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各县(市、区)乡镇的更名审核
(一)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各县(市、区)乡镇的更名。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第8号)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由上级审批。
(四)审批条件
市辖各县(市、区)乡镇的名称具有允许更改的特别条件,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予更名。
(五)申请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一式7份)
①县(市、区)及拟更名乡镇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管辖范围、面积,户籍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外来人口,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其中预算内资金收入)等等。
②拟更名乡镇现名存在的问题,更名的理由及必要性,干部群众对更名的意见。
请示附件
①拟更名乡镇人民政府的请示;涉及的村(居)委会以上干部群众代表对更名的意见;
②县(市、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③附图:更名前、后县(市、区)行政区划图(须由省民政厅区划地名档案馆按规定格式提供)
(六)申请表格
1、×××县(市、区)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2、×××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九)审批程序
由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制定更名方案,请示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地级市人民政府转经地级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地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省人民政府;转经省民政厅调研论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审批时限
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自省人民政府批复之日起,县(市、区)人民政府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批复的要求对外宣布更改街道办事处的名称,更改有关印鉴、牌匾、地名标志等工作。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