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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时间:2020-06-12 18:12

  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草案)》。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现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14年之前,湛江地区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订。但跨县(市、区)的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政府统一制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县(市、区)均反映项目补偿标准与区域内的补偿标准不同,存有或高或低的现象,难以开展征地。2014年之后,市政府规定跨县(市、区)的单独选址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沿途辖区政府自行制订。自线性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拆迁采取包干方式实施后,为增加征地拆迁包干费用,各地均不同程度提高了补偿标准,特别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相互攀比现象严重,导致同一项目相邻村庄补偿标准也不相同,物权人和业主单位意见较大,既增加了征地难度,也严重影响各征地项目的实施。而且近几年我市新建重点工程项目较多,每个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设计单位都来函要求我市提供一套全市统一的补偿标准,而我市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只能提供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但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相互间存在较大差异,补偿标准调整随意性大,变化快,业主单位意见特别大,均反映我市补偿标准太乱,不符合实际,缺乏依据。为此,市政府决定统一全市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并组织机关单位到海口、三亚、茂名、阳江等地学习考察。并在制订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土地储备征地包干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8〕165号)中明确由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市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9年1月我局组织编制了《湛江市征收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并按规定履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发函征询各相关单位与公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会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等程序。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七)《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土地储备征地包干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湛府函〔2018〕165号);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局委托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广东中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开展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编制工作。2019年1月下旬到3月中旬我局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开展了基础资料收集工作;2月下旬到3月下旬项目技术承担单位开展了实地外业调查,通过部门座谈、村镇座谈、专家座谈和农户访谈实地调查的方式对基础资料进行了校核补充;3月上旬到5月下旬项目技术单位开展了补偿标准初步成果编制,我局发布了听证公告及征询相关单位修改意见;6月上旬到7月上旬在我局门户网站公示了补偿标准初步成果,广泛征求公众意见;7月5日我局召开了补偿标准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意见对补偿标准进行了修改和补充;7月25日我局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了农业、建筑、水产、评估和林业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同时也邀请了律师对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月9日已通过我局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制定该办法程序合法,内容合理。8月14日通过我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市司法局审查。

  四、主要内容说明

  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为十个类别,分别为稻田、甘蔗地、园地、作物地、林木(竹)、果树、花卉花圃、零星树木、养殖水面、养殖水面附属设施及房屋建(构)筑物。

  青苗分类主要按生物分类学及种属进行细分,属短期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地上附着物按照结构类型及材质进行细分,分为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按重置成本进行补偿。

  具体价值内涵详见下表:

  表一补偿价值内涵表

类别

补偿内涵

稻田

属短期生农作物,按照一造产值补偿(扣除收获期的收割成本)。

甘蔗地

属短期生农作物,按照一造产值补偿(扣除收获期的破伐成本)。

园地、作物地

对于较短期内(数个月之内)能有收获的作物按照一造产值补偿(扣除后期的采摘成本);对于需要种植一年以上才有收获的作物,按照不同生长阶段进行补偿,其中对于近成熟阶段的作物按照当造产值补偿,对于距离收获期仍有一段时间的作物按照不同生长阶段所投入成本及一定的合理利润进行补偿。

林木(竹)

补偿时点的林木生长状态下的造林损失。

果树

对于幼龄树征收补偿的价值内涵为培育成本补偿;对于处在采果期内的果树征收补偿的价值内涵为当年的收益损失加上盛果期中期的累计投入成本补偿。

花卉苗圃

补偿的价值内涵主要为迁移林木而产生的迁移费、运输费、种植费、成活保养费及考虑成活率问题产生的损失费用,而个别花卉苗木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零星树木

依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分别按实际价值或迁移费用及苗木成活损失。

养殖水面

重置成本。

养殖水面附属设施

重置成本。

房屋建(构)筑物

    重置成本。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已通过我局法规科的审核,审查该项目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我局于4月底发函向28家相关单位进行补偿标准的意见征询工作,截止5月底,已收悉到24家征询单位的征询意见复函,技术单位根据征求意见及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初步成果进行完善。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管理》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于6月5日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了1个月,广泛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

  八、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

  7月5日我局组织了有关听证代表对《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编制项目成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了听证。听证代表听取了项目技术承担单位的汇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充分讨论,技术承担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7月25日我局组织了有关行业专家及律师对《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编制项目成果》进行了专家论证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专家组审阅了项目成果,听取了项目技术承担单位的汇报,经充分讨论和质询,针对本成果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与可操作性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组一致通过《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原文链接: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280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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