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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审核

时间:2009-08-17 10:21: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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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第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审批条件

根据《广东省设立街道办事处标准》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

①县(市、区)及拟调整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资金收入)等等。

②街道办事处区划存在的问题,调整的理由及必要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情况。

请示附件

①调整涉及的村(居)委会以上干部群众代表对行政区划调整的意见;

②填写拟设立或撤销街道办事处基本情况表;

③县(市、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④调整的具体方案;

⑤附图:调整前、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须由省民政厅区划地名档案馆按规定格式提供)

(六)申请表格

1、×××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由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湛江市人民政府,转经湛江市民政局调研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审批时限

市民政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要求对外宣布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或撤销,完成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更改有关名称、印鉴、牌匾、地名标志和人员队伍调整等工作。

(十三)审批收费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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