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黑名单”(下称“黑名单”)是指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不良的培训行为,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四)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
(六)未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办班的;
(七)培训时间安排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八)培训过程中,班次抽查到课率低于80%的;
(九)未建立签到、考勤制度的或签到、考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十)报班后,增加学员或更换学员名单及擅自更改培训时间的。
(十一)未按照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七)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八)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涂改档案资料的;
(九)安全培训情况评估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的。
(十)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有本暂行办法第四、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黑名单”每半年公布一次,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四、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一律抄送市预防腐败局。
(二)被列入“黑名单”单位,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一次。
(三)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四)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是重点监管对象,若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关闭。
第七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两次以上的或者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姜力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