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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时间:2026-08-19 15: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规范湛江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推动校外托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全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托管机构服务范畴

  本意见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湛江市内举办并依法登记,受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提供非在校时段临时看护、餐饮和休息等校外托管服务的社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家长、亲友之间互相提供托管,且托管学生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仅为邻里互助情形,不属于本意见所称托管机构范畴,不得以此名义开展经营性托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托管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意见。

  托管机构不属于校外培训机构,严禁未经行政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开展学科类、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培训;严禁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严禁从事与托管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

  二、建立市政府统筹、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市政府建立托管服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托管机构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协调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投诉信访处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立相应的托管服务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辖区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托管服务的管理工作。

  (一)明确管理职责。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建立健全托管机构专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办法,引导、督促托管机构安全、规范运营,确保托管服务行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托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对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学生托管期间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合法合规托管机构;依法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行为;禁止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举办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禁止学校与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托管机构经营主体登记,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背景审查;提供安全防范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非营利性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托管机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消防审验工作,指导属地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属地做好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托管机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托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及传染病预防工作的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税务部门负责托管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对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依法将托管机构纳入消防监督抽查范围;依法协助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托管机构的取缔工作。

  (二)强化联合整治。

  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依法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推送给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地要探索建立托管机构黑白名单制度,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在市、县两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教育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利用寒暑假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公安、应急、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托管机构消防、治安、建筑、食品、卫生等安全隐患和经营行为集中排查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经营的托管机构。建立集中整治安全隐患问题台账,分工负责,督促托管机构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安全隐患问题逐一整改销号。

  三、审批登记和设置要求

  (一)依法登记。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以非营利为目的设立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业务)范围统一登记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

  2.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其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及时告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等监管部门。

  3.鼓励社区居委会利用社区资源设立或者与他人合作设立托管机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托管服务,满足社区托管需求。

  4.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利用学校资源设立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立校内基本托管,或者采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内托管服务,满足校内学生托管需求。

  (二)设置标准和要求。

  1.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商事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托管服务:

  (1)有符合消防、建筑、燃气、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设施,厨房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2)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托管机构举办者和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托管机构设置厨房的,应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分开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燃气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场所要求。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儿童活动场所设置相关规定,生均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3.人员配备。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5名学生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没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不得聘用具有性侵、猥亵、虐待、暴力伤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4.内部管理。托管机构要按照托管服务标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工作职责,实现托管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学生及其监护人满意度。

  5.部门指引。市场监管、住房建设、消防救援、公安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定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消防条件指引和安全技术防范指引,住房建设部门指导依法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三)落实托管机构安全管理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1)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安全,晚托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

  (2)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3)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4)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5)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制定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和学生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2.卫生与食品安全管理义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1)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2)提供餐饮服务的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确保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区的清洁卫生,并采取有效的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措施。托管机构自行供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相关票据证明,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食物的烹饪确保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及供应冷食类、生食类及高风险食品。实行分餐制,学生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餐饮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4)非自行供餐的托管机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服务;

  (5)配餐合理,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6)按规定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7)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3.收费管理。托管机构要合理收取托管费用,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其他费用,托管费用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3个月并按实结算。

  4.服务协议。托管机构应依法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5.学生信息管理。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落实学生接送管理,托管后确保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不得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切实保障学生托管期间接送安全。将在本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及所在社区居(村)委会。

  6.秩序维护。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托管人员和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7.安全防控。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鼓励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安全风险。

  托管机构内要安装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监控视频至少覆盖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饮食区等重点区域,保存期不少于30日,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泄露、使用。

  四、托管机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查处。托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不符合本意见设置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托管机构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托管机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二)投诉举报处理。托管机构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至30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责任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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