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
告知人:徐美建、吴启东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1月19日21时20分,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执法员徐美建、吴启东在乾塘码头附近进行岸上巡查,位坡头区乾塘镇三合窝渔港附近海域(21°13'49" N 、110°36'21" E )发现1艘灰色玻璃钢材质渔船,船体无涂刷任何船名船号,长约16米,宽约4米。经登临检查,船上有5个货舱,船上无任何表明船名船号的标识且船上无任何可疑物品,船舶无发动机无动力装置和任何船舶相关的合法有效证书,停靠在乾塘镇码头附近,船上及附近无任何可疑人员。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向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市海事局、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市海事局、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政府表示无法查询到该涉案船舶信息。2026年1月20日,湛江海警局坡头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协助调查处理公告》,公告期内无人认领该涉案船舶。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在依法公告其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综上所述该灰色玻璃钢材质涉案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该灰色玻璃钢材质涉案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灰色玻璃钢材质涉案船舶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乾塘镇乾塘圩镇客厅对面
联系人:吴警官
联系方式:0759-386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