全省3个百分点;其中海洋产业增加值增长18.9%,占GDP比重31%。人均生产总值23000元,增长11.5%。产业结构继续优化,三次产业比重由21︰41︰38调整为19︰44︰37。预计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0.03亿元,增长26.44%;来源于湛江的财政总收入450亿元,增长32%;完成税收363亿元,增长40.3%。
投资拉动有力。预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00亿元,增长32.9%;其中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26.5亿元。寄托湛江五年崛起希望的特大型钢铁、石化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配套重件码头、砂石料码头交工验收,原料码头、自备电厂和厂东区开工建设;中科炼化项目获得国家核准并正式动工。晨鸣林浆纸一体化、奥里油电厂油改煤、粤电生物质发电、湛江港至廉江输油管道、南三大桥等9个项目竣工;第十四届省运会主场馆、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霞山港区散货码头、茂湛铁路、鉴江供水枢纽和雷州青年运河节水改造工程等20个项目加快建设;粤西再生能源基地等8个项目开工;湛江机场迁建、湛江港40万吨级航道、大唐雷州电厂、京信东海岛电厂、30万吨燃料乙醇等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
工业后劲增强。预计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660亿元,增长17%;增加值570亿元,增长14%。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40%。中海油南海西部公司油气产量超过1000万方,东兴炼油厂产量突破500万吨大关,分别成为我市年产值超300亿元企业;龙腾球团项目完成产量156万吨、产值18.3亿元,均创投产以来新高;晨鸣林浆纸一体化项目完成产量17.9万吨、产值9.42亿元。编制实施《湛江市产业与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湛江石化产业园和冠豪高新东海岛特种纸产业基地开工建设;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工业园被认定为全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产业转移重点园区,并获全省综合评分第一名。民营经济预计完成增加值800亿元,增长15%,占GDP比重达到48.5%。
农业平稳发展。预计农业总产值558亿元,增长6.9%。糖蔗总产量1065.3万吨、北运菜总产量226万吨、水产品总产量107万吨,均居全省首位。正大(湛江)现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南国花卉科技园顺利推进,国联水产境外投资项目获国家发改委批准。开发补充耕地9.12万亩,耕地保有量增加到730.6万亩,连续三年获得省政府奖励。增加农村土地流转50万亩。新增4个省级、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新增3家省级、5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37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湛江农垦现代农业龙头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建设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18个,建成硇州国家级中心渔港和省级特呈岛深水网箱产业园。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覆盖率28.5%。
服务业较快增长。预计服务业增加值610亿元,增长14%。港口吞吐量1.55亿吨,增长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00亿元,增长18%;君豪酒店、民大广百湛江店建成营业;家电下乡累计零售额66.7亿元,增长21.7%。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到120多家,营业收入近2亿元。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1657.25亿元,比年初增长5.9%;贷款余额826.34亿元,比年初增长14.57%;存贷比51.3%。徐闻被列为省旅游综合改革示范县;廉江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强县;特呈岛被命名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示范单位;预计全年接待游客1812.3万人次,增长28.1%;旅游业总收入90.2亿元,增长38.2%。
外经贸快速回升。预计外贸进出口总额42亿美元,增长24%,其中出口20.15亿美元,增长19.4%,增速均列全省第一。水海产品加工与小家电制造成功晋升首批国家和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合同外资3.13亿美元,增长3.3倍;实际利用外资4700万美元,增长55.1%。
二、城市建设扎实推进
完成“三环四通”交通规划编制;湛江大道、官南公路和调顺岛跨海大桥“两路一桥”前期工作顺利推进;东海岛西南跨海通道项目列入省“十二五”交通规划。基本建成东海岛疏港公路、奋勇大道、乐金路、滨湖路二期工程,完成汉口路、东堤路、东海大道改造和海湾大桥西连接线工程股份重组。建成霞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吴川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麻章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东海岛污水处理厂,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88.36%。完成海田路景观整治和三岭山森林公园整治一期工程,基本完成滨湖公园一期工程,增加公园用地1.1万亩,建成绿道40公里,新增绿地面积超100万平方米,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100%,继续名列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前列,入选当年中国十佳低碳生态城市。
三、人民生活持续改善
全年预计用于民生的财政投入125.62亿元,增长17.14%,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70.4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71元,增长13.5%;农民人均纯收入8150元,增长18%,增速创13年来新高。加强物价调控,新增平价商店100家,预计全年CPI涨幅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6.9万人,农村劳动力新增转移就业15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105万人,超额完成省下达任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98%和98.4%。建设廉租房518套2.87万平方米、公租房2384套14.3万平方米。改造农村贫困群众危房1.68万户。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累计投入帮扶资金15亿元,建成项目1810个,85%贫困村贫困人口和95%贫困村稳定脱贫。
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编制完成湛江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超额完成省下达任务;学前三年入园率80.8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8.93%;高考上线人数居全省前三位;职业教育学生毕业4.4万人,就业率98.4%;民办学校发展到514所,在校生17.57万人;市四中、市八小、开发区一中新校区动工。新增9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家省级、16家市级自主创新企业;实施高新技术项目105项,其中获得科研成果奖51项;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1000件和826件,增长22%和8%。成功承办首届全省农民文艺大汇演和举办雷州历史文化展;建成农家书屋607家;新增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0个;市档案馆新馆开工奠基,市档案局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完善运用现代商业保险资源参与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的“湛江模式”,受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批示肯定。启动9项基本和6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98%;创建省卫生村31条;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迁建认捐2.3亿元并开工奠基;获评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农村信息化试点通过省验收。人口计生工作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第四次被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参加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成功举办第五届海上国际龙舟邀请赛和市第十二届体育节。
