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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2023年第三批新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3-09-28 18:34:40 来源:湛江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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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湛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基层医疗机构纳入“两病”门特定点范围限期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医保〔2023〕65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指引的通知》(湛社保〔2021〕296号)要求和规定,8月28日至9月8日我中心联合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及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和市区三甲医院医疗专家组成医保现场评估小组,分别对新申请“两病”门特定点的24家基层医疗机构和新申请医保定点的31家药店进行了现场评估,现将评估意见公示如下:

  一、基层医疗机构纳入“两病”门特定点的评估情况

  合格24家,拟予以“高血压病和糖尿病”门特定点资格。

  1.湛江市赤坎区中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2.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3.湛江市赤坎区沙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4.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5.湛江市赤坎区中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6.湛江市赤坎区民主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7.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8.湛江市霞山区海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9.霞山区新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0.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硇洲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4.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5.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6.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7.坡头区乾塘镇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8.坡头区龙头镇中心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19.坡头区南三镇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20.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21.湛江市坡头区麻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22.坡头区官渡镇卫生院,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23.湛江市坡头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予以职工及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24.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医院,拟予以居民门特定点资格。

  二、31家药店的评估情况

  (一)合格30家,拟予以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1.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赤坎区华盛新城分店;2.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赤坎区调顺分店;3.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赤坎区御海湾分店;4.湛江市联药达众联大药房有限公司;5.湛江市众联大药房有限公司赤坎海翔分公司;6.湛江市一顺大药房有限公司;7.湛江市益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御景珺庭店;8.广东春天一百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开发区南国豪苑店;9.湛江民盛堂大药房有限公司;10.湛江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御景珺庭分店;11.湛江黄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龙潮分店;12.湛江养天和九济堂祺仁大药房;13.湛江市养天和九济堂智仁大药房;14.湛江养天和九济堂边坡大药房;15.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霞山区碧绿花园分店;16.湛江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华信分店;17.湛江市益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霞山东山店;18.湛江市霞山区安德堂药店;19.湛江市霞山区益兴堂药店;20.湛江市霞山区国草堂医药有限公司;21.湛江霞山吉丰大药房;22.湛江市霞山传康大药房有限公司;23.广东春天一百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霞山海头硕基店;24.广东春天一百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坡头中科苑店;25.湛江盛和堂药业有限公司;26.湛江市坡头区众信大药房有限公司;27.湛江市坡头区益普民药房有限公司;28.广东龙友凯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五星广场分店;29.广东龙友凯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麻章太平分店;30.广东龙友凯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湛江市麻章车站分店。

  (二)不合格1家,拟不予以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好药师鑫丰大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麻章金康西路店,不合格原因:(1)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2)阴凉柜温度超标,检查当天温湿度无记录。

  公示期7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12日),公示期内对评估结果有意见者,欢迎以书面或电话(联系电话:0759-3367967)形式向我中心反映。

湛江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8日          

 

  关于湛江市2023年第三批新申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情况的公示(2023年9月28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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