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吴川市海滨街道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吴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海滨街道2013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415号文批复。现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将你市海滨街博茂居委官衙居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5.1779公顷(耕地4.8314公顷、林地0.2939公顷、养殖水面0.05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村集体未利用地0.8409公顷,以上共计6.0188公顷集体土地只转不征,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依照规划安排作为你市海滨街博茂居委官衙居民小组的集体建设用地。
二、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湛国土资(规保)〔2013〕311号)落实占补平衡。
三、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全部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具体项目供地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一致;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并及时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报备。
四、上述用地涉及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本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