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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度冬季进疆新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12-31 10:57:37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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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军分区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度冬季进疆新兵优待工作的通知

湛府〔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为鼓励广大适龄优秀青年踊跃报名应征进疆服役,履行保卫边疆、建设新疆的神圣使命,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结合我市征兵实际,现就做好全市进疆新兵优抚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所有进疆服役义务兵享受补助金1万元,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由进疆义务兵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补助金分两次发放,其中进疆新兵起运前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发给每人补助金5000元,新兵到达部队3个月后,当地民政局发给新兵家长补助金5000元。

  二、应征进疆服役的义务兵家属,除享受一般义务兵优待政策外,每人每年再给予1万元的特殊优待金。特殊优待金由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进疆义务兵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给义务兵家属(最后一次特殊优待金由义务兵本人领取)。

  三、在读大学生或应(往)届大学毕业生进疆服役的义务兵除享受特殊优待金外,退役后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8000元,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各负担50%,由入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于退伍后3个月内发放。

  四、应征进疆服役的义务兵,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湛江分公司办理2年服役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每人每年投保保额不低于10万元。投保费用由义务兵入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户口不在湛江市的大学生由入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手续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办理,于入伍后1个月内完成。

  五、其他事项。

  (一)对在服役期间,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或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的优待政策。

  (二)服役期满的义务兵,返乡后必须在30天内到入伍所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再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领取最后一次特殊优待金。

  (三)进疆义务兵考取军队院校、转为士官、提干或调出驻疆部队服役的,从录、转、提、调命令第二年起,停止发给特殊优待金。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要积极与部队沟通联系,掌握相关情况后立即通报民政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军分区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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