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湛国土资(公告)〔2014〕657号)中的第五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4.2万元/亩执行”,现更正为“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廉江市、吴川市、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自行制定”。
特此公告。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