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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时间:2013-01-28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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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湛江开发区(东海岛)2011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2〕1135号

批准时间:2012年12月5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  权人

 面积

(公顷)

其中

农用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小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它农用地

东山镇调伦村

12.5776

1.9538

0

0

1.9538

0

0

10.4941

0.1297

东简镇青南村

22.9503

15.6944

8.5883

0.2362

5.5427

1.1791

0.1481

7.2559

0

东简镇龙腾村

1.5580

1.5580

1.0441

0

0.2219

0.2920

0

0

0

东简镇庵里村

5.6811

5.3791

0.5432

0.3857

3.9634

0.4868

0

0.3020

0

东简镇龙水村

6.9607

6.9183

4.1196

0.8638

1.8374

0.0578

0.0397

0.0332

0.0092

东简镇蔚律村

7.4589

7.4050

0

6.0714

0.9818

0.3518

0

0.0539

0

合计

57.1866

38.9086

14.2952

7.5571

14.5010

2.3675

0.1878

18.1391

0.1389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60

48

36

60

60

60

30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拆迁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方案的批复》(湛府函〔2008〕242号)执行。

五、有关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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