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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时间:2009-07-30 10:33: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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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内容

国内公民、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1、《收养法》;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严禁私下抱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条件:1. 丧失父母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必须具备下列其中一个条件:1. 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

(五)申请材料

国内公民收养的,收养人必须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3.《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7、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父母结婚的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华侨需提交: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香港居民需提交: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澳门居民需提交: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台湾居民需提交: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在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港、澳、台和华侨收养子女的在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八)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民政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登记→审批发证

(十)审批时限

法时时限30天,承诺时限2天。

(十一)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号,250元/宗。

(十二)颁发的证件名称和有效期限

收养登记证,无期限限制。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十四)审批年检

不需要。

(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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