五、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显著
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积极实施《法治湛江建设五年规划》。全年办理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276件,办复率100%。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投诉结案率达到100%。强化审计职能,为国家增收节支3419万元,避免经济损失1.43亿元。市人民来访接待厅和网上信访厅建成启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92.9%。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涉稳案件。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严厉打击走私活动,连续9年没有出现暴力抗拒缉私和群体性走私案件。深入开展群防群治和严打整治行动,连续8年被省评为综治工作优秀市。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标志着本届政府确立的五年施政目标顺利实现。五年来,全市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艰苦拼搏,完成了市十二届人大各次会议确定的任务,实现了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海洋产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旅游业总收入、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等“十个翻番”,经济实力显著提升,发展后劲显著增强,城市面貌显著改观,人民生活显著提高。这是应对挑战、攻坚克难的五年,是着眼长远、夯实基础的五年,是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幸福湛江成果丰硕的五年。五年历程不同寻常,五年成绩来之不易,这是中共湛江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这是全市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这是社会各界鼎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全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职工,向驻湛人民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向长期关心支持我市发展改革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充分肯定成绩、增强发展信心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投资总量不足,工业发展速度不快,利用外资水平不高;二是城市发展滞后,建设资金筹措难度加大,城市管理亟待加强;三是民生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四是投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五是政府机关作风和干部干事创业精神与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差距,突出表现在敢于担当意识不强、开拓创新锐气不足、破解难题办法不多、工作落实力度不够,等等。我们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努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新一届政府任期奋斗目标和2012年工作安排
新一届政府任期的五年,是湛江蓄势突破、后发崛起、进位赶超的关键时期。新起点谋划新伟业,新湛江踏上新征程,新一届市政府肩负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承载全市人民的信任、重托和期待,必须带领全市人民同心同德,奋力拼搏,开拓进取,朝着全力推动五年崛起、加快建设幸福湛江的新目标奋勇前进。
新一届政府任期的奋斗目标:实现经济崛起。到2016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年均增长1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20亿元,年均增长22.5%;全港吞吐量达到3亿吨;工业总产值达到5500亿元,年均增长16%,基本建成以钢铁、石化和造纸为龙头的现代产业体系。实现城市崛起。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个城市”和我市“五城同创”要求,2013年建成全国卫生城市,2014年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15年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2016年创建国家低碳发展示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建成具有集聚力、辐射力和引领力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实现生态崛起。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30%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6%;万元GDP能耗比2011年下降17%;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继续位居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前列。实现文化崛起。建成全省及环北部湾地区的文化强市、科教强市、人才强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实现民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突破进展,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2012年,是新一届市政府工作的起始之年,也是我市重大项目加速推进、基础设施加速建设、发展潜能加速释放之年。做好今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
2012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做大做优经济“蛋糕”为头等大事,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工业立市、港口兴市、生态建市”发展战略,坚持“四个第一”,改善“四大环境”,坚定不移促发展,全力以赴抓招商,凝心聚力上项目,实实在在惠民生,为实现五年崛起奠定坚实基础。
2012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3%,人均生产总值增长1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0%以上;港口吞吐量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4%左右;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7%,其中出口增长7%;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3.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1%,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36‰以内;市区生活污水处理率90%,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45%;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66%;完成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
