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各县(市、区)乡镇的驻地迁移
市辖各县(市、区)乡镇的驻地迁移。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第8号)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由上级审定。
(四)审批条件
市辖各县(市、区)乡镇驻地在其行政区域范围内驻地迁移。
(五)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一式7份)
①县(市、区)及拟迁移驻地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资金收入)等等。
②拟迁入地区的基本情况:市政建设、交通通讯和第二、三产业发展情况。
③现驻地存在的问题、搬迁理由及必要性。搬迁经费及迁移方案。
请示附件
①县级发改局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县级建设部门关于政府驻地迁移及城市规划情况的说明;县级国土部门关于新址建设用地情况的说明;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新址防洪、水量水质情况的说明;县级地震部门关于新地址地震地质情况的说明;县级财政部门关于搬迁经费说明(包括政府机关办公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经费的筹集渠道和落实情况)。
②拟迁移驻地乡镇的请示及拟迁移驻地涉及的村(居)委会以上干部群众代表对调整的意见;
③填写拟迁移驻地乡镇基本情况表;
④县(市、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⑤附图:迁移驻地前、后县(市、区)行政区划示意图(须由省民政厅区划地名档案馆按规定格式提供)
(六)申请表格
1、×××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由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请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经地级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审批时限
市民政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省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要求对外宣布调整乡镇的驻地,完成更改有关牌匾、地名标志设置等工作任务。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