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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12-31 11:24:05 来源:湛江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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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价〔2012〕214号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湛江市物价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民政局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湛江市关于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和省物价局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发电〔2011〕17号)精神,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区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价格动态补贴机制,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为指标,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达到一定涨幅时,启动对补贴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减少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补贴对象

  市区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及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

  三、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启动条件: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当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4%以上,但不超过5%时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预警线”,即价格监测进入预警状态,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做好价格波动的预警防范工作。当S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5%以上(含5%),即启动联动机制。市物价、民政部门根据SCPI同比上涨情况,会同市财政向市政府申请报批后,将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到各区补贴对象账户。

  (二)补贴标准: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以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的高低确定,具体标准如下:当SCPI同比指数为105%—107%(含107%)时,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20元;当SCPI同比指数为107%—109%(含109%)时,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30元;当SCPI同比指数达109%以上时,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40元。(见下图)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

补贴标准(元/月·人)

105%—107%(含107%)

20

107%—109%(含109%)

30

109%以上

40

  四、补贴资金发放方式

  临时价格补贴原则上应按月发放,当SCPI超过预警线指数,由市物价部门申请,市民政局核准市区低保、五保等优抚对象人数,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到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低保、五保等补贴对象名册,将临时价格补贴资金及时拨入低保、五保等对象存折账户。

  五、联动机制的调整与终止

  启动联动机制后,补贴标准以三个月为调整期,在三个月内原则上不作调整。超过三个月后SCPI同比指数以105%为基准点、每变动2个百分点作为调整启动点。当连续3个月SCPI同比涨幅在5%以内,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提出终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终止。

  六、联动机制的职责分工

  (一)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负责指数编制。按月测算、编制、发布湛江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工作,并将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市物价等部门。

  (二)市物价局负责牵头落实工作。重点关注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加强当地居民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监测,并根据国家统计局湛江调查队提供的SCPI价格指数,商市财政、民政部门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终止实施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做好实施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同时,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对临时价格补贴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搞好宣传报道,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按现行财政体制、预算程序和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密切关注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群众生活状况,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相关低收入群众的基础数据,认真做好临时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补贴对象确定。密切关注下岗失业人员生活状况,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起负责提供辖区范围领取失业金人员名单、待遇水平、领取期限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等信息;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增列低保对象申报等工作。

  七、补贴资金安排

  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在市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解决。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预算计划,安排联动机制补贴资金。

  八、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九、本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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