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
告知人:吴启东、何乐
被告知人: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7月29日21时18分,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21113艇位雷州湾附近海域(20°53′31″N、110°20′330″E)登临检查一艘灰黑色铁质抽螺船,船长约18米,宽约4米,无船名船号,船上有抽螺工具一批,船体右侧有黑色抽螺管一条,船上共三人,船上人员均无法提供船舶有效证件。经询问,该船舶非驾驶员李国祥所有,船上三名人员均无法提供船舶经营者和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向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海事局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湛江海事局表示无法查询到该涉案船舶的相关信息。2025年8月1日,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在公告期内无人向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认领涉案灰黑色铁质抽螺船。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综上所述,该灰黑色铁质抽螺船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该灰黑色铁质抽螺船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该涉案灰黑色铁质抽螺船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公告期内无人认领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无法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涉案无船名船号船舶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通明村渔港码头
联系人:吴警官
联系电话:0759-2862110
湛江海警局麻章工作站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