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告知人:刘辉、凌华聪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人
告知内容:
2025年7月27日19时30分,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于湛江市坡头区莫村龙王湾大桥底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涉嫌非法捕捞的无船名船号玻璃钢船舶。经依法检查,该船舶为绿色玻璃钢制渔船,无船名船号,长约5.6米,宽约1.3米,船尾装有小型螺旋桨尾机一台(黑色,“TOHATSU”品牌),船上未发现船舶的有效证件。2025年8月5日,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认领该无船名船号船舶。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同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黄略镇人民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黄略镇人民政府均表示无法查询到该涉案船舶的相关信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相关规定,“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综上所述,该绿色小型非法捕捞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该绿色小型非法捕捞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现决定没收该船舶。
现因该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不明。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3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调顺路159号
联系人:刘警官
联系电话:0759-3585217
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