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
告知人:许承宗、吴启东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
告知内容:
2026年1月19日 21时20分,港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玷执法员徐美建、吴启东在乾瑭码头附近进行岸上巡查。位坡头区乾塘镇三合窝渔港附近海域(21°13′ 49” N、110°36′ 21” E)发现1艘灰色玻璃钢材质渔船,船体无涂刷任何船名船号,长约16米宽约4米,经登临检查船上有5个货舱。船上无任何表明船名船号的标识且船上无任何可疑物品,船舶无动机无动力装置和任何船舶相关的合法有放证书停靠在乾塘镇码头附近,船上及附近无任何可疑人员。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向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市海事局、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政府核查涉案件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市海事局、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镇政府表示无法查询到该渉案船舶信息。2026年1月20日,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公告期内无人认领该涉案船舶,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2025〕52 号),“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在依法公告居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综上所述该灰色玻璃钢材质涉案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该灰色玻璃钢材质涉案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现决定没收该无船名船号船舶。
因该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不明,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自 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警局中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乾塘镇客厅对面
联系人:吴警官
联系方式:0759-386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