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3〕818号
批准时间:2013年9月5日
批准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它 农用地 | ||||
东山镇调伦村 | 36.9579 | 9.7199 | 0 | 1.7575 | 7.7991 | 0.1633 | 25.2765 | 1.9615 |
东山镇龙头村 | 2.3478 | 0 | 0 | 0 | 0 | 0 | 2.3478 | 0 |
东简镇庵里村 | 0.1567 | 0.1567 | 0.1567 | 0 | 0 | 0 | 0 | 0 |
东简镇青南村 | 26.5116 | 26.5104 | 14.2881 | 12.0775 | 0.0728 | 0.0720 | 0.0012 | 0 |
合计 | 65.974 | 36.387 | 14.4448 | 13.835 | 7.8719 | 0.2353 | 27.6255 | 1.9615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60 | 36 | 60 | 60 | 60 | 30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拆迁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方案的批复》(湛府函〔2008〕242号)执行。
五、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要求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权益。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通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