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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19-03-11 09: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湛江市文物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文物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文物„2017‟110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会同湛江海关、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族宗教局等部门组成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严厉查处文物非法交易,严厉惩处各类法人违法行为。

  二、实施分类保护

  (一)文物单位保护措施。已核定为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达到文物保护“四有”要求。

  (二)古遗址保护措施。古遗址所在乡镇(街道)、村要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遗址所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钻探、爆破、建房、砍伐树木等影响文物安全和破坏文物整体风貌的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未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古遗址建筑使用管理人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设施,要加强火源、电源管理,建筑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在重要场所设臵“禁止烟火”的标志。

  (三)古墓葬保护措施。古墓葬所在乡镇(街道)、村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县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墓葬所在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看管,不间断进行日常安全巡护,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文物、公安部门。古墓葬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建设、挖掘、钻探、爆破、垦植等破坏文物安全的活动。严禁破坏、盗掘古墓葬。禁止在墓体及其附属物上乱涂乱画。维修古墓葬,不得改变和破坏原有的布局和结构,要将施工方案报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古建筑保护措施。古建筑所在乡镇(街道)、村与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书,并与县文物主管部门协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在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破坏古建筑历史风貌的建设工程,其建设方案必须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古建筑为个人使用的,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为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主要领导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必须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古建筑室内或者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防止引发火灾事故;不得在建(构)筑物或建筑附属物上乱涂乱画。走私、盗窃古建筑构件和附属物的,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明确责任分工

  建立全市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文物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文物安全监管措施,严格实施监管,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盗掘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确保全市文物安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谁管理,谁负责,一旦出现问题,逐级问责。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管理的规划工作;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日常检查巡查制度措施;设立文物单位专管机构或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设臵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牌;对文物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保证每名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培训;与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博物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项目的计划申报、方案设计与编制,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财政的支持和投入。

  文化执法部门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逐步增加;组织文物专项经费安全使用巡查,对存在重大险情濒临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相关修缮保护的资金安排上要予以适当倾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土地利用、道路修建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项目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他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地带,应当将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文物考古评估作为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要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控制要求等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

  教育部门要在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文物工作给予支持和倾斜,将文物保护纳入学校课程设臵或教学计划。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侦破,充分发挥职能,将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本部门的一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

  文博单位要将文物防盗、防火、防雷等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臵、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工作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日常检查巡查,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四、严肃责任追究

  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案件由市政府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五、本实施方案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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