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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2-12-31 11:20:27 来源:湛江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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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的通知

湛价〔201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湛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pdf


  湛江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23日

  

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三条 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的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7.6万元/亩。

  (2)荒地、墓葬地4.5万元/亩。

  2、坡头区的南调街道、麻斜街道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6万元/亩。

  (2)园地每亩补偿4.8万元/亩。

  (3)林地每亩补偿4.2万元/亩。

  (4)荒地、墓葬地3万元/亩。

  3、坡头区的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乾塘镇、南三镇,麻章区的麻章镇、太平镇、湖光镇,开发区东海岛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其它农用地4.2万元/亩。

  (2)园地、林地每亩补偿3.2万元/亩。

  (3)荒地、墓葬地2.5万元/亩。

  4、各县(市)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结合行政区域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农作物补偿标准(青苗)

农作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水稻

1000


甘蔗、玉米

1500


花生、四季豆、菜豆等豆类

1000


剑麻

一类

5000

有收获的为一类,未有收获的为二类

二类

4000


菠萝

一类

4000

已挂果的为一类,未挂果的为二类

二类

2500


香蕉

一类

5000

挂果

二类

3500

高50cm以上未挂果

三类

2000

高50cm以下

番薯、木薯等薯类

/

900


木瓜

4000

已挂果


2000

未挂果


蔬菜类

2500

包括青菜、大白菜、圆白菜、番茄、萝卜、胡萝卜、芹菜、芋头等

瓜果类

一类

2500

包括冬瓜、西瓜、南瓜、香瓜、苦瓜、黄瓜等已挂果为一类,未挂果为二类

二类

1300


富贵竹

一类

3000

每亩2万枝以上高度1.0m及以上为一类,1.0m以下的为二类

二类

1000


苗圃、分床苗圃、花圃



以苗木的实际品种、规格、数量作个案处理

零星果树、树木

木菠萝、荔枝、龙眼

一类

1200

米高围70.1cm以上的为一类

二类

800

高围50.1—70cm的为二类

三类

400

米高围30.1—50cm的为三类

四类

200

米高围10.1—30cm的为四类

五类

60

米高围10cm以下五类

六类

30

树高51cm—100cm的六类

七类

10

树高50cm以下的七类

农作物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杨桃、橄榄、黄皮、芒果、石榴、柚果、桔树、橙树、桃树、柿子、苦楝、樟树

一类

300

米高围30.1cm以上

二类

150

米高围10.1—30cm

三类

60

米高围10cm以下

四类

30

树高50.1cm—100cm

五类

10

树高50cm以下

杂木

小棵

10

米高围20cm以下

中棵

50

米高围20.1—80cm

大棵

100

米高围80.1cm以上

材竹

小棵

10

米高围15cm以下

大棵

15

米高围15.1cm以上

勒竹


10

米高以下不做补偿

桉树

小棵

1000

树高1m以下

中棵

2500

米高围30 cm以下

大棵

3000

米高围30.1cm以上

松树

小棵

1500

树高1m以下

中棵

2500

米高围30 cm以下

大棵

3500

米高围30.1cm以上

  第五条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鱼虾塘(池)的补偿标准:

  征用鱼、虾塘,其土建、机械设施和鱼虾苗的补偿标准如下: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土建①

机械设施②

鱼虾苗③

高位池

砼高位池(砼壁厚80毫米以上,池深4米以上)

20000

1400

6000

按围堰或占用面积一次性补偿

砖砌池(砖壁厚240毫米及以上,池深2米及以上)

18000

1400

6000

砖砌池(砖壁厚180毫米及以上,池深1.5米及以上)

15000

1400

6000

砖砌池(砖壁厚60毫米及以上,池深1.5米及以上)

13000

1400

6000

砂浆薄膜池(池深1.5米及以上)

10000

1400

6000

沙池

5500

1000

3000

土池

4500

1000

3000

  2、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建筑物补偿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补偿内容,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装修,具体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

  框架:外墙瓷砖、楼地面高档瓷砖、室内墙面双飞粉涂料,视装修高级程度:1400~1700元/平方米。

  外墙灰土、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1200~1300元/平方米。

  砖混:外墙瓷砖、楼地面高档瓷砖、室内墙面双飞粉涂料,视装修高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外墙石米、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1000~1200元/平方米。

  外墙灰土、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900~1110元/平方米。

  砖木:7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400元/平方米。

  砖墙棚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70元/平方米。

  注: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未含搬迁费,搬迁费另行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

  3、其它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围墙:12墙70元/平方米;18墙100元/平方米;24墙140元/平方米;36墙200元/平方米。墙面抹灰15元/平方米、贴瓷砖增加35元/平方米。

  (2)水泥砼地(路)面:50元/平方米(厚度10厘米,厚度每增减1厘米增减5元/平方米)。

  (3)水池:300元/平方米。

  (4)花池(含一般植物):150元/平方米。

  (5)铁大门:通透铁门200元/平方米、封板铁门350元/平方米、通透不锈钢门550元/平方米、封板不锈钢门750元/平方米。

  (6)电话迁移费:目前免费。

  (7)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户。

  (8)管道煤气住户:2800元/户。

  (9)水井:一般手摇式水井1200元/口;口径1米以下(含1米)的砖砌壁(24厚红砖)抽水机井400元/米,口径超1米的每10厘米增加40元/米; 土井50元/米;口径40厘米以下(含40厘米)的水泥管深水井150元/米, 口径40厘米以上的水泥管深水井200元/米;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塑料管深水井300元/米;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金属管深水井350元/米。

  (10)拉线坑:250元/个。

  (11)格栅(含工艺格栅栏);200元/平方米。

  (12)门楼:砼平板抹灰门楼450元/平方米、砼平板石米门楼550元/平方米、砼平板瓷砖门楼650元/平方米;砼斜板抹灰门楼550元/平方米、砼斜板石米门楼650元/平方米、砼斜板瓷砖门楼750元/平方米、砼斜板琉璃瓦门楼90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征用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收回的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他青苗,由市物价部门作为个案另行处理。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湛价〔2009〕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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