2012年必须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以扩大投资为主导,进一步提升发展动力
全力实施以钢铁石化为龙头的重点项目。2012年安排重点项目64项,总投资2280.55亿元;其中年内建成项目7个、在建项目21个、开工项目19个、开展前期工作项目17个,计划完成投资294.5亿元。举全市之力抓好钢铁、石化、林浆纸三大工程,动工建设湛江钢铁项目,加快建设中科炼化项目,分别完成投资50亿元;推进晨鸣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力争年内动工。建成100万吨渤海菜籽油综合加工、广东半岛科技集团麻章生产基地等项目;开工建设京信120万千瓦东海岛电厂、中能酒精30万吨燃料乙醇、湛江国家石油储备库和东海岛港区杂货码头等项目;力争大唐雷州电厂动工;加快湛江机场迁建、湛江港40万吨级航道等项目前期工作。
全力实施“三环四通”交通工程。全面启动市区成环、海湾成环、半岛成环,市外通高铁、县县通高速、镇镇通快速、村村通公路的“三环四通”大交通工程,推动交通骨架成形、公路成网、港口成群,形成大港口阵容、大交通格局、大城市框架、大开放气势。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各级联动,迅速掀起交通建设大会战高潮。年内完成交通项目投资25亿元,建成东海岛疏港公路,加快茂湛铁路和海湾大桥西连接线公路建设,动工建设东海岛铁路、东海岛跨海大桥复线、环雷州半岛一级公路徐闻海滨段和雷州环城大道东段,加快合浦至湛江铁路和汕头至湛江、东海岛至雷州、吴川至廉江高速公路前期工作。
全力实施“十百千”投资计划。在全市“五大五新五特”产业、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等十几个领域和行业,引导数百名民营企业家投资超千亿元。进一步密切企业家的联系,尊重企业家的地位,支持企业家的事业,关怀企业家的亲人,维护企业家的尊严,激发企业家感恩家乡、回报桑梓的投资愿望和行动。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放开投资领域,鼓励本地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大张旗鼓、满腔热情欢迎外地湛江籍民营企业家带着资金、带着项目、带着感情回乡投资创业,力争年内民营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亿元。
全力推进央企省企对接合作。充分发挥我市得天独厚的深水大港、区位交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主动对接央企省企,促进湛江五年崛起。建立与央企省企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与互动协调机制,引导更多央企省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港口物流、金融服务、旅游休闲等现代产业,参与港口、交通、城市建设,参与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发挥市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退平台作用,加强与央企省企战略合作。大力支持宝钢集团、中石化、中海油、中石油、中航油、中外运、招商局、中铁建、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粮集团、中交集团、中纺集团、华润集团、大唐集团和粤海集团等大型央企省企在湛江拓展投资领域,加大投资强度,扩大投资规模。举办央企投资合作洽谈会。
全力推进招商融资。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银政、银企合作,推动融资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快筹集发展资金。充分发挥市基投集团、交投集团、水务集团等融资功能,注重有效利用土地、滩涂、港口、岸线等资源,鼓励采用BT、BO、BOT、独资、合作等形式,促进资源变成资本。完善财税体制,落实“谁招商、谁受益”,充分调动县(市、区)招商积极性。每月轮流举行县(市、区)招商融资签约活动,确保月月有签约、县县有项目、年年有投产。以欧美为方向、港澳为重点,精心筹办系列经贸招商活动,引进更多资本实力雄厚的国外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在湛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年内全市引进内资500亿元,力争实际利用外资6000万美元以上。
全力推动全民创业。制定促进全民创业政策,健全服务平台,设立扶持奖励基金,为全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贴息和补贴,引导广大群众关注实业、投资实业、发展实业,实现实业致富。树立一批成功创业典型,倡导“劳动光荣、致富光彩、创业英雄”的社会风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立创业、有业人员再创新业、科技人员带头创业、待业群体自主创业、打工者转化创业和外地客商投资创业,形成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生动局面,以全民创业推动全市投资大突破、经济大发展。
各位代表!五年崛起看湛江,扩大投资是关键。大投资大发展,快投资快发展。投资看招商,招商看项目。我们一定要坚持发展第一、工业第一、招商第一、项目第一,以投资扩总量、优结构、创优势、增后劲,让大投资提振发展信心,让大投资助推湛江腾飞,让大投资给力五年崛起!
二、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进一步提升发展竞争力
推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坚持海洋先行,落实《广东省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临港工业、港口物流、海洋能源、滨海旅游、海洋运输、海洋油气、海洋渔业、海产品加工、海洋制药、海洋工程等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坚持陆海统筹,建立一批海洋经济重点园区,培育一批海洋经济产业基地,壮大一批海洋经济骨干企业,支持开发区申报省级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构建“蓝色产业”集聚带。坚持政府主导,按照“五个用海”要求,编制全市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规划,启动东海岛南部100平方公里填海造地工程;鼓励多元投资主体兴建公用码头;完善乌石等国家级中心渔港建设;探索海洋旅游资源开发模式,重点在南三岛、特呈岛等地发展休闲旅游、度假酒店、会议中心及文化创意等产业。坚持校地合作,依托广东海洋大学等高校,加强海洋人才培育,加快海洋科技与产业创新。
推进区域经济错位发展。认真落实《湛江市产业与产业园区布局规划》,深入开展招商引资“三讲三评”活动,加强产业协调和政策引导,发挥优势,错位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开发区要紧抓钢铁、炼化等重大项目建设契机,进一步提升劲头、当好龙头,成为湛江大工业发展的主战场和经济发展的排头兵。赤坎区要重点打造风情老街区、开拓建设“北出口”、规划控制调顺岛、美化净化两江河,努力建成“首善之区”。霞山区要大力发展商业、商务、商港“三商”产业,成为粤西消费中心,打造魅力之区。麻章区要发挥“黄金通道、交通枢纽、生态走廊、教育基地”优势,打造亮丽“西城新区”。坡头区要主打东岸板块,建设海东新区,打造湛江海湾城市新名片。雷州市要按照生态发展要求,建设工业重镇、农业强市和文化名城。廉江市要紧抓珠三角产业转移、湛江重大项目带动、北部湾经济区崛起三大机遇,率先建成北部湾新兴工业城市。遂溪县要重点发挥毗邻中心城市和交通枢纽优势,建成湛江市后花园。吴川市要重点发挥民营资本优势,建设富裕幸福的江海城市。徐闻县要重点发挥三面环海优势,加快推动城市走向海岸、产业对接海南,建设滨海度假旅游海峡城市。奋勇经济区要重点发挥区位、土地和华侨优势,创新体制机制,培育发展“五新”产业集聚区,建成继东海岛之后我市又一经济增长极。
推进建设现代农业强市。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抓好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和政策性水稻保险,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坚持依靠农垦、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科技带动,广泛运用良种良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规划建设农垦湖光农场万亩连片农业产业化示范中心区,推进正大(湛江)现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吴川黄坡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遂溪杨柑万亩火龙果产业园、雷州万亩大棚西瓜基地建设,打造现代农业示范样板。做大做强水产饲料业,创建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区。发展畜牧业标准化养殖。建设300万亩桉树林基地,完成造林20万亩。大力发展水利事业,年内鉴江供水枢纽工程具备供水能力,加快雷州青年运河节水改造工程;完成37宗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2宗海堤加固达标工程;启动南渡河治理等水利工程前期工作。
