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印发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的通知
湛价〔2012〕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驻湛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物价局
2012年10月23日
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
(2012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电力设施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三条 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的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林地、园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7.6万元/亩。
(2)荒地、墓葬地4.5万元/亩。
2、坡头区的南调街道、麻斜街道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其它农用地每亩补偿6万元/亩。
(2)园地每亩补偿4.8万元/亩。
(3)林地每亩补偿4.2万元/亩。
(4)荒地、墓葬地3万元/亩。
3、坡头区的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乾塘镇、南三镇,麻章区的麻章镇、太平镇、湖光镇,开发区东海岛土地补偿标准:
(1)耕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其它农用地4.2万元/亩。
(2)园地、林地每亩补偿3.2万元/亩。
(3)荒地、墓葬地2.5万元/亩。
4、各县(市)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结合行政区域现行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农作物补偿标准(青苗)
第五条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鱼虾塘(池)的补偿标准:
征用鱼、虾塘,其土建、机械设施和鱼虾苗的补偿标准如下:
2、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建筑物补偿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补偿内容,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装修,具体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
框架:外墙瓷砖、楼地面高档瓷砖、室内墙面双飞粉涂料,视装修高级程度:1400~1700元/平方米。
外墙灰土、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1200~1300元/平方米。
砖混:外墙瓷砖、楼地面高档瓷砖、室内墙面双飞粉涂料,视装修高级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外墙石米、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1000~1200元/平方米。
外墙灰土、楼地面一般瓷砖,其它一般装修:900~1110元/平方米。
砖木:7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400元/平方米。
砖墙棚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70元/平方米。
注: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未含搬迁费,搬迁费另行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
3、其它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1)围墙:12墙70元/平方米;18墙100元/平方米;24墙140元/平方米;36墙200元/平方米。墙面抹灰15元/平方米、贴瓷砖增加35元/平方米。
(2)水泥砼地(路)面:50元/平方米(厚度10厘米,厚度每增减1厘米增减5元/平方米)。
(3)水池:300元/平方米。
(4)花池(含一般植物):150元/平方米。
(5)铁大门:通透铁门200元/平方米、封板铁门350元/平方米、通透不锈钢门550元/平方米、封板不锈钢门750元/平方米。
(6)电话迁移费:目前免费。
(7)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户。
(8)管道煤气住户:2800元/户。
(9)水井:一般手摇式水井1200元/口;口径1米以下(含1米)的砖砌壁(24厚红砖)抽水机井400元/米,口径超1米的每10厘米增加40元/米; 土井50元/米;口径40厘米以下(含40厘米)的水泥管深水井150元/米, 口径40厘米以上的水泥管深水井200元/米;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塑料管深水井300元/米; 口径20厘米及以上的金属管深水井350元/米。
(10)拉线坑:250元/个。
(11)格栅(含工艺格栅栏);200元/平方米。
(12)门楼:砼平板抹灰门楼450元/平方米、砼平板石米门楼550元/平方米、砼平板瓷砖门楼650元/平方米;砼斜板抹灰门楼550元/平方米、砼斜板石米门楼650元/平方米、砼斜板瓷砖门楼750元/平方米、砼斜板琉璃瓦门楼90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征用国有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种抢栽的树木及花卉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收回的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同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其他青苗,由市物价部门作为个案另行处理。
第十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标准》(湛价〔2009〕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标准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