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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24-01-31 16:3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湛江实际,研究修订了《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湛府规〔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形成了《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2022年4月15日,我市正式印发实施《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湛府规〔2022〕5号),但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部分条款与我市实际不相适应的地方。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留用地管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政策,有必要对《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体系共分为五部分,二十二条,修订后为四部分,二十四条,本次《实施细则》修订主要有9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补充“留用地”定义增加第(一)条“留用地定义”,明确留用地概念,强调留用地是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不是用于安置性质的用地,不能用于村民宅基地建设。详见第(一)条

  (二)细化实物留地和折算货币补偿安置的情形。对《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缩小实物留地范围,细化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情形,明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居住、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等经营性用地及与经营性用地一并出让的配套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可采取实物留用地安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不与经营性用地一并出让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产生的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详见第(二)条)

  (三)规范留用地安置用途。为进一步规范留用地安置用途,明确我市留用地安置用途规定,用地报批项目主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等经营性用地,留用地用途相应安置为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用地报批项目主用途为居住用地的,留用地安置用途可为商住混合用地的(居住用地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60%)。详见第(四)条

  (四)留用地集中安置。留用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选址,明确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集中安置的才能在村集体范围内选址。详见第(五)条

  (五)调整留用地审批权限。湛江经开区东海岛(含硇洲岛)区域内的留用地安排和供应由湛江经开区管委会批准。(详见第(八)条

  (六)进一步鼓励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征地报批主项目为公共利益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留用地在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补偿。”修改为“上述一至四类地区应安置为商住、商业服务业用途实物留用地,但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0%补偿;一至三类地区安置为工矿、仓储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途,但选择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在上述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补偿,四类地区增加10%补偿”。通过增加补偿标准的方式,鼓励村集体组织放弃实物留地,选择折算货币方式安置留用地。(详见第(十)条)

  (七)明确执行界限。本次修订调整了留用地安置用途和比例,规范了居住用地安置原则,考虑到各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留用地欠债问题,且正在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的项目用地也较多,为切实解决已签订征地协议但未取得征地批文涉及的留用地问题,本次修订以主项目是否已实施征地为界限,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2020年1月1日)前,发布征地公告为实施征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布征地预公告视为开展征地实施工作。(详见第(十一)条)

  (八)简化供地程序。以返拨方式供地的国有留用地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不需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经报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本次修订进一步简化留用地供地流程,对符合调整规划条件的留用地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留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划拨决定书补充协议》。(详见第(十八)条)

  (九)调整使用期限。将原《实施细则》“有效期2年”修改为“有效期3年”,并明确新政策施行后《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湛府规〔2022〕5号)同时废止。(详见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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