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遂溪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批遂溪县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湛国土资(审批)〔2018〕47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遂溪县黄略镇源水村源水经济合作社;遂城镇城东社区中间岭经济合作社,附城村红坎、楼下、南和、新桥经济合作社,火车站村七里二队经济合作社,沙坡村白屋、坎灶、坑里园、邹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3.5001公顷(耕地21.1668公顷、园地0.6994公顷、林地1.63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23.5001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遂溪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0999公顷(全部为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23.6公顷经完善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遂溪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806435791),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遂溪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遂溪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遂溪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