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廉江市横山镇 201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廉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横山镇2013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773号文批复。现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将你市横山镇排里村六埇、新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12.462公顷(耕地1.4067公顷、园地4.344公顷、林地6.71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同时将国营雷州林业局石岭林场的国有农用地6.8080公顷(园地6.576公顷、林地0.232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共计19.2700公顷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湛国土资(验)函〔2011〕6号)落实占补平衡。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部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一致;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群众意见,并报你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上述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具体实施情况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报备。
七、自本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征地或者两年内未实施供地使用的,该批准文件的用地指标由湛江市人民政府收回另作安排,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