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核湛江市201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湛自然资(国土)发〔2019〕81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和2014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霞山区新园街道菉塘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新兴街道新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149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4412公顷,以上合计0.456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湛江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湛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