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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时间:2015-05-06 21:20: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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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 人:全体执法人员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不能保障安全生产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四、强制措施及程序

 

  ()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对发现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实施查封、扣押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制作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技术鉴定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局长同意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2.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3.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五、处理时限

 

  ()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原因及时告知当事人。

 

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拟进行查封和扣押的,应立即报告分管副局长,然后报告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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