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广东省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江苏油田分公司在广东油区北部湾盆地徐闻区块新区产能建设项目徐闻101-6-7-8-9井)临时用地的批复
湛自然资(管制)〔2025〕79号
徐闻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报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广东省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江苏油田分公司在广东油区北部湾盆地徐闻区块新区产能建设项目徐闻101-6-7-8-9井)临时用地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文件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在广东省油气开发产能建设项目(江苏油田分公司在广东油区北部湾盆地徐闻区块新区产能建设项目徐闻101-6-7-8-9井)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徐闻县迈陈镇打银村打银经济合作社、龙角经济合作社、南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98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5705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园地0.0282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0.5703公顷。上述临时用地用于临时钻井井场。临时使用
土地期限至2028年9月4日止。
二、你局要加强上述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你局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和租金,保障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你局要监督建设单位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在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组织好对临时用地复垦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交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