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业经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湛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及非湛江市户籍的个人。
第三条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可授予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为湛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重大科技成果,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发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提升湛江国际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建立湛江市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统战部另文印发。联席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委负责侨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联系侨务工作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负责市荣誉市民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讨论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联络协调、活动安排及待遇等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撤销湛江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
(七)总结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本市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推荐和自荐湛江市荣誉市民人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单位征得个人同意后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湛江市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或自荐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向受理部门申报;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市政府审核;
(四)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市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及所作贡献进行宣传表彰;
(六)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统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申报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推荐部分荣誉市民列席旁听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视情况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贵宾礼遇;
(五)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二)进出湛江地区客运口岸,各查验单位给予礼遇和方便;
(三)荣誉市民的子女入学、入托,可予以优先安排;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五年举办一次。
第十四条 对到访本市的外国友好城市的行政首长、议会议长、国际知名人士及对本市组织开展某项重大活动有特殊贡献人士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限制办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湛府〔2015〕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