推进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现代服务业提升计划,培育壮大服务型经济。积极发展滨海旅游业。主动策应和对接海南国际旅游岛,规划建设以南三岛、特呈岛开发为重点的“五岛一湾”滨海旅游产业园,重点实施霞山渔人码头等16个投资超亿元旅游项目,完成投资45亿元;加快建设特呈岛度假会议中心、南三岛和南屏岛旅游区及吴川吉兆湾、琼州海峡北岸等滨海旅游集聚区;推进湖光岩风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积极发展特色餐饮业。开展海鲜美食十大名菜、十大名店、十大名厨评选活动,规划建设滨湖海鲜美食风情街,擦亮“中国海鲜美食之都”品牌。积极发展商贸物流业。建成中央直属食糖储备库等3个总投资14亿元的商贸项目,动工建设湛江商贸物流城等8个总投资48亿元的商贸项目;培育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南方国际水产交易中心等4个大型专业市场;做大做强港口物流产业。积极发展地方金融业。推动统筹城乡发展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健全城乡金融服务体系;启动建设中央商务区,力争年内2家企业上市融资,引进中外银行业和保险机构4家以上、小额贷款机构2家以上;组建2家村镇银行。积极发展房地产业。扩大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扶持大型城市综合体建设,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积极发展对外贸易。设立外贸转型升级专项基金,重点发展壮大国家级水海产品和省级小家电转型升级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东海岛海关特殊监管区,扩大外贸进出口。
推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省级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积极培育发展“五新产业”,创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努力培植一批高端产业集群,带动工业由大变强。规划发展智能家电、生物制药等产业基地,推进冠豪高新东海岛特种纸产业基地、双林医药生产基地建设。加快雷州、徐闻等一批风电场建设,打造广东最大风电基地。组织实施新兴产业科技专项,培育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启动建设国家光盘生产示范基地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推动湛江省级高新区升级国家高新区、奋勇经济区申报湛江高新区延伸区。
各位代表!五年崛起看湛江,产业发展是重点。产业成就大业,产业决定事业。我们一定要坚持规划引领,强化产业导向,统筹产业协调,壮大产业集群,让现代产业之力夯实工业强市之基,让现代产业之花喜报五年崛起之春,让现代产业之光照亮幸福湛江之路!
三、以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为抓手,进一步提升辐射带动力
强化龙头引领提升城市规划水平。加快编制湛江市《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与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五规合一”。推进分区规划编制。加快规划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规划执行效能。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城市规划师、城市建筑师和城市设计师,注重研究城市历史,借鉴成功经验,塑造城市形象,铸就城市文化,形成具有热带风貌、滨海特色、中西合璧的城市建筑风格,提升海湾城市品位。
强化功能配套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建成疏港大道二期和开发区龙平北路、永平路等13条道路;推进新湖大道、海东快速干线、明政路等6条道路建设和海滨大道、洪屋路改造;开工建设“两路一桥”及社坛路、南方路和东海岛岛东大道、岛南大道、通港大道等19条道路;打通体育北路;完成振兴路、源珠东路前期工作。启动建设市新行政中心。筹划市区交通枢纽中心。在市区人流和交通量大的地段规划建设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从今年开始,三年完成城区骨干道路沥青化改造,以崭新城市面貌迎接第十四届省运会召开;年内实施海北路、椹川大道、绿塘路、康顺路、康宁路、跃进路和中山一路等路面改造。加快建设三岭山森林公园综合整治及生态恢复二期、滨湖公园二期工程和银帆公园;动工建设园林垃圾生态处理场;新建一批小游园、小绿地;扎实抓好东菊公园、麻章公园、赤坎水库公园、坡头南调公园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城市雕塑设计建造。规划建设一批停车场。完成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一期工程。推进城市景观亮化工程。建设东海岛、坡头、麻章水厂和金沙湾观海长廊一期排水工程,改造城区地下排水系统,解决雨天“水浸街”问题。积极推动城中村、城郊村、旧城区和旧厂房等重点地块集中连片改造,打造新的城市功能区。
强化责任落实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和实现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形成以区为主体、职能部门为保障、街道(社区)为基础、市民人人参与的城市管理体系。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城管区长责任制。集中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实施城市卫生管理市场化运作。加快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修订出台《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决遏制违法建设。以“创卫”、“创模”为动力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整治城市“六乱”;突出解决非法营运和交通拥堵问题,创建良好的交通环境。
强化生态优先提升城市宜居水平。既要经济崛起,又要蓝天碧水。全面构建沿海、江河两岸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生态景观林带和防护林带,力争年内成功创建“广东省林业生态市”。推进新湖大道、疏港大道二期等道路配套绿化及市区绿道二期工程,大力建设城市绿道网。加大饮用水源和跨行政区流域水质综合监测与保护力度,加强鹤地水库等水资源管理,严厉打击河道、库床非法采砂、取水等行为;开工建设合流水库扩容和东海岛红星水库扩容工程,加快赤坎水库功能调整。深化海洋生态保护,坚持公共资源公共化,顺应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上半年完成湛江港湾非法渔业设施及碍航物清理整治,还海于景、还海于城、还海于民,让湛江港湾重归自然、再现美丽。加快寸金渠和绿村河治理。基本完成生活垃圾处理场三期工程,动工建设市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改造提升一批公厕,建设一批建筑垃圾处置场和垃圾中转站。建成坡头、东海岛污水处理厂,完成坡头、麻章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工程,动工建设赤坎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和开发区平乐污水处理厂。深入实施资源、环保价格和生产要素改革,从严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省下达的减排任务。推进名镇名村示范村和新民居建设,打造生态宜居新农村,新增市级以上卫生村100条。扎实抓好“五城”同创,年内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到申报条件,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取得重大进展。
各位代表!五年崛起看湛江,城市建设是名片。我们一定要坚持城市有特色、景观有个性、建筑有文化、管理有章法,加快建设“六大中心”,致力把城市实力做强、功能做优、形象做美、品位做高,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国际城市,让湛江成为人人向往的繁荣之地、创业之都、幸福之家!
