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审核
市辖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第8号)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由上级审批。
(四)审批条件
市辖各县(市、区)的某两个街道办事处之间调整其局部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五)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一式5份)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行政区域界线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资金收入)等等。
②拟调整界线街道办事处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干部群众对调整的意见。
请示附件
①拟调整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村(居)委会以上干部群众代表对调整的意见;
②填写拟调整行政区域界线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表;
③县(市、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④附图:调整前、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须由省民政厅区划地名档案馆按规定格式提供)
(六)审批表格
1、×××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如果涉及到周边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须经市民政局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示省政府审批。)
(九)审批程序
由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湛江市人民政府,转经湛江市民政局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审批时限
市民政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要求对外宣布调整街道办事处的界线,完成更改有关印鉴、牌匾、地名标志等工作任务。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