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闻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徐闻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徐闻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14号文批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将海安镇广安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4238公顷(耕地2.7207公顷、林地0.5688公顷、养殖水面0.1098公顷、其它农用地0.02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你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徐闻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已完成开垦补充的耕地(粤国土资(验)函〔2008〕30号)应切实采取措施确保质量。
三、请你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群众意见,并报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应报我局及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上述用地涉及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