四、以发展社会事业为载体,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力
加快建设文化湛江。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弘扬“胸怀理想、艰苦奋斗、开放兼容、勇立潮头”的湛江人精神,大力开展文明创建和评比活动。把握文化发展新机遇,着力建设一批文化设施,培育一批文化人才,打造一批精品力作。完成市、县(市、区)两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国有文艺团体转企改制。加快建设市档案馆新馆,动工建设湛江新闻大厦、市文化艺术中心,规划建设湛江歌剧院。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举办市第八届文化艺术节和粤西(湛江)文化节,办好首届湛江海洋图书文化节,打响“雷州文化”品牌,努力提升文化软实力,要让文化繁荣,不能让文化贫穷!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通高中教育优质化、多样化、特色化建设,不断满足群众教育需求;创建2个全省教育强区、18个教育强镇;建设市区幼儿园11所和村级幼儿园178所;建成市四中新校区,完成职教基地整体规划,动工建设湛江机电学校、市第二技工学校和湛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工程;支持驻湛高校扩大办学规模。继续扶持建立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国家海珠及其制品质检中心、省家电产品和镇级农产品检测站。出台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入一批急需和紧缺人才。有序推进第14届省运会各项筹备工作,年内完成省运会主场馆建设工程量50%;完善并开放金沙湾海滨浴场;力争“国家跳水训练基地”落户,筹建跳水运动学校;抓好湛江籍运动员参加2012年伦敦奥运会有关工作;办好第六届海上国际龙舟邀请赛和市第十三届体育节。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统筹人口发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切实抓好编制、统计、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对台、地震、人防、老区、粮食、供销社、气象、社会科学和妇女儿童等工作。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就业培训、援助和服务。关心农民工就业与生活,建设“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城市”。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深化医疗价格改革,巩固广覆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支持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建设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新院,动工建设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新院和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筹建市第一中医院新院和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有效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难问题;确保教师保障房用地,扩大教师公租房建设;建成钢铁项目搬迁村民安置小区。逐步提高全市公务员津贴标准和教师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公务员有计划带薪休假制度。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完成扶贫年度任务。
加快创新社会管理。设立社会管理工作机构,抓好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推进县、镇、村三级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站)建设,确保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畅通,强化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健全社会稳定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做到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完善应急指挥平台网络和应急疏散避护场所,提高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设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探索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服务新模式。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加强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监管,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加快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各级监控中心平台、交警智能指挥中心和省(粤西)反走私与海防电子监控中心建设,严厉打击涉黑、涉枪、涉毒、涉赌和“两抢一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增强缉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大群众安居乐业。
办好18件民生实事。完成城区38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完成北桥河和赤坎江整治工程,动工南柳河整治工程;城镇新增就业6.5万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万人,组织旅游企业提供就业岗位3000个;完成农村劳动力免费技能培训4万人,新增转移就业13万人;建设乡镇(街道)公共就业保障服务平台119个;加快210所中小学规范化建设,动工建设中等职业学校项目16个、30.7万平方米;建成乡镇(街道)文化站21个、农村文化室370个;投入1000万元建设10间乡镇卫生院;市区新增公交车50辆、出租车300辆;完成农村公路硬底化改造850公里;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31套,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造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众住房1.68万户;完成33条贫困村1056户“整村搬迁”;新建水库移民新村85条,解决4000户、1.8万人住房困难;新建和改扩建乡镇敬老院(中心)20所;完成21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2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创建10个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扶持建设农副产品生产基地10个、储备基地4个,新增平价商店100家。
各位代表!五年崛起看湛江,改善民生是考验。我们一定要把保障与改善民生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民有所难,必有所助;民有所忧,必有所虑;民有所求,必有所为,努力为民建基业、为民谋福祉,让全市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度美好生活,让全市人民更加幸福、更感自豪、更有尊严!
