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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12-31 11:09:38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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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意见(试行)的通知

湛府办〔201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海洋渔业局《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的意见(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的意见(试行)

市海洋渔业局

  为科学利用湛江海域资源,促进我市城镇化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工作,根据《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粤府函〔2010〕205号)及海域使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用好海域使用权证为经济发展助力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湛江市市区管辖区域。

  二、围填海造地工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利益共享和市场机制的用海原则。

  三、为加快城市化建设,将城市及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海岛,纳入城镇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实现海岛规划与城市规划相衔接。

  四、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凡经市政府审批或审查上报审批的用海项目,须经所在地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审核后,上报湛江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

  五、对用海方式为桥梁、高桩码头、海上平台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透水性构筑物用海,由市政府审批。

  六、凡由市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海洋环境评价报告由市海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核准意见书。

  七、公益性和经政府同意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工作的用海项目,围填海竣工验收后,基本建设项目可凭海域使用权证按程序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八、海洋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证办理,并与国土部门一起负责项目围填海竣工验收工作。

  九、发改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

  十、经贸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

  十一、规划及建设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十二、环保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岸工程环评审批。

  十三、消防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等手续。

  十四、房管部门凭海域使用权证及竣工验收材料,负责办理用海基本建设项目的房屋产权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十五、海域使用权除依法通过审批方式出让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

  十六、围填海造地形成土地后,凡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由政府收储并通过拍卖出让后,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

  十七、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主管部门制订,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制订海域使用权招标或者拍卖的方案时,应当组织对拟招标或者拍卖的海域进行评估,确定招标的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招标的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

  十九、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转让、继承和出租。

  二十、变更登记应当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登记,任何人不得改变原批准海域用途。

  二十一、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湛江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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