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航湛江雷州龙门风电场项目(一、二期)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6)〔2019〕54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航湛江雷州龙门风电场项目(一、二期)用地的审查报告》(湛自然资(管制)发〔2019〕100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雷州市龙门镇大牛岭上经济合作社、羊觅村经济合作社,调风镇调袄经济合作社、后营经济合作社、调风经济联合社、禄切经济合作社、南田经济合作社,雷高镇三湖经济合作社等集体农用地0.3520公顷(耕地0.1028公顷、园地0.2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农垦金星农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2.3864公顷(耕地0.3251公顷、园地2.04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共计2.7384公顷土地经完善征收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并作为中航湛江雷州龙门风电场项目(一、二期)项目用地。供地时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14890572),已落实占补平衡。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雷州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雷州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雷州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