五、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提升执行力
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法治湛江建设五年规划》。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听证和网络问证等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执行各项决议,定期报告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查率、备案率达到100%。积极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鼓励新闻监督,接受新闻监督,宽容新闻监督。
着力转变作风抓落实。湛江五年崛起,时不我待,必须只争朝夕、真抓快干。千难万难,干就不难,千招万招,干是实招。开展“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大力倡导“五荣五耻”创业观,坚决问责办事拖拉、执行落实不力行为。构建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确保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定一件、干一件、成一件。充分发挥督查督办职能,让督办有地位、有威信、有效果,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干出实绩。
着力改善四大投资环境。围绕全力以赴上项目、全民动员抓招商、全心全意帮企业的要求,着力改善政务、诚信、治安和交通四大投资环境,让投资者放胆投资、放手创业、放心发展。改善政务环境,关键是心,心到手到!人人都是政务环境,人人都是投资环境,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实意为投资者服务。建成新政务服务中心并加挂投资服务中心牌子,开展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优质服务品牌、优秀服务标兵活动;进一步精简各类审批事项,市审批权限范围内重点项目审批提速率达到80%以上;全面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努力为投资者提供“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服务。改善诚信环境,关键是德,德有信有!政府答应的条件、承诺的优惠不兑现,是对投资者、对老百姓最大的伤害,必须强化诚信政府建设,做到言而有信、诺而则行、行而必果,严格落实《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大力营造全民讲诚信的浓厚氛围,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企业都要以诚为本、严守信用。改善治安环境,关键是公,公在安在!坚持重典治乱,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注重解决影响群众安全和投资发展的突出治安问题,特别对各种黑恶势力操纵控制市场的欺行霸市、非法垄断等犯罪行为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其在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中的“保护伞”。改善交通环境,关键是路,路通财通!加快完善雷州半岛交通体系,全面实现高速公路、国道出入口与县(市)公路和港口、工业园区、旅游区、重点市场无缝连接,形成半岛对内交通一体化、对外交通快捷化。各级政府各部门务必高度自觉、主动作为,全力提升软环境,全面改善硬环境,让湛江成为众望所归的发展热土、百凤还巢的投资宝地、千鸟归林的创业乐园。
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创新。改革出动力,创新出活力。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模式,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关系,推进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凡是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凡是可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使政府和各级干部更加注重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调控经济、管理社会、解决问题、推动发展。进一步明晰区级管理职能,逐步下移管理重心,下放管理权限,下倾财税利益,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市与区行政管理体制。
着力加强廉政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大力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廉政风险防控效能,强化对关键人员、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和制约,进一步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提升境界,弘扬正气,坚守底线,自觉拒腐防变。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惩处腐败行为,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各位代表!五年崛起看湛江,干部队伍是中坚。豪情满怀,理想是第一源泉;干事创业,干部是第一要素。我们一定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努力建设对人民负责、为人民尽职、让人民满意的百姓政府,让政府成为人民雨中的大伞、路上的驿站、心里的靠山!
各位代表!湛江五年崛起的进程既宏伟壮丽,又充满艰辛。但是,任何困难都不能改变湛江人民甩掉欠发达地区帽子、创造幸福生活的强烈愿望,任何挑战都不能动摇湛江人民发愤图强、进位赶超的坚定信心,任何障碍都不能阻挡湛江人民后发崛起、争当龙头的豪迈步伐。让我们在中共湛江市委带领下,励奋进之志,聚和谐之力,鼓实干之劲,在推动湛江五年崛起的新征程中,采撷新的希望,书写新的篇章,创造新的辉煌!
名 词 解 释
五个城市:指全国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现代化新兴港口工业城市、生态型海湾城市、粤西地区中心城市和环北部湾重要城市。
五城同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低碳发展示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
四个第一:发展第一、工业第一、招商第一、项目第一。
四大环境:政务环境、交通环境、诚信环境、治安环境。
“五大五新五特”产业:指大钢铁、大石化、大纸业、大旅游、大物流产业;新海洋、新能源、新电子、新医药、新材料产业;特色农业、特色家具、特色家电、特色食品、特色文化产业。
BT、BO、BOT:BT即“建设—移交”模式,BO即“建设—运营”模式,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
“蓝色产业”集聚带:依托海洋、沿海岸线形成的以海洋产业和临海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带。
五个用海:指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学用海、依法用海。
“三讲三评”:即以“三讲三评”为主要内容的招商引资和产业园区建设巡回讲评活动,“三讲”就是“讲规划、讲思路、讲办法”,“三评”就是“评园区、评环境、评效果”。
“五岛一湾”滨海旅游产业园:指由特呈、南三、东海、硇洲、南屏五岛和湛江港湾组成的滨海旅游产业园。
“两路一桥”:指湛江大道、官南公路和调顺岛跨海大桥。
城市“六乱”:指乱扔吐、乱堆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乱摆卖。
市区“六大中心”:即大型体育运动中心、大型商务中心、大型文化中心、大型职业教育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副职既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五荣五耻:市委书记刘小华提出作风建设的要求,以敢于担当为荣,以不负责任为耻;以苦干实干为荣,以怕苦畏难为耻;以雷厉风行为荣,以办事拖拉为耻;以协作配合为荣,以推诿扯皮为耻;以善于创新为荣,以墨守成规为耻。
关于命名2011年度湛江市生态示范镇、村的通知
湛府〔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我市根据省关于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生态示范镇、村创建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的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建设,有效保护了镇、村生态环境,促进了农村可持续发展,镇村面貌焕然一新,在创建工作中涌现了一批生态示范镇、村。
为发挥先进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镇、村生态保护工作,把创建工作引向深入,市政府决定命名遂溪县洋青镇等4个镇为湛江市生态示范镇,吴川市塘缀镇江美村等32条村为湛江市生态示范村。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持续巩固生态示范创建成果,大力推进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工作,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努力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创建出更多各具特色的生态镇、村模式,为我市镇、村生态建设树立新的典范,全面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附件:2011年度湛江市生态示范镇、村名单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11年度湛江市生态示范镇、村名单
一、湛江市生态示范镇
遂溪县洋青镇
吴川市吴阳镇
廉江市石岭镇
徐闻县徐城街道办事处
二、湛江市生态示范村
(一)麻章区
湖光镇外坡村
湖光镇金来村
(二)雷州市
沈塘镇处井村
南兴镇草洋村
松竹镇北边村
纪家镇双溪港村
白沙镇黎郭中村
纪家镇北界蔡村
(三)廉江市
青平镇桥头村
石岭镇荔枝林村
安铺镇担蚬港村
良垌镇芦塘村
石城镇毛黎村
营仔镇三行坡村
(四)吴川市
塘缀镇江美村
黄坡镇水潭村
振文镇里坡村
振文镇五教岭村
塘缀镇田头屋村
(五)遂溪县
北坡镇虾沟村
草潭镇外坡村
遂城镇久辉塘村
洋青镇曲水村
洋青镇鸭乸塘村
(六)徐闻县
下洋镇小苏村
南山镇那屯村
南山镇讨南村
迈陈镇谈才仔村
锦和镇六极村
锦和镇建设社区
(七)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简镇水洋村
民安镇西湾村
主题词:环保 生态 通知
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第五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四)转租房屋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五)出租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其委托授权书必须依法公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应当一次性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原承租人)和第三人应当在30日内共同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或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配合相关部门管理;
(二)按照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要求等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遵守出租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负责收取,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息负有汇报责任。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应当依照《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规定缴交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主管部门委托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或者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代收。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当事人、代理人的证件、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如实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信息;
(三)告知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四)建立房屋租赁业务记录;
(五)协助属地派出所依法实施房屋租赁管理;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加强管理,并建立其从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街道(社区)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街道(社区)应当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房屋租赁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湛府发〔1994〕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 房屋 管理 通知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湛府〔201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12年2月15日十三届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有为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委常委受市长委托承担副市长相应职责,行使相应职权,并参加相关会议)。
六、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各局(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财政预算,贯彻中央、省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点规划、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重大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外大额财政支出、重大资产和资源处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适时制定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经保密审查后,均应通过《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和企业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其他形式的专门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员会)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士列席相关议题。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原则上须于会前1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十四、为加强沟通,及时部署工作,市政府适时召开市长碰头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四十五、为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市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实事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长专题督办会议。
