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审核
市辖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第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东省设立街道办事处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资金收入)等等。
②街道办事处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请示附件
①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填写拟设立或撤销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表;
③县(市、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④调整的具体方案;
⑤附图:调整前、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须由省民政厅区划地名档案馆按规定格式提供)
(六)申请表格
1、×××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由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湛江市人民政府,转经湛江市民政局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审批时限
市民政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要求对外宣布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或撤销,完成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更改有关名称、印鉴、牌匾、地名标志和人员队伍调整等工作。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