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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时间:2024-07-26 11:07:48 来源: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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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告知单位: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

  告知人:张比博、高梦达

  被告知人:驳阳海洋工程(徐闻)有限公司

  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拟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18日,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执法员在硇洲南港附近海域(20°53′20″N,110°33′39″E)查获一艘船舶,该船系蓝色玻璃钢船,船上有不锈钢牌子“坡头南三灯塔(养)002”,船身为蓝色,船长约9.3米,船宽约2.4米,船尾装有1台雅马哈50匹发动机,查获时船上无人员无货物。驳阳海洋工程(徐闻)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吴文球认领该蓝色玻璃钢船。经调查,船舶“坡头南三灯塔(养)002”已纳入南三镇乡镇船舶管理,该船舶船主系李亚义,船长12米,主机功率44.1千瓦,玻璃钢材质,作业方式为养殖辅助。蓝色玻璃钢船舶与登记的船舶“坡头南三灯塔(养)002”船长、主机功率不一致。综上所述,蓝色玻璃钢船舶不是船舶“坡头南三灯塔(养)002”,存在套用船舶“坡头南三灯塔(养)002”的船名船号的违法行为。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蓝色玻璃钢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蓝色玻璃钢船舶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我站多次通知你单位到站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但你单位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到达,无法对你单位直接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公告告知。

  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你单位可以向我站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硇洲岛硇洲码头

  联系人:张警官

  联系电话:0759-3586095

  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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