四十六、为加强市政府领导同志与各界人士的沟通与交流,由市长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长午餐会议。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七、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涉及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权限范围外事项的,由市长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一般整理成“签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四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性会议年度计划组织召开。传达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讲话,不邀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一、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政策、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五十三、控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以及定期召开的例会,除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发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凡国家和省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市政府原则上不出台相应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政府台湾事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局以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湛江、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其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六、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3月21日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印发2012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湛府办〔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2012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2012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2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要求,围绕“无急可应,有急能应”的目标,以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为突破口,以加强应急演练为抓手,以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应急救助为重点,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为建设幸福湛江发挥应有的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召开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2012年3月或4月,召开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传达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部署2012年应急管理工作。
(二)制订实施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尽快出台《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全力以赴组织实施。
(三)加强应急预案修订和演练工作。根据《湛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编制新增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着力推进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演练率。通过演练完善相关预案,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实战性。
(四)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调整充实市应急委成员,进一步完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含总值班室)建设,推进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完善相关制度。
(五)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认真总结推广现场指挥官制度和防风、防洪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网络,提高监测预测准确性。完善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全力实现预警信息发布全覆盖。进一步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合作,提高跨地区、跨部门突发事件处置水平。
(六)深化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制订各项配套制度,不断深化应急管理法制建设。
二、提升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一)加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抓紧调整充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共享机制。加强对专家的服务和保障工作,为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科技攻关创造条件。
(二)加快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加快全市应急平台建设步伐。力争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任务,力争2012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应急平台无障碍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相关制度,特别是数据库共建和信息共享制度,推动全市应急平台体系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积极推动物联网应用。因地制宜推动物联网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创建物联网应急管理应用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提高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水平
(一)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45号)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值守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值守到位、通信畅通。
(二)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考核制度,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水平。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考评办法,实施信息报告错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信息报送工作的考评,定期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继续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加强研判,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深入剖析存在问题,有效防止突发事件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三)建立健全信息会商制度。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重点,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整合基层信息员队伍。调整充实壮大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收集“纵向到底”。整合现有基层信息员队伍,探索建设综合信息服务站,建设一支“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
四、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一)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打造种类齐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加大应急资金投入。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长效规范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加强市、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设备和装备配置。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应急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积极争取省财政对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资金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合理储备应急物资。市政府应急办、各县(市、区)政府应急办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相关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物资协同保障、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建设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
(四)加快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根据全省应急避护场所建设标准,加大力度推进全市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五、加强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
(一)拓宽应急管理培训途径。加大应急管理培训力度,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创新应急管理培训形式。依托市委党校和市应急管理专家,并通过邀请国家知名应急管理专家学者前来授课形式,组织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年内,市政府应急办将组织市应急委成员单位领导、市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应急办主任、各乡镇(街道)领导、信息员,到湛江市委党校和上海复旦大学参加培训学习。要借助政府应急管理网站,继续推广应急管理网络培训。要推进应急救援综合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的综合能力。
(二)加强应急避险和应急救助宣教工作。成立市、县(市、区)应急知识宣讲队,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宣讲,提高社会公众应急避险和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
(三)拓展应急管理宣教形式。加快建设中小学应急管理教育基地。以提高公众应急意识为目标,加大应急管理宣教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印发湛江市《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各种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六、促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通过派出专家组深入指导、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农村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支持农村强化应急管理保障能力,加强理论和技术指导,缩短农村应急管理工作探索期,逐步改善农村应急管理不设防的现状。
(三)提升社区应急服务水平。加强社区医疗救护、康复保健、心理援助、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等方面公众应急服务能力建设,及时救治并协助受灾者康复和保护公众健康。
七、提升巨灾应对能力
(一)开展区域巨灾风险分析。开展针对巨灾的发生发展机理、防御、应急准备、处置救援等研究,识别区域内潜在巨灾种类并评估其危险度,预测可能的影响区域及危害后果,查明和分析区域承受巨灾的隐患因素及功能缺陷。
(二)强化巨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从巨灾的要求及规律出发,对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避护场所、技术手段、资金等各类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设计和储备。提高通信保障水平,逐步配置不受公网损坏影响的高科技通信设备。
八、加强跨区域应急联动合作
在市政府应急办的努力下,我市政府已分别与所有周边城市(海口市、玉林市、北海市、茂名市、阳江市)签订了《应急联动框架协议》。2012年,市政府应急办将进一步加强与协定城市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资源、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合作。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和加强互访交流。
九、加强考核和评估工作
(一)健全考核体系。出台《湛江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推动并指导各县(市、区)建立应急管理考核体系。
(二)加强应急能力评估。建立健全应急能力评估体系,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应急能力评估制度,重点评估巨灾应对能力。
(三)强化应急管理督查。结合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加大应急管理工作督查力度,对各县(市、区)、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抓好应急管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计划通知
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意见的通知
