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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时间:2026-02-06 11:02:40 来源: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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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告知人:刘辉、凌华聪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7月27日19时30分,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于湛江市坡头区莫村龙王湾大桥底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无船名船号玻璃钢船舶。经依法检查,该船舶为绿色玻璃钢制渔船,无船名船号,长约5.6米,宽约1.3米,船尾装有小型螺旋桨尾机一台(黑色,“TOHATSU”品牌),船上未发现船舶的有效证件。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同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黄略镇人民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黄略镇人民政府表示无法查询到该涉案船舶的相关信息。2025年8月5日,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在公告期内无人向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认领该无船名船号船舶。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综上所述,该绿色小型非法捕捞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该绿色小型非法捕捞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涉案绿色小型非法捕捞船舶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调顺路159号

  联系人:刘警官

  联系电话:0759-3585217

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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