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110千伏南三变电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方案的通告
湛江市110千伏南三变电站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08〕439号
批准时间:2008年9月28日
批准用途:110千伏南三变电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 中 | ||
林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坡头区南三镇田头村委会 | 1.04 | 0.87 | 0.17 |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27.00 | 27.00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坡头区南调路)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