湛府办〔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关于科学管理使用湛江市海域和岸线的意见
市海洋渔业局
为科学管理使用我市海域和岸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海域和岸线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五个用海”原则,即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学用海、依法用海。
二、为充分发挥我市海洋资源优势,为湛江五年崛起提供足够的海域和岸线支撑,现决定对我市所辖范围内的所有海域和岸线的用海和用岸进行从严控制,重点控制使用湛江港湾和雷州湾海域及岸线。
三、所有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湛江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湛江市城市建设规划》。需经市政府审批或审查上报审批的用海项目,由各县(市、区,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再开展项目用海的前期工作,对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用海项目,由海洋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用海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一律不能对海域和岸线进行开发利用;与当地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个人签订的用海协议,均属违法行为。
五、全市所有海域和岸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主导使用,通过行政审批或招、拍、挂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对规划为保护、专用及限制使用的海域和岸线,原则上不予受理用海申请。
六、海洋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和岸线的动态监管和行政执法,坚决制止和打击乱测绘、乱填海、乱围海和乱勘探海域等非法行为。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编制地区海洋经济产业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海洋 管理 意见 通知
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湛府办〔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09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66项)
(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43项)
二、分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33项)
说明:“分级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市、县级政府都可实施。原则上由县级政府职 能部门在行政区域实施,县级政府没有设相应职能部门或技术、设备等不 具备条件的由市职能部门实施。
三、国家、省下放委托及新增单位行政审批事项(51项)
(一)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项)
(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 .省政府下放设为行政许可事项(14项)
2.省政府下放设为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
(三)省政府委托行政审批事项
1.省政府委托行政许可事项(6项)
2.省政府委托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四)新增单位行政审批事项(7项)
四、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0项)
五、市政府决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9项)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调整 通知
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依法查处企业资产评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或指导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会;
(三)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四)履行国务院国资委、市政府和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明确内部管理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初审,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保障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活动不受干预。
第二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第七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事项。
第八条 核准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提出或受理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初审意见应当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非公司制企业,下同)表决通过;
(三)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咨询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二)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三)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的表决意见(包括表决时的个人异议意见);
(四)《初审意见表》;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结合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情况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的表决意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第十一条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工作,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备案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提出或受理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国资委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待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需提请专家咨询会的评估项目,应在资料齐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二)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三)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表决意见,或者授权部门表决意见(包括表决时的个人异议意见);
(四)《初审意见表》;
(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结合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情况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等的表决意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如涉及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对该类资产做出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资产出资者,按持有股权比例最大出资者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可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湛国资财监〔2005〕267号)以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建立资产评估咨询专家库,设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实行专家咨询。
第十八条 各占有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库的建设,积极为专家库推荐各类专业人才,并支持专家做好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工作。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5年以上的各类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经济、技术权威人士;
(三)资深专家,社会公众知名人士。
第二十条 以下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市国资委召开专家咨询会:
(一)需报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咨询专家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三至七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态度,对评估报告进行独立审核,并发表客观的书面意见。同时,集中讨论重大问题,整理汇总出书面咨询意见,由每位专家签字确认,交由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存档。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会出具否定性意见时,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不应采用该评估结果。
评估相关各方及相关评估师有权拒绝专家咨询意见,也可以与专家咨询会进行充分磋商。如果发生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评估委托方可视情况重新委托评估,也可报请行业协会协调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参加咨询会的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或评估机构通报身份及联系方式,不得私下与被评估企业或评估机构相互沟通、联系,不得泄露企业商业机密,并须与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专家违反以上规定或经核实出具显失公平的意见,市国资委将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二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角度出发,为评估结果的使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
(一)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操作规范;
(二)评估范围与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及经济行为所要求的范围是否一致;
(三)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四)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五)评估方法及引用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六章 公示
第二十五条 公示方式是产权持有单位将公示内容在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下统称异议意见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持有单位或有关上级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选聘方式和中选条件);
(三)主要评估方法;
(四)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公示:
(一)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
(三)经过市国资委批准同意不予公示的。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依据之一。异议意见人应当实名签署书面意见,并保证其提出的异议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公示单位必须保障异议意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产权持有单位应核实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检查的方式原则上采用抽查的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市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委托所出资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选取、确定抽查的资产评估项目后,向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发出《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具体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涉及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
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咨询会对抽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市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下达《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意见书》。市国资委授权委托所出资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所出资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报市国资委,并由市国资委核实后下达《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检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占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和其他相关规定使用核准、备案结果。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并对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登记和汇总。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包括电子版)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评估行为的相关各方承担。资产评估相关处罚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