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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时间:2019-01-14 15:53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和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等要求,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印发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的通告》(湛府通〔2014〕51号),将湛江市区主城区片;特呈岛、湖光岩风景区、广东海洋大学、三岭山森林公园、湛江机场所含区域;坡头区片等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临港工业园和湛江电厂所含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上文件的高污染燃料划分依据为《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

  2017年3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同时《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废止。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的要求“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以及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重新调整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及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扩大禁燃区的依据、编制过程

  (一)扩大禁燃区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2.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

  (二)编制过程

  2018年3月,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认真调研后,初步计划在2014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将原禁燃区和控制区区域统一划定为禁燃区,分别按《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和II类(较严)标准分类管理。

  2018年5月,市环保局拟定《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遂溪县、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意见。其中,市规划局建议“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综合考虑到我市属于欠发达地区,除了加强环保监督管理,也要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已达到223平方公里,基本覆盖城区建成区及周边区域并满足国家和省的要求。如果“将《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过大,难以管理,也不利于我市经济全面发展,建议暂不考虑扩大禁燃区范围,仅将原禁燃区和原控制区部分区域统一划定为禁燃区,并按国家《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所以不予采纳。其他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市环保局予以研究后作相应修改完善,形成《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湛江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并报送市法制局审定。

  三、高污染燃料的定义

  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禁燃区的范围调整情况说明

  原禁燃区范围的市区主城区片;特呈岛、湖光岩风景区、广东海洋大学、三岭山森林公园、湛江机场所含区域及坡头区片不变;临港工业园所属部分区域和调顺岛特定区域(湛江电厂和湛江中粤能源有限公司所含区域),由原控制区调整为禁燃区,总共划定的禁燃区面积约223平方公里。

  五、禁燃区内如何管理?

  (一)调顺岛特定区域和临港工业园区域(城市建成区外)禁燃区范围内,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II类(较严)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原有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的除外)、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除调顺岛特定区域和临港工业园区域(城市建成区外)范围外,其他禁燃区范围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禁止燃用下列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在2019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原文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280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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