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3号)、《湛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门诊(诊所)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和《湛江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经相关机构主动申请并按规定审核,我中心决定对市区1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如下协议处理,自2026年5月9日起执行:
一、同意湛江市霞山区益兴堂药店等15家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的解除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申请;
二、同意广东春天一百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新华店等4家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的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申请。
现将上述协议处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湛江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