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中国(湛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 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 46 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梅州)等 7 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1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健全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支持通关申报、产品溯源、邮政、海外仓、金融机构、快递物流、外贸综合服务等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应用平台与湛江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对每个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应用平台按系统建设费的 50%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导跨境电商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对使用面积 2500平方米、入驻跨境电商法人企业数 10 家以上且跨境电商交易额超5 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对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年租赁费用的 30%补贴,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湛江海关统计超1000 万元跨境电商交易额的企业,按跨境电商交易额每美元给予0.025 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入驻重点跨境电商平台且年交易额超 100 万元的,按企业缴纳的平台服务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对开设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以上的跨境电商展示交易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300 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六、鼓励企业拓展营销渠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亿元以上且实际发生跨境电商物流费用达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物流费用 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支持企业建立境外物流服务体系。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海外仓,对自主建设(租赁)经营单项面积 1000 平方米、服务湛江企业 5 家以上、年度出口入仓货值达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海外仓建设和租赁费用、购置设备等费用 50%给予跨境电商企业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的企业,市级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优化配套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对经海关批准、单个场所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按设备投入费用 50%给予场所投资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九、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培养培训。对企业、商协会或培训机构开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培训,参照市财政培训费标准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年度资金补助。
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参加跨境电商专题展会(含云展会)。对参与展会的企业,按标准展位费(云展会平台推广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展位费用补助不超过 5 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加快品牌培育。对经市政府批准开展的跨境电商公共品牌营销推广,按活动宣传推广引流等费用的 50%予以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二、对发展跨境电商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十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安排配套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