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
告知人:谭警官、邱警官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3月17日,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于东海岛大桥附近海域(21°05′40″N、110°19′19″E)查获1艘抛锚在该海域的绿色玻璃钢质抽螺船,船身均未涂刷船名船号,船头均有抽螺渔具一套,船上无渔获物,船上无船舶证书或证明船舶属性的材料,该艘船舶涉嫌“三无”船舶,2026年3月17日,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受立“20260317三无船舶案”处置。经查,该艘船舶无船舶证书或证明船舶属性的材料,属“三无”船舶;经湛江海事局、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人民政府系统查询,因该艘船舶无船名船号,无法查询船舶信息。2026年4月14日,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为期六个月的船舶认领公告,公告期届满,无人员认领船舶。
根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相关规定,认定上述船舶为“三无”船舶,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拟没收该艘抽螺船。
现因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告知。如对上述告知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8号
联系人:谭警官、邱警官
联系电话:0759-3203110
湛江海警局霞山